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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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
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
Guidelineforoccupationalhazardspreventionandcontrol
inconstructioninindustry
GBZ/T211-2008
2008-11-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
2009-05-15 实施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黄汉林、闫雪华、陈建雄、邹剑明、温翠菊、唐国汉、吴邦华、黎世林、李文勇。
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基本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防护措施及应急救援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动的企业、事业及个体经济组织的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及卫生行政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和项目监理对施工企业的职业卫生监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l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
GBZ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
GBZl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l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l93 石棉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
GBZ/Tl98 使用人造矿物纤维绝热棉职业病危害防护规程
GBZ/T205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护规范
GB/T3608 高处作业分级
GB/Tl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l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施工现场 constructionsite
经批准进行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动所占用的施工场地。
3.2 项目经理 projectmanager
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授权或委托代理人。
3.3 项目经理部 projectmanagementteam
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和职能部门的支持下按照企业的相关规定组建的、进行项目管理的一次性的组织机构。
3.4 项目监理 projectsupervisor
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或责任人。
3.5 工程总承包 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contracting
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3.6 项目分包 projectsubcontracting
承包人将其承包合同中所约定工作的一部分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简称分包。
4 基本要求
4.1 项目经理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项目经理为职业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施工经理为直接责任人。
施工队长、班组长是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施工队、本班组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4.2 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施工项目,由总承包单位统一负责施工现场的职业卫生管理,检查督促分包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内容应当在分包合同中列明。
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包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项目经理部应根据项目的职业病危害特点,制定相应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适用于分包队或临时工的施工活动。
4.3 项目经理部应根据施工规模配备专职卫生管理人员。
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万m2及以下的工程至少配备1人,1万m2~5万m2的工程至少配备2人,5万m2以上的工程至少配备3人;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按照总造价配备:
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配备1人。
5000万元~1亿元的工程至少配备2人,1亿元以上的工程至少配备3人。
分包单位应根据作业人数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50人以下的配备1人。
50人~200人的配备2人。
200人以上的根据所承担工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实际情况增配,并不少于施工总人数的5‰。
4.4 项目经理部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培训和考核制度。
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建造师、专职和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经过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具备与施工项目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
项目经理部应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相关知识培训、考核,确保劳动者具备必要的职业卫生知识、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知识。
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能上岗作业。
4.5 项目经理部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应符合GBZ188的要求。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以及应急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应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
项目结束时,项目经理部应将劳动者的健康监护档案移交给项目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应长期保管劳动者的健康监护资料。
4.6 项目经理部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在施工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使进入施工现场的相关人员知悉施工现场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后果和防护措施。
警示标识的设置应符合GBZ158的要求。
4.7 施工现场使用高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
对高毒作业场所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毒物浓度检测,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控制效果评价;不具备该条件的,应与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由其提供职业卫生检测和评价服务。
4.8 项目经理部应向施工工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施工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做好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记录、报告和档案的移交工作。
4.9 项目监理应对施工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做好记录并存档。
5 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
5.1 职业病危害特点
5.1.1 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繁多、复杂。
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来源多、种类多,几乎涵盖所有类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见附录A)。
既有施工工艺产生的危害因素,也有自然环境、施工环境产生的危害因素,还有施工过程产生的危害因素。
既存在粉尘、噪声、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的危害,也存在高处作业、密闭空间作业、高温作业、低温作业、高原(低气压)作业、水下(高压)作业等产生的危害,劳动强度大、劳动时间长的危害也相当突出。
一个施工现场往往同时存在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同施工过程存在不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5.1.2 职业病危害防护难度大。
建筑施工工程类型有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通讯工程、水利工程、铁道工程、冶金工程、电力工程、港湾工程等;建筑施工地点可以是高原、海洋、水下,室外、室内、箱体,城市、农村、荒原、疫区,小范围的作业点、长距离的施工线等;作业方式有挖方、掘进、爆破、砌筑、电焊、抹灰、油漆、喷砂除锈、拆除和翻修等,有机械施工,也有人工施工等。
施工工程和施工地点的多样化,导致职业病危害的多变性,受施工现场和条件的限制,往往难以采取有效的工程控制技术设施。
5.2 施工前识别
5.2.1 施工企业应在施工前进行施工现场卫生状况调查,明确施工现场是否存在排污管道、历史化学废弃物填埋、垃圾填埋和放射性物质污染等情况。
5.2.2 项目经理部在施工前应根据施工工艺、施工现场的自然条件对不同施工阶段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列出职业病危害因素清单。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范围必须覆盖施工过程中所有活动,包括常规和非常规(如特殊季节的施工和临时性作业)活动、所有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包括供货方、访问者)的活动,以及所有物料、设备和设施(包括自有的、租赁的、借用的)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5.3 施工过程识别
5.3.1 项目经理部应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接触人数、频度及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对不同施工阶段、不同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检测和评价,确定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关键控制点。
当施工设备、材料、工艺或操作堆积发生改变时,并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性质、浓度(或强度)发生变化时,或者法律及其职业卫生要求变更时,项目经理部应重新组织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检测和评价。
5.3.2 粉尘
建筑行业在施工过程中产生多种粉尘,主要包括矽尘、水泥尘、电焊尘、石棉尘以及其他粉尘等。
产生这些粉尘的作业主要有:
a) 矽尘:
挖土机、推土机、刮土机、铺路机、压路机、打桩机、钻孔机、凿岩机、碎石设备作业;挖方工程、土方工程、地下工程、竖井和隧道掘进作业;爆破作业;喷砂除锈作业;旧建筑物的拆除和翻修作业。
b) 水泥尘:
水泥运输、储存和使用。
c) 电焊尘:
电焊作业。
d) 石棉尘:
保温工程、防腐工程、绝缘工程作业;旧建筑物的拆除和翻修作业。
e) 其他粉尘:
木材加工产生木尘;钢筋、铝合金切割产生金属尘;炸药运输、贮存和使用产生三硝基甲苯粉尘;装饰作业使用腻子粉产生混合粉尘;使用石棉代用品产生人造玻璃纤维、岩棉、渣棉粉尘。
5.3.3 噪声
建筑行业在施工过程中产生噪声,主要是机械性噪声和空气动力性噪声。
产生噪声的作业主要有:
a) 机械性噪声:
凿岩机、钻孔机、打桩机、挖土机、推土机、刮土机、自卸车、挖泥船、升降机、起重机、混凝土搅拌机、传输机等作业;混凝土破碎机、碎石机、压路机、铺路机,移动沥青铺设机和整面机等作业;混凝土振动棒、电动圆锯、刨板机、金属切割机、电钻、磨光机、射钉枪类工具等作业;构架、模板的装卸、安装、拆除、清理、修复以及建筑物拆除作业等。
b) 空气动力性噪声:
通风机、鼓风机、空气压缩机、铆枪、发电机等作业;爆破作业;管道吹扫作业等。
5.3.4 高温
建筑施工活动多为露天作业,夏季受炎热气候影响较大,少数施工活动还存在热源(如沥青设备、焊接、预热等),因此建筑施工活动存在不同程度的高温危害。
5.3.5 振动
部分建筑施工活动存在局部振动和全身振动危害。
产生局部振动的作业主要有:
混凝土振动棒、凿岩机、风钻、射钉枪类、电钻、电锯、砂轮磨光机等手动工具作业。
产生全身振动的作业主要有:
挖土机、推土机、刮土机、移动沥青铺设机和整面机、铺路机、压路机、打桩机等施工机械以及运输车辆作业。
5.3.6 密闭空间
许多建筑施工活动存在密闭空间作业,主要包括:
a) 排水管、排水沟、螺旋桩、桩基井、桩井孔、地下管道、烟道、隧道、涵洞、地坑、箱体、密闭地下室等,以及其他通风不足的场所作业;
b) 密闭储罐、反应塔(釜)、炉等设备的安装作业;
c) 建筑材料装卸的船舱、槽车作业。
5.3.7 化学毒物
许多建筑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