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二及答案解析1379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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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3题:
甲是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科的工作人员。
乙因涉嫌贪污罪被该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便想“破财消灾”,打点一下检察院内部的主管人员,以达到销案的目的。
后乙听人说甲比较好说话,便带了1万元现金到甲的家中,甲在乙表明来意并交付现金后一口应承,并向其声称自己恰好正在承办乙的案子,近几日即可销案。
乙离去后,甲并未为乙谋取任何利益。
则对甲的行为认定正确的是下列哪一选项?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受贿罪
C.构成诈骗罪
D.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依据《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其谋取利益的行为。
其客观方面表现为索取他人财物或者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交换条件收受贿赂。
在后一种情形下并不要求行为人确实为行贿人谋取了利益,但是行为人丰观上必须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思。
依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有的国家工作人员以收受贿赂而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为名,骗取钱财,但其没有也不打算利用职权为行为人谋取利益,实质上是一种诈骗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
在本案中,甲系审查起诉科的工作人员,并没有权利决定乙的案子是否销案,但其在乙表明来意后谎称自己主管乙的案子,其主观目的无非是成功收取乙的行贿款,该行为不具有权钱交易的特征,不能构成受贿罪。
但是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得乙在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况下自愿交付财物,已经满足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应认定甲构成诈骗罪,因此本题答案为C项。
第4题:
衡量法律实现的标准有许多方面,但是不包括下列哪一个选项?
A.历史上的法律发展状况
B.合同的履约率与违约率
C.刑事案件的发案率与破案率
D.公民对法律的了解程度
A
法律实现的理解。
评价法律实施的情况,衡量一国法律的实效,与A项“历史上的法律发展状况”没有关系。
法的运行
第5题:
下列所述的各项诉讼权利中,所有的当事人都享有的权利是:
A.提起上诉权
B.提起反诉权
C.申请回避权
D.撤诉权
《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180条、第173条、第172条。
刑事诉讼法
第6题:
某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须经哪个部门或机构核准?
A.证券交易所
B.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C.国家发展委员会
D.财政部
根据《证券法》第48条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根据该条规定,A选项正确。
注意:
原《证券法》规定证券上市交易,应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批,《证券法》修订后将审核权下放到证券交易所。
证券法
第7题:
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擅自以甲公司之名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王某在汇票上签章,但是未加盖甲公司的公章,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应承担票据责任
B.甲公司应承担票据责任
C.王某和甲公司应承担连带票据责任
D.王某和甲公司均不承担票据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1条第1项规定,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入的签名或者盖章,不符合规定的,签章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本题中汇票上仅有王某的签章,没有甲公司的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签章不具有票据法的效力,所以王某和甲公司均不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法
第8题:
狩猎人丙为了击中野兽而对可能击中他人持放任态度,结果击中丁并造成丁死亡。
丙对丁的死亡主观方面的形态是: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B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与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基本相同,区别在于:
直接故意既可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间接故意只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这里的危害结果也是行为人已经明知的危害结果。
放任是对危害结果的一种听之任之的态度,即行为人为了追求一定的目的而实施一定行为时,明知该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行为人既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也不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但仍然实施该行为。
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间接故意犯罪主要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非犯罪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是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第9题:
周某故意伤害一案,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周某有期徒刑2年。
周某在2008年9月15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同日,人民检察院也提起抗诉。
9月26日,检察院申请撤回抗诉,次日周某也申请撤回上诉,则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B.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周某撤回上诉
C.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再裁定是否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D.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再裁定是否准许周某撤回上诉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可知,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控诉期限为10日,故本案中检察院和周某提出撤回均属于期满后提出。
又根据《刑诉解释》第2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
如果是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因此选项A错误,不应选。
《刑诉解释》第239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
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并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
因此选项B错误,不选。
根据《刑诉解释》第241条和第239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满后撤回抗诉,法律并未强制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对案件进行审查后才准许。
而对于当事人在上诉期届满后撤回上诉,则强制性地规定了人民法院必须经过审查才决定是否准许,这是从保护当事人上诉权的角度出发作出的规定。
因此C选项错误,D项是正确选项。
第10题:
唐某因交通违章被罚款200元,但行政机关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则唐某:
A.有权拒绝处罚
B.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
C.应先接受处罚,然后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D.应先接受处罚,然后可以向其上级行政机关进行检举
《行政处罚法》第56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
所以本题选B。
第11题:
被告人高某在庭审中申请审判员施某回避,合议庭的以下处理方式不正确的是:
A.若高某以施某法律业务素质不高申请施某回避,合议庭应报告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
B.若高某以施某曾担任本案的鉴定人由申请施某回避,合议庭应报告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
C.若高某以被害人曾向施某送礼为由申请施某回避,高某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D.若高某以施某系被害人的父亲为由申请施某回避,高某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该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按照《高法解释》第29条的规定,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故A选项表述不正确,当选。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故B选项表述正确,不符合题意。
按照《高法解释》第27条的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故CD两选项均表述正确,不符合题意。
综上,本题应选A。
第12题:
王某在某较大的市打工时因工伤致残,后就赔偿问题与企业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根据该市所在省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王某只能得到20个月工资的赔偿额,而根据该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他可以得到25个月的赔偿额。
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A.直接依据地方性法规审理判决此案
B.直接依据行政规章审理判决此案
C.提请该省人大常委会裁决后审理判决此案
D.提请国务院作出裁决后审理判决此案
根据《立法法》第63条第3款的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故当省级地方政府规章与较大市地方性法规发生冲突时,应当由省级人大常委会作出裁决。
第13题: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一项?
A.犯罪嫌疑人甲系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审判时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B.乙抢劫一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乙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14周岁而且确实无法查明,此时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14周岁
C.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成年罪犯适度放宽
D.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人证人、被害人,可以通知监护人到场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故A项说法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
“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所以B项说法正确。
该《解释》第18条规定:
“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
”C项表述正确。
根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0条,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
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1款、第2款、第3款的规定。
故D项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D项当选。
第14题:
人民法院在对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进行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查明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这时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终止审理,宣布被告人无罪
B.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C.A或B两种做法都可以
D.征询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依据《刑诉解释》第229条的规定可知,答案为B。
第15题:
某行政执法机关将应当上缴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单位员工。
其中,普通员工每人分得500元,两位单位负责人甲和乙每人分得20万元,甲和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A.私分罚没财物罪
B.贪污罪
C.职务侵占罪
D.私分国有资产罪
虽然是以单位名义私分罚没财物,但是由于甲乙二人分得的财产数额与普通员工相差悬殊,对于甲乙二人应当以贪污罪论处。
第16题:
税务稽查员甲发现A公司欠税款80万元,便私下与A公司有关人员联系,要求对方汇10万元到自己存折上以了结此事。
A公司将10万元汇到甲的存折上以后,甲利用税务上的便利为A公司免交80万元税款办理了手续。
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A.认定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从重处罚
B.认定为受贿罪,从重处罚
C.认定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受贿罪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D.认定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受贿罪,实行并罚
甲明显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受贿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17题:
甲某抢劫之后找到乙某,让乙某假装自首作掩护,以便自己有足够的时间逃跑。
乙某假装自首,延误了警方的抓捕工作,甲某得以逃脱。
乙某的行为构成()。
A.包庇罪
B.窝藏罪
C.伪证罪
D.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场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构成窝藏罪。
第18题:
韦某在游泳馆游完泳后,在更衣室撬开某存衣柜实施盗窃,但拿出里面的皮包后发现,里面除了几万元现金外,还有一张身份证,上面显示其主人是韦某的老同学康某,想到康某曾经帮助过自己,自己这样做不厚道,于是韦某将皮包放回原柜子里,离开了游泳馆。
韦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既遂
B.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C.未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
D.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由于韦某从存衣柜里拿出皮包已经成功地控制了财物,属于盗窃既遂,至于将包还回,则属于事后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时的酌定情节予以考虑。
第19题:
甲因与乙共同盗窃而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由于甲家庭生活困难,父母和妻子均无任何收入,全家的生活全靠他一个人支撑,故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甲可以取保候审。
那么,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甲的保证人的是:
A.乙
B.甲的父母
C.甲的妻子
D.甲的已经成家立业的姐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据此,本题中甲的父母和妻子因无固定收入来源,不能作为他的保证人。
因乙是甲的同案犯,属于“与本案有牵连的人”,也不能作为甲的保证人。
而甲已成家立业的姐姐符合保证人的条件,可以作为甲的保征人。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
第20题:
下列哪种情形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A.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以伪造的票据作担保,骗取对方当事人货物的
B.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等税款,数额巨大的
C.骗取数量较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D.冒充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上校参谋,以招收飞行员为名,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
本题考查诈骗类犯罪的认定和竞合问题。
诈骗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除规定普通诈骗罪之外,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殊诈骗罪,后者主要是指刑法第192条至第200条规定的各种金融诈骗罪,以及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
这些特殊诈骗罪主要在诈骗对象、手段上与普通诈骗罪存在区别,规定这些特殊诈骗罪的法条与刑法第266条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根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对符合特殊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应认定为特殊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22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A项中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以伪造的票据作担保,骗取对方当事人货物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B项所述情形,不仅不是诈骗罪,也不是特殊诈骗罪,因为“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是行为人偷税的手段,他的真正目的是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等税款,对此应当根据《刑法》第201条规定以偷税罪定罪处罚,故B选项错误。
C项的情形属于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对此类型的行为没有规定特殊诈骗罪名,因此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故C选项正确。
D项所述行为属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应当根据《刑法》第279条第l款规定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行为人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而不能认定为诈骗罪,故D选项错误。
第21题:
张某经营一家娱乐公司,欲与服务员陈某发生性关系遭拒绝,遂强行奸淫了陈某。
后为了招揽顾客,组织女服务员卖淫,并雇用李某管理她们。
“嫖客”王某遭陈某拒绝,让李某教训一下她。
陈某在李某和王某的暴力威胁下与王某发生了性关系。
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A.张某构成组织卖淫罪,强奸是加重处罚情节
B.李某协助组织卖淫,是从犯
C.王某的嫖娼行为不构成犯罪
D.李某和王某构成强奸罪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的,构成组织卖淫罪;
强奸后迫使卖淫的,加重处罚。
本条规定限于强奸行为是强迫卖淫的手段行为,属于牵连犯。
本案中,张某的强奸行为和强迫卖淫行为没有牵连关系,不属于加重处罚情节,应当数罪并罚。
故A项错误。
从共犯理论亡看,组织卖淫和协助组织卖淫是共犯关系,但《刑法》第358条专门规定了独立的协助组织卖淫罪,因而优先适用,不再认定协助者是组织卖淫罪的从犯。
协助行为通常表现为替组织者看家、管账或帮助组织者引诱、介绍、强迫他人卖淫。
李某管理卖淫女并强迫陈某卖淫,是协助组织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故B、D项错误。
刑法没有把嫖娼行为规定为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嫖娼行为不构成犯罪。
虽然王某在嫖娼过程中,以威胁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性质已经由嫖娼转化为强奸,但是其嫖娼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
故C项正确。
李某和王某共同使用威胁手段,致使陈某违背自己意志与王某发生性关系,这个行为本身属于共同的强奸行为,故王某构成强奸罪;
但李某的帮助强奸行为包括在其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中,不单独定罪处罚。
故D项错误。
第22题: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公安人员,在解救被拐卖妇女的行动中,中途退出,致使延期两天破案。
张某的行为构成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
B.李某,公安人员,做假证明包庇贩卖毒品的朋友。
李某构成包庇罪,且应当从重处罚
C.王某,公安局文秘人员,无意中从领导口中得知其朋友赵某绑架儿童,公安局将采取行动,遂打电话通知赵某让其隐藏,导致赵某顺利逃脱。
王某的行为构成阻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
D.万某,公安人员,明知是其朋友吴某盗窃的汽车而非法提供机动车牌,致使吴某顺利逃脱处罚。
万某的行为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刑法》第416条规定:
对被拐卖的妇女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解救要求或举报,而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
对于不解救拐卖妇女的行为,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规定的应予立案的情形包括:
一是导致被拐卖妇女及其亲属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二是导致被拐卖妇女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解救的;
三是3次以上或者对3名以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不进行解救的;
四是对被拐卖的妇女不进行解救,造成恶劣影响的等四种情况。
张某没有造成应予立案的严重后果,不构成本罪。
依据《刑法》第349条的规定:
缉毒人虽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包庇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本条与《刑法》第310条的包庇罪是特别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应优先适用。
故B项错误。
、根据《刑法》第416条第2款的规定,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的,构成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
依据上述规定,利用职务之便,向拐卖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应予立案。
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主管、管理、经手的权利及方便条件。
王某是公安局文秘人员,不具有法定解救职责;
并且其通风报信不是利用职务之便,不构成本罪。
故C项错误。
依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
公安人员对盗窃的机动车辆,非法提供机动车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刑法》第417条规定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故D项正确。
第23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后,指定审判员进行审查。
审查结束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案件分别处理,请判断人民法院对案件的下列处理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A.甲某涉嫌故意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