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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谴责侵犯人权,包括镇压和平示威者,对平民死亡深表关切,并明确反对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政府最高层煽动对平民的敌意和暴力行为,

注意到2011年2月26日第1970(2011)号决议第26段中表示愿意考虑视需要另外采取适当措施,协助和支持人道主义机构返回,在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和有关援助,

注意到根据第1970(2011)号决议第10段,会员国有义务禁止其国民或利用悬挂其国旗的船只或飞机从利比亚采购任何军火和相关物资,无论它们是否源于利比亚境内,

决心保护平民和平民居住区的安全,确保人道主义援助迅速和无阻碍地通过,并确保人道主义人员的安全,

考虑到来自利比亚的所有各类军火和相关物资、尤其是便携式地对空导弹在该区域扩散,可能对区域和国际和平与安全产生影响,

注意到伊斯兰会议组织2011年3月8日的最后公报和非洲联盟和平与安全理事会2011年3月10日关于设立一个利比亚问题高级别特设委员会的公报,

回顾人权理事会2011年2月25日A/HRC/S-15/2号决议,包括决定紧急派遣一个独立国际调查委员会,调查据称在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境内发生的所有违反国际人权法行为,确定这些行为和所犯罪行的事实和背景,并在可能时确定应负责任者,

回顾安理会确保把依照第1970(2011)号决议冻结的资产尽快提供给并用于利比亚人民的决议,

欢迎第1970(2011)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和会员国为此采取的步骤,其中强调必须以透明和负责的方式,根据利比亚人民的需要和愿望提供这些资产,

再回顾2011年9月16日第2009(2011)号决议,

重申对利比亚的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国家统一的坚定承诺,

注意到2011年10月23日全国过渡委员会发出的利比亚“解放宣言”,

回顾安理会决定将利比亚局势提交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审理,确保追究应对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的人或参与袭击平民的人的责任,

重申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不断自愿返回是巩固利比亚和平的一个重要因素,

再回顾第2016(2011)号决议以及S/PRST/2005/7号和S/PRST/2010/6号主席声明,其中强调国家自主权和国家责任是在利比亚实现可持续和平的关键,

又强调联合国利比亚支助团必须按照第2009(2011)号决议为其规定的任务,协助和支持利比亚本国做出努力,尤其是恢复公共治安和秩序,

再回顾2011年10月31日第2017(2011)号和2011年12月2日第2022(2011)号决议,

再次重申对利比亚的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国家统一的坚定承诺,

期待利比亚享有一个建立在民族和解、公正、尊重人权和法治基础上的未来,

强调必须促进包括妇女、青年和少数族群在内的利比亚社会所有阶层全面平等地参与冲突后政治进程,

深为关切有报道称利比亚冲突期间发生、包括在监狱和羁押中心发生针对妇女、男子和儿童的性暴力,以及违反有关国际法在武装冲突中非法招募和使用儿童的问题,

强调国家拥有自主权和承担责任是建立可持续和平的关键,并强调国家当局负有确定冲突后建设和平优先事项和战略的主要责任,

强调联合国需要积极与利比亚当局合作,确定并协助落实冲突后建设和平的优先事项和战略,

重申联合国应主导协调国际社会努力的工作,支持利比亚主导的过渡和重建进程,以便建立一个民主、独立和统一的利比亚,

赞赏的注意到联合国利比亚支助团最近协助与利比亚政府一起举办讲习班,以确定国家需求和优先事项的举动,

认识到举行可信的选举对于利比亚进行和平过渡至关重要,鼓励为此采取所有必要步骤,

赞扬利比亚当局就评估利比亚公共金融管理框架一事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进行接触,再次要求向第1970(2011)号决议所设委员会通报评估结果,

呼吁利比亚当局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属于弱势群体的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遵守根据国际法、包括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承担的义务

铭记《联合国宪章》为安理会规定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

遵循《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并根据《宪章》第四十一条采取措施,

确认必须保证叙利亚国家的主权、统一与领土完整,停止暴力行动,充分相信叙利亚人民自己的选择,

回顾由安南提出的“六点建议”,在联合国框架下,叙各方尽快停止暴力行动,确保人道主义援助及即时进入,实现每天两小时的人道主义停火,支持阿拉伯国家及阿拉伯国家联盟在推动政治解决危机方面所作的积极努力,通过协商一致达成全面、详尽的改革路线图和时间表并尽快予以实施,以恢复国家稳定和社会正常秩序,希望安理会成员应恪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及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应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其他各方就叙利亚危机的政治解决进行平等、耐心、充分磋商,以维护安理会的团结,并推动叙利亚问题的解决,

号召继续加强、尽可能利用联合国在预防冲突、谈判、调停、调解、司法解决问题、法治、维持和平和建设和平方面的能力,帮助成功地预防和和平解决持久未决的冲突,

强调会员国需要继续竭尽全力,以消解冲突,结束外国占领,直面压迫,消除贫穷,促进持久经济增长、可持续发展、全球繁荣、善政、人人享有人权、法治,加强各种文化间的了解,确保所有宗教、宗教价值概念、信仰或文化都得到尊重,

回顾11年前,安全理事会针对2001年9月11日对世界贸易中心和美利坚合众国其他地方实施的令人发指的袭击,通过的第1373(2001)号决议,其中强调一切表现形式的恐怖主义都是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最严重威胁,要击败国际恐怖主义就必须按照《联合国宣言》和国际法办事,由所有国家和国际组织积极参与,彼此合作,

又回顾第1373(2001)号决议,其中将恐怖主义视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严重威胁,促使国际社会着重开展各项努力,务必通过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采取具体行动,处理恐怖主义的挑战,并要求各国除采取其他行动外,将恐怖主义行为定为刑事罪行;

拒绝向恐怖主义分子提供安全庇护和财政资源;

确保将恐怖主义分子绳之以法;

并与其他国家合作以将恐怖主义分子绳之以法,

重申任何恐怖主义行为无论动机如何,也无论发生在何时、由何人所为,都是不可开脱的犯罪行为,应受到普遍和明确的谴责,同时恐怖主义不能也不应与任何宗教、国籍或族裔群体挂钩,

确认过去10年来会员国在执行第1373(2001)号决议方面采取的重大步骤和取得的显著成功,包括加入国际反恐怖主义文书的国家数目大幅增加、恐怖主义行为被定为刑事犯罪、刑事司法系统得到加强、恐怖主义案件被成功起诉、采取了打击资助恐怖主义行为的有力措施,以及在政治、技术和业务各级采取措施加强合作,

重申会员国必须确保为打击恐怖主义而采取的任何措施均符合国际法、特别是国际人权、难民和人道主义法为其规定的各项义务,特别指出,有效的反恐怖主义措施与对人权、基本自由和法治的尊重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是成功反恐怖主义努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注意到为有效打击恐怖主义而尊重法治的重要性,

又重申尽管过去11年取得了实际和显著的成就,但仍要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做大量工作,以期全面落实第1373(2001)号决议的各项规定,

回顾安理会在2003年通过一项反恐行动宣言,宣言重申打击国际恐怖活动的决心,呼吁所有成员国和国际社会采取行动加强反恐合作,

呼吁各国按照国际法,特别是“不引渡就起诉”的原则,将那些资助、策划恐怖行为或为恐怖分子提供庇护的人绳之以法,

注意到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禁毒办)向各国提供了反恐立法方面的协助,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署)在反恐工作的广泛背景下处理了发展和施政问题,国际原子能机构(原子能机构)着力处理核恐怖主义问题,而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则侧重于生物恐怖主义问题,

赞扬2005年,所有联合国会员国在纽约举行世界首脑会议,会议首次明确、坚决地一致谴责“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无论其为何人所为,在何处发生,为何目的而为”,

特别回顾安理会通过的第1566(2004)号决议,决议规定设立一个工作组,就可对1267委员会的工作未包括的恐怖主义个人、团体或实体采取的实际措施提出建议,并探讨能否为恐怖主义受害者设立赔偿基金,

呼吁各国自愿建立援助制度,满足恐怖主义受害者及其家属的需要,让民间社会、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参与反恐斗争,并与私营部门发展伙伴关系,以防止恐怖袭击,

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重申大会按照《宪章》应该发挥的作用,尤其是在与国际和平与安全有关的问题上的作用,

再次强烈谴责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无论其为何人所为,在何处发生,为何目的而为,因为它是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最严重威胁之一,

重申1994年12月9日大会第49/60号决议附件所载的《消除国际恐怖主义措施宣言》、1996年12月17日大会第51/210号决议附件所载的《补充1994年消除国际恐怖主义措施宣言的宣言》和《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特别是成果文件中有关恐怖主义的一节,

回顾大会关于消除国际恐怖主义的措施的决议,包括1991年12月9日第46/51号决议,安全理事会关于恐怖行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威胁的各项决议,以及大会关于在反恐的同时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各项有关决议,

又回顾世界领导人在《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中再次表示决心支持的决议,其中包括作出一切努力,维护所有国家的主权平等,尊重其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的,在国际关系中不以不符合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任何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坚持以和平手段并按照正义和国际法原则解决争端,尊重仍处于殖民统治或外国占领下的人民的自决权利,不干涉各国的内政,尊重人权和各项基本自由,尊重所有人的平等权利,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开展国际合作以解决经济、社会、文化或人道主义方面的国际问题,诚意履行根据《宪章》承担的义务,

再回顾《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规定的任务,即大会应毫不拖延地根据秘书长所确定的反恐战略要素,拟定其具体内容,以便通过和实施一项战略,促进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采取全面、协调、一致的应对措施来打击恐怖主义,其中也考虑到有利于恐怖主义蔓延的条件,

重申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行为、方法和做法,是旨在损害人权、基本自由和民主,威胁领土完整、国家安全,颠覆合法组成的政府的活动,国际社会应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合作来防止和打击恐怖主义,

又重申会员国决心作出一切努力,商定并缔结一项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包括解决与公约所针对行为的法律定义和范围有关的未决问题,以便用作一个有效的反恐工具,

遵循我们各自依照国际法承担的义务,继续致力于采取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以法律禁止煽动实施恐怖主义行为,并防止这种行为的发生,

重申决心确保及时全面实现联合国各次主要会议和首脑会议商定的各种发展目标,包括千年发展目标,承诺为所有人消除贫穷,促进持续经济增长、可持续发展和全球繁荣,

鼓励整个联合国系统加大在法治、人权和善政领域开展的合作和援助的规模,以支持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

呼吁考虑在自愿基础上建立国家援助系统,以促进满足恐怖主义受害者及其家属的需要,帮助他们恢复正常生活,在这方面,我们鼓励各国请联合国的有关实体帮助建立这样的国家系统,我们还将致力于促进国际团结,推动民间社会参与反对和谴责恐怖主义的全球运动,这可包括在大会探讨建立的切实可行机制向受害者提供援助的可能性,

鼓励安全理事会第1267(1999)号决议所设委员会继续致力于加强在联合国制裁制度下对基地组织和塔利班及相关个人和实体实行的旅行禁令的有效性,并且作为优先事项,确保将有关个人和实体列入制裁名单、从名单上删除、或因人道主义理由允许例外是有公平、透明的程序可循的,在这方面,鼓励各国交流信息,包括广泛分发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和联合国关于列入制裁人员的特别通知,

鼓励会员国考虑为联合国的反恐合作和技术援助项目提供自愿捐款,并探讨这方面的其他供资来源,其中包括考虑争取私营部门为各种能力建设方案提供捐款,特别是对港口、海事和民用航空安全等领域,

呼吁考虑建立适当机制,使要求各国提交反恐方面报告的规定合理化,消除重复要求提交报告的情况,其中要考虑到并尊重大会、安全理事会及其处理反恐问题的各个附属机构的不同任务范围,

鼓励采取措施,包括经常地举行非正式会议,以加强会员国、处理反恐问题的联合国机构、相关的专门机构、相关的国际、区域和次区域组织以及捐助者在适当情况下更频繁地就进行合作和提供技术援助发展各国执行联合国相关决议的能力等问题交流信息,

鼓励反恐怖主义委员会及其执行局继续提高在反恐领域提供技术援助的一致性和效率,特别是为此加强同各国和相关国际、区域和次区域组织的对话,并同所有双边和多边技术援助提供者密切合作,包括进行信息交流,

鼓励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包括其预防恐怖主义处)同反恐怖主义委员会及其执行局密切协商,应请求加强向各国提供技术援助,协助执行关于防止和制止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及议定书和联合国的相关决议,

关切地注意到恐怖主义与跨国有组织犯罪、包括与非法药品贩运、洗钱、非法贩运军火以及核材料、化学材料、生物材料及其他潜在致命材料的非法流动有着密切关联,

深切慰问恐怖主义受害者及其家属,强调指出必须向恐怖主义受害者提供援助,并帮助受害者及其家属克服损失和悲痛,确认受害者和幸存者网络在打击恐怖主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包括公开反对暴力和极端主义意识形态,

鼓励联合国同会员国和相关的国际、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合作,找出和交流防止特别易受攻击的目标受到恐怖主义袭击的最佳做法,邀请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同秘书长合作,以便他能够就此作出提议,认识到在这方面发展公私伙伴关系的重要性,

重申大会2005年12月16日第60/158号决议为“在打击恐怖主义的同时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提供的基本框架,

重申各国必须确保它们为打击恐怖主义而采取的任何措施都符合它们依照国际法、特别是人权法、难民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承担的义务,

重申联合国系统在通过促进法治、尊重人权和建立有效的刑事司法制度加强国际法律体系方面的重要作用,

支持人权理事会,并在理事会逐渐成形的过程中,协助它开展与在反恐斗争中促进和保护所有人的人权这个问题有关的工作,

支持加强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业务能力,特别侧重于增加其外地行动和存在,该办事处应继续在审查如何在反恐的同时保护人权的问题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包括就各国的人权义务提供一般性建议,应请求向各国提供援助和咨询,特别是在提高国家执法机构对国际人权法的认识方面,

支持在反恐的同时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所起的作用,特别报告员应继续支持各国所作的努力,并提供具体咨询意见,包括同各国政府进行联系,前往各国访问,同联合国和各区域组织保持联络,并就这些问题提出报告,

回顾1968年签署的《核不扩散武器条约》,联合国2011年11月10日通过的决议草案A/C.1/66/L.37《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2007年3月24日安理会第5647次会议通过的1747(2007)号决议,2006年12月23日安全理事会第5612次会议通过的第1737(2006)号决议,2006年7月31日安全理事会第5500次会议通过的第1696(2006)号决议,以及安理会第1803(2008)号决议,联大2005年4月15日通过的A/RES/59/290《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安全理事会2010年6月9日第6335次会议通过的第1929(2010)号决议,

回顾大会1996年12月17日第51/210号决议及其中所附的《补充1994年<

消除国际恐怖主义措施宣言>

》,

注意到核恐怖主义行为可能带来的最严重后果并可能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的威胁,

深信迫切需要加强各国之间的国际合作,需要并应制定有效切实的措施,以防这种核恐怖主义行为,并起诉和惩罚行为人,

承诺进行合作为应用国际原子能机构对和平和活动的各种保障措施提供便利,表示支持其进行研究、发展和其他努力,以促进在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制度范围内通过在一切战略地点内使用仪器和其他技术有效的保障原料和特殊裂变物质的流动,

愿意促进国际紧张局势的缓和以及各国间信任的加强,以利于按照在严格和有效的国际监督下的全面彻底裁军条约以及停止制造核武器、清除其现有全部储存并从国家武库中取消核武器及其运载工具,

重申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承诺和该条约所有缔约国全面遵守其一切义务的必要性,并回顾缔约国有权不能按照该条约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不受歧视的为和平目的进行核能的研究、生产和利用,

强烈寻求谈判解决办法以保证伊朗的核计划完全用于非军用方面,并强调和平的政治和外交努力的重要性,

注意到这一解决办法将有利于其他地区的核不扩散,欢迎中国、法国、德国、俄罗斯联邦、联合王国和美国继续承诺在欧洲联盟高级代表的支持下,寻求谈判解决,

关切的注意到,伊朗不认为原子能机构有权根据修改后的准则3.1,核查伊朗提供的设计资料,强调按照伊朗的保障监督协定第39条,准则3.1不能单方面修改或暂停,而且原子能机构核查其所收到的设计资料是一项持续性的权利,并不取决于该设施的建造阶段,也不取决于设施中是否有和材料存在,

再次表示决心加强原子能机构的权威,大力支持原子能机构理事会发挥的作用,赞扬原子能机构努力解决原子能机构秘书处与伊朗之间达成的工作计划(GOV/2007/48,附件)中与伊朗核计划有关的未决问题,欢迎原子能机构总干事2007年11月15日(GOV/2007/58)和2008年2月22日(GOV/2008/4)报告中反映的该工作计划的实施进展,强调伊朗在完成落实工作计划方面迅速、有效地取得实际成果的重要性,包括答复原子能机构提出的所有问题,从而使原子能机构能够通过采取必要的透明措施,以评估伊朗申报的完整性和正确性,

表示深信第1737(2006)号决议第2段所述的暂停以及伊朗全面、可核查地遵守原子能机构理事会提出的要求,将有助于通过外交谈判解决问题,保证伊朗核计划完全用于和平目的,

关于利比亚战后重建问题:

1、尊重并支持利当局和人民自主决定利前途和命运。

希望利各方在“过渡委”领导下,开启包容性政治进程,实现和解,维护利民族团结与国家统一,对于利比亚部分部落的自治要求,敦促利比亚现政府尊重各部落人民的意见,形成统一的政府;

2、呼吁国际社会应积极伸出援手,共同帮助利缓解人道主义危机。

各国应一同向利比亚进行经济援助,以便利比亚进行对医院、学校、电力设施等基础设施的修复;

3、敦促美国等国家与国际机构尽快全面解冻利比亚资产,促进被冻结资金的尽快到位以帮助利比亚实现经济的重建与发展;

4、要求利比亚过渡委员会约束好武装人员,立刻停止对卡扎菲支持者的清算,保障本国国民的基本权益,严厉惩治利比亚境内制造暴力事件的民兵,尽快恢复治安;

5、号召各国向利比亚的石油产业提供帮助,尽快修复相关设施,恢复石油产业的发展,促进其国内经济的复苏;

6、强烈谴责某些国家趁利比亚国内混乱之际,掠夺利比亚资源的行为;

7、强烈谴责法国队利比亚难民所作出的关闭边境的举措。

法国率先向利比亚进行空袭,拉开利比亚战争的序幕,应对利比亚灾后重建负重要责任,立刻开放边境接受利比亚难民,为其提供必要物品。

法国还应向利比亚进行多方面且长时期援助;

8、表示支持联合国在尊重利比亚主权完整、统一,民族内政不被干涉的前提下派遣特使进入利比亚进行各部落、武装势力之间的斡旋工作,以期早日统一各方意见,全面进行工业、经济等方面的重建工作;

关于叙利亚问题:

9、要求叙利亚政府军和反对派立即无条件停火,通过非武力途径表达政治意愿,并履行与安南特使达成的“六条意见”;

10、呼吁通过联合国派出的观察团监督叙利亚改革,保证改革在联合国的监督下有效的实施;

11、要求尽快恢复叙利亚在阿盟中的合法地位,,呼吁国际社会在叙利亚经济建设方面做出应有的贡献,尤其是对叙企业国外资金解冻以及石油禁运的解除;

12、强烈谴责近期在叙利亚发生的恐怖事件,暗杀事件等。

同时叙方应做好外交人员安全保卫工作及确保记者在叙利亚全境自由,并保证记者安全;

13、谴责某些组织或国家对叙利亚内战任何一方提供用于武装斗争方面的资金援助;

14、要求与叙接壤国家开放边境,设置难民隔离区,联合国难民署进驻本地区,并给难民提供必要的食品,医疗救助;

15、希望看到叙政府对待反对派战犯处理问题上,采取公平、公正、宽大的态度。

考虑到叙利亚虽被阿盟排除在外,但其阿拉伯国家性质并无改变,因此,呼吁阿盟能在联合国框架下对战犯审判问题进行解决;

16、建议并敦促叙利亚尽快建立完善、健全的法制体制;

关于恐怖主义与反恐问题:

17、呼吁加强全球合作,尤其在罪犯引渡方面,希望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制定一份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18、建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和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加强同各国的合作,帮助它们充分遵守关于打击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行为的国际准则和义务;

19、建议国际原子能机构和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在各自的任务范围内,继续努力帮助各国建立能力,以防止恐怖分子获取核材料、化学材料或放射性材料,确保有关设施的安全,并在一旦发生用这些材料发动的袭击时作出有效应对;

20、建议世界卫生组织增强其技术援助,帮助各国改进其公共卫生系统,以预防和防备恐怖分子发动的生物袭击;

21、建议国际海事组织、世界海关组织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加强合作,协助各国找出其本国在运输安全领域的任何不足之处,并应请求提供援助加以解决;

22、强烈谴责某些国家以恐怖活动为借口对特定国家进行军事打击的行为;

23、赞赏地注意到发达国家帮助发展中国家进行经济转型,并采取切实行动帮助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24、认为在反恐战争下对平民的保护刻不容缓。

关于伊朗等国的核问题:

25、强烈建议继续深入推进会谈,以和平的谈话手段来解决问题,坚决反对以武力解决伊朗核问题;

26、重申不论是有核武器国家或无核武器国家,均能为和平目的而获得和平应用和技术的利益,伊朗有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扩散义务;

27、赞赏的注意到各国间信任的加强,以利于按照在严格和有效的国际监督下的全面彻底裁军条约停止制造核武器、清除其现有全部储存以及国家武库中核武器及其运载工具;

28、号召加大世界各国以及组织机构之间的合作,共同研发民用核能的安全、合理使用,发达国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民用核设施的技术支持并加强在核电站等民用核设施方面的援助,加强国际合作;

29、敦促伊朗以开放的姿态,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核查,并尽快停止高纯度铀浓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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