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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时期,全国煤矿共发生一次死亡3-9人重大事故1398起,平均每年发生280起,占全国各类重大事故起数的11%;

发生一次死亡10至29人特大事故214起,平均每年发生43起,占全国各类特大事故起数的36%;

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42起,平均每年发生8起,占全国各类特别重大事故起数的58%。

三是煤矿职业危害严重。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煤矿尘肺病患者达30万人,占全国尘肺病患者50%左右。

仅国有重点煤矿每年新增尘肺病患者近5000例,平均每年死亡2500人以上;

地方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至今尚未建立报告制度。

目前农民工已成为职业危害的主要受害群体。

煤矿尘肺病每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十亿元。

四是与世界主要采煤国家安全生产水平相比差距大。

“十五”时期,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由2001年的5.07下降到2005年的2.81,下降了45%,但与先进采煤国家相比差距还很大。

2005年,中国煤炭产量约占全球的37%,事故死亡人数则占近80%,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约为美国的70倍、南非的17倍、波兰的10倍、俄罗斯和印度的7倍。

严峻的安全生产状况不仅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也影响到社会和谐及国际形象。

(二)煤矿地质条件及自然灾害状况

中国煤矿绝大多数是井工矿井,地质条件复杂,灾害类型多,分布面广,在世界各主要产煤国家中开采条件最差、灾害最严重。

地质条件。

在国有重点煤矿中,地质构造复杂或极其复杂的煤矿占36%,地质构造简单的煤矿占23%。

据调查,大中型煤矿平均开采深度456米,采深大于600米的矿井产量占28.5%。

小煤矿平均采深196米,采深超过300米的矿井产量占14.5%。

瓦斯灾害。

国有重点煤矿中,高瓦斯矿井占21.0%;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占21.3%;

低瓦斯矿井占57.7%。

地方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中,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占15%。

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瓦斯涌出量的增大,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比例还会增加。

水害。

中国煤矿水文地质条件较为复杂。

国有重点煤矿中,水文地质条件属于复杂或极复杂的矿井占27%,属于简单的矿井占34%。

地方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中,水文地质条件属于复杂或极复杂的矿井占8.5%。

中国煤矿水害普遍存在,大中型煤矿有500多个工作面受水害威胁。

在近2万处小煤矿中,有突水危险的矿井900多处,占总数的4.6%。

自然发火危害。

中国具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煤矿所占比例大、覆盖面广。

大中型煤矿中,自然发火危险程度严重或较严重(Ⅰ、II、III、Ⅳ级)的煤矿占72.9%。

国有重点煤矿中,具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占47.3%。

小煤矿中,具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占85.3%。

由于煤层自燃,中国每年损失煤炭资源2亿吨左右。

煤尘灾害。

中国煤矿具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普遍存在。

全国煤矿中,具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占煤矿总数的60%以上,煤尘爆炸指数在45%以上的煤矿占16.3%。

国有重点煤矿中具有煤尘爆炸危险性的煤矿占87.4%,其中具有强爆炸性的占60%以上。

顶板灾害。

中国煤矿顶板条件差异较大。

多数大中型煤矿顶板属于Ⅱ类(局部不平)、Ⅲ类(裂隙比较发育),Ⅰ类(平整)顶板约占11%,Ⅳ类、Ⅴ类(破碎、松软)顶板约占5%。

冲击地压。

中国是世界上除德国、波兰以外煤矿冲击地压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

大中型煤矿中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煤矿47处,占5.16%。

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现有冲击地压矿井的冲击频率和强度在不断增加,还有少数无明显冲击地压的矿井也将逐渐显现出来。

热害。

热害已成为中国矿井的新灾害。

国有重点煤矿中有70多处矿井采掘工作面温度超过26℃,其中30多处矿井采掘工作面温度超过30℃,最高达37℃。

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矿井热害日趋严重。

(三)煤矿事故特征

一是乡镇煤矿事故多发。

2005年,全国乡镇煤矿共发生事故2480起、死亡4384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全国煤矿事故总起数和死亡人数的75%、73%。

乡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5.53,分别是国有重点煤矿的5.8倍和地方国有煤矿的2.8倍。

二是国有重点煤矿事故伤亡程度大。

国有重点煤矿特大事故所占比重大。

2005年,国有重点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及特别重大事故9起、死亡527人,占国有重点煤矿总死亡人数的53.6%,平均每起死亡59人。

2004至2005年,在全国煤矿发生的6起一次死亡100人以上的事故中,国有重点煤矿4起,平均每起死亡175人;

乡镇煤矿2起,平均每起死亡115人。

三是瓦斯、水害重特大事故比例高。

2005年,在全国煤矿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中,瓦斯事故158起,占58.9%,居第一位;

水害事故46起,占17.2%,居第二位。

在全国煤矿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中,瓦斯事故40起,占69.0%,水害事故13起,占22.4%。

四是顶板事故总量大。

2005年,全国煤矿共发生顶板事故1805起,占全国煤矿事故起数的55%,居第一位;

死亡2058人,占全国煤矿总死亡人数的34.7%,仅次于瓦斯灾害,居第二位。

五是非法与违法矿井、基建与技改矿井和改制矿井特大事故多。

2005年,非法与违法矿井发生特大事故18起,占特大事故总数的31.0%;

基建与技改矿井发生特大事故15起,占特大事故总数的25.9%;

改制矿井发生特大事故13起,占特大事故总数的22.4%。

(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主要原因

一是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问题突出。

在传统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下,随着经济总量的扩大,经济高速发展,必然对煤、电、油、原材料和交通运输形成巨大需求,使煤矿企业产生超产冲动、负重爬坡,在安全投入、安全基础设施、安全管理相对滞后,甚至不顾安全生产条件冒险生产,导致事故频繁发生。

近年来发生的矿难,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严重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开采。

二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部分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没有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

部分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投入、劳动用工、设备管理、教育培训、技术和现场管理、领导干部带班下井等一系列安全管理制度没有落实到实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大量存在。

三是行业管理弱化。

目前多数地方撤消或合并了煤炭管理机构,部分地方煤炭管理机构降格,行业管理职能分散,管理力量薄弱,煤炭开发建设、资源管理、产业政策、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结构调整、经济运行、规程标准、教育培训等缺乏统筹规划,造成对煤矿安全生产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

四是煤矿安全投入不足。

煤矿企业长期投入不足,安全欠账严重。

根据2005年专家对54户重点煤矿企业会诊分析,仅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欠账就高达689亿元,一些矿井防灾系统不健全,设备陈旧老化,安全装备落后。

地方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安全欠账问题更为突出,安全保障水平低,抵御事故灾害的能力差。

五是煤矿安全科技水平低。

中国煤矿安全科研力量分散,产学研结合不紧密,人才流失严重,科研投入严重不足,研发基础设施落后,成果转化率低,安全基础理论、煤与瓦斯突出、瓦斯煤尘爆炸、矿井突水机理及主要灾害预防与控制技术等研究滞后,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弱,尚未形成完善的煤矿安全科技支撑体系。

六是煤矿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下降。

煤矿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流失严重,有关院校地矿专业招生比例大幅下降,学校“招不进”、企业“分不来”、“留不住”的现象突出,煤矿专业技术人才匮乏。

国有煤矿职工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技术人员仅占3%左右,地质、采矿、机电、通风与安全专业人才严重不足。

小煤矿从业人员绝大多数为农民工,技术人才更为短缺。

七是煤矿安全法制建设亟待加强。

煤矿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不健全,《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急需修订完善。

煤矿企业自觉遵章守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组织生产的观念尚未形成,小煤矿超层越界、私挖滥采、无视矿工生命、无视法律、无视监管、非法违法生产现象大量存在。

部分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监察措施不到位,执法不严格。

少数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甚至徇私舞弊,充当非法违法的保护伞。

(五)面临的形势与挑战

一是安全发展指导原则的确立,对煤矿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六中全会把安全生产工作列为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切入点、着力点,迫切要求煤炭工业的发展要转变增长方式,创新发展模式,改善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实现安全发展。

面对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基础薄弱,重特大事故多发的严峻形势,煤矿安全生产的任务更加迫切,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具有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

二是煤炭需求快速增长,加大了煤矿安全生产压力。

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对煤炭需求大幅度增加,煤炭生产和运输绷得过紧,企业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的态势还将继续存在。

煤炭产量快速增长的同时,煤矿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保障能力低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变,将给煤矿安全生产带来严重挑战。

三是煤炭行业从业人员结构变化,增加了煤矿安全管理难度。

煤炭行业安全风险大,从业人员收入水平低,导致人才外流,工程技术人员严重缺乏。

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进入煤矿,采掘工人以农民工为主,流动性大,文化水平低,安全培训教育滞后,安全意识和技能差,进一步加大了煤矿安全管理难度。

四是煤炭产业结构调整难度大。

“十一五”时期是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但煤炭工业粗放型增长方式在短时间内不能根本改变,小煤矿还将长期存在。

小煤矿数量多、分布广、生产力水平落后,煤矿整顿关闭、资源整合和技改阻力多、难度大,煤炭产业结构调整任务艰巨。

来自:

安全管理网()详细出处:

十年:

煤矿安全工作主要成效回顾

1999年12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2000年1月10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正式挂牌成立,标志着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国家监察体制在我国应运而生,这是强化煤矿安全行政执法的有力措施,为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好转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监察执法 

彰显威严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立足煤矿安全国家监察的定位,着力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各项制度,层层落实监察执法目标责任制,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认真组织开展“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严格煤矿安全准入。

同时,全系统大胆探索、积极创新,形成了交叉执法、解剖式监察等有效的执法方式,实现了煤矿安全监察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造就了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执法有力”的煤矿安全监察队伍,赢得了地方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广大煤矿企业的支持与信任。

  据不完全统计,10年来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共查处事故隐患240万余条,隐患整改率逐年提高、平均达到95%;

实施行政处罚6万多次,经济处罚罚款由体制创建之初的每年2千万元至3千万元,提高到近两年的5亿元以上,监察执法力度不断加大。

在全国煤炭产量连年较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并不断趋向好转。

  整顿关闭 

克难攻坚

  近年来,国家先后实施了关井压产战略、组织开展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工作。

特别是2005年以来,针对我国小煤矿过多过滥、非法违法现象严重等问题,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国务院确定的“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的部署要求,集中组织开展了煤矿整顿关闭攻坚战。

确立了“整顿关闭、整合技改、管理强矿”三步走的工作思路,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新的对策措施;

深入开展联合执法,积极发挥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

抓重点抓关键,总结推广各地经验做法,促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纵深发展。

着力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煤矿,开展煤炭资源整合、技术改造,煤矿安全基础管理逐步加强,推进了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也提前完成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国务院确定的工作任务。

  自1999年以来关闭一大批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之后,2005年至2009年又累计关闭1.3万余处小煤矿、淘汰落后生产能力3.5亿吨以上,小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由5.53下降到1.694、约下降70%。

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瓦斯治理 

成效显著

  瓦斯灾害是煤矿安全的“第一杀手”,瓦斯治理是煤矿安全重中之重。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2000年就要求加强对煤矿“一通三防”的安全监察,努力控制重大瓦斯煤尘事故。

2002年,在认真总结借鉴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

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煤矿瓦斯治理问题,确定采取7项措施大力开展瓦斯集中整治;

按照200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国务院确定的“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使煤矿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有较大幅度下降”的目标要求,近年来,集中精力全面贯彻落实煤矿瓦斯治理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协调、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全力推进各地和煤矿企业深入开展瓦斯治理攻坚战。

组织专家组对全国重点煤矿企业和瓦斯灾害严重煤矿进行“会诊”;

自2005年起,每年安排30亿元国债资金支持煤矿安全改造;

先后在安徽淮南、山西晋城、重庆中梁山、辽宁沈阳和江西南昌召开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提出了“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的瓦斯先抽后采工作基本准则和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要求;

督促各地落实《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和国家鼓励瓦斯抽采利用各项政策,制定并实施“十一五”后三年瓦斯治理和抽采利用规划及相关措施;

组织开展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千人培训工程”,大力推进煤矿瓦斯治理示范矿井、示范县(区)“双百工程”建设,及时修订《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条款,重新修订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

  目前,全国煤矿所有生产矿井全部安装了监测监控系统,国有煤矿中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基本建立了瓦斯抽采系统。

2009年全国煤矿瓦斯抽采量突破60亿立方米,瓦斯事故死亡人数比2005年下降65.2%。

瓦斯治理成效显著。

  基础管理 

强化保障

  加强安全基层基础管理是煤矿企业生存发展的生命线。

2003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总结全国煤矿“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经验的基础上,部署全国煤矿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近年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坚持分类指导原则,组织研究并先后以国家七部门名义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与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煤矿班组安全生产建设的指导意见》、启动“万名班组长培训工程”;

在山东兖矿集团召开的全国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座谈会上提出了建设“两型三化矿井”的目标任务;

在河南郑州召开的现场会上部署小煤矿实施“管理强矿”战略;

督促指导煤矿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活动,大力推进安全高效矿井建设;

组织开展特聘煤矿安全群监员工作,有效发挥其在生产现场制止“三违”、消除隐患作用;

组织推动煤矿安全警示教育基地建设;

组织学习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切实加强煤矿班组安全管理等。

同时,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通过不懈努力,全国煤矿安全基层基础管理工作薄弱的状况有了较大改善。

2009年全国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煤矿有4600多处;

当年培训“三项岗位”人员78万多人次。

同时,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重点正逐步由被动预防,向主动治理和防护转变。

  煤矿安全 

趋稳趋好

  10年来,全国煤矿安全监察系统以认真履行煤矿安全国家监察职责为神圣使命,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积极探索、奋力开拓,克难攻坚、勇于拼搏,形成了“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格局。

建立了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在抓好煤矿整顿关闭、瓦斯治理和安全基础管理“三件大事”的同时,大力推进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引导煤矿企业实施“科技兴安”战略,使全国煤矿安全生产长时期保持总体稳定、趋向好转的发展态势。

  十年间,全国煤炭总产量由1999年的10.4亿吨增加到2009年的29.5亿吨、增长近2倍,煤矿事故死亡总人数由“十五”高峰期2002年的6995人减少到2009年的2631人、下降62.4%,全国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由“九五”期末最高时2000年的5.71下降到2009年的0.892、下降了84.4%,历史性地降到了1以下。

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有力地促进了煤炭工业安全健康发展,保障了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监察执法 彰显威严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立足煤矿安全国家监察的定位,着力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各项制度,层层落实监察执法目标责任制,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认真组织开展“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严格煤矿安全准入。

据不完全统计,10年来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共查处事故隐患240万余条,隐患整改率逐年提高、平均达到95%;

整顿关闭克难攻坚

近年来,国家先后实施了关井压产战略、组织开展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工作。

自1999年以来关闭一大批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之后,2005年至2009年又累计关闭1.3万余处小煤矿、淘汰落后生产能力3.5亿吨以上,小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由5.53下降到1.694、约下降70%。

瓦斯治理 成效显著

瓦斯灾害是煤矿安全的“第一杀手”,瓦斯治理是煤矿安全重中之重。

目前,全国煤矿所有生产矿井全部安装了监测监控系统,国有煤矿中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基本建立了瓦斯抽采系统。

基础管理 强化保障

加强安全基层基础管理是煤矿企业生存发展的生命线。

同时,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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