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总结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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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照精简效能、按需设置、循序渐进的原则,研究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范围、数量结构、配备比例、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设置的政策措施和标准体系。
4、志愿者队伍是社会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开展服务的重要补充力量。
5、到2020年,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总量增加到145万人,其中中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达到20万人、高级社会工作人才达到3万人。
6、《规划》首次明确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包括社会工作服务人才、管理人才和教育与研究人才三类人才。
7、《指导意见》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对象、范围、程序与监督管理以及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组织领导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8、各级政府是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
9、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对象主要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以及企事业单位。
10、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程序包括以下4个环节:
编制预算、组织购买、签订合同、指导实施。
11、建立由购买方、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及时组织对已完成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结项验收。
12、坚持过程评估与结果评估、短期效果评估与长远效果评估、社会效益评估与经济效益评估相结合,确保评估工程的全面性、客观性和科学性。
第三章我国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重点章节)
1、我国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大体分为三类:
一是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法规与政策;
二是专项救助法规与政策;
三是临时救助法规与政策。
2、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4、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
5、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
8、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提供社会救助项目、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9、低保资格条件包括: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10、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1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
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12、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13、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14、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2)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3)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15、家庭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
(2)家庭经营净(纯)收入(3)财产性收入(4)转移性收入(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16、家庭财产主要包括:
(1)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2)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
(3)房屋;
(4)债权;
(5)其他财产。
17、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
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18、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信息核对
(2)入户调查(3)邻里访问(4)信函索证(5)其他调查方式。
19、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民主评议。
20、低保申请民主评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宣讲政策
(2)介绍情况(3)现场评议(4)形成结论(5)签字确认。
21、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提出审批意见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
22、对低保家庭中的下列成员,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
(1)老年人
(2)未成年人(3)重度残疾人(4)重病患者(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生活困难人员。
23、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24、低保金应当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
金融服务不发达的农村地区,低保金可以按季发放,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
25、考虑到低保家庭的各种情况不同,民政部政策规定:
对城市“三无”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可每年复核一次。
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可每半年复核一次。
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核。
26、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定义为特困人员,由国家提供供养。
27、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与方式包括: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顾;
(3)提供疾病治疗;
(4)办理丧葬事宜。
28、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29、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30、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订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装备;
国家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制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全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救助人员的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自然灾害信息员。
31、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32、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
33、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34、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
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
政府部门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自然灾害救助;
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自然灾害救助。
35、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主要有两类:
一类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另一类是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36、城市医疗救助的申请与审批须遵循以下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核查。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医疗救助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及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查。
(3)审批。
区(县)民政局签署审批意见,核实救助金额。
37、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38、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年终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
39、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40、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41、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42、各地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与运营成本、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定价机制,动态调整租金。
43、各地可以在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申请顺序、保障需求以及房源等情况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轮候排序规则,统一轮候配租。
44、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45、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46、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47、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一般不超过10天。
48、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5项:
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49、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1)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2)救助站核实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情况。
(3)救助站决定是否实行救助,并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及时安排救助。
(4)终止救助。
50、法律援助是指为了保障经济困难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政府提供给他们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第四章我国特定人群权益保护法规与政策
1、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目标,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2、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3、国家鼓励地方建立8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领津贴制度。
4、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5、全国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35~40张。
6、各地在制订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7、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8、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9、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10、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为继承的影响。
11、《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
12、青少年的以下行为属于不良行为:
旷课,夜不归宿;
携带管制刀具;
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
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13、“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包括:
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多次偷窃;
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吸食、注射毒品;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14、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15、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16、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17、残疾人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
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
18、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19、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20、到2020年,稳定实现农村残疾人不愁吃、不愁穿,全面保障平等享受基本医疗、基本养老、教育、住房和康复服务。
第五章我国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
1、结婚的禁止条件:
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
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有两类:
一是因收养而形成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
二是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
3、我国实行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双轨制。
4、《婚姻法》列举了常见的4类法定情形包括: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6、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7、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须坚持以下原则:
男女平等;
保护子女和女方权益;
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照顾无过错一方;
有利于生产和方便生活。
8、离婚损害赔偿应符合以下要件:
其一,有损害事实。
其二,配偶一方有法定过错。
其三,过错行为须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其四,离婚损害赔偿仅限于离婚时,如果当事人不离婚,则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其五,请求权人无过错。
9、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被收养:
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10、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无子女;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年满30周岁;
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11、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12、继承权丧失的原因: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13、《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五种。
14、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的有效条件包括:
立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必要的继承份额。
15、遗嘱的无效:
无遗嘱能力的人所立遗嘱;
受胁迫、受欺诈所立的遗嘱;
伪造的遗嘱;
被篡改的遗嘱;
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
遗嘱人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部分内容无效。
16、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受扶养人)与扶养人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财产于死后赠与扶养人的协议。
17、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优先于遗嘱。
18、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利害关系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
19、遗产分割的原则:
先遗嘱继承,后法定继承;
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的原则;
互谅互让、协商分割的原则;
兼顾被继承人的具体情况和发挥遗产效用的原则。
20、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第六章我国人民调解、信访工作和突发事件应对法规与政策
1、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2、人民调解是一种人民群众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群众性自治活动。
3、《人民调解法》规定,当事人在参与调解活动的过程中享有广泛的民事权利,具体包括4个方面:
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4、调解协议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是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是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三是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5、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6、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理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7、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进行处理。
9、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10、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1、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2、《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规定,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第七章我国社区矫正、禁毒和治安管理法规与政策
1、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种罪犯:
被判处管制的;
被宣告缓刑的;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具体包括: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被裁定假释的;
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2、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10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3、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状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4、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8小时;
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8小时。
5、社区矫正的任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
安排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活动;
组织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
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正。
6、对未成年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
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身份保护,其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其矫正档案应当保密;
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
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
采用易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开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
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就学、就业等提供帮助;
督促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义务;
采取其他有利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改过自新、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必要措施。
7、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
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
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
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
8、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最长可以延长1年。
9、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警告;
罚款;
行政拘留;
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10、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