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doc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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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40%。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50万以上的。
处罚标准:
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
二、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25一50万元(含50万元)的。
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40%,
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的。
三、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L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面积在61i7平方米以下(含667平方米)的。
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o.5倍以下。
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面积在667-3335
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的。
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O.5倍—1倍。
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面积在3335-6667平方米(含6667平方米)的。
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1倍—1.5倍。
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面积在66(i7平方米以上的。
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1.5倍—2倍。
四、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匡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二】违法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面积在667平方米以下(含667平方米)的。
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O.5倍以下。
面积在667-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的。
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O.5倍—1倍。
面积在3335-66G7平方米(含6667平方米)的。
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1倍—1.5倍。
面积在6667平方米以上的。
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I.5倍—2倍。
五、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南省实施<
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I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一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3.《河南省实施<
办法》第六十三条“非法占用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奴标准执行:
基本农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
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
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
【二】违法行政情形和处罚标准
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在667平方米(含667平方米)以下;
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
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以下。
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处以20元罚款;
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处以IO元罚款;
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3元罚款。
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在667-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
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2000-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
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3335—6667平方米(含6667平方米)。
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处以20-25元罚款;
其他耕
地每平方米处以IO-15元罚款;
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3-5
元罚款。
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在2000-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
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3335-6667平方米(含6667平方米);
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6667—2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
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处以25-28元罚款;
地每平方米处以15-18元罚款;
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5-8
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在3335平方米以上;
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6667平方米以上;
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
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处以28-30元罚款;
地每.平方米处以18-20元罚款;
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8-10
六、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换土地,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占用土地面积在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以下的。
罚款额为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O元。
占用土地面积在3335-6667平方米(含6667平方米)的。
罚款额为占用土地每平方米IO-20元。
占用土地面积在6667-2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
的。
罚款额为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25元。
占用土地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
罚款额为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5-30元。
七、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昭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O元以上30元以下。
占用土地面积在333_5平方米(含3_335平方米)以下的。
罚款额为占用土地每平方米IO元。
罚款额为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20元。
八、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亍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上地行政主管部㈠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罚款额为非法所得5%。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面积在667-2000平方米以下(含2000平方米)的。
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8%。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面积在3000-3335平方米以下(含3335平方米)的。
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8%-1O%。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面积在3335-6667平方米以下(含6667平方米)的。
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1O%-15%,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15%-20%。
九、违反《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赶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第四十四条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耕地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占用面积在667平方米以下(含667平方米)的。
罚款额为耕地复垦费的O.5倍以下。
占用面积在667-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的。
罚款额为耕地复垦费的O.5倍—1倍。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面积在3335-6667平方米以下(含6667平方米)的:
罚款额为耕地复垦费的1倍—1.5倍。
占用面积在6667平方米以上的。
罚款额为耕地复垦费的1.5倍—2倍。
十、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
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河南省实施<
办法》第六十二条“非法转让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违法所得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
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5%-15%。
违法所得在5—25万元(含25万元)的。
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30%.
违法所得在25—50万元(含50万元)的。
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30%-40%,
4.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的。
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40%-50%。
十一、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出让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无效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入并可以处以非法收入50%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庄5万(含5万元)以下的。
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5%。
违法所得在5万—25万元(含25万元)的。
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5%-30%
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30%-40%。
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40%-50%:
十二、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主动接受处理,自觉恢复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罚款基准:
罚款200元。
致使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内容不完整,经说服教育后能够接受处理。
罚款200-500元。
造成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严重损害。
罚款500-1000元。
十三、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将耕地改变为非耕地;
(二)建窑、建房、建坟或者擅自挖砂、采石、采矿、取
土、堆放固体废弃物;
(三)毁坏水利设施;
(四)擅自砍伐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和水土保持林;
(五)排放具有污染性的废水、废气、废渣;
(六)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
(一)、
(二)、(六)项所列行为,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王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可以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行为的,分别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破坏基本农田,毁
坏种植条件面积在667平方米以下(含667平方米)的。
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的罚款。
坏种植条件面积在667-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的,
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1.5倍的罚款。
坏种植条件面积在2000-3335平方米(含3555平方米)的,
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5倍—1.8倍的罚款。
坏种植条件面积在3335平方米以上的。
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8倍—2倍的罚款。
十四、违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河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一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
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2.《河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不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孜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和处以出让金30%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或拒不纠正的,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占用土地面积在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以下,责
令后限期改正的。
处以出让金1O%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土地面积在3335-6667平方米(含6667平方米),两次责令后限期改正的。
处以出让金10%-20%的罚款。
占用土地面积在6667-2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
两次以上责令后限期改正的。
处以出让金20%-50%的罚款。
占用土地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多次责令后限期改正的。
处以出让金25%-30%的罚款。
十五、违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六条、《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2,《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入并可以处以非法收入50%以下的罚款。
转让土地面积在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以下的。
处以非法收入20%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转让土地面积庄3335-6667平方米(含6667平方米)的。
处以非法收入20%-30%的罚款。
转让土地面积在6667-2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
处以非法收入30%-40%的罚款。
转让土地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
处以非法收入40%-50%的罚款。
十六、违反《土地复垦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河南省<
土地复垦规定>
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1.《土地复垦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企业和个人,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处以每亩每年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对逾期不改正的企业和个人,在其提出新的生产建设用地申请时,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