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丰县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规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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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中学以上学校有条件的要成立学校安全保卫处,其职责为:
维护单位内部的安全、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在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治安隐患排查整改;
做好学校重大活动的保卫工作,确保活动顺利进行和人员安全;
积极完成教育局、公安机关及上级安全部门交办的临时性任务。
年级组长、班主任:
经常了解学生的思想、身体状况,做好各种预防工作,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对学生经常进行安全教育,精心组织校外活动并对学生提出安全要求。
生活辅导老师:
负责学校宿舍的安全卫生工作,做到坚守岗位,勤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认真督促学生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工作。
学校医务人员:
负责学校师生的卫生保健及宣传工作,对食堂、商店、学生宿舍、教室等进行经常性消毒,严防流行性疾病的大面积发生。
保障对学生常见疾病的治疗,密切关注师生个体健康状况,每月向校领导报告全校师生患病、住院总体情况,妥善处置师生意外伤亡事件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五条学校要落实安全管理工作投入,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安全设施、设备的完善及保安、门卫的聘用等工作。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其他能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三章分类管理
门卫管理
第六条学校必须进行门卫登记或验证制度,对进出人员的姓名、访问事由、进出时间及车辆的车牌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记载。
禁止无正当理由人员及校外机动车辆进入校园。
第七条禁止将非教学用品、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如遇强行进入的人员和校外机动车辆或携带上述物品进入校园滋事的,门卫要及时向学校专职保卫人员、学校领导或校园“110”联校干警报告,并协助妥善处理。
校舍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
第八条学校新建、扩建和维修改造的校舍建筑都必须由正规设计单位设计,按规划、建设部门的审批意见和设计单位的设计要求进行科学建设,未经建设、质监、规划等部门验收合格的建筑设施,学校不得使用。
新建、扩建校舍选址要由专业部门进行灾害危险性评估,坚决避免在高危地区新建校舍。
第九条新建、扩建和维修改造的校舍的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并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证,校园内各类工程施工应尽量利用寒暑假期,施工现场必须配齐安全防护墙、警示牌等安全保障设施。
第十条健全房屋及各类建筑物安全防范措施,建立每房一档的危旧房屋档案,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鉴定,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对B、C级危房立即抢修,消除安全隐患,经有资质的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并指派专人加强日常监控,保证房屋安全;
C级危房不能马上修缮的不得使用,并要防止其升级为D级危房;
对D级危房要立即拆除,暂不能拆除的不能改作他用,在周边应设立隔离带和禁止标志,严禁师生进入。
第十一条学校要对建筑物的墙体、顶棚、走廊、扶手、阳台经常进行检查,对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排查处置。
第十二条学校应由专人对教学楼、宿舍楼、食堂、厕所等公共场所的用电设备进行定期检查,严防电线老化、裸露、吊落,严防线路漏电、短路,严防用电器伤及学生。
严禁学校私拉乱接电线。
第十三条学校锅炉全套器具和供水、供电设备必须使用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安装时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根据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标准进行选址和施工,要坚持经常检查维修,定期向质监部门申请安全性能检测,严防设施、设备老化和超期使用,要建立管理台帐,落实责任人,设立责任牌,操作工人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按要求进行年检。
定期开展防雷设施安全检测。
第十四条学校楼梯间应有警示标志,学校应合理安排学生集中上下楼梯时间,并安排专人在楼梯间负责维持秩序;
要对学校所有的楼梯扶手、楼梯间的照明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清理楼道堆积物,确保楼道畅通,严防拥挤踩踏事故的发生。
学生宿舍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严格实行值班和巡查制度,坚持对寄宿生实行定时点名、查铺制度;
要根据女学生的特点,加强女生宿舍的管理及生活辅导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要配备工作负责、经验丰富、身心健康的教师对寄宿生进行安全指导和管理,严格制度,严禁宿舍通道上锁后无人看管,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寝室,严禁学生使用任何用电器。
学校要对寝室消防、电路及床铺、门、窗等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幼儿园原则上不得使用双层高架床,应根据幼儿的身心特点建设富有人文关怀的学生寝室。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办公楼、教学楼、综合楼、实验室、宿舍、食堂、文体活动场所等应按相关规定配置一定的消防水龙头和灭火器,并经常检查该设施设备是否能有效使用。
第十九条学校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消防安全疏散预案,完善消防安全档案,严格用电、用火管理。
重点抓好教工宿舍、学生宿舍、教学楼等学生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要制订消防工作方案和绘制疏散路线图等;
重点部位的消防责任要落实到人,并悬挂责任牌,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隐患排查记录台帐。
第二十条学校要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一条建立和落实消防前置审批制度。
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竣工后,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学校不得投入使用。
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等部门和当地政府,加强对涉校机动车辆营运秩序的专项整治,在校园周边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严禁学校或学生家长租用低速载货车、三轮汽车、拼装车、报废车及其它达不到条件的车辆接送学生;
学校不得聘用不具备驾驶资格的驾驶员接送学生。
学校发现“黑车”、“病车”接送学生的,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公安交警部门报告,及早防范,积极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对接送学生机动车辆全面实行准入制度,同时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实行户籍化管理,做到“一人一档”,“一车一档”。
对于专门用于接送学生7座(含)以上的载客汽车,应按要求到相关部门申请核发“校车准运证”,并粘贴校车专用标识;
符合公安部、教育部及省、市相关文件要求,且愿意从事接送学生的载客车辆,要按相关程序申请办理“校车准运证”。
未经县教育局批准,各中小学校不得自购校车,不得与社会车辆签订长期租用或租借协议。
严禁未满12周岁的学生骑自行车上下学。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在上学、放学时段,督促、协助当地政府、社区,配合公安、交通等部门维护交通秩序,在学校附近主要交通干道护送学生上下车和穿行公路。
第二十五条学校的早操、跑步等体育活动应安排在校园内进行,严禁学校组织学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开展集体活动。
第二十六条学校开展大型活动,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安全工作方案,制订应急预案,并落实安全防患措施。
第二十七条严禁将校内场地出租用于停放社会车辆、从事其他非教学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师生安全的活动,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做好校内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学校要在校园内划分专门的车辆停靠位置及行驶路线,设立相关的警示牌,对有车的教职工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签订校内交通安全责任书;
重大活动时,校园内要安排专人指挥交通秩序。
第二十九条加强与当地政府及公安、交通等部门的协调,及时设立、更新、完善校门口交通警示牌、减速带、行人横道线等交通标识。
财产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学校要对电脑室、语音室、仪器室、实验室、财务室、宿舍、食堂、资料室、档案室等重点部位加强安全保卫,落实人防、物防、技防及制度防患相结合的“四防”措施,安装防盗报警装置,落实定期清点登记财产、轮流值班等管理制度,严防校产被盗事件发生。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加强学校实验室危险物品和实验器材的管理,建立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严守操作规程,严防事故发生,特别要防止危险物品传出实验室、药品室。
公共卫生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食堂、饮食店从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严禁无健康证和持过期健康证,以及有传染病的人员从事上述职业。
第三十三条学校食堂应有卫生许可证,不销售生食,学校所销售的熟制食品,必须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合格证三证齐全,且必须在安全保质期内,严禁学校销售“三无”产品和过期食品。
第三十四条学校食堂采购货物实行准入制度,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校园,同时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手续,谁经手,谁签字,谁负责。
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添置必要的消毒设备,确保师生餐具经常消毒;
学校食堂要添置必要的纱门、纱窗、纱罩,严防污染源的交叉传播;
设立相应的冲洗场所,尽量减少蔬菜的残留毒素。
学校应采取措施,避免在灭蚊、灭鼠、灭蟑过程中的药物污染食品。
第三十六条学校食堂采购人员,应加强安全营养知识的学习,注重营养搭配,合理采购食品,避免有关食物共食的危害。
食堂加工人员,应钻研加工技术,克服加工过程产生不安全因素。
第三十七条教室、宿舍应保持洁净,通风,空气清新,定期进行消毒。
要密切关注发病师生个体,严防流行性疾病暴发等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做好饮用水源的管理,确保水源50米内无污染源,确保师生饮水卫生。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做好学校水井和食堂的管理,要有专人负责看管,并及时上锁,严防违法犯罪人员投毒破坏,制造食物中毒事件。
学校周边环境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加强与公安、文化、工商、城管等部门的联系,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及当地政府、社区开展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建立治安排查整治台帐;
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以便有效开展集中整治行动。
第四十一条加强学校周边治安防控体系的建立,学校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工会、学生会、青年志愿者、退休人员的作用,争取各乡镇、街道、村(社区)、治保会、调委会等力量,不断健全校内外治安防控体系。
日常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坚持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做到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认真研究安全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当做好安全档案的管理工作。
切实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妥善保管好会议记录、活动记录、检查记录、隐患排查台帐及有关文件等各项工作档案资料。
第四十四条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处置预案,配备应急求援设施、装备,并开展演练,加强应急管理,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危害。
第四十五条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维护保养安全设施设备。
向广大师生告知危害因素、危险状况,在安全隐患部位及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
坚持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排查、整改月报告制度,每月25日前,各校要将月排查、整改情况报县教育局安全管理股。
学校对查出来的各类安全隐患要进行登记,建立台帐,并制定隐患和不稳定因素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时间,严格落实“五个一”工作制度(即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及时进行整改。
如有重大安全隐患不能解决或整改有困难的要向县教育局有关职能科室或当地政府报告。
第四十六条学校不得聘请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商业性活动。
学校要依法为教职工(特种工种人员)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和购买校方责任保险。
学校教职工不得有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四十七条妥善处置学生伤亡事故。
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置条例》、《西丰县教育系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对校内发生的学生意外伤亡事故及时救助,进行妥善处置,并及时填写《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报告书》报县教育局安全管理股。
第四十八条及时掌握情报信息,健全监控体系,加强师生反邪教警示教育、国家安全知识教育和毒品预防专题教育,依法严防“法轮功”、“门徒会”等邪教组织对校园的破坏活动,防止涉黄、涉毒、涉赌等犯罪行为对学校的侵害。
第四十九条做好涉密文件的安全管理,加强对文印和校园局域网的管理,存放内部文件和资料的计算机上网必须配置上网安全隔离设备。
第五十条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的关注和照顾。
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五十一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要慎重选择地点,派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考察;
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确保师生安全,严防群死群伤等恶性事故发生。
未经审批,严禁学校擅自租用社会车辆大规模组织学生外出活动。
第五十二条应做好对特护期的安全管理工作。
寒假、暑假、法定节假日以及中央省市重大政治民主活动(如“两会”)期间必须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的值班制度,建立专人护校、守校机制,确保特护期的稳定。
在汛期各学校必须加强对校舍等设施的重点排查整改,并加强师生防汛教育,严防溺水事件发生。
第五十三条应做好春、秋两季开学安全管理工作。
要全面排查公共卫生隐患,严防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对食堂、教室、学生宿舍、水井等重点部位进行全面的清理和消毒,未经严格的卫生检查及学校负责人批准,不得仓促投入使用。
第五十四条在课间及午间、晚间等静校时段要安排人员值班,并进行安全巡查,实行点名和查寝制度,严防学生擅自攀爬围墙外出,特别是夏天午休时要严防学生擅自离校,下河游泳。
第五十五条要切实做好不稳定因素排查处置工作,将各类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发生矛盾纠纷时应及做好调解工作。
第五十六条小学低年级、幼儿园应当建立学生、幼儿上、下学按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滞留学校的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严防绑架、冒领等犯罪事件发生。
安全教育
第五十七条各学校要精心组织“安全教育月”(6月)、“法纪教育月”(12月)、“全国中小学安全教育日”(3月份最后一周星期一)及“5·
12”“11·
9”消防日(11月份)等系列宣传教育活动。
第五十八条要严格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及《中小学生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规定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将交通、消防等安全教育纳入课堂教学内容,落实安全教育进教材、进课堂的要求。
结合所在学校地区自然环境常见灾害和安全事故的高发事件,组织中小学生对洪水、泥石流、地震、坍塌等突发自然灾害基本知识学习;
教育学生假期外出和上学、放学途中注意安全,遵守交通规则,掌握交通等安全常识,防止交通、溺水等意外事故发生;
组织开展以“防火灾、防踩踏、防中毒、防劫持、防勒索、防爆炸”为内容的公共安全教育,每学期第二周周五为全县中小学生安全逃生疏散训练日,举办预防突发事故演练活动,提高学生的公共安全防控意识和能力。
第五十九条要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要求,落实学校健康教育课程计划,根据不同季节学校疾病预防的重点,开展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按照不同年龄开设相应心理卫生和心理健康课程或讲座,提高学生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十条要与公安消防、交通、治安以及卫生等部门建立密切的联系,聘请有关人员担任校外辅导员,根据学生特点系统协调承担公共安全教育的内容,同时应通过家长会等多种形式对家长宣传安全知识,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共同预防安全事故的机制。
第四章考核评价
第六十一条按照层级管理原则,各学校与教育局签订年度安全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安全管理人员与校长签订年度安全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纳入年度学校工作考核,实行扣分和奖分的办法进行考核。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况的实行“一票否决”,单位年度内不评优评先,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和分管领导不评优评先,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发生校舍倒塌、火灾及因学校管理不善,措施不力而出现重大责任事故,造成3人以上重伤或1人以上死亡或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
(二)发生重大食物中毒的;
(三)出现影响恶劣的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
(四)发生教职工对学生进行性侵害的;
第六十三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予以扣分。
(一)未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机构的扣4分;
不按规定时间向县教育局报送安全工作有关材料的扣1分,未报的扣2分;
学校未层层签订安全工作责任状的扣2分;
未制订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的扣1分;
未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扣2分;
未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的扣4分,未进行演练的扣2分;
参加相关安全工作会议应到人员缺席的扣2分,迟到、早退的扣1分。
(二)出现安全责任事故,视情节每例扣5—30分;
发生刑事案件和涉黄、涉毒等治安案件,受到公安机关处理的,视情节每例扣5—30分;
发生群体性闹事或械斗的,视情节每例扣5—30分;
发生公共卫生事件,视情节每例扣5—30分;
发生重大失窃案件的,每例扣5—20分。
以上情形符合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予以“一票否决”。
(四)特护期未实行领导带班24小时值班制度或值班制度落实不到位,每例扣2—5分;
汛期等时节未采取特别防护措施的扣2—5分;
门卫室建设不到位,安全保卫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扣2—10分。
(五)未按要求开展安全教育、法纪教育、反邪教警示教育、国安知识教育、毒品预防专题教育等,视情节每例扣5—20分。
(六)情报信息不畅,未及时上报有关信息的每例扣2--5分,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缓报、瞒报、未报的,视情节每例扣5—20分。
(七)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月排查制度不落实及未建立工作台帐,每缺报一月扣5分。
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或未整改的,每例扣5—20分。
(八)未对聘请的保安、门卫及工友进行定期考核或因管理不力,导致出现违纪违规行为,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视情况每例扣5—10分。
(九)发生安全事故,学校未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共同做好救援和调查处理的扣5--20分。
(十)出现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酌情扣分。
第六十四条学校有以下行为的予以奖分:
(一)创建“平安校园”有突出成绩的奖5—15分。
(二)安全工作抓得扎实或某项工作有特色、有成效的奖5—10分。
(三)其他认定可以奖分的项目酌情奖分。
第六十五条县教育局对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情况由教育局安全管理股汇总,予以公布,年终纳入各单位的年度考核之中,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为先进单位,80—89分的为达标单位,70—79分的为重点管理单位,70分以下的予以“一票否决”。
第六十六条县教育局不定期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发现安全隐患,将当场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学校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向县教育局安全管理股书面汇报整改情况。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六十七条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对因学校领导不重视、责任不到位、防范制度不落实,导致学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到位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局对学校负责人和相关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六十九条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造成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县教育局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指重伤3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学校主办或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及由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学校师生集体食物中毒事故的,依照卫生部、教育部《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十一条学校违反《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中有关规定的,学校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县教育局还将按有关程序对直接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主要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学校及其他社会力量办学机构。
第七十三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丰县教育局
2009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