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税制结构的构成及现状陈博的著作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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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税制结构的构成及现状陈博的著作Word格式.docx

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使用土地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征税,有利于合理节约土地、保护土地资源;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有益于保护耕地资源、筹集农业发展资金;

土地增值税对在我国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课税。

(2.4)财产税类,财产税对个人收入分配具有重要的调节作用

“财产税对个人所拥有的各项财产课税,由于财产是历年收入的积累,因此财产税实际上是对纳税人在缴纳所得税后之所得的积聚征税。

”财产税包括房产税、契税、车船税等。

其中房产税是对房产课税,目的旨在配合国家房产政策加强对房产的管理,合理调节房产所有人和经营人的收入,提高房产的使用效率,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契税是对因土地、房屋发生产权转让而向产权承受人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

车船税是对我国境内的车辆、船舶征税,该税是国务院于2007年6月将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而成的一种税。

(2.5)行为税类,包括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等

其中印花税是对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所征的税。

该税覆盖面广、税率低,由纳税人自行完成。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我国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税,此税本身没有特定独立的征收对象;

车辆购置税对购置的车辆课税。

3.按税负转嫁的标准,可以将税收分为直接税与间接税

这对概念是是按照一定标准划分的税种类别。

直接税,就是税负不能转嫁或者不易转嫁、纳税人与负税人一致的税种,此类税收是以所得税类和财产税类税种为主;

间接税是税负能够转嫁或者容易转嫁、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的税种,此类税收以货物和劳务税类税种为主。

我国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流转税占总税收收入53%,间接税比重达60%。

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对比

4.与税制结构相关的因素简介

(4.1)宏观税负

宏观税收负担,是衡量一个国家税收负担的总水平,通常用一定时期政府课税总额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来表示。

宏观税收总量反应一定经济规模和水平下国家和纳税人在税收分配上的量的关系,构成国家税收政策的核心,是税制建设所考虑的首要问题,研究宏观税负,有利于研究税收在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增长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宏观税负的国际比较是评价宏观税收负担合理与否的常用手段之一。

由于各国的国情不一,宏观税负的实际差异比较大。

通过对各国家不同时期宏观税负水平的纵向比较,可以分析该国税收负担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状况;

通过对不同国家之间宏观税负的横向比较,可以分析不同国家之间税收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状况,从而对于探讨一国最适宏观税负水平有所借鉴和启示。

 

(4.2)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税负状况来看

世界各国按国内生产总值负担率的大小,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高税负国:

一般指税收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为28%以上的国家。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属于此类,如瑞典、芬兰、丹麦、法国等。

中等税负国:

一般指税收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为18%-28%的国家。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属于此类,如肯尼亚、巴西、印度等。

低税负国家:

一般是指税收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在18%以下的国家和地区。

这些国家一般经济欠发达,如非洲大部分国家。

下中等收入国家属于典型发展中国家,宏观税负水平较低,宏观税负大部分在18%以下,平均值仅相当于高收入国家的一半。

究其原因,一是因为这些国家欠发达,人均GDP较低,纳税人的税收承受能力不强;

二是因为社会保障在这些国家地位很低,有的甚至没有。

罗马利亚的宏观税负较高,是因为它处以经济转型期。

低收入国家的宏观税负,低收入国家属于经济欠发达国家,宏观税负平均较低,从各年数值及平均值来看,呈逐年下降趋势,低收入国家宏观税负不及高收入国家的一半,这也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此外,低收入国家政府为了促进本国经济发展,采取较低的税负政策,也是现实选择。

根据政府所取得的收入的口径不同,通常有三个不同口径的宏观税负衡量指标:

1.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通常称为小口径的宏观税负。

2.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通常称为中口径的宏观税负。

(这里的“财政收入”指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收入,包括税收收入和少量其他收入)。

3.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通常称为大口径的宏观税负。

(这里的“政府收入”,不仅包括“财政收入”,而且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向企业和个人收取的大量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预算外收入,以及没有纳入预算外管理的制度外收入等,即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各种形式取得的收入的总和)

我国现行税制结构存在的问题

1994年的税制改革使我国初步建立了新的税制结构体系,确立了以增值税与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

总的来说,基本适应了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需要。

但在税制运行及优化税制结构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1.各种税收收入轻重不一,呈现流转税趋重格局

1994年税制改革后,经过十多年的运行,逐步形成了基本稳定的税制格局。

流转税收入比重从94年起后一直在75%左右。

增值税占工商税收收入比重保持在46%-50%。

我国已形成以增值税为代表的流转税类为第一主体税种、以企业所得税为代表的所得税类为第二主体税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

这种模式将流转税的刚性和所得税的弹性有机结合,有着较强的经济适应性。

但是在改革开放30年来,流转税占绝对优势的格局一直未动摇,所得税比重相对较低,财产税等辅助税种也没有调到相应的位置,这说明我国的税收分配初次分配过大,而参与再分配不足。

或者说,我国的直接税征收不力,使得大量的应纳税收入既躲避了流转税的征收,又未能通过所得税征收而流失在外。

2.税源格局与征税格局不相符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体制的改革,随着我国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我国目前企业之间税收负担的不公平现象日益凸显。

从所有制性质来看,国有企业高于集体企业,集体企业高于私营企业,私营企业又高于个体户,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

从企业规模来看,大型企业税负相对于中型企业偏高。

3.税负不平衡,竞争不平等

增值税实行价外税,其税额与销售额相分离,实际税额与进项税额大小密切相关。

由于各个部门和行业的增值额不易,生产环节特别是初级产品的生产环节,由于无税可扣,实际税负相对较高,而流通环节和零售环节,其抵扣税率较低,从而造成工业部门的增值税大于商业部门的不合理现象。

从而形成产业界的税负扭曲。

4.个人所得税征管不合理

由于征管的原因,目前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阶层大多是工薪阶层,而非工资性收入比重大的高收入阶层反而千方百计偷逃个人所得税。

,当初设计时,为了调节各类收入,并达到尽可能的公平,采取分类计征,并设计了不同的税率和扣除额,结果导致个人所得税计算十分复杂。

使收入单一的纳税人税负明显高于那些收入渠道多样的纳税人,难以充分体现“按纳税能力负担”的原则。

5.宏观税收负担偏重

按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宏观税负过高。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5.1)我国税收征管成本过高

据统计,一些发达国家征管成本率还不到1%,而我国的税收征管成本率之高在5%-8%之间。

较高的征收成本导致应征税额与实际入库额之间的差距大,淡化了增税效果。

(5.2)中国行政效率低,行政费用支出太多,挤压了社会福利

我国政府机构过于庞大,投资效益低下,我国行政管理支出远高于社会保障支出,行政管理费用浪费严重,导致提供公共品的资金受到挤压。

财政对卫生投入不足,在税收增长的同时,纳税人却没感到公共品的增加,税收不能相应地转化为人民福利,从而提高了纳税人的“纳税痛苦程度”,使主观税负提高,扼杀了税源。

(5.3)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覆盖面比较狭窄

现行的社会保障政策还缺乏灵活性和多元化,无法包容所有社会成员。

现存的城乡二元社会保障体系阻碍了社会保障由城镇向农村的延伸,城乡统筹存在缺失,社会保障发展失衡,农民参保率还相对较低,补差水平也大大低于城市。

6.税权划分不合理

目前国际上有三种税权划分模式

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以分权为特征的地方税制体系,即中央和地方分别管理各自的税收,地方政府在税收上有相对独立的各种权限。

在这种分权式下,地方政府有较为充分的税收管理权限,有充裕的税收收入来源。

对中央的财政依赖性小。

二是以法国为代表的以中央集权为中心的地方税制体系。

即由中央政府集中税收管理权限。

税收立法权在中央。

地方政府只有一些零星税种的执法权。

征收制度和标准一般由中央决定。

因此,在法国,地方税仅占15%。

对中央税的依赖性极强。

实行这种模式的还有英国、韩国。

三是以日本为代表的以分权和集权相结合的地方税制体系。

在税收划分方面,中央征收国税,地方政府征收地方税,各级政府均有自己的固定税收收入。

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国的中央财政陷入了严重危机,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迅速下降,中央政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弱中央”的状态。

正是这场财政危机,使党中央、国务院下定决心,1994年,一场具有深远影响的分税制改革在中国拉开了帷幕。

分税制的实行,使中国的财政秩序为之大改,中央财政重获活力。

分税制改革构建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的基本制度框架。

在分税制接下来十余年的运行过程中,这个体制框架发挥出了一系列的正面效应,税收分为国税、地税两个系统,使税收管理,由原来的统一领导,集中管理转变为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构建起现代意义上的分税制。

但是另一方面,在地方税制体系中,只有营业税是主体税种,其他都是零星的小税种,并且随着增值税范围的进一步扩大,营业税面临进一步缩小的可能,地方税收入进一步减少,导致地区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并产生了许多问题。

实施分税制后,中央财政收入迅速增长,地方财政收入比重不断减少,支出比重却不断加大。

在中央把省里的部分税权上收的同时,地方也上行下效。

地市政府的财政税收上收到省里,而地市一级则把县乡财政税收上收到地市,结果是,自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政府财权的集中程度不断提高。

扣除中央与省级财税外,省级以下地方政府的财权只有余下不到17%的水平,但是却要负担80%的民生和绝大部分公共事务的支出。

并导致如下的严峻问题:

(1)GDP崇拜和环境污染

在地方百姓决定不了官员命运的条件下,不惜一切代价招商引资成为各地方政府的主要任务,导致一些地方的自然生态和社会、政治、法律生态都受到严重破坏。

许多地方官员不惜各种方式去发展地方经济,环境污染和破坏触目惊心。

地方经济增长了,但地方百姓不仅不能从中受益,反而成为环境破坏和污染的最直接也是最长久的受害者。

(2)公共支出严重不足

分税制后的一个基本特点是地方政府甩包袱。

在中央部委死死抓住部门垄断权力不放、市场的自由准入受到严厉控制、市场自由公平竞争无从谈起的情况下,各地方政府却纷纷以市场的名义放任教育和医疗机构大肆收费和乱收费,住房也被推向了市场,从而把政府本应承担的公共责任大部分或者完全推给了社会。

水、电、煤气等公共事业的价格也一再飙升。

(3)房地产运动对民众的剥夺

1994年分税制给地方政府留了一个借地生财的道路―土地出让金归地方政府,因此给持续高热的房地产市场和不受制约的征地和拆迁运动埋下了伏笔。

土地出让成为地方政府财政预算的主要收入。

地方政府通过征地,将土地从农民手中拿走,转手拍卖,价格远远高于征地价格。

使地方政府的财力不断得到加强。

在城市拆迁中,民众的利益同样得不到保障。

在此过程中,民众受到了补偿费低、房价高和无住房社会保障的三重剥夺。

如何征税,是一个国家生死攸关的问题,管理得好,最少的钱也能做到物阜民丰、社会安定祥和、百姓安居、经济可持续发展;

管理不好,再多的钱也会导致国在山河破、官怨民沸腾。

仅有政府内部的分权是远远不够的。

如果权力只有上限而没有底线,不能将各级政府的责权利和各自的征税范围纳入到严格的法治轨道,税收的无序化会使其陷入治乱循环中无以自拔。

因此,如何制定征税法律以及财政决算的审议,是当前最紧迫的任务。

发展中国家税制改革的五个特点

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全球税制改革浪潮至今仍在进行之中。

发展中国家也广泛参与了这场税制改革,其动因可能是:

一方面,以“宽税基、低税率、简税制”为主要内容的发达国家税制改革浪潮,以及在新兴“政府市场观”引导下的诸如优化税制理论、税制与民主主义理论、环境税制理论等,都涉及政府如何有效运用财税手段纠正市场失灵,合理调整政府间财政关系,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等,这股改革浪潮和相关理论深刻影响了各国的税制改革,并产生了极大的政策效应;

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商品、资本、劳务和人员在全球或区域之间的流动速度加快、规模加大,对各国税制的进一步完善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本文试图总结在这场全球税制改革浪潮中主要发展中国家税收体系及其结构变化的共同特点以及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

1.税收体系更趋于中性

(1.1)引入税基宽广且具中性的增值税,简化消费税

增值税是对国内经营活动和进口货物、劳务为课税对象的税基宽广的一般消费税,能为政府提供更多的潜在财政收入。

同时,消费型增值税针对各个环节经营者所创造的增加值的部分课税,允许包括购进固定资产在内的进项税额全部抵扣,能体现税收中性,有利于经营者的投资活动。

此外,对出口贸易或国际运输等,按照国际惯例实行增值税出口退税,可以避免跨境商品、劳务的重复征税,有助于商品、劳务的自由流动及在国际市场上的公平竞争。

所以,增值税最先在法国产生之后,其诸多优点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识,并成为巴西、阿根廷、埃及、泰国、印度尼西亚、菲律宾、中国、越南、柬埔寨、印度、土耳其等发展中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90年代相继引入的一个税种。

与此同时,引入增值税的中国、泰国、印度尼西亚、菲律宾、越南、柬埔寨、土耳其、墨西哥、玻利维亚等国,均对消费环节的特定商品课征的消费税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简化,使其成为课税品目较少、调控意图鲜明的一个税种。

(1.2)宽税基、低税率、减档次的所得税扁平化改革

首先,发展中国家的所得税税基通常比较狭窄,因此,各国政府必然需要采取较高的税率来取得收入,但是较高的税率会给市场带来较大的扭曲并产生较大的纳税遵从成本。

20世纪80年代以“宽税基、低税率、简税制”为主要内容的发达国家税制改革为发展中国家的所得税改革提供了新的认知:

1.所得税制改革的主要目标如果是减少低收入者的税负,那么税率级次较少且免征额较高的所得税制较之多档税率所得税制更具优势;

2.更多档次的税率意味着更高的管理成本、更复杂的税制和更高的纳税遵从成本;

3.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过高会影响其聚财功能。

因此,从20世纪八九十年代至今,发展中国家对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进行了降低税率、减少税率档次的改革。

其次,在降低税率、减少税率档次的同时,为了有助于增加财政收入和贯彻公平原则,发展中国家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改革措施,以拓宽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的税基,这些措施包括:

1.普遍减少对税收优惠的依赖,如越南严格制止各省自行制定税收优惠;

2.减少免除和免税项目;

3.取消或严格限定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和额度;

4.增加对投资性的所得课税,如越南对个人土地交易的所得课税,马来西亚将对个人和公司在期货交易中的收益征税;

5.将诸多形式的额外福利纳入课税范围;

6.进行更加严格的税务管理等。

2.以完善中央税体系为主、完善地方税体系为辅

无论是联邦制还是单一制政体的发展中国家,通过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税制改革,一方面,进一步完善了以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为中心的中央税体系(或联邦税制体系);

另一方面,人口众多的联邦制大国(如巴西和印度)也加强了地方税制的完善工作。

巴西在完善联邦政府的工业产税(生产环节增值税)的同时,也相应给予了州政府流通环节增值税性质的税源——商品流通服务税,并使之进一步完善。

印度在联邦政府引入有限度增值税的同时,也说服各州级政府引入适用于商业批发和零售环节的州级增值税,使州级政府的税源得到充实。

3.简化税制、加强征管

发展中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税制改革过程中,对税收征管工作的改善给予了极大的重视。

许多国家一是通过简化税制、税法,促使税收管理工作更简单、更有效,进而减少了税收管理成本;

二是通过明确和细化税收法规中纳税人确定税款的估算(计算)和核实等内容,完善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促进其纳税遵从度的提高;

三是通过加强税法宣传、税务咨询等,建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纳税服务体制及信息化管理体制,不断提

高税收征管效率。

4.注重开展国际税收合作

20世纪90年代以来,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出现了加深、加快的态势,这不仅体现在区域经济一体化或自由贸易协定的数量增加方面,还体现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范围呈扩大趋势方面。

虽然形式和程度不同的经济一体化组织不以统一成员国税制为目标,但其一体化进程均从关税协调开始,并不断扩展到投资和服务贸易领域,这就不可避免地触及国家间所得(财产)跨境重复征税问题。

从以发展中国家为中心的区域经济组织──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过程来看,中国与东盟10国正在进行关税协调,各成员国之间以及各成员国与自由贸易区之外的国家之间,都在积极开展双边税收协定的签署或税收情报的交换工作。

这将有助于解决国家间关于税收利益的矛盾,促进各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税收协调。

5.税制结构趋同化

通过20世纪80年代以来至今的一系列税制改革,以及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主要发展中国家的税制结构呈现出以下趋同化特征(见下表):

(5.1)除马来西亚外,上中等收入国家(如巴西、阿根廷和泰国),由所得、利润和资本收益税、财产税、社会保障税构成的直接税体系比较完善,直接税收入合计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在50%左右;

由国内货物和劳务税、国际贸易和交易税构成的间接税收入合计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在50%左右。

(5.2)下中等收入国家(如印度尼西亚、埃及、菲律宾和印度)和低收入国家(如越南),财产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普遍较低,几乎都在3%以下;

许多国家尚未引入社会保障税,引入社会保障税的国家其社会保障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较低,在4%以下。

因此,上述国家在直接税体系中,以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为主,其税收收入合计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在50%以下。

由国内货物和劳务税、国际贸易和交易税构成的间接税收入合计占税收总额的比重超过50%。

(5.3)发展中国家基本形成了直接税和间接税构成的双主体税制结构,并且,两者所占比重大致相同。

不过,人均GDP收入较高的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税体系比较完善,直接税、间接税比重几乎持平,各项税收所占比重较为均衡。

人均GDP收入较低的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税制有待建立和完善,绝大多数国家对公司所得税、国内商品和进出口商品交易环节的税收依赖程度较高。

发展中国家税制改革的经验

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发展中国家税制改革,在经济发展方面,更加主张减少税制对资源配置的过多干预,尽可能限制运用税收优惠手段,强调税收中性;

在社会公平方面,注重调节税制结构,无论从横向还是从纵向来看都更加公平。

与此同时,更加重视税制结构改革与完善税收征管工作相结合的效果。

归纳起来,有如下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1)把扩大税基、确立合理的税率放在优先位置,使税收体系更趋于中性,以达到既有效增加收入、又实现税收公平和效率的税制改革目标。

(2)简化税制,完善和强化税收征管工作。

在税制改革的同时,对税收法规和程序的简化、对纳税服务工作和信息化管理的重视等,既给纳税人提供了方便,又能提高税收管理效率。

这是税制改革必须具备的相关配套措施。

(3)人口众多的联邦制发展中国家,在改革和完善联邦政府税制的同时,重视分配税源,把具有税收中性的增值税给予其州级政府。

这不仅有助于完善地方税制,而且有利于实现整体税制改革的社会公平目标。

(4)发展中国家的经验显示,在低收入国家,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不太完备。

随着人均GDP不断提高,在(上或下)中等收入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将得到不断完善和健全。

(5)重视国际税收合作,有利于促进商品、资本、劳务和人员在全球或区域之间的自由流动,减少税收对经济活动产生的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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