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202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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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2020)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市社党委会修订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0年6月8日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以下简称“市社机关”)资产管理内控制度建设,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效用,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甬财政资〔2011〕67号)、《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甬财政资〔2011〕65号),结合市社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原则

  按需采购、节约使用、依法处置、规范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标准和概念

  1.设备(物品)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

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列为固定资产。

  2.设备(物品)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批次数量较大的同类物资,也列为固定资产。

  3.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指所有权为国有、由市社机关占有和使用的固定资产。

  第四条固定资产分类

  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分类标准,分为以下几类:

  1.办公家具:

办公桌、椅、文件柜、保险柜、沙发等。

  2.通用设备:

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摄像机、照相机、收录机等。

  3.电器设备:

空调机、电视机、电冰箱(柜)等。

  4.机关办公必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软件及计算机应用软件,比照固定资产管理。

  5.土地、房屋、车辆等特殊大件固定资产,其具体管理办法依照市有关规定管理。

  6.其他不属于以上各类而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资产。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部门

  

(一)办公室: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

  1.对各处室的采购申请进行审核,组织政府采购范围目录以内的办公资产及其他物品的采购。

  2.建立资产使用台帐,对资产的保管和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

  3.每年组织一次资产盘点,做到帐实相符。

  4.提出需维修、处置的固定资产处理意见。

  

(二)财务审计处:

固定资产账务核算部门。

  1.编制年度固定资产的采购预算。

  2.根据办公室提供的资产的增减情况进行账务处理,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3.负责审核固定资产采购是否在预算内,采购过程中资金运用是否合理合规。

  4.会同办公室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

  (三)监察室:

对固定资产采购、处置过程进行监督。

  (四)使用部门和使用人:

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和保管,负责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预算管理

  第六条单位年度固定资产购置及处置预算应随单位财务收支预算一并编制。

  第七条固定资产购置预算的编制,应由使用部门提出需求,经过财务审计处、办公室及相关处室综合平衡后,报分管领导审核,并经党委会议通过后,纳入单位预算。

  第八条固定资产购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根据政府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实施政府采购。

  第三章固定资产增加的管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增加包括:

购置、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等。

  预算内的固定资产购置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单(附件1),报送财务审计处与办公室审核,办公室逐次汇总报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购置。

如因特殊需要添置计划外的固定资产,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按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执行。

  第十条固定资产验收入库

  办公室负责办理验收入库、领用手续。

验收人(资产管理员)、领用人在固定资产验收入库领用单(附件2)上签字。

经办人将发票及验收入库领用单办理正常财务报销手续后,交会计、资产管理员各存一份,资产管理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入库。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价值确定

  

(一)固定资产的价值(原值)为购置的固定资产总价,其中应已包含商品净价、运输及安装费、有关税费等。

  

(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所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税费,作为捐赠的固定资产的价值。

如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捐赠的固定资产价值。

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应按账面净值作为捐赠的固定资产的价值。

  (三)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作为盘盈的固定资产的价值。

  (四)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净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税费,作为调入的固定资产的价值。

  (五)其他如抵债等形式形成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使用与处置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保管

  使用人是固定资产保管的责任人,负责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和完整。

  固定资产应在适当位置贴资产标签,标签应载明:

资产名称与编号、规格与型号、购置时间、存放地点等信息。

  固定资产在机关内部变更调拨,需由资产管理员记录变更内容、变更登记信息,由原使用人、现使用人、办公室负责人在资产转移变更登记表(附件3)上签字以后方可更换。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维护和保养

  办公室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维护和检修,防止因各种人为或自然因素而遭受损失。

  在物品使用保修期内的,应由物品销售方或生产方负责物品维修。

超出物品使用保修期的,由办公室负责选择维修方,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物品生产方或销售方。

商品购销合同中明确维修方的,依照合同规定处理。

总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大额维修,选择维修方应经过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需要招标的,要严格按招标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及其收益管理

  原则上严格控制出租出借固定资产,确需出租出借资产的,应当经市社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并经市财政局批准,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价招租,必要时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出租价格。

  固定资产具体出租出借行为,以及资产出租出借所得收入,须严格按照《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进场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甬财政资〔2011〕1403号)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报废

  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包括:

  1.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且不能正常使用的。

(部分固定资产配置标准见附件4)

  2.因故损毁又不能修复的。

  3.按规定需要报废的。

  4.经鉴定必须报废的。

  各处室需要报废的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附件5),经办公室、财务审计处审核,符合报废条件的,按年度汇总并报经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向市财政局提出资产处置申请,经市财政局批准后,通知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固废处置中心回收处置。

办公电脑等固定资产报废应报请市保密管理部门批准后,通知保密部门指定的固废处置中心回收处置。

固废处置中心回收固定资产,应提供固定资产回收清单,列明物品名称、规格和型号、数量等关键信息。

  实物资产交由固废处置中心处置后,资产管理员应再次核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资产处置程序,会同会计办理有关手续及做好账务处理。

  第五章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主要内容:

验证单位账面上各项固定资产的真实存在、使用情况和存放地点,以及是否存在账外资产。

  第十七条办公室和财务审计处共同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方式

  

(一)不定期盘点:

根据单位工作或特殊任务的需要,对单位固定资产进行单项或全面的清查盘点。

  

(二)定期盘点:

年度财务决算前,应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程序

  办公室、财务审计处在清查盘点前对固定资产的总账、明细账、卡片进行核对,作到账账、账卡相符。

同时准备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时所需要的盘点表。

  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应在使用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后,办公室与财务审计处负责查明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闲置的原因,撰写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报告,提出处置意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供销社办公室、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市社所属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9年5月20日印发的《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

  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单

  申购部门

  资产名称

  申请使用人

  规格、型号

  申购原因

  数量、单位

  预计金额

  供货方

  供货商电话

  办公室

  审核意见

  年月日

  财务审计处审核意见

  年月日

  主管领导

  终审意见

  年月日

  资产名称

  账面价值

  资产编号

  购置日期

  数量

  使用年限

  使用人

  存放地点

  报废原因

  使用人所在处室负责人意见

  年月日

  办公室

  审核意见

  年月日

  财务审计处审核意见

  年月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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