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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个月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达到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暂定价为叁仟陆佰陆拾叁万,柒仟伍佰捌拾贰元{人民币},实际结价款以竣工决算为准;

小写:

3663.7582.00万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含补充协议)

  2、本合同通用条款 

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4、图纸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签证、往来函件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后面所有的条款按大合同执行,整个总包合同,按实际工程量下浮(15%个点),包括税金管理费,

十一,履约保证金(100万元整),(不计息),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乙方先打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号(50万元整定金),余款到图纸全部移交后在,24小时补齐前面定金跟后面一样执行,如若违约,本合同自动失效,定金没收50%  

  

十一、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定地址: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合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承包人:

分包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本市政.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含补充协议)

中标通知书

本合同专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

现行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施工图纸

企业资质证明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市玫.绿化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2.2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建设部颁发的《市政.绿化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市政.绿化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市政.绿化内部设计防火规法》,《市政.绿化设计防火规范》及现行的国家地方和行业质量标准。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发生时双方协商解决。

3、图纸

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15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本工程所需的完整施工图纸8套及电子版本壹套,作为指导工程施工的依据,同时发包人应对图纸的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或相关资料以任何形式对外宣传、公布或发布,否则有权追究相关责任。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工程师

  4.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监理单位:

/待定进行工程监理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 职务:

/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负责和监督本合同的履行,对本工程范围内进度、质量控制等有关方面的工作协调和管理。

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一份监理合同,如发包人没有提供的,监理工程师的所有签认行为视为得到发包人的授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见发包人授权委托书。

4.2发包人派驻的驻工地代表

职务:

施工现场全权代表

职权:

代表发包人全权负责协调、处理承包人提出的需发包人解决的问题;

对工程进度、质量、工程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负责设计图纸问题、设计变更签证、工程进度款签证和其它必要签证。

4.3不实行监理的,施工现场代表职权:

代表发包人承担和行使与工程有关的全部责权。

5、项目经理

职务:

施工现场全权代表。

代表承包人全权负责协调、处理承包人提出的需发包人解决的问题;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行使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义务和职责。

过程中,投标文件里明确的项目经理和各专业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变更;

承包人变更项目经理,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发包人,获得发包人同意后才能变更,后任项目经理继续承担前任应该负责的责任和承诺。

6、发包人工作

  6.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在各施工区域正式开工前7日全部完成,清理完毕施工范围内的所有与工程无关的设施和障碍物,且已满足市政.绿化施工之要求。

场地已平整。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在承包人进场前提供设置于工地内的施工用水、电的接口,保证接口的通畅且确保足够的需用量,免费提供施工及管理人员的吃住场所。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开工前7日完成,并保持道路满足承包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物资进出的需要;

保证施工期间畅通。

(4)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令发出前工程所需的施工证件、批件办理完毕。

(5)图纸会审和设计技术交底时间:

开工前3天内由发包人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

(6)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由发包人配合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处理,所发生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及时确认材料的品牌、型号及价格等;

整个施工期间,协助承包人及其他施工各方协调工作及交叉配合,确保承包人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计划进行施工;

对施工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具有监督检查权。

施工现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临时办公室、材料堆放及仓库。

6.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按招标文件内的内容及发包人书面委托的其它工作。

7、承包人工作  

7.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图纸会审后15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计划,工程量报价清单,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劳动力进场计划;

并根据实际进度按月提供已完成工程量统计报表和下月工程进度计划。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由承包人承担其施工范围内和设备堆放场地内材料的安全保卫工作并保证该区域施工和非施工期间的照明。

(3)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工程备案、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由承包人负责,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各项罚款亦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配合完成手续以及协调关系。

(4)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已完工程竣工验收前的成品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竣工验收后的成品保护费由发包人承担。

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5)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应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除文物、古树名木保护外经发包人认可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其余因施工不当等承包人原因,发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6)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有关文明卫生施工要求执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施工中承包人施工现场地周围发生需协调的问题,发包人予以配合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

合同履约期间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发布的法令、法规,包括交通、绿化、噪音、外来民工登记等规定。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进度计划

  8.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在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后30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详尽的施工进度计划、材料采购进出计划表。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和进度计划提出质疑和合理修正时,承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日内提出修正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和进度计划。

每月25日前向监理和发包人提供下一月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

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承包人收到发包人开工通知后,在10天内开工。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发包方工程师收到后3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视为认可。

9、工期延误

  9.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工程按国家政策停建或缓建、政府行为要求暂停施工的。

(2)发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全套本工程设计图纸及电子版本,导致或严重影响工程如期开工的。

(3)发包人未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承包人施工严重不能正常进行的。

未能及时组织中间工程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4)由发包人指定其他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有关衔接配合工序,导致承包人无法进行下道施工工序以及发包人原因等造成的延误、障碍、阻止。

(5)监理工程师及甲方现场全权代表3天内未答复、批复、确认有关签证单、工作联系单等而影响下一步工序施工的,逾期批复的时间作为顺延的时间。

(6)发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新增工程量等引起工程造价(不能达成协议部分)超过暂定总价1%以上的。

(7)因发包人原因(重大设计变更或提供的工程资料不准)或因总体工程进度及其他因素造成的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签证同意后工期顺延。

(8)不可抗力及其他发包人签证认可的情况。

承包方在发生合同约定可顺延的情况后,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监理提出报告。

监理在收到报告后3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未予答复,视为承包人的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10、工期提前

承包人必须按其承诺的工期及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增减工期如期竣工;

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质量与验收

 1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1.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中间验收时间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款执行。

如发包人未按承包人通知的期限内组织验收的,视为发包人已验收,承包人可自行进入下一道工序。

如发包人需要重新验收,产生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隐蔽工程在封闭前必须经发包人验收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适用通用条款第17条约定。

如因发包方原因导致无法验收进行下一步施工的,承包方有权暂停施工,并有权要求发包方赔偿所有损失。

五、安全施工

参照《通用条款》20、21、22款,严格执行国务院393号令承包人应按安全施工相关规定确保安全设施、措施、制度等落实到位,如出现施工安全问题,由事故责任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负责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2、合同价款及调整

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1)本工程执行《浙江省2010年定额》、基价不下浮工程量按实际完成量及施工图纸,《浙江省市政.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浙江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和相关配套文件;

安装工程计价标准执行2013年《浙江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浙江省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和相关配套文件,市政.绿化、安装缺项的子目套用相似或相近的定额子目。

(2)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取费标准,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JGJ59-2011)和浙江省的现行规定,本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及相关专项费用按实计取。

由于本工程的特殊地理位置,夜间施工及远程费按定额记取,如无定额,则协商解决。

(3)机械台班单价和辅助材料单价按浙江省2010版《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一类取费计算;

(4)人工费调差按照市场价及最新相关文件调整,具体数额双方经协商确定按当前信息价补差,安装按当前信息价补差一类取费(由甲方原因所产生的计时工、外派工等按实计算);

(5)甲定乙供材料按双方同意的签证价计价,主要材料按浙江省发布的当季当时的材料信息价计算,信息价中没有的双方签证为准;

(6)有关工程检测,环保及施工用电,水由甲方承担,属于甲方承担费用由甲方承担。

(7)根据各专业分别按现行浙江相关文件及计价文件一级一类工程计取;

(8)税金按国家及有关规定执行。

13、工程量确认

  13.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前将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报表提交给工程师,联系单调整的工程量一并计入,以双方确认的数据为依据;

工程师在5日内审批完成或提出修改意见;

工程师在7日内无审批视为认可。

1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乙方进场一周甲方支付乙方总工程款的10%作为备料款,以后在每笔进度款中逐次扣除,施工的工程按月进度支付工程款的75%,每月15日由施工单位提供当月进度报表,经业主方及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于次月15日前按当月实际完成量即(施工预算+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计算的进度款;

(2)竣工验收合格后60天内完成决算审计并支付至决算价的95%,余款5%作为保证金,保修期为绿化一年,市政三年,(从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绿化一年.市政三年)保修金在绿化工程满一年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3%.市政工程满三年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审计结算总价款的2%全部余款给承包人(详细条款见保修合同)。

七、材料设备供应

  1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5.1本工程乙方负责采购供应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提供应到现场。

由于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了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由于甲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乙方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由甲方认可方可使用。

16、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6.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需发包人签证价格的材料承包人在采购前应首先征得发包人对质量、价格签证认可;

(2)承包人需要使用待用材料时,应经发包人、监理人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3)直接影响工程品质和外观效果的材料、设备(如所有饰面材料)不允许进场;

(4)发包人要求材料设备封样的,必须经发包人、监理人认可封样后,方可使用;

(5)由乙方采购材料、设备,必须有质保书或合格证,且符合施工图纸及规范要求;

八、工程变更

17、按本合同通用条款29、30、31条执行。

18、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按实调整,取费费率按本合同条款执行。

19、设计变更

19.1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图施工,施工图纸为指导施工的唯一依据。

所有设计变更必须经发包人确认后有效。

19.2发包人提出的变更:

发包人提供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时,应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承包人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3天内应签字回复或提出异议,逾期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变更。

变更费用按合同专用条款或双方另行约定计算方法办理变更部分结算,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因设计变更所导致的单价和费用的增减书面确认后,承包人方可按变更方案进行施工,工期相应顺延。

19.3承包人提出的变更:

承包人建议变更的设计,应经过发包人书面确认并经设计认可后方可变更,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20、竣工验收

20.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及竣工资料一式二份。

发包人需按通用条款约定对本工程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方如不进行验收而使用则视该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

21.竣工结算

21.1发包人、监理单位应在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3天内组织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3天内,承包人将工程交付给发包人。

如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且又不提出修改意见,则承包人可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获发包人批准,工程已通过验收。

21.2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后,承包人应在28天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发包人收到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及时结算审核,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后60天内审计完毕,否则应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结算报告,发包人应按承包人报送的结算资料支付所有款项。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审核所需的资料。

21.3如双方对结算审计报告的内容有异议的,发包人就无异议部分的价款进行补足支付;

异议部分双方再协商,并在约定审计完成时间内对异议部分做出确认,确认后发包人支付全部金额结算审计的工程款给承包方。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22、违约

  22.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逾期支付款或工程进度款逾期10天以上的,则相应工期顺延并由发包人承担每延迟一天支付5000元滞纳金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约定,逾期超过15天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由发包人承担每延迟一天支付5000元滞纳金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2.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给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则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如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乙方负责返工,直到工程质量合格。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可视情况,现场解决。

23、争议

  23.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发包方和承包方都可依法向本工程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

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其他

25、不可抗力

  25.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除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9.1条,双方一致同意发生以下情形时,也可视为不可抗力:

①6级以上地震、海啸;

②日最低温度小于0℃;

③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如SARS、禽流感等;

④其他自然灾害;

⑤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

⑥政府部门相关政策及指令导致无法施工。

26、保险

  26.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承包人投保内容:

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人员的相关保险,承包人自行投保,费用自理。

(2)承包方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标准组织施工,若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安全事故,后果由承包方承担。

27、担保

27.1为保证发包人能按时支付工程款,由担保人提供连带担保。

担保范围为工程款,利息及给承包人带来的相关经济损失,担保期限为两年。

28、合同份数

  28.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本合同正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2份。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全称):

浙江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分包人(全称):

为保证富阳新登松溪工业园小企业规划园(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市政.绿化.安装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系统工程等项目。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

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绿化工程为一年,市政工程为叁年;

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一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天内派人修理。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总价的5%,保修期绿化一年.市政三年.期满后无质量问题7日内无息支付给承包人5%的质量保修金。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承包人(公章):

分包人(签字):

2016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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