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8437493 上传时间:2022-12-16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宁乡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宁乡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宁乡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宁乡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宁乡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宁乡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宁乡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宁乡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宁乡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六)依法招标采购;

(七)中标合同审查、签订和备案;

(八)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九)竣工验收备案;

(十)结算、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

(十一)资产移交。

二、计划管理

第五条严格实施项目年度计划管理和时序管理制度。

第六条项目申报。

各部门、乡镇(街道)、园区依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经有关权属部门批准的行业、区域发展规划拟订未来三年建设项目,向县发改局申报。

县发改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费用由县财政局统一安排,通过评审的项目经分管副县长批准后纳入县政府投资储备项目库,并下达前期工作计划。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进行初审,直接纳入储备项目库:

(一)已列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

(二)已列入国家或省、市、县政府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

第七条前期论证。

项目通过评审后,建设单位应立即开展立项、规划论证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社会风险评估、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用地许可、规划许可等前期工作。

前期工作应在六个月内完成,由县发改局定期通报前期工作完成情况。

第八条计划审定。

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在每年第四季度根据下年度政府投资可用财力总规模、入库项目轻重缓急、政府投资外其他资金来源落实和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拟订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及时序建议方案,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示,进一步征求意见后报县人大常委会批准,由县人民政府下达计划。

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纳入储备项目库并完成相关前期工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直接纳入年度计划:

(一)已列入国家或省、市当年下达的投资专项计划;

(二)经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县委书记办公会或县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实施的项目。

第九条计划执行。

严格执行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因特殊原因需调整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末向县发改局申报,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等相关部门拟订调整方案,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

未按年度计划或经批准的调整计划完成项目建设的单位,须向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人大常委会议说明原因。

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经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县委书记办公会或县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实施的项目,凭会议纪要办理相关手续。

三、项目审批

第十条立项和可研批复。

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下的,由县发改局初审项目建议书,并报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定后下达立项批复;

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县发改局初审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和县长审定后下达可研批复。

投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或简易维修、原址改扩建等项目,简化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

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深度,由县发改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评审。

第十一条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

政府投资项目应选择符合要求的设计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初步设计按照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设计概算超过投资估算(除征地拆迁费)10%的,必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修改初步设计。

政府投资的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等项目的设计概算分别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县发改局会签;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概算由县发改局审查。

设计概算作为投资控制限额,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或调整。

第十二条预算评审。

3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费用及工程预算应报县财政局审定,其中预算2000万元以上的受理1个月内完成审查,预算2000万元以下的受理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未经财政预算审定的项目不得组织采购、招标和拨付资金。

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有关权属部门批准的投资概算编制施工图预算,项目上报施工图预算经县财政局审核,核减额度达预算总额10%或20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向县政府常务会议说明原因,并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处理。

四、招标投标

第十三条招标实施。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投标。

取消现场报名,实行资格后审制,投标人直接从宁乡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下载招标文件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

前期手续办理不到位、资金安排不到位、土地征拆不到位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投标。

对《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2014修正版)》规定规模以下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或宁乡县小额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实施。

招标挂网前,根据财政预算评审结论进行招标方案申请和报批。

招标金额5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须报分管县领导和常务副县长批准;

招标金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项目须报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和县长批准。

第十四条投标单位法人承诺。

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统一格式的书面承诺书。

对投标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真实性予以承诺,并保证中标后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承诺书、无商业贿赂记录证明、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证照及相关资料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到投标现场提交。

第十五条标后监管。

行业监管部门应严格落实标后监管责任制,项目实施后,每月一次到现场开展对中标单位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中标企业转包和非法分包,严格按中标价签订合同,工程款只能支付到中标人基本账户;

发现未履约的,责令中标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列入投标人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县政府投资项目投标和建设。

招标人应依法要求中标单位严格履约,招标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允许投标人资质挂靠或变更项目负责人的,对招标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监察部门、县政投办对行业监管部门和招标单位标后监管行为进行抽查。

五、施工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代建。

积极推行项目代建,代建管理办法根据省、市相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合同管理。

项目基本建设环节、中介服务、代建、项目法人招标等必须签订合同。

合同签订后,施工、监理单位依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保函。

合同实行标准文本,5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合同文本须报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报分管副县长批准。

合同签订后须报行业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和县政投办备案。

规建、交运、水务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统一推行标准合同文本。

工程未签订施工合同、未获得施工许可的不得动工建设。

施工、设计、勘察、监理等合同签订时,应将下列条款写入合同的约定中:

(一)钻探点所在位置的实际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的,每一个钻点扣除该项目勘察费的5%。

因勘察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施工合同价10%以上的,不支付勘察费。

(二)因设计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减金额在施工合同价5%一10%的,扣除30%的设计费。

因设计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减金额在施工合同价10%以上的,不支付设计费。

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设计单位应该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

(三)监理单位弄虚作假、超越权限,导致虚增工程量、多计价款的,不支付监理费,并由行业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给项目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工程变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文件、施工图等。

工程确需变更,且绝对值累计超过工程合同价格10%或100万元的,变更提出方须拟订两套以上变更方案,编制造价对比分析表,经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县政投办现场确认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紧急处险或其它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的,可经分管副县长同意,县政投办现场确认并保存工程变更图片、影像等资料后实施,项目建设单位须向县政府常务会议说明情况。

工程变更须先批准再实施,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

变更审批件是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变更增加的工程费用不得进入工程结算。

县政投办定期通报工程变更管理情况。

工程变更管理细则依据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现场签证。

工程现场签证须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同时进行现场计量、现场签证、现场录入。

如特殊紧急情况不能保留现场的,须及时做好和保存现场草签记录、影像等完整资料,7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相关程序和手续,事后补签不予认可。

建设单位签证人员必须为正式在职在编人员。

30万元及以上的隐蔽工程,隐蔽前建设单位需向县政投办报备,并保存相关影像资料。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监理。

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二十一条联合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后,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发改、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验收,验收结束后印发联合验收纪要。

第二十二条工程质量保证金。

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法定质保期满后必须进行项目后评价,并将评估报告报县政投办审核。

工程质量保证金根据项目后评价评估意见支付。

对提前支付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由建设单位按要求予以追回,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根据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六、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

第二十四条工程结算。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编制工作。

结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送县财政局审查。

项目上报工程结算经县财政局核减额度达10%或200万元及以上的,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处理。

县财政局应及时审查,其中工程结算1000万元以下项目须在二个月内出具审查意见,1000万元以上项目须在四个月内出具审查意见。

项目完成工程结算后,由县财政局整理后报县政投办备案,结算金额超合同金额的,由县财政局每年定期向县政府常务会通报情况。

第二十五条财务决算。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结算完成15个工作日内按财务制度相关规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报县财政局。

县财政局应在三个月内完成评审并出具审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建设资金管理和支付。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必须设立专账,专款专用,由县财政局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和预算,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统一支付标准和支付流程。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直接拨付资金制度。

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凭项目投资计划批复文件和批准开工的有关文件,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合同和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到县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县财政局按程序审核后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或设备供应等单位拨付建设资金。

政府投资采用资金补贴形式的,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给项目单位。

使用政府投资公司融资资金的项目,由政府投资公司参照财政预算资金拨付模式实行直接拨付资金制度。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资金拨付程序按《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执行。

工程预付款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

工程结算报告出具前累计支付资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60%,确需超比例支付的,必须经县财政局审查并出具意见,报常务副县长批准。

严禁超概、预算支付。

工程质量保证金必须按合同金额的5%以上预留。

工程变更增加部分在工程结算报告出具前不得进行单独支付。

七、监督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再抽审管理。

审计、监察部门对已完成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再抽审。

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必须审查,其它项目抽审率不低于10%。

所审工程建设项目结(决)算核减额度达5%或200万元及以上的,按本规定第三十三条处理。

第二十八条中介机构管理。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规操作、出具严重失实报告或结论等行为的,行业主管部门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予通报;

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宁乡县政府投资中介业务;

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考核后评价管理。

建立政府投资稽察、年度绩效考核和后评价机制。

考核和稽察评价纳入全县绩效考核范围,作为单位和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项目绩效评估结果向县政府常务会议通报。

后评价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质量安全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行政负责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和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发生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参建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法律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项目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的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项目公开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程档案管理和信息公开,在县政务内网全面公开项目相关信息,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现场显著位置设立永久标识,详细载明竣工日期、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等信息,广泛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宁乡县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构成违纪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一)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内容和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的;

(三)故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或者未依法组织招投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所报工程概算经审核部门核减额度达20%或500万元及以上的,预结算经县财政局核减额度达10%或200万元及以上的;

(七)工程法定质保期满后未申请后评价的;

(八)利用虚假工程、虚假项目、虚假签证等行为套取建设资金的;

(九)未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档案的;

(十)其他违反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行政部门管理。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宁乡县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对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行为未制止或制止不力的;

(二)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立项、环评、可研、勘察设计和概算、规划用地等批复或许可的;

(三)违反规定批准超规模、超标准、超估算和概算的;

(四)干预、干涉、插手招投标活动的;

(五)违反规定拨付资金的;

(六)因工作程序不到位致使审查或监督结论失实或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印发的有关办法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抄送:

县委有关部门,县人武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

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宁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8日印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哲学历史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