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保护协会代表团赴欧洲考察报告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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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保护协会代表团赴欧洲考察报告Word下载.docx

GVX由11个分机构组成,其中8个技术团组、1个商标团组及1个负责内部专业培训事务的机构和1个知识产权管理和信息数据管理的机构。

8个团组中每个技术团组由一名专利代理人负责,领导3-5名秘书,组织团组日常行政管理事务。

团组中的每位代理人在经过充分的培训后承担相应范围的业务。

  除GVX外集团还有五个知识产权的职能中心,分别是化学结构中心(4名律师),涂料中心(2名律师),植物科学中心(4名律师),企业事务中心(12名律师),中国代理中心(3名律师)。

  3、涉及知识产权管理的有关问题

  GVX与公司发展的结合没有固定的规则与模式,只是各部门紧密结合。

GVX参加公司的全部会议与交流。

  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75%以上是由内部人员完成,根据代理案件的不同也会选择外部机构代理,所选择的外部机构都与企业有着长期的合作关系。

企业技术转移协议和专利侵权诉讼事务都是由知识产权部门牵头负责,分别与各技术部门及技术和法律部门合作共同完成。

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决策由GVX提出建议,最终的决策是由GVX与相关部门共同协商做出的。

如果出现知识产权部门和相关运行部门意见不统一,决策应由运行部门做出。

  发明人奖励问题,企业一般会依照欧洲和德国的有关法律和公司内部情况决定,但具体奖励数额是由GVX来决定的。

  专利申请及使用问题。

企业在何时、何地申请专利或是否维持专利的决定主要是依据产品的市场发展决定,一般由发明人提出、由市场部门进行综合评价,视产品的市场前景和公司发展战略而定,最终的决策由市场业务部门做出。

企业全部专利申请的95%由总公司申请,5%由分公司申请,他们之间是可以互相许可使用的,就如同许可第三方使用一样,也要支付相应的费用。

  专业培训问题。

进入公司知识产权部门技术团组的专业人员要经过18个月的部门培训,之后是深入培训以提高工作质量,并且要通过欧洲专利律师考试。

新进入巴斯夫公司的技术员工,在其进入公司的前半年,有每周1天的知识产权培训。

  在交流中我们还了解到欧洲律师协会规定,在企业任职的人,即使具有律师资格,也不能出庭行使律师职责。

这主要是考虑到企业的工作人员若代理案件,会存在相关利益问题。

  

(二)博世集团

  博世集团是一家全球化的跨国集团,业务涉及汽车技术、消费品与建筑智能化技术和工业技术等领域。

2006年集团总收入436亿欧元,拥有职工26万人,研发经费33亿欧元,占销售总额的7.7%,专利申请量在欧洲和德国均排名第一。

博世集团在全球32个国家设立了270个生产制造企业,其中230家位于德国境外。

据负责特许权、专利及商标事务的集团高级副总裁胡博堂先生介绍,博世最早于1909年进入中国,目前在中国境内设有1家投资控股公司,7家合资公司和14家独资公司,在华总投资已逾7.5亿欧元。

在集团436亿欧元的年销售收入中,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占较大比重。

  2006年,博世共提交3056项新发明专利申请,博世始终保持在全球汽车技术的领先地位,下列数据也能从一个侧面显示博世公司强劲的专利领先地位:

德国第一(德国专利商标局),欧盟第一(欧洲专利局),美国第三(美国专利商标局),PCT申请第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知识产权部门直属董事会之下,主要职责是:

向公司董事会汇报情况,负责全球知识产权事务,集中于公司总部,服务和控制/战略制定的职能,与其他部门是并列的关系。

  知识产权部门下设五个分机构,分别负责知识产权许可,电子专利,机械专利,商标事务,专利市场。

其中负责电子专利的又分了四个部门,负责机械专利的又分了五个部门,其中有一个分部负责公司专利补偿费工作。

  公司还有起各执行机构之间协调员作用的SPPM——专利战略包管理协调员,是一个非专职的知识产权协调管理机构。

  3、公司知识产权工作职责

  知识产权部门最基本的工作职责是从企业经营出发满足博世各部门生产需要。

其他职能还有:

保证正常的商业运营;

制订申请和保护策略,保护公司自身的知识产权;

通过对发明和技术诀窍的授权许可,开发企业知识产权的价值。

  专利部门的工作职责是:

对发明的过程和价值进行评定;

负责德国和德国境外知识产权的申请和经营;

避免第三方的侵权知识产权战略;

知识产权管理;

雇员发明奖励;

专利检索;

为执行部门提供专利信息;

支持以市场为导向的发展;

开发/诉讼。

  专利市场部门的职责是:

专利的发掘;

战略,许可程序;

  商标部门的工作职责是:

负责德国和全球的商标申请和维持;

商标的许可协议;

商标/产品的侵权;

互联网及域名的纠纷;

商号的问题。

  知识产权部门是集团规则制订相对集中的管理部门,总部与分公司的专利分别进行申请,知识产权部门只是具体工作的建议者,是集团知识产权规则的制订者,具体事务由各分公司与知识产权部门协商决定。

  分公司一般具有专利申请或维护的权利,分公司之间授权使用,与集团之外第三方使用是相同的,是要获得费用补偿的。

  发明是由发明人做出的,首先属于发明人个人,若雇主需要获得,可提出专利申请,并对发明人给予补偿,知识产权部门的职责是提出专利申请,并给予发明人补偿。

根据公司规定在四个月内,公司有权获得发明人的发明;

四个月之后,由发明人自由处置,如果公司做出决定不申请这个技术,发明人本人也不能申请这一技术。

  (三)梅塞德斯—奔驰公司

  奔驰公司总部设在德国斯图加特,是世界十大汽车公司之一,生产高档轿车,在德国国内设有6个子公司,国外设立了23个子公司。

  公司从事知识产权的专业人员共有120人,每年投入研发经费60亿欧元,其中1000万欧元用于知识产权管理,主要用于专利的维护和申请等工作。

2006年共有1626项新专利公开,共有21951项专利进入专利池,1500项进行专利检索,2400项支付发明人报酬,1700项内部发明进行评估;

1950项新商标申请,共有36919项商标进入专利池;

525项新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4522项外观设计进入专利池;

370项新域名注册,2971项域名进入专利池。

根据奔驰公司的统计数据,每10亿研发投入产生1732件专利。

  3、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

  公司专利中的80%只在德国申请的,这部分专利是允许OEM厂商自由使用的,有可能只申请不进入实审,目的是破坏技术的新颖性,防止别人保护这项技术。

另有20%的专利出于企业独占目的,在世界范围内申请专利的,这些属于企业真正的核心技术。

判定世界范围申请还是德国申请的标准是:

考虑技术独占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发明是否难以保护,侵权是否可测,对市场收益的预测。

  雇员发明补偿问题,根据德国有关规定雇员发明必须提供给公司(即使雇员发明与企业分属不同领域),企业补偿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不管企业是否使用,只要授权都应给发明人以补偿,另一种是有收益后给予补偿,按收益的10%—15%补偿。

雇员和企业因补偿数额而引起的争议可提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上诉,但实际中很少发生上诉情况。

  竞业禁止问题,根据规定在离开原公司3—4个月内做出的与原工作领域有关系的发明在禁止之列,超过3—4个月就不属于禁止之列了。

根据德国法律规定,必须在进入公司时,就应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合同,并且写明补偿时间和数额,但操作中一般不这么做,因为竞业禁止的费用很高。

  全球共有12家大型汽车企业,每个企业只可能在某些领域存在技术优势,大企业间的专利使用都存在交叉许可的问题,一般专利费通过谈判互免,目的是创造一个互利共赢的生存环境,因此专利战在汽车行业用得并不频繁。

  目前全球汽车企业之间的兼并行为频繁发生,主要是汽车产业参与国际竞争,需要有规模效益。

而且兼并主要发生在高档轿车生产企业,比如英国的劳斯莱斯和罗孚汽车。

因为高档轿车的技术含量较高,研发费用也很高,如果不能与其他汽车进行分摊,则其市场收益无法支持如此高的研发费用。

  (四)宝马集团

  宝马公司创建于1916年,总部设在德国慕尼黑,是一家以生产高档轿车、飞机引擎、越野车和摩托车为主的全球企业集团,企业排名全球汽车公司的前20名。

公司汽车产能达400万辆,年收入500亿欧元,缴纳税金40亿欧元。

目前,宝马公司正处于事业兴盛时期,1994年收购了英国陆虎汽车公司,1998年收购了劳斯莱斯汽车公司。

目前宝马公司旗下拥有宝马、劳斯莱斯、迷你三个高档系列轿车品牌。

宝马在中国的发展也非常迅速,1994年在北京设立了代表处,2003年在中国沈阳成立了合资公司——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2005年合资公司已经下线生产了宝马三系和五系轿车。

  宝马集团知识产权部门是隶属于公司董事会领导的负责专利、商标和许可事务的机构,其下分部门有发动机、空调电器产品部,车体和装饰部,汽车传动和制动系统部,电学、通讯和信息系统部,电子控制系统部,商标、外观设计和知识产权法律部,底盘和燃料系统等七个部门,知识产权部门工作人员共有44人,其中部门负责人1名,专利工作者19人,商标工作者5人,外观设计1人,行政管理人员18人。

知识产权部负责宝马集团全球知识产权事务。

  所有专利申请归总部负责,部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销售产品而不是从专利中获利。

公司用于知识产权的费用为研发费用的1-3%。

  宝马集团在2006年向德国专商局提交专利申请共12000件,其中发明申请1100件,首次申请630件。

公司也经常利用PCT途径以获取充分的时间。

  3、知识产权工作情况

  专利撰写和申请问题,企业进行专利申请是在评价其经济价值,并对现有技术进行检索的基础上完成的。

公司的知识产权部门是与研发部门紧密合作的,许多专利申请是在企业内部由研发人员与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合作撰写完成的。

研发人员与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密切合作还可以近早发现有价值的东西,及时申请专利。

有时研发部门不认为是发明点,知识产权部门经过进一步发掘成为了发明点。

  专利侵权问题。

企业尚无作为原告的情况,作为被告的有5件。

侵权案件主要发生在美国,一般都需要与美国律所和宝马在美国企业的内部法律部门共同合作完成。

宝马集团在实际工作中一般采用专利的案子争取庭外和解的多,因为专利案件具有费用高,时间长的特点;

而商标的案子诉诸法律的较多,因为宝马的商标是世界知名商标,公司在商标方面胜诉的机会大。

  雇员发明奖励问题,发明报告提交后四个月内,公司决定是否提交专利申请。

若以公司名义提出申请,则专利权属公司,若四个月内公司不提申请,则专利权可归属个人。

  德国法律对发明人权利的相关规定:

  1、公司在德国申请专利后,决定不提交国外申请的专利,发明人可以自行提交国外申请。

  2、专利授权后,公司不想维持后,公司将给发明人通知,提醒这一事情,发明人可以接受此专利,并继续维持。

  3、发明人的补偿问题。

公司规定发明人的补偿数额依据市场购买此技术全部费用的20%奖励给发明人,在专利授权时就给予补偿;

当发明人发现技术的侵权行为,也将给予相应奖励。

总之,发明人奖励,是针对产品实现收益后,计算相应所得而给予的经济补偿。

  (五)林德公司

  林德公司有125年历史,全球4万名员工,年销售额为150亿欧元,在世界50多个国家客户达150多万人,企业规模居于欧洲第一,世界第四。

林德公司有三项传统专利技术,冰箱、气体液化和气体分离技术。

目前主要产品为氧气和氮气。

林德公司于1995年在厦门投资成立了第一家独资公司,之后又在上海、宁波、苏州等地建立了独资或合资公司。

  2、知识产权部门和工作情况

  部门架构与宝马公司一样,在董事会领导下,由专利委员会拥有决策权,决定企业的专利申请和维持。

到目前为止有两件未决专利诉讼,均在采用与对手和谈的方式解决。

  知识产权部门是保证公司正常运转的部门,不是赢利部门,因此专利许可数量很少。

公司每年300件发明报告,250—300件首次申请,专利申请一般以总部名义提出申请,若在各国分支机构提出所在国申请的,公司规定必须以林德公司的名义提出申请。

选择向哪个国家提出申请与发明主题有关,一般都会在气源地或加工工厂所在国提出申请。

  关于雇员奖励问题,去年建立了企业奖励规则,奖励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奖励旅游。

也可以参照德国法律有关的规定,奖励比例在15%—20%之间,并采用与发明人级别相关的奖励办法,一般是级别越高获得的补偿比例越低。

  (六)马普研究院

  1、研究院概况:

  马普学院共有80个分支研究机构,大部分研究自然科学,只有五个研究社会学、包括知识产权、法学等领域。

由州政府出资供研究、不做教学。

20世纪60年代起,知识产权在德国及世界范围内升温,因此建立该研究所。

  20世纪90年代后对IP人士进行培训,关注Trips协议和伯尔尼公约。

2003年构建IP培训中心。

目前70位教师来自世界各地,2006-2007年度的24名学生中两人来自中国。

学生学习各国法律基础课包括欧洲及世界各国的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许可法。

之后可选专业的课程使学生达到很专业的研究。

从马普法学院毕业的学生必须先修满学分再做论文。

  2、交流和讨论

  马普研究院认为盗版问题是有利也有弊,而商标假冒则完全否定。

在专利领域不能只看短期利益。

德国商会2006年出了一个手册,告诉德商:

1.不要把好的技术给中国;

2.给技术不要给全部,因为拷贝现象太普遍。

对技术转让协议的忠告是:

不要转让给一个伙伴。

德国的专利侵权判定不适用等同原则,而中国则适用等同原则,建议制定法律应该符合国家利益原则。

  关于欧共体的专利法的问题。

马普认为是否能通过不太清楚,估计近期不会通过。

其中既有语言问题也有各国利益平衡问题。

对软件专利保护持很大异议,认为不应该保护软件本身。

欧洲议会也是此观点。

反对美国的做法。

  关于欧美专利法的根本差异:

美国很宽泛,对微小的发明给强烈的保护。

欧洲对技术方案不要过度的保护,认为如果保护过宽了,不利于市场的发展,反而会阻碍经济发展。

建议把商业利益放在第一位。

对人权的保护主要表现在版权,现在也向宽泛发展。

欧洲不保护商业方法,日本则保护商业方法及计算机软件。

但是日本的审查员对此有异议,听说2005-2006年日本只有几件软件被授予专利。

  关于立法问题。

讨论是否象美、日、英那样应将专利、商标、版权由统一机构管理,马普研究院认为这应取决于各国的自身情况。

如果只是登记、审批,则分管与统管都无所谓;

如果要加强执法保护,则统一管理好些。

但他本人不赞成搞一部统一的法来管理,例如商标只是个区别性标志,而不是因其有创造性,并且无意义对商标进行强制许可。

他比较赞成中国的模式:

专利、商标、版权分别立法,然后各部门制定细则。

  对于日本为什么此时搞知识产权战略,接待人认为有四点原因:

1.最初只是美国占领日本的市场,后来日本进入美国。

美国则开始用其(宽法)的保护标准诉日本侵权。

2.日本用自己的保护(较窄)诉美国侵犯日本的专利权。

3.二十世纪80年代日本的泡沫经济形势所迫必须创新。

4.中国的崛起不仅仅来自廉价劳动力,而日本在创新上仍保持优势。

因此有必要制定一个战略以保持优势。

针对走向海外市场的中国公司,如何在境外保护知识产权并如何培养自己的专利人员问题。

马普研究院建议应依靠产品销往国的律所,涉外律所、有经验的、在中国有办事机构的跨国律所寻求专业咨询。

同时公司要有国际化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方法是选人送到国外律所培训一段时间,而不是简单地依赖外国律所。

例如选送已经具备工程专业学士学位、有一年以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工作经历到马普学院学习一年,可以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并熟悉相关国际法律。

  关于等同原则的问题。

代表团成员认为中国目前有扩大化的趋势,马普研究院认为是美国提出的等同原则,欧洲不同意,欧洲没有等同原则一说。

  二、收获和体会

  考察中我们感受到这五家欧洲跨国企业都属于传统的化工、汽车行业,他们具有传统工业的企业规模巨大、行业技术领先、产品多元化发展、企业国际化分布的诸多特点,但我们感触最深的还是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先进管理经验和现代企业的管理理念。

  1、欧洲企业都设有单独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且直接隶属公司的董事会,单独管理,自成体系;

与研发部门、法律部门以及营销和市场等部门是平行并列的关系。

遇到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问题,与其他部门共同处理问题,协商解决。

知识产权部门的主要职能是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在交流中我们着重问到知识产权部门是否是企业的赢利部门,他们的回答普遍是知识产权部门只是管理部门,起规则制订和管理协调的作用,没有赢利任务。

  2、知识产权工作服从企业经营和发展目标的工作理念。

企业经营的目标是企业赢利最大化,在专利申请和维护方面也十分注重投入和产出的效益问题,也就是说企业申请和持有的专利数量不是越多越好,因为专利的申请和维护是需要有成本支出的。

一切从企业经营和战略高度出发,充分考虑专利的质量,考虑是否对企业真正有用。

在处理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方面有充分体现了这一效益优先的理念,尽量少打官司,尽可能采用和解的方式解决企业间的纠纷;

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专利许可采用内部有偿使用的方法。

代表团有一些来自国内企业的团员,深切感受到欧洲企业这一点与国内有很大的差别,国内企业普遍还处在以专利数量衡量知识产权工作好坏的水平上,而发达国家是以专利给企业带来的实际收益来判断,也就是以专利的质量来判断工作的好坏。

  3、欧洲企业普遍重视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培训和科技研发人员的知识产权教育,普遍设有专门的负责培训的部门,专职的知识产权工作人员一般都具有相应的律师资格,企业的专利文件撰写基本或大部分是由内部专利代理人完成。

我国企业目前还做不到这一点,目前存在的问题有:

一是缺乏系统的针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的培训体系,二是企业知识产权从业人员主要为科技人员,具有律师资格的很少,三是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主要委托社会上的代理机构完成,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者只起到管理和协调的作用,而不是一名专业人员。

  欧洲企业资深的专利工作者能从我们的提问中了解到我国企业目前的专利管理水平,他们认为我们现在的管理就象他们企业八十年代的水平一样,建议我们从加强内部培训做起,首先培养企业内部专利律师,然后逐渐向跨国公司的管理看齐。

我们认为提高企业专利管理水平不但是企业自身的问题,同时也是政府部门和我们这些专业协会应该考虑的问题,作为专利保护的专业协会应该发挥我们专家优势,从帮助企业进行专业培训做起,协助完善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4、在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过程中,发明人奖励是一个热点问题,这次我们带着这个问题咨询了几家跨国公司,了解到德国有专门的雇员发明法,法律规定对发明人的奖励有一个数值范围。

而企业普遍都对职工的发明有明确的易于操作的内部奖励办法,有的是与技术产品收益或同类技术的市场价值相关的办法,有的是与发明人级别相对应的办法,还有的是以奖励旅游的形式出现,总之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制订了不同的奖励办法。

来自企业的代表团员都认为我国的专利法应借鉴德国的这一做法,从法律层面给出一个指导性建议,让企业制定具体的奖励办法,这也可以给企业在执行法律规定时有更大的可操作空间。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涂先明中国专利保护协会费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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