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老城区10号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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匏庐、刘氏庭院、愿生寺、汪鲁门盐商住宅等文保单位对外联系不便,难以展示对外形象。

3、育才小学缺乏集散场地,对南通西路影响较大,导致南通西路交通状况较差,堵塞严重。

4、整个街坊缺少东西向联系的主要通道;

市政基础设施较差,道路系统不够完善,街坊内的现状管网及主次干道网密度偏小。

5、本街坊现状人口为15969人。

第8条规划重点与目标

1、加强以刘氏庭院、匏庐、愿生寺、汪鲁门盐商住宅等文保单位整治和唐代南城门遗址的保护与挖掘及古运河、小秦淮河传统风貌的展示,确定合理的保护与更新模式。

2、依据扬州市老城区功能特色,调整不合理的街坊用地结构,取消工业用地,实现“退二进三”,完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提高绿化指标,重点调整三和酱品厂地段和包装用品厂地段功能,增加商业、居住服务设施。

3、确定合理的人口容量,控制建设强度,改善居住条件,提高生活环境质量。

4、完善街坊的基础设施,改善交通条件,基本适应城市现代功能与生活要求。

5、重点加强街坊内交通联系,依据合理利用和展示文物古迹、“解读古城”的原则,使得刘氏庭院、匏庐、愿生寺与城市道路间形成更有效的联系。

6、通过老城区风貌的保护和城市设计的引导,提高老城区文化景观品质,突出老城区特色。

7、扩大育才小学用地,在学校主要入口处配置相应的停车场地。

第三章街坊范围、街坊性质

第9条街坊区位

老城区10号街坊位于老城区西南部,紧邻古运河。

第10条街坊范围

东至渡江路,西至汶河南路,北至甘泉路,南至古运河。

第11条街坊面积

规划街坊面积55.22公顷(按道路中心线计),规划净用地52.26公顷。

第12条街坊主要性质

以居住、商业服务为主要功能,具有一定旅游功能的传统风貌街区。

第四章土地使用

第13条用地结构调整的原则

1、坚持以体现文化内涵和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为原则,尽量保持街坊原有的空间格局,本着保护古城传统风貌的要求,适当调整用地性质,理顺路网,结合老城区的特点加强绿化和基础设施的建设。

2、取消街坊内工业用地,增强商业、旅游、文化娱乐等功能。

3、允许用地有一定弹性,原则上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用地等公共设施用地之间可以适当兼容。

4、现有文控保单位功能根据其规模、所处区位、保存状况等确定,充分挖掘文控保单位的使用价值,妥善处理好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关系。

第14条用地布局调整的重点

取消街坊内所有工业用地,增强沿甘泉路、渡江路周边地段商业及文化娱乐用地比重,将三和酱品厂、包装用品厂、沪扬玩具厂、四菱电子有限公司,逐步调整为居住、商业及文化娱乐用地;

增加街坊内部绿化和停车场用地;

扩大育才小学的用地范围,拆并原邗江党校及其宿舍用地,增加育才小学主要入口处停车场地,沿卸甲桥和南城根交叉口以及大舞台附近布置一定量的商业服务设施和文化娱乐设施。

第15条土地使用适建范围规定

考虑到规划的弹性和可操作性,在特定的条件下,用地性质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做适当调整,但应符合《扬州市老城区街坊土地使用适建范围规定表》的规定。

土地使用适建范围规定表

规划用地使用类别

 

适建建筑类别

居住用地R

公共建筑用地C

行政办公C1

金商融业贸服易务C2

文化娱乐C3

体育C4

医疗卫生C5

教育科研C6

低层住宅

/

商住综合楼

#

单身宿舍

幼托

派出所、居委会、房管所

卫生所、保健中心

小区配套文体设施

小型农贸商品市场

综合型商场

金融、贸易、保险业

小型旅馆设施

办公、商业写字楼

小型市政公用设施

社会停车场、库

注:

允许设置不得设置符合有关规定,取得有关部门允许,可以设置

第16条主要用地调整

1、行政办公用地:

街坊内行政办公用地主要分布在汶河南路和南通西路。

2、商业金融及文化娱乐用地:

商业金融用地主要沿汶河南路、甘泉路、渡江路布置,文化娱乐用地主要依托文控保单位布置。

3、医疗卫生用地:

保留城南医院用地,适当扩大其用地规模。

4、中小学及幼儿园用地:

扩大育才小学用地,将原邗江党校及其宿舍区并入育才小学,保留伊斯兰幼儿园和商业第二幼儿园,适当扩大规模。

5、教育科研用地:

保留装潢设计研究所用地性质,适当调整用地范围及规模。

第17条土地使用强度规定

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按地块图则列表中规定的数据进行控制,地块建设中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只能小于或等于地块图则中的规定值,绿地率只能等于或大于地块图则中的规定值。

第五章保护与更新模式

第18条保护与更新原则

1、根据现状风貌及历史文脉特点,确定不同的保护要求,并按用地范围划定为不同的保护与更新模式,便于整体控制和规划管理。

2、延续传统的街巷体系、空间形态及地方建筑特色,保持老城区的整体风貌。

3、鼓励采取小规模渐进式的有机更新模式,逐步对老城区进行整治。

第19条保护与更新模式

根据地段内主要建筑物的整治与保护要求,按相对完整的用地范围界定如下三类保护与更新模式:

1、保护用地:

指文(控)保单位或有价值的传统建筑相对集中的地段,用地范围一般包括一类风貌地段和部分二类风貌地段。

要求:

原则上保护用地内建筑物以保护为主,其中文(控)保建筑和有一定历史价值的传统建筑按相应的保护要求进行保护,其他建筑一般以按传统风貌要求翻建为主,极少数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筑物可进行整饬或改造。

本规划范围内保护用地主要集中在刘氏庭院、匏庐、愿生寺、汪鲁门盐商住宅等地段,面积为7.18公顷,占总用地的13.74%。

2、整治用地:

指民居相对集中、整体上具备一定的传统风貌特征的地段,另外一些地段建筑虽不是传统建筑,但建筑体量、形式与老城区风貌较协调的地段也纳入整治用地范围。

整治用地一般包括二类风貌地段及部分三类风貌地段。

整治用地原则上应借鉴历史文化街区整治的一些做法进行整治,建筑物以按传统风貌要求修建及整饬为主,少数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筑物可进行改造,零星的具有历史价值的传统建筑物按相应的保护要求进行保护。

本规划范围内整治用地主要集中常府巷、小秦淮河两侧以及达士巷两侧,面积为12.68公顷,占规划总用地的24.26%。

3、可改造用地:

指那些不具备历史价值和地方特色的简易房、危旧房相对集中或者整体风貌与老城区很不协调的地段,如近年来插建新建的多层建筑较集中的地段,纳入可改造用地范围,一般包括四类风貌地段和部分三类风貌地段。

对于可改造用地内的建筑,主要进行改造以取得与老城区整体风貌的协调。

局部建筑质量和环境很差的地段可先按照传统风貌和格局的要求进行整体改造,部分大体量建筑物可暂留,今后条件成熟时也须按风貌协调的要求进行相应整治;

地段内零星的具有历史价值的传统建筑物应按相应的保护要求进行保护,周边的改造建筑应处理好与这些建筑的关系。

本规划范围内可改造用地主要分布在汶河南路东侧、南通西路北侧,及甘泉路、国庆路沿街部分。

面积为21.26公顷,占规划总用地的41.35%。

4、本街坊内传统建筑群(城市紫线)的范围为北至甘泉路,南至水仓巷,西至埂子街,东至大十三湾,面积为2.11公顷,城市紫线内的各项建设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所颁布的《城市紫线管理办法》执行,坚持保护真实的历史文化遗存,维护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原则。

历史建筑的维修和整治必须保持原有外形和风貌,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不得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展示。

第20条建筑的保护与整治规定

街区内的建筑采用“保护、保留、更新”三个层次加以整治。

1、保护

a、修缮:

指列入市级及市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和文物控制的建筑。

法定保护建筑的修缮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坚持按原样修复。

本地段有文控保单位12处,占地面积1.87公顷,除个别已在改造用地范围内的小型文控保单位外,大部分均已纳入保护用地范围。

b、改善:

指风貌较好、结构完整并且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的传统建筑,其外观修缮必须坚持原样修复的原则,内部可在保持原有结构体系的前提下,根据现代生活的需要加以改造。

根据统计,本地段有传统建筑40处,占地面积3.52公顷,全部纳入保护或整治用地范围。

2、保留

a、整饬:

指结构和质量好,与传统风貌不够协调但尚未产生强烈冲突的建筑,对这类建筑外观不符合传统风貌的部分进行强制性改正(通俗说法即“穿衣带帽”)。

主要包括:

汶河南路沿街建筑及部分沿甘泉路、渡江路沿街建筑等。

b、暂留:

指建筑质量、结构较好,设施配套齐全,虽不具备传统风貌,但体量较大的建筑,今后待条件成熟时进行整治。

江隆大厦、广陵区少年宫、广源丁山大酒店、五交化大楼、渡江路与南通西路交叉口建筑。

3、更新

a、翻建:

指在具有一定传统城市肌理特征的地段,建筑体量符合传统风貌要求,但建筑质量较差,可按传统建筑的特征要求对建筑进行原地翻建。

原则上翻建用地内不得增加任何新的建筑面积和建筑占地,新建建筑必须服从文本中规定的建筑高度和退让等要求,在延续传统风貌的前提下,逐步改善居住环境。

南河下、堂子巷、禾稼巷、南城根小三巷等地段。

b、改造:

对不具备历史价值及地方特色的简易房、危旧房以及与传统风貌冲突较大的现代建筑,应严格控制任何新的建设活动,以保证下一步改造的顺利实施。

育才小学周边地段、四菱电子有限公司厂区建筑、三和酱厂厂区建筑等地段。

第21条古井和大树等的保护范围及规定

1、古井周边5.0米范围为保护范围,街坊内有保护价值的大树,以树冠投影及周边5.0米为保护范围,在本规划地段内,共有古井45处,古树4处,具体位置详见规划图则。

2、在上述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影响景观和古树生长的建构筑物。

3、对其他有历史价值的建筑构件、标志物等,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得任意破坏。

4、在整治或改造过程中,应将上述要素的保护与周边环境的营造有机结合。

第六章建筑控制

第22条建筑高度规定

1、建筑高度:

指檐口至室外地坪的高度。

2、建筑高度应按地块图则列表中规定的数据进行控制,建筑高度的取值为最大值,实际建设时不应超出该值。

第23条建筑高度分区

1、一类高度区:

定义:

建筑的檐口高度控制在3.6米以内为主,绝对控制在6.5米以内(建筑用地不得超过20%)

控制对象:

历史文化保护区及传统建筑群等具有较完整传统肌理的地段。

2、二类高度区:

建筑的檐口高度控制在6.5米以内为主,绝对控制在10.0米(建筑用地不得超过20%)

历史文化保护区与传统建筑群周边的空间景观过渡地段。

3、三类高度区:

建筑檐口高度控制在10米以内。

可改造用地内的居住用地。

可改造用地内居住建筑高度,不得超出三类,但在控制阶段须根据现状建筑高度及与周边风貌协调的原则作具体控制,分别确定为一类、二类、三类。

4、四类高度区:

建筑檐口高度以12米为主,控制在16米以内。

城市次干道两侧的沿街公建用地。

5、五类高度区:

建筑檐口高度以16.0米以内为主,原则控制在20.0米以内,个别地段绝对控制在24.0米以内。

城市主干道(汶河南路)两侧的沿街公建用地。

第24条建筑高度控制

1、保护用地及整治用地内的建筑物高度一般维持现状高度,翻建建筑在周边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建筑高度,但不应超出建筑高度规定要求,同时应满足民房建设的相关规定;

整饬建筑基本维持现状高度,在条件许可时,可对视觉冲突较大的建筑局部进行降层处理。

2、可改造用地根据其所处位置确定合理的建筑高度,一般在历史文化街区及传统建筑群周边的空间过渡地段以一类、二类高度区为主,风貌协调区内居住建筑一般以二、三类为主,城市主次干道两侧根据道路宽度确定三类、四类或五类高度区。

各类高度衔接地段应充分考虑建筑高度、建筑风貌的协调与过渡。

3、为丰富老城区天际轮廓线,标志性建筑(亭、台、楼、阁等),高度可不受所在地段高度分区限制。

4、本规划范围内保护用地和中部整治用地主要规划为一类高度区,具体为粉妆巷北段两侧,大实惠巷两侧,埂子街北段东侧、达士巷北侧及南河下北侧局部地段;

二类高度区控制在一类控制区周边地段,具体是小秦淮河两侧,常府巷北侧、达士巷南侧等;

三四类高度主要沿南通西路、甘泉路、渡江路布置;

五类高度主要集中在汶河南路及南通西路。

第25条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规定

建筑退让老城区城市道路距离根据道路宽度确定,街坊内部道路两侧建筑不规定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街坊内部道路宽度即建筑红线宽度),在满足道路最小距离的前提下,可根据现状建筑和用地情况进行一定退让,要求街道空间曲折和进退有机变化。

第26条建筑间距控制规定

1、改造类建筑住宅日照间距不低于1:

1.32,街坊内增建的托儿所、幼儿园的日照间距不低于1:

1.57(日照间距的具体定义及计算详见《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住宅建筑和其它性质建筑其间距应符合消防、抗震、环境卫生、工程管线埋设和文物保护等的规定、要求。

2、翻建类建筑间距可参照执行现行民房管理规定。

第七章道路交通

第27条道路系统规划原则

1、维护老城区空间格局的完整性,保护历史遗存的真实性,街坊级道路骨架的确定以保护传统风貌为前提。

2、在保护用地和整治用地范围内,街巷原则上维持现有走向及宽度,个别或局部不具备历史价值、影响整体风貌的建筑在翻建或改造时可适当后退加宽,以满足最基本的生活要求。

街坊级主、次干道建筑红线宽度分别按6—8米、4—6米进行控制,禁止随意改动传统街巷的原有路名。

3、在保护与整治用地外围的可改造用地范围内,通过局部理顺、沟通和改造时适当拓宽、个别增加等方式,形成街坊级主干道,增强街区与城市道路联系,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和基本的消防及管线布置要求,涉及到个别和局部有价值的历史建筑时,维持原有尺度。

第28条道路宽度、断面形式、路面结构规定

1、周边城市道路宽度根据老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大纲要求确定。

2、道路宽度,依据道路系统规划原则确定。

3、规划范围内街坊级主干道为南门街、粉妆巷南段、常府巷、堂子巷、卸甲桥、南城根(南段)、小三巷、达士巷东段、埂子街,另外还有大狮子巷南侧和太平码头南部新辟的主干道,上述主干道基本形成环路,方便居民生活,便于组织旅游交通。

4、本街坊次干道主要包括禾稼巷、粉南巷、张甲桥、达士巷南段、木香巷、南城根(北段)、南河下、十三湾等,其中十三湾、大实惠巷、太平码头、居仁里为主要步行通道。

5、街坊道路均为人车混行道路,道路断面不强求整齐划一,而应根据两侧建筑情况确定,但应考虑同一条街坊道路断面的过渡,尽可能利用道路两侧小空间进行绿化或设置街头小型活动场地,路面结构尽可能采用扬州传统地方材料。

第29条广场和街巷空间节点指标及分布

街坊内广场和街巷空间节点应根据各地块图则中的规定进行控制设置,主要包括匏庐、愿生寺入口以及大舞台及太平码头附近。

第30条停车场指标及分布

1、在街坊主次干道骨架外围,设社会公共停车场,限制机动车进入街坊内部(消防特种车辆除外)。

2、可改造用地应根据下表控制指标设置机动车停车场,鼓励设置地下停车库。

3、整治用地内在进行建筑整饬或翻建时,应参照下表适当增加停车场面积。

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规划指标

使用性质

计算单位

机动车

自行车

摩托车

行政办公

车位/万m2建筑面积

50

500

商业、金融、服务、市场等

60

750

文化娱乐

医院

40

住宅

车位

0.2

2

1

备注:

(1)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机动车位按25m2/车位、非机动车按1.5m2/车位计算;

停车楼或地下停车库建筑面积机动车按30m2/车位、自行车按2.0m2/车位计算。

(2)公共建筑摩托车位已折算为机动车位。

4、本街坊共设公共停车场2处,主要布置于南城根小三巷南入口处和埂子街北入口处。

5、规划中的停车场,不作为单纯停车之用,可以补充作为以停车为主的绿化活动空间,也可与绿化广场共同设置。

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

第31条给水规划

1、给水水源引自汶河南路、南通西路、甘泉路、渡江路现状给水干管。

2、街巷内部结合道路拓宽,疏理和调整现状管网,更换部分管材,优化管网布置和水力状况,提高供水压力。

3、按规范要求增设消火栓,对历史街区、重点保护地段不大于80米,提高老城区消防能力。

第32条排水规划

1、根据污水截流总体布置,结合街巷改造,按照雨污合流制增设截流支干管,排入街坊周边现状污水截流主干管,条件许可时可采用雨污分流制。

2、对没有卫生设施的旧房,改造房屋内部结构,使用现代卫生设备,杜绝污水直接入河。

第33条燃气规划

1、规划条件许可时则实施集中管道供气,其余为罐装气瓶供气,减少并逐步杜绝人工煤的使用。

2、管网采用中低压两级管网,按规范要求设置调压站。

第34条供电规划

1、供电电源由汶河南路、南通西路、甘泉路、渡江路引入。

2、线路原则上按埋地考虑,局部保护和整治地段如因条件所限,可考虑架空敷设,但应注意防护要求及视觉要求。

3、区内供电线路按道路走向统一布置,原则上按路东、路南一侧敷设。

第35条电信规划

1、广电、电信以及宽带网等弱电线路由汶河南路、南通西路、甘泉路、渡江路引入。

2、线路考虑架空敷设,但应注意视觉美观要求。

3、区内通信线路按道路走向统一布置,原则上沿路西、路北一侧敷设。

第36条环卫设施

1、生活垃圾收集服务半径20米左右,实施垃圾袋装化。

2、公厕设置因地制宜,服务半径一般为100-150米,公厕建筑面积一般为25m2左右。

第九章地块划分与控制指标

第37条地块划分

1、规划的用地性质尽量单纯(允许小面积相容性质用地存在,但不允许不相容性质用地存在)。

2、地块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形式、色彩的控制要求相同。

3、地块以街巷或其它道路及河道为界。

4、现状机关团体、部队院校及各企业事业单位,规划予以保留的,单独划块。

5、公园、绿地和历史文物保护单位按专项规划要求单独划块。

6、近期内已落实重点改造的成片地段,可规划为一块。

7、由于翻新用地在管理和实施上的特殊性,其区块及地块划分宜小不宜大(其总体控制指标应以区块单位统计,以达到整体上的合理性)。

8、地块划分:

本街坊共分为个区块,个地块。

第38条控制指标

1、根据老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大纲,本街坊现状人口为15969人,规划居住人口控制在8160左右。

2、老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大纲地块控制指标共分为8项内容,详见下表。

序号

控制内容

说明

保护与更新模式

分为保护类、整治类和可改造类三种类型

用地性质

分类标准依据《城市规划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结合老城区实际情况确定分类级别

3

用地面积

根据地块实际范围计算,单位公顷

4

容积率

建筑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比值

5

建筑密度

建筑基底面积与地块面积比值

6

建筑高度

建筑高度分为主体高度与极限高度两类,主体高度指地块内主要建筑物的高度,极限高度指个别建筑物或建筑局部最大高度

7

绿地率

根据规定要求设置,小型活动场地可计入绿化用地

3、保护类用地和整治类用地内建筑一般原地保护或翻新,仅规定其建筑限高,除个别注明外,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应低于现状指标,绿地率应高于现状指标。

4、可改造用地控制指标一般性规定

高度分区

建筑密度(%)

建筑高度(m)

备注

主体

极限

一类

0.5

3.6

6.5

——

二类

0.8

45

10

15

三类

1.0(1.5)

35(50)

20(10)

括号内数字为沿街建筑或小地块的指标

四类

1.5(1.8)

35(60)

12

16

25(10)

同上

五类

2.5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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