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理工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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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规定的时间(3个月)内对新生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并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
新生入学要进行体检复查。
不符合录取条件的疾病患者,取消入学资格;
符合录取条件,但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内过集体生活的疾病患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学生,可于第二学年开学前持学院的指定医院的健康证明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校医疗部门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为学生注册时间,注册时间及具体工作事宜以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共同发布的通知为准。
学校实行完费注册制度,全体在校学生必须在履行相应的缴费义务后方能注册取得学籍,未经注册的学生,教务处应按规定取消其选课、听课、考试权利;
学生处应取消其欠费年度参加各项评优的资格;
对于毕业离校前仍欠费的学生,各部门应暂缓办理其毕业离校手续,暂缓发放毕业证书,不予办理就业推荐。
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注册者除外),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已办理请假手续,但超假两周或未经请假达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各院(系)办公室应在每学期开课第一天汇总学生注册情况,并将《厦门理工学院学期开学情况统计表》送教务处。
第三章学制和学分
第十条学校实行“有弹性的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允许学生提前一年或推后1-2年毕业。
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通过考核取得相应学分,且具备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准予毕业,并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授予学位。
第十一条允许学生申请中途保留学籍1-2年从事创业等活动,但具有学籍的时间在原学制年限基础上不超过两年(两年制专科生不超过四年;
三年制专科生不超过五年;
四年制本科生不超过六年;
五年制本科生不超过七年)。
第十二条学分是成功完成某项科目学习所获得的分值单位,它既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也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
学生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必须分别取得本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必修学分和限定选修学分,且取得的总学分数必须达到应修基本学分要求,方能顺利毕业。
应修基本学分是学生完成所修专业的基本判定依据,亦即专业的最低要求。
各类学制学生的应修基本学分数以学校制定的专业培养方案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章
学业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所修的全部课程都必须参加考核,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考核成绩输入电脑,并归入本人档案。
成绩软盘(光盘)在学生毕业后由校档案馆保存。
第十四条
课程成绩可根据期末考试或考查成绩(占60%-70%)和平时成绩(占30%-40%)综合评定,具体比例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及教学实施情况酌情确定,但必须由教研室研究决定,开学时向学生公布,并报系分管领导备案。
成绩采用百分制、五级制或二级制记分。
实验课、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等实践性课程成绩采用五级制记分。
第十五条
学分绩点反映了课程学习的质量,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总体学习质量的标志,也是学生能否毕业、能否获得学位和参加评奖评优的基本依据。
专业培养方案所列的全部课程都参与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共选修课、创新性实验、创业类课程等课外学分不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但记入学生的修业总学分)。
1、成绩和等级的绩点系数折算
百分制60分成绩折算绩点为1.0,60分以上每增加1分(不足1分四舍五入),则绩点增加0.1。
成绩和等级的绩点折算对照表如下:
百分制
绩点系数
五级制
二级制
90~100
4.0~5.0
优
4.5
合格
2.5
80~89
3.0~3.9
良
3.5
70~79
2.0~2.9
中
60~69
1.0~1.9
及格
1.5
59以下
不及格
不合格
2、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的学分乘以绩点系数为该门课程的学分绩点,即:
某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
该课程的绩点系数。
一学期各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相加,即为该学期的学分绩点;
一学年各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相加,即为该学年的学分绩点;
各学期(或学年)的学分绩点相加,即为毕业的总学分绩点。
3、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即:
平均学分绩点为课程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取得的所有学分。
毕业总平均学分绩点为毕业总学分绩点除以总学制内所修学分总数。
第十六条
期末考试(考查)可根据课程教学目标、内容等特点,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口试笔试兼用、项目实物制作和实际操作等方式,并可采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进行。
各门课程的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提出,教研室主任根据专业、年级以及课程的性质、特点审核确定。
每门课程笔试时间一般为两小时,个别课程确因特殊情况需增减考试时间的,须经系分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科目测试成绩和实际表现综合评定。
凡教学计划规定单独设课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实践性课程的成绩根据课程考核、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实验或实习报告及实际表现综合评定。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期中)实习、生产实习均按一门课计算。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必须重新学习。
学生对已修读的课程,无论何种原因未取得学分,均需重新学习(非限定性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允许重选)。
重新学习课程的考试与下一年级相同课程的考试同时进行,若考试与本学期其他所修课程的考试时间有冲突,重新学习课程考试紧跟冲突课程之后进行。
第十八条
学生因公、因病或直系亲属亡故等原因而不能参加考核(包括重新学习考核),必须及时在考试前携带有关证明向学院(系)办公室提出缓考申请。
原则上学生每个学期申请缓考的课程不得超过2门,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一次,超过两门课程以上缓考的需报教务处审批。
因病缓考的需填写缓考申请表,并附经校医疗部门确认的医院证明、病历卡及医药费票据等或医疗部门诊断证明,经系分管教学领导批准后方可缓考。
原已获准请假的学生,期末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另行申请缓考。
缓考课程的考核统一安排在下学期期初单独进行,且不得再申请缓考,缓考不及格必须参加重新学习。
第十九条
无故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必须申请重新学习。
实验课缺做实验达1/3,或某门课程缺课学时达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1/3者,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计,直接由其申请听课重新学习。
考试违规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必须申请听课重新学习,并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原则上应于课程考试结束后3天内,在教学管理系统中录入学生成绩,并按规定打印学生成绩登记表,经任课教师和教研室主任签字后送系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一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成绩在学生成绩档案上不作记载。
重新学习考核合格成绩记载时应注明重修。
第五章
选修、免修、缓修、补修、重新学习、第二专业
第二十二条
关于课程的分类与修读
1、课程体系一般由公共基础课程、专业类课程、独立设置实践环节、公共选修课程和创新与创业教育环节等五大模块构成;
其中,专业类课程包括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限制性选修课。
课程结构分必修课和选修课;
其中,必修课含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独立设置实践课程及创新与创业教育环节;
选修课含限制性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
公共选修课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由学生分类选择修读。
2、学生应按校、院(系)规定的时间办理选修手续。
凡规定要有先修课程的,必须取得先修课程学分,方可选修该门课程,同一课程的理论和实验若分别开课,应同时选修。
限定性专业选修课组一经选定,其管理按必修课办法执行。
3、未办理选课手续而参加听课、考核者,其考核成绩无效。
第二十三条
关于课程免听与免修
1、学有余力(上一学期所修各门课程的成绩均在80分以上,下同)的学生,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系办公室批准,可允许某些课程免于听课,但仍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参加课程结束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获该课程学分。
免听必须报教务处备案。
2、学生可以申请免修某些必修课程。
学生申请免修,须于该课程开课前一个学期提交申请报告,并提交该课程的读书笔记和习题演算等自学材料,经任课教师考核同意后,向院(系)办公室申请参加免修考试。
申请免修必须报教务处备案,课程考试与本届学生的课程考试同时进行。
3、对于转专业、转学等特殊原因导致的已经上过该课程或类似课程的,经学生所在系认定后,可以申请免修并认定相应学分。
4、学生因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病,可以在军训前申请暂缓或免于参加军事训练,但需本人于军训前提出申请,经校医疗部门诊断证明。
5、学生确属健康原因,经校医疗部门诊断证明,体育课可转修“非竞技类体育课”或申请免修;
通过体育部组织的非竞技类体育考核并合格的,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但成绩注明“非竞技类体育课”字样。
6、政治理论课、德育、体育、军事理论、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均不得免听与免修。
7、对于主动申请留级的学生,在留级前已通过考核的课程可以自愿申请免修或继续跟班重新学习。
第二十四条
关于课程的缓修、补修和先修
1、学生因基础差、与重新学习课程冲突或健康条件造成学习有困难的,经学生申请,系办公室核实,分管主任批准,一个学期可缓修某些对后续课程影响不大的课程3-5学分。
缓修必须报教务处备案。
2、缓修课程或其他原因有未修过的课程,由学生在该课程的开课学期开学前提出补修。
3、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先修部分课程,先修课程必须先办理手续,然后跟高一年级一起上课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关于课程的重新学习
重新学习一般包括跟班重新学习、单独开班重新学习、自主重新学习三种方式。
1、听课重新学习须在开课前一个学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办公室批准后,办理重新学习手续,并按学分缴纳重新学习学费。
2、跟班重新学习采用跟下一年级开设(同一教学大纲课程)教学班的方式进行;
若同一课程重新学习人数达15人以上(含15人),可根据教学条件采用单独开班的方式组织重新学习;
重新学习如果与其他课程遇到时间冲突,或考试不及格成绩在50分以上(含50分)的学生,可在办理重新学习选课手续后申请自主重新学习,经任课教师同意,院系批准,在完成平时考核、期中考核等环节后参加期末考核。
3、专业基础课和专业类选修课程原则上实行跟班重新学习。
跟班听课学生上课时间有部分冲突的,学生可申请免听(需经任课老师同意,系部审核),并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方可参加考试。
4、公共基础课原则上实行单独开班重新学习。
由教务处教务科向有关教学单位下达开课任务,各公共基础课教学单位落实教学安排。
并将重新学习开课计划报教务处备案。
5、单独开班重新学习的上课时数一般为原时数的50%以上,可利用晚上、双休日或寒暑假开班上课。
6、凡按规定必须重新学习的学生,必须在教务处规定的选课时间段内在教学管理系统中查询本学期开设课程情况,按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选课。
未在规定的选课时间内办理重新学习手续的不得参加课程重新学习和考核。
7、跟班重新学习课程的考试与课程期末考试同时进行,若考试时间与本学期所修其他课程考试时间有冲突,重新学习考试将在正常考试结束后进行。
8、重新学习课程成绩以参加课程历次考试的最高考试成绩记载,课程绩点以最高考试成绩计算。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政治思想表现良好,遵守校纪校规,品行端正,未因学习纪律问题受到任何处分,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可申请修读第二专业(含主辅修、双专业和双学位)。
第二十七条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后的课程成绩及学分经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六章
编班和修业年限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都应按专业编入相应的班级,并参加班级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期满准予复学的,应按规定编入下一年级的相应班级。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转入)、转专业应按转入前的年级及获得学分情况编入相应的班级。
第三十一条
在规定学制内未能修完毕业最低学分需延长修习年限者,在办理注册手续后,允许学生主动申请留降级,并编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班级,继续修完毕业最低学分,同时也允许修习其它课程,成绩合格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转学
1、确有专长(须附有关证书和证明材料),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因为身体健康原因,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或其他高等学校学习者。
3、通过转专业能有利于学生自助学习成才,且申请者符合以下情况之一:
(1)本人学习努力,高考成绩不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平均录取分数,转专业前在本专业所修的各科成绩都在70分以上(含70分,不含重新学习及格),可申请转入同一年级其他专业学习;
转专业前在本专业所修课程中各科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不含重新学习及格),可申请转入下一年级其他专业学习;
(2)转专业前所修公共课程(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外语课、计算机基础课等),达到80分以上成绩(含80分),可申请转入同一年级其他专业学习。
第三十三条
下列情况不予转专业、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3、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或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批次者;
4、按照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学习;
5、专科(高职)生转为本科生(另有文件规定者除外);
6、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处分者;
7、应作退学处理者;
8、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我校校内转专业申请与审批要求在第二学期办理。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申请,经所在系和拟转入系审核同意、主管教学的校长签字,并报教务处备案。
2、转入其他学校者或由其它学校转入者,由本人申请,经两校同意及两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管理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管理部门将批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的公安、粮油部门。
转学手续需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3、学生转专业申请及审批手续,一般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进行。
有转专业意向并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向所在系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厦门理工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审批表》、学习成绩单和符合转专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4、学生转专业时应通过转入系指定的课程考核;
从非外语专业转入外语专业,还需经过外语考核,考核包括审查高考时的外语成绩及入学后外语课程的学习成绩,并经面试合格方能办理。
5、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完成当学期原专业的学习任务。
若出现考试作弊、违纪、旷考和考试不及格等情况或有其他违纪行为者,除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外,同时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6、每个学生在学期间只能申请办理一次转专业。
第三十五条
修读课程和缴纳学费
1、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应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总学分数,方能毕业。
系应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经认真审查后,可有条件地(同一课程,学时数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相同或高于)承认学生原学专业获得的部分或全部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高出的学分作为公共选修课学分记入学生成绩单。
2、转专业后,若转入专业学费标准高于原专业者,则须补交当学年学费,以后,则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3、转专业,原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已取得学分,按非限定性选修课或公共选修课记入本人成绩表,所缺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必须补修。
补修应按课程的学分数缴交补修学费(标准与重新学习同)。
第八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校医疗部门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2、注册后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未修满一学期又休学的应视为连续休学。
休学须填写《厦门理工学院学籍异动申请表》,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系批准并报教务处、学生处和财务处备案。
未办理休学手续而擅自离校者,视作自动退学。
第三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不享受奖贷学金、专业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各类生活补贴。
2、休学的学生,应离校回家。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4、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5、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九条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创业的需要,可申请保留学籍。
学生申请保留学籍按如下规定办理。
1、在校学习期满一年以上(含一年)者,方可申请保留学籍。
2、办理保留学籍手续需本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签署书面同意意见,经系研究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并经分管领导签字批准。
3、保留学籍一般以一年为期。
保留学籍期满,学生可续申请保留学籍一年,并须在前次保留学籍期满前两周内办理续申请保留学籍手续。
学生累计保留学籍不得超过两年。
4、申请保留学籍手续必须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办理。
保留学籍学生复学后,在校学习须满一年以上,方可再次申请保留学籍。
5、办理完保留学籍手续的学生只保留其学籍和户口关系,不享受在校生的任何待遇。
对保留学籍学生,学校收回其学生证、医疗证和借书证等,发给保留学籍证明(不发学历证明),待其复学办理到校手续时,再重新办理有关证件。
保留学籍学生必须离校,不保留其宿舍床位。
6、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不承担医疗费用。
因发生工伤或意外伤害事故致残,或因患病等导致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复学,作退学处理。
7、学校不对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负责。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因犯错误或触犯刑律,符合《厦门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分规定“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等级以上者,不予复学,作自动退学处理。
8、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的,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条
在校学生联系和办理自费出国就读手续,可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
保留学籍年限为一年,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保留学籍一次。
在保留学籍期限内不得要求复学。
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的,作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退役后复学手续按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开学前填写《厦门理工学院复学申请表》,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在注册前办理复学手续。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疗部门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有关证件,并经校医疗部门体检合格,方准办理注册手续。
保留学籍(办理自费出国)的学生期满复学时,必须凭注销护照证明书才能办理复学手续。
2、复学学生根据其原有已修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及学分数,编入相应班级,按所编入相应年级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3、要求复学的学生,由校学生处进行政治复查。
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申请保留学籍学生复学时,须提供保留学籍期间主要活动情况报告,并附有关证明(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有关无违法违纪的证明和体检合格证明)材料。
第四十二条
学生申请复学时,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学校有权决定安排到其他相近专业学习,或由学校介绍转入其他院校学习。
第四十三条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如要报考其他高校,须先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或退学手续。
第九章
学业预警与退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学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予学业预警:
1、在校期间累积未获得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分(全校公选课程除外)累积达到12学分以上(含12学分)未满24学分,由学生所在院(系)下达学业预警通知书;
对于在校期间累积未获得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分(全校公选课程除外)累积达到24学分以上的,由教务处下达学业警告通知书;
2、因学习成绩不合格已办理延长学习年限的;
3、毕业前一年仍有全校公共选修课修读的类别和学分未达到要求的;
4、其它可能影响学业完成情形的。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无论何种原因,学生在校总时间超过学校规定且不能满足结业条件。
2、在校期间累积不及格的必修课和限定性专业选修课学分数达到32学分。
3、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经复查不符合复学条件。
4、因病经学校动员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
5、经过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等不宜在校继续就读的,且经连续休学两年仍无法治愈。
6、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
7、本人申请退学、说服无效。
8、有既往病史,由于本人隐瞒而录取在限考专业。
9、恶意不履行向学校缴费义务。
对退学的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