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编制方案征选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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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下列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
1、大城市居住区用地规模在15公顷以上,中心区、重要街区用地规模在10公顷的。
中小城市居住区用地规模在10公顷以上,中心区、重要街区用地规模5公顷以上的;
2、城市广场用地规模在2公顷以上的;
3、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其他重要区域内道路;
4、城市主要出入口、重点景观区。
(五)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专项规划。
第四条规划编制方案的征选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择优选定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征选的项目,其征选活动不受地域、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下一级规划编制征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监察机关或者派驻机构,对规划编制征选活动实施监督。
第七条负有组织编制城市规划职责的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城市规划编制方案的征选人;
响应征选,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的规划编制单位,为城市规划编制方案的参选人。
第八条规划编制方案征选采取公开征选、邀请征选和竞争性谈判征选三种方式。
公开征选,是指征选人以征选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参选人征选。
邀请征选,是指征选人以征选邀请书的方式邀请3个以上特定的参选人征选。
竞争性谈判征选,是指征选人以谈判方式,确定2个以上参选人征选。
第九条公开征选应当成为规划编制方案的主要征选方式。
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邀请征选方式:
(一)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的;
(二)采用公开征选方式的费用占规划编制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征选方式:
(一)公开征选后没有参选人或者没有合格参选方案或者重新征选未能成立的;
(二)具有特殊性和保密要求的。
第十二条征选人具有编制征选文件和组织方案征选评选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征选事宜;
不具备该能力的,应当委托规划技术咨询服务单位代为办理征选事宜。
第十三条公开征选的征选公告应当在自治区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公众网站上发布。
第十四条采用公开征选方式的,征选人可以根据项目要求对潜在参选人业绩、信誉、主要设计人员执业资格等进行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报名的潜在投标人达到7家以上;
(二)预审条件在征选公告发布时已经载明;
(三)未超出国家规定设定审查条件,未以地域、部门等对潜在参选人实行歧视待遇;
(四)未与潜在参选人就征选项目方案、编制周期、编制收费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以此作为资格预审条件。
第十五条资格预审后符合预审条件的潜在参选人数量较多的,征选人可以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确定参选人,但保留的参选人数不得少于5个。
第十六条经资格预审不符预审条件的,征选人应当将预审结果书面告知潜在参选人,并说明主要理由和事实。
潜在参选人对预审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向征选人所在单位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行政法律救济。
第十七条采用邀请方式征选的,征选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与潜在参选人就征选项目方案、编制周期、编制收费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以此作为发出征选邀请书的条件;
(二)在征选邀请书中应当明确向未入选的参选人支付方案编制补偿费的总额、分配比例和支付方式。
第十八条规划编制方案征选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制定规划编制方案征选文件。
征选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规划编制指导思想、原则、设计条件,与规划项目相关地域、专业现状情况,对规划编制成果的深度要求;
(二)对参选人资格要求,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条件和程序;
(三)参选方案的评审方法和标准;
(四)中选方案设计费和未中选方案补偿费支付标准、方法;
(五)签订方案编制设计合同的主要条款和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十九条征选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出售征选文件。
实行资格预审的,征选人不得在资格预审前向潜在参选人出售征选文件、收取参选保证金。
第二十条征选人可以组织潜在参选人踏勘项目场地、对征选文件进行澄清、答疑,或者进行修改、补充,修改、补充的内容为征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征选人应当合理确定参选人编制参选文件所需时间,一般项目不少于40日、复杂项目不少于60日;
征选人对已发出的征选文件进行修改、补充的,应当书面通知所有征选文件的收受人,通知送达时间距提交参选文件截止时间不足20日的,应当予以顺延。
第二十二条参选方案响应征选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达到国家规划编制设计标准规定深度的,征选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未中标的参选人支付方案设计补偿费:
(一)公开征选的,由征选人确定支付方案补偿费的名额限制、比例数额,并在征选公告中载明。
支付方案补偿费的总额不应低于方案设计费收取标准的60%;
(二)邀请征选的,由征选人确定支付方案设计补偿费的比例数额,并在征选邀请书中载明。
支付方案设计补偿费的总额不应低于方案设计费收取标准的80%。
征选人向未中选人支付方案设计补偿费的,不应减少向中选人支付方案设计费。
第二十三条参选人应当取得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规划编制征选方案参选。
第二十四条参选人应当按照征选文件的要求编制参选文件,参选文件应当对征选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参选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二十五条参选人应当在提交参选文件截止日期前,将参选文件密封送达征选地点。
参选人可以在提交参选文件截止日期前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提交的参选文件,修改、补充的内容为参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征选人收到参选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第二十六条两个以上参选人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参选人的身份参加征选。
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编制征选项目规划方案的资质等级。
组成联合体参选的,应当签订联合参选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联合参选协议应当提交给征选人。
联合体中选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征选人签订规划编制合同,并向征选人承担连带责任。
征选人不得强制参选人组成联合体,不得限制参选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七条参选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与征选人或者其他参选人串通竞选,排挤其他参选人公平竞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二)不得违反政府指导价标准收取规划编制费;
(三)不得以他人名义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选;
(四)不得转让中选项目。
第二十八条征选人应当在征选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所有参选人开封参选文件。
规划编制方案征选开封、评审等活动,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方案评选由征选人依法组织的评选委员会负责。
评选委员会由征选人的代表和有关城市规划、建筑设计、道路交通、市政园林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与参选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评选。
第三十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区规划编制方案评选专家名册,并按照地、州、市建立专家名册分册。
征选人根据项目需要在专家名册、分册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特殊项目可以由征选人直接确定评选专家。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设市城市重要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自治区专家名册中抽取专家,根据需要也可以邀请国家和外省区的专家进入评选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进入自治区规划编制方案评选专家名册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城市规划相关工作满8年;
(二)取得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或者高级职称;
(三)在当地同业人员中有较高水平;
(四)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
第三十二条自治区规划编制方案评选专家名册通过下列方式产生:
(一)县级以上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编制单位,有关协会、学会、科研院校等推荐;
(二)取得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人员自荐。
第三十三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专家名册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纪律教育。
对不胜任评选工作或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暂停或者取消评选专家资格。
第三十四条评选委员会成员应当研究、掌握征选文件的以下内容:
(一)征选的目标;
(二)征选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征选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四)征选文件规定的评选标准、评选方法和在评选过程中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选委员会应当暂停评选,报监督机构依法处理:
(一)评选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特定参选人,或者妨碍、限制参选人平等竞争内容的;
(二)征选人干预评选委员会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评选职责的。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废止参选文件:
(一)参选文件没有参选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参选单位公章的;
(二)参选人名称、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符,涉嫌以他人名义参选的;
(三)组成联合体参选未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的联合参选协议,或者联合体一方以自己名义对同一项目另行提交参选方案的;
(四)参选人之间或者参选人与征选人串通竞选的;
(五)以行贿手段谋取中选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竞选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评选委员会应当按照征选文件确定的评选标准和方法,对参选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通过量化打分,向征选人提出书面评选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选候选人。
征选人可以在候选人中确定中选人,也可以授权评选委员会直接确定中选人。
评选委员会经评审认定所有参选文件都不符合征选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参选。
第三十八条规划编制方案评选采用综合评价法,中选人的参选方案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征选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禁止以最低规划编制收费作为方案中选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评选委员会废止参选文件形不成有效竞争的,或者否决所有参选文件的,征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进行征选。
第四十条采用公开征选方式的,征选人在发出中选通知书前,应当将评选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征选人拟确定的中选人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一报刊、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
第四十一条中选人确定后,征选人应当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并同时将中选结果通知所有未中选的参选人。
中选通知书对征选人和中选人具有法律效力,改变中选结果、放弃中选项目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征选人与中选人应当自发出中选通知书30日内,按照征选文件和中选人的参选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征选人与中选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三条中选方案修改采用其它方案部分内容的,应当争得其他方案人的同意,并向其支付相应费用。
第四十四条提倡规划编制方案征选实行履约担保。
征选人可以要求中选人提供履约担保。
征选人要求中选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担保的方式、数额必须在征选公告或者征选邀请书中载明;
(二)以同样的方式、数额向中选人提供规划编制费支付担保。
征选人不得向参选人提出参选担保。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未规定事项,参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