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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一些常见案例分析Word文件下载.docx

丙公司与2000年1月15日去乙公司提货时遭拒绝。

(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提货有无法律依据?

(2)甲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如何处理。

四、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场发出一份传真:

“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知贵方能否供应。

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十个冷冻火车皮。

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

”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接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十个车皮货物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

“十个车皮的货已发出,请注意查收。

”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农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

接到农场回电后,果品公司立即复电:

“因市场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

”但因货物已经起运,农场不能改卖他人。

为此,果品公司拒收,农场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法院起诉。

本案应如何处理?

五、某甲和某工厂订立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由工厂在6月底将一部行驶3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甲,价款3万元,甲交付定金5000元,交车后15日内余款付清。

合同还约定,工厂晚交车一天,扣除车款50元,甲晚交款一天,应多交车款50元;

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

合同订立后,该卡车因外出运货耽误,未能在6月底以前返回。

7月1日,卡车在途经山路时,因遇暴雨,被一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工厂对卡车进行了修理,于7月10日交付给甲。

10天后,甲在运货中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理,遂请求退还卡车,并要求工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6000元违约金,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3000元。

工厂意识到对自己不利,即提出汽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卡车受损,损失应由谁承担?

3.甲能否要求退车?

4.甲能否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

5.甲能否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

6.甲能否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六、中学生王京(现年17岁)为买一部学习机,擅自将其祖母给他的3000元的玉器作价400元卖给星星商店,后至百货公司以350元买得学习机一部,其余50元在该百货商店买得文具若干。

其父母发现后,要求星星商店返还玉器,并要求百货公司返还400元。

星星商店和百货公司均不同意。

双方争执不下,其父母遂分别将星星商店和百货公司诉至法院。

请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

七、1999年1月8日,陈林生借款1.8万元给王军,双方约定1999年12月31日还款。

到了1999年12月31日时,王军告诉陈林生自己借给了表哥章程2万元钱,现在手头没有钱可还,陈无奈只好催促王赶快将其2万元债权及早收回以便偿还欠自己的1.8万元。

过了几天,陈林生打听到王军这笔钱是一年半前借给表哥的,本应在1999年12月1日还款,但王军在外宣言说反正这笔钱还回来大部分也要给陈林生,肥水不流外人田,自己的表哥肯定不会赖账。

因此,王军根本没有去向章程要钱。

陈林生得知此事后,非常气愤,认为如果王军向其表哥要回了2万元钱,那么他欠自己的1.8万元钱就可以还了。

陈林生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章程将欠王军款中的1.8万元还给自己。

请分析:

陈林生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八、康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乐公司)向某市建设银行贷款1000万元。

康乐公司以其自有的一幢三层楼房作抵押,估价为5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应建设银行的要求,康乐公司又请本市兴源大厦为其提供担保,银行与兴源大厦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保证期为借款期限届满后6个月。

借款合同期满后,康乐公司因资金紧张、无法按时向银行还款。

双方协商推迟还款期限6个月。

康乐公司与银行达成协议后,征求兴源大厦意见,请其继续提供担保。

兴源大厦表示同意,但三方未重新订立合同,也未在原合同上签字。

6个月期限届满时,因市场发生变化,康乐公司经营状况陷于困境,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

银行要求兴源大厦代康乐公司清偿贷款。

请分析:

本案应如何处理?

九、6月30日,某市服装厂接受一批外商订货,标的为纯棉睡衣5000件,8月底交货。

合同约定,一方违约向对方给付货款30%的违约金,由于交货时间短,服装厂调整厂内生产计划,要求工人加班加点完成任务。

7月1日,服装厂与棉纺厂签订棉布供货合同,合同规定,在7月15日,棉纺厂向服装厂提供棉布1.8万米,并约定一方不履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数额为未履行部分价值的10%。

7月10日,棉纺厂向服装厂表示,由于机器检修等原因,15日交货有相当困难,请求将交货日期改为30日。

服装厂表示该布料系为加工外商所订睡衣原料,交货日期短,不能推迟,否则外商会拒绝收货,所以棉纺厂必须按时交货。

7月15日,棉纺厂未按期交货,服装厂供销科遂四处联系棉布供应。

7月16日,服装厂得知某纺织品商店存有棉布,即前往购回1.5万米。

与棉纺厂订货价格相比,服装厂多支付1.5万元。

同日,服装厂派人以书面形式向棉纺厂声明解除供货合同。

第二天,棉纺厂也以书面形式拒绝接受解除合同,并于7月25日将1.8万米棉布送到服装厂,服装厂拒收,双方发生纠纷。

服装厂向法院起诉,要求棉纺厂支付违约金3000元,赔偿差价损失1.5万元及其他合理支出500元。

棉纺厂则要求追究服装厂的违约责任,收货付款并赔偿自己的损失5000元。

十、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

三个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

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

  请分析:

(1)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

(2)为什么?

附带的部分参考答案:

5

不合法。

因为借款合同除了是诺成合同外,还是双务有偿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除自然人之间有约定外。

像银行等金融机构所为的借款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否则视为无效。

这样便于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面,银行需按照合同规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否则便要承担违约责任;

另一方面,也方便银行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及催收贷款,一旦借款人逾期不还,违反合同规定,该合同也将会成为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

不合法。

这主要涉及担保人的主体资格问题,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担保人,《担保法》第8条规定: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国家机关以机关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以财政所拨预算经费为限,而预算经费为其担负的国家职能活动所必需,在经费紧张的今日,一般无剩余可言。

故国家机关一般不具有代偿能力,由其作为保证人并不能保证债权的实现。

市冶金工业局作为国家机关,亦不能成为担保人。

不合法。

《合同法》第200条规定: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设计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贷款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61条规定:

“对支付利息期限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借款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

”同时本法第205条又规定:

“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借款人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

”这样规定,更有利维护交易安全、保护贷款人合法权益。

二、

二者所定的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亦为单务合同,同时也是无偿合同。

不会支持。

因为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但同时赋予赠予人任意撤销权,在未交付标的物之前。

这在本法第186条中有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案例中,陈某未将画交付于曹某,且该合同不在不可撤销之列,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

(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提货有无法律依据?

有。

因为乙公司和丙公司没有合同关系,从《合同法》的一些规定可知,签订合同

的双方如果一方转让合同,而不通知另一方并与之协商以取得对方的同意,那么这个转

让合同是无效的,不具备法律效力。

无效。

因为这个转让合同在转让时没有通知乙公司。

处理办法:

甲公司可以与乙公司协商,如果乙公司同意这个转让合同的话,并与丙公司签订相关的合同,那么这个转让合同就有效,否则的话,这个转让合同无效,甲公司必须继续履行甲乙之间的合同。

四本案应如何处理?

这要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

要约即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该意思表示应该符合下列规定:

一是内容具体确定;

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

要约邀请发出后,要约邀请人可以将其撤回,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果品公司给农场的传真是询问是否有货源,即便该公司在传真中提出了具体数量和品种,但同时希望农场回电通报情况。

因此果品公司的传真具有要约邀请的特点。

而农场没有按要求通报情况,在直接向果品公司发货后,才向果品公司回电的行为,因为没有要约而不具有承诺的性质,反而具有要约的性质,在此情况下,如果果品公司接受这批货,即视为承诺,合同成立,反之,则不成立。

因为果品公司拒收,所以合同不成立,加之其之前发出的传真是要约邀请,不存在法律责任,所以法院不会支持农场的请求。

五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该合同有效。

买卖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即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合同。

该工厂应该办理过户手续,以保障买受人取得所有权,但工厂未履行这一义务,应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而不是依据没办理过户手续而主张合同无效。

损失应由工厂承担。

因为工厂作为出卖人就出卖的标的物本身所存在的瑕疵对于买受人负担保责任。

首先,标的物的瑕疵于交付时存在;

其次,买受人于合同签订时不知标的物有瑕疵,且出卖人故意隐瞒标的物瑕疵;

第三,买受人在规定的期间内就标的物瑕疵通知出卖人。

所以出卖人工厂一方瑕疵担保责任成立,应根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甲可以要求退车。

依据本法第148条规定: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收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的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不能。

依据本法第116条规定: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因此,甲只能选择选其中一种。

能要求赔偿。

因为出卖人一方的过错致使标的物不能按期交付且存在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失,依据本法第148条规定,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因此买受人有索赔的权利。

可以,因为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义务,逾期履行,应按照约定履行违约责任,同时因为出卖人负瑕疵担保责任,同样按约定履行违约责任。

六请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

王京父母的诉讼请求会得到法院支持。

因为王京为未成年人,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他不能在没有取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从事类似出卖玉器和购买学习机及文具的行为,即王京分别和星星商店,百货公司的买卖行为无效,故可以要求星星商店返还玉器和百货公司返还400元。

七、

能得到支持。

依据本法第73条规定: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因为王军的债权不专属于自身,所以陈林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代位行使王军的债权,即要求章程将欠王军款中的1.8万元还给自己。

八、

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本案中,贷款合同还款期限届满后,康乐公司与银行经协商达成延期6个月还款的协议,虽然双方未订立延期还款的书面协议,但主合同的履行期限已经变更。

主合同变更的还款期限仍在担保人的保证期限内,担保人依据原来的担保合同,仍然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但是主合同变更以后,原担保合同赖以存在的基础完全改变了,由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涉及到担保人的主要利益所在,还款期限的改变,会影响债务人实际的财产状况,也会影响债务人的债务清偿能力。

主合同延长还款期限,客观上增加了担保人的风险。

所以主合同变更后,未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的,原有的担保合同失效。

本案中,不能因为主合同债务延长的履行期限尚在原担保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内,就要求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既然担保人兴源大厦未对变更后的主合同出具书面同意继续担保意见,那么,担保人兴源大厦的担保责任免除。

服装厂主张解除合同有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94条关于合同的法定解除中第四款规定: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服装厂在棉纺厂表示不能按时交货时,已明确表示不能推迟交货,否则解除合同。

棉纺厂迟延履行属于违约,直接影响服装厂履行与外商签订的合同。

因此法院应该判定解除服装厂与棉纺厂的合同关系,应由棉纺厂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而给服装厂造成的损失,而棉纺厂要求服装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十、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

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法》的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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