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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战国至秦汉时期(封建法制的确立时期)

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发展期)

4、隋唐时期(中国法制的成熟阶段)

5、宋元明清时期(进一步发展并趋于解体)

6、清末以后(中国法制开始近代化的阶段)

中国法制史的特点

中国古代法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系统,其特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以儒家学说作为法制的指导思想和理论依据。

2、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3、司法与行政合一,封建皇帝始终控制着最高的立法权和司法权。

4、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5、融合了以汉民族为主体的各民族法律文化。

6、重视成文法典的制定。

对历史上出现的法律制度的批判与继承

中华民族在长期的法制实践中,形成了许多优秀的法律传统,总结出了大量可借鉴的法制经验。

然而,从另一个角度靠看,中国古代法制又不乏保守性、落后性、专制性。

由于中国地理环境相对封闭,自然经济长期占统治地位,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既是生产单位由市承担国家义务的主体,封建专制主义不断强化。

中国法制博大精深,内容丰富,其间粗精混合,优弊并存。

但是,不可否认,一个民族法制的历史是这个民族赖以发展的根基;

是民族进步所必不可少的丰厚资源和巨大动力。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律管:

古代用来校正乐音标准的管状仪器。

以管的长短来确定音阶。

从低音算起,成奇数的六个管叫律,成偶数的六个管叫吕。

统称十二律.

“截竹为管谓之律”――蔡邕《月令章句》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奴隶制社会礼的基本特征。

面对战国诸侯争霸,变革图强的社会环境,原本法的内涵不足以体现改革的方向和目的,故商鞅改法为律。

 

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一、了解

1.郑、晋、楚各国的立法概况。

2.战国时期随着社会性质的变化,法律阶级本质也发生变化。

3.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立法概况。

●二、领会

1.春秋时期各国法制改革的原因。

2.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内容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三、掌握

1.郑、晋两国公布成文法的具体措施

2.公布成文法所发生的论争及其实质和原因

3.郑国邓析的“竹刑”。

4.李悝《法经》的篇章体例与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5.商鞅在秦国变法的措施与内容及其意义

一、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

(一)公布成文法的背景

(二)各诸侯国的公布成文法

●1、子产铸“刑书”及叔向的反对

●2、赵鞅和荀寅铸“刑鼎”及孔子的反对

●3、其他诸侯国公布成文法

二、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

(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2)“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3)“重其轻者”

三、魏国李悝的《法经》

●李悝的新政

●1、“尽地利之教”,发展农业生产;

●2、“善平籴”,平衡粮价,不使谷贱伤农,同时防止旧贵族的大商人囤积居奇。

●3、制定《法经》:

《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意义:

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

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作用。

四、商鞅在秦国的变法

●第一次是公元前359年,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第二次是公元前350年,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

●主要内容是:

(1)修订《法经》

(2)奖励农耕、军功

●(3)废除井田制

●(4)推行郡县制

●[重点名词]

●《法经》、《竹刑》

●[法典]

●《法经》、竹刑、常法、被庐之法、仆区法、茆门法

●[历史人物]

●子产、叔向、邓析、李悝、商鞅

●案例教学

●直躬父窃羊案

●  此案发生于春秋时期楚国。

据《论语》、《吕氏春秋》记载,楚国有个叫直躬的人,其父偷了别人的羊,他便亲自到官府告发。

官府抓其父并要处以死刑,直躬请求代父受刑。

他说:

“父窃羊而谒之,不亦信乎;

父诛而代之,不亦孝乎;

信且孝而诛之,国将不诛者乎?

”楚王听后,下令免去直躬父死刑。

孔子听说后,很不以为然,以为父子相隐才是正直的品德。

●楚庄王太子案

●  此案发生于春秋时期楚庄王时(约公元前600年)。

据《韩非子·

外储说右上》记载,楚王紧急召见太子,天正下着雨,王宫的院中有积水,于是太子驱车直达茆门。

楚国法律规定:

车不得至于茆门。

于是法官判太子有罪,毁坏了太子的车马。

后来楚王为太子网开一面,释放了太子,不追究其罪。

另一说法,楚国太子入朝时,马蹄践踏了接屋檐滴水的器皿,茆门之法规定:

群臣大夫诸公子入朝,马蹄溅者,廷里斩其輈(zhou,车辕),戮其御。

于是法官判太子有罪,依法砍断天子的车辕并杀死赶车人。

●本章小结:

●一、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

●二、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

●三、魏国李悝的《法经》

●四、商鞅在秦国的变法

●本章练习

革命根据地民主政权

中国民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了解

1.革命根据地法律的性质

2.了解法律制度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之间的关系。

3.与以往社会制度下法律的本质区别

二、掌握

1.各个时期的重要立法

2.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工农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阶段背景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失败后,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人民同蒋介石反革命集团继续进行战斗。

毛泽东同志于1927年9月领导了秋收起义,开辟了井岗山革命根据地。

这是中国革命走农村包围城市道路的光辉实践。

根据地迅速发展,赣南、闽西地区逐渐连成一片。

为了适应统一领导革命的需要,1931年l1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一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宣告成立。

工农民主政权进行了许多立法活动,创建了人民民主的法律制度,揭开了新民主主义法制的新纪元。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召开了全国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成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政府,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七大原则为:

第一、“实现代表广大民众真正的民主主义”;

第二、“实现劳动群众自己的政权”;

第三、“实现妇女解放”;

第四、“实现民主自决”;

第五、“争取并且确立中国经济上、政治上真正的解放”;

第六、“实现工农民权的革命独裁”;

第七、“拥护工人利益,实行土地革命,消灭一切封建残余”。

二、土地立法

1、1928年《井岗山土地法》

2、1927年《兴国土地法》、《关于土地问题议决案》

3、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4、1935年到1937年先后发布了《关于改变对富农策略》、《土地政策新的改变》等命令

三、劳动立法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四、刑事立法

1934年公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这是这一时期最有代表性的刑事法规。

共四十一条。

基本内容:

1、规定了反革命罪的概念

2、规定了刑罚种类,有死刑;

监禁(即有期徒刑,最高刑期为十年,最低刑期为三个月);

拘役(一日至一月);

褫夺公权;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

罚金。

3、规定了刑罚适用的一般原则

对于未遂犯、胁从犯、附和犯、自首分子、自新分子等减轻或免除处罚。

五、婚姻立法

1、立法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

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2、基本内容

(1)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

(2)禁止早婚

(3)保护红军婚姻

(4)保护子女利益

五、工农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体制

司法机关受同级政府领导,政审合一、审检合一。

中央设立最高法院和司法人民委员部

中央设立最高法庭,在省、县、区政府内设立裁判部。

在各级裁判部下设刑事法庭和民事法庭。

审判原则与审判制度

l、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审判权

反革命国家政治保卫局

刑、民案件裁判部

2、废止肉刑,注重证据。

3、依靠工农群众,审判反革命分子。

4、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

可一审终审。

5、建立民主的审判制度。

如公开审判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辩护制度以及审判人员的回避制度,上诉及死刑复核制度等。

历史背景

1937年“七·

七”事变到1945年“八.一五”日本帝国主义投降,这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时期。

各抗日根据地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都建立了统一战线的抗日民主政权。

为了团结边区各阶级、各阶层和各族人民共同抗日,各边区抗日民主政府充分发扬民主,健全革命法制,在继承和发扬老苏区优良传统的基础上,有很多创造,取得了很大成绩。

这一时期是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时期,在中国革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第二节抗日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一、抗日民主政权的施政纲领

(一)立法文件

1937年《抗日救国十大纲领》

1938年《晋察冀边区军政民代表大会宣言》

1939年《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

l940年《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施政纲领》

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1942年《对巩固和建设晋西北的施政纲领》

1944年《山东省战时施政纲领》

其中以《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为代表。

(二)施政纲领的基本内容

1、关于保障抗战的规定

实行“优抗”条例,保护军婚。

2、关于加强团结的规定

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

加强农民与地主、资本家与工人的团结,一致对外,共同抗敌。

3、关于健全民主的规定

实行“三三制”政权组织原则,即共产党员占被选举的三分之一,党外进步分子及中间派分子也各占三分之一。

4、关于发展经济的规定

5、关于普及文化教育的规定

二、保障人权条例

1942年《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具有典型性。

其内容为:

1、规定了人权的法律概念

2、规定了保障人权的重要措施

三、土地立法

1、1939年《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

2、1944年《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草案》

3、l944年《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

四、劳动立法

1942年《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条例草案》

“调节劳资双方利益,团结资本家抗日”

基本内容:

1、保护工人的合法权利

2、规定合理的工作时间和实际的工资制度

五、婚姻立法

1939年《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

1942年《陕甘宁边区抗属离婚处理办法》

1942年《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

1945年《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

六、刑事立法

(一)立法

1939年《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抗战时期惩治盗匪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禁烟戒毒条例》

1941年《破坏金融法令惩罚条例》

1942年《陕甘宁边区刑法总分则草案》

1942年《晋察冀边区破坏坚壁财物惩治办法》

1943年《晋察冀边区关于逮捕搜索侦察处理刑事、特种刑事犯之决定》

1942年《山东省惩治盗匪暂行条例》

1943年《山东省战时除奸条例》

(二)刑法原则

1、镇压与宽大相结合

2、贯彻保障人权原则

3、反对威吓报复,实行感化教育原则

(三)刑法罪名

1、特种刑事犯即重大刑事犯罪。

一般是指汉奸罪,盗匪罪,破坏坚壁清野罪,烟毒罪和贪污罪。

2、普通刑事犯即一般刑事犯罪。

主要是指盗窃、伤害、妨害金融贸易管理、赌博、妨害婚姻家庭等犯罪。

(四)刑罚种类

主刑有:

死刑;

有期徒刑(6个月至10年),苦役(2个月以下,1日以上,不由监所拘押,劳动改造);

教育释放(经过一定时间关押教育,多则一个月,少则几天,便能改正者,即行释放);

当庭训诫。

从刑有:

褫夺公权、没收财产、罚金。

七、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边区高等法院。

是边区的最高司法机关。

掌管全区的审判与司法行政工作。

下设刑庭、民庭,必要时还可组织巡回法庭。

2、高等法院分庭。

设在分区专员公署内,是边区高等法院的派出机关。

审理分区所辖各县司法处的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

庭长由专员兼任。

3、县司法处。

处长由县长兼任,主持县内审判工作。

4、陕甘宁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

由边区政府主席、副主席和另外三个委员组成,是边区高等法院的上诉审。

5、检察机构。

仍设在法院系统中。

边区高等法院内设检察处。

高等法院以下,各级法院设首席检察官一人,检察员若干人,首席检察官由当地行政长官兼任。

(二)诉讼与审判制

l、诉讼原则

⑴调查研究,实事求是

⑵相信群众实行群众路线

⑶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2、审判制度

⑴马锡五审判方式

特点:

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

依靠群众,正确判案;

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

⑵调解制度

立法:

1943年《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

1942年《晋察冀边区行政村调解工作条例》《晋西北村调解暂行办法》

1945年《山东省政府关于开展调解工作的指示》

适用范围:

解决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

调解的方式:

群众调解、政府调解和司法机关调解。

调解原则:

调解必须双方自愿;

调解必须遵行政策法令,照顾民间习惯;

调解不是必经的诉讼程序。

第三节解放区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反动派在美帝国主义支持下,发动了全面内战。

为了彻底推翻国民党的反动统治,建立一个和平、民主、统一的新中国,党中央及时部署和领导全国人民进行解放全中国的解放战争。

在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人民政府围绕着“打倒蒋介石,解放全中国”这一中心任务,积极进行了政权建设,土地改革,社会治安等立法工作。

继承和发扬了抗战时期的优良传统,保障了解放战争的胜利,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一、解放区的宪法性文件

(一)立法

1、1946年《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通过,共二十六条,由“政权组织”、“人民权利”、“司法”、“经济”、“文化”五部分组成。

2、1948年《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主要内容是:

确定了华北解放区人民政府的根本任务;

规定了实现基本任务的方针政策

3、1947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发布,基本政策。

第一,打倒反动政府;

第二,没收战犯财产,废除剥削制度。

第三,建立民主联合政府,实行人民民主专政。

4、1949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

1、《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

1946年5月4日发布(简称:

五四指示)

把抗战时期的减租减息政策,改变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揭开了解放区人民政权土地立法的序幕,在解放区开始了声势浩大的土地改革运动。

2、《中国土地法大纲》

1947年10月10日颁布。

规定废除封建性半封建性土地剥削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

确定了土地财产的分配原则;

即以乡、村为单位,不男女老幼,按人口统一平均分配;

规定了土地改革必须遵守的原则。

规定了保护土地改革的司法措施。

(二)经济和民事立法

解放战争时期,党中央、人民政府、人民解放军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发布了一些简单的条令、指示,作为处理经济、民事方面问题的法律依据。

l、经济法规

解放战争初期,党中央就提出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三大经济纲领,即:

“没收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归农民所有,没收宋子文、蒋介石、孔祥熙、陈立夫为首的垄断资本归新民主主义的国家所有,保护民族工商业。

1949年4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

1949年1月《关于接受官僚资本的指示》,

1949年6月《关于接管反动党政军特务机关及没收官僚资本战犯首恶分子的房地产公告》等。

2、民事法规

解放战争时期的民事法规主要有:

1948年7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发布的《关于私人借贷问题之规定的指示》、1949年6月上海市军管会发布的《上海市房产管理暂行条例》等。

这些法规的基本内容是:

⑴允许私人借贷。

《指示》规定,无论在城市或乡村,都允许私人借贷。

借贷双方必须依约规定一定数额的利息,利率不作统一规定,以使放款人肯于贷出,借款人得以借入为原则。

如债权债务发生纠纷调解无效时,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受理。

⑵确认私人房地产所有权。

《条例》确认了私人对房地产的所有权,任何团体、个人不得任意占用私人房屋。

私人房屋须向政府登记,并缴纳房地产税。

政府允许私人房屋自由买卖,禁止进行房屋投机倒把活动,奖励私人修建房屋。

(三)劳动立法

1、立法概况

1949年8月《关于在国营、公营企业中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与工厂职工代表会议的实施条例》

1948年12月《东北公营企业战时劳动保险条例》

1949年8月《关于私营企业劳资争议调处程序暂行办法》

1949年7月《关于处理劳资关系问题的三个文件》等。

(1)确定工厂设立管委会和职代会,依靠工人阶级建设城市,管理生产

(2)实行劳动保险制度,提高工人阶级的革命与生产积极性。

(3)贯彻劳资两利的原则,合理调处劳资争议

(四)婚姻立法

主要有:

1、1946年《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

2、晋察冀边区《关于在外工作人员申请离婚程序的命令》、

3、1949年《修正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

4、华中行政办事处《关于孀妇带产改嫁问题》。

5、华北人民政府《关于婚姻问题的解答》等。

(五)刑事立法

解放区民主政权关于惩治土匪、恶霸、破坏土改的法规有:

1947年晋察冀边区的《对破坏土地改革者治罪暂行条例》

1948年晋冀鲁豫边区的《破坏上地改革治罪暂行条例》

关于惩办战争罪犯的法规有:

1947年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

1948年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惩办战争罪犯的命令》

关于取缔反动组织的法规有:

1949年的北平市《国民党特务人员申请悔过登记实施法》

1949年华北人民政府《解散所有会道门封建迷信组织的告》

三、解放区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

随着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进行,解放区的司法制度有了相应的发展。

(一)建立人民法院

各解放区都建立了大行政区、省、县三级司法机关。

这些司法机关,一律改称人民法院。

(二)完善审判制度

二级终审制改为三级终审制。

《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

1、揭示了国民党六法全书的反动本质。

《指示》指出国民党的法律是保护地主与买办官僚资产阶级反动统治的工具,是镇压与束缚广大人民群众的武器。

2、宣布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法律,各级人民政府的司法审判不得再援引其条文。

3、确定解放区的人民司法工作应以人民政府新的法律为依据,在新的法律还未系统发布以前,应以共产党的政策以及人民政府与人民解放军所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决议为依据。

4、确定了教育和改造司法干部的指导原则。

要求提高司法干部的理论政策水平及工作能力,清除旧法的恶劣影响

汉朝的法律制度

汉朝概况

秦末农民大起义,推翻了秦王朝。

秦灭以后,刘邦和项羽进行了夺取全国政权的斗争。

公元前2O2年,刘邦打败项羽,统一全国,定都长安,建立了西汉王朝。

西汉末年,外戚王莽夺取政权,建立新朝。

但王莽政权仅存17年就被农民起义推翻,以刘秀为代表的豪强地主集团夺取了农民起义的果实,于公元25年重新恢复了汉朝的统治,定都洛阳,史称“东汉”。

两汉历经四百余年的统治,封建经济有了很大发展,与此相适应,封建法制也进一步完备,在秦律的基础上有了显著的发展。

一、汉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汉初的统治者总结了秦朝暴政虐民,严刑竣罚而导致速亡的历史教训,在法制指导思想上有了较大的变化,这种变化可分为两个方面。

1、约法省刑,无为而治。

2、德主刑辅,礼法结合。

二、汉朝的立法概况

(一)立法活动

1.高祖时期—约法三章、九章律、傍章律

2.汉武帝时期—越宫律、朝律

(二)法律形式

1.律

2.令

3.科

4.比

(一)立法活动

1、西汉初年的立法

公元前2O6年,刘邦攻入咸阳,宣布废秦苛法与百姓“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这是西汉立法的开端。

(1)《九章律》“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在秦六律的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章,合为九章,称“九章律”。

《九章律》是汉朝的一部重要法典,是整个汉律的核心和主干部分。

(2)《傍章律》为了维护皇帝的尊严,补充《九章律》的不足,刘邦还命令叔孙通制定了有关朝仪方面的专律《傍章律》十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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