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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电气质量控制资料Word格式.docx

5)对成套灯具的绝缘电阻、内部接线等性能和开关、插座的绝缘电阻、电气和机械性能应进行现场抽样检测;

6)对电线、电缆的绝缘层厚度和圆形线芯的直径应进行现场抽样检测;

7)电气设备(如柜、屏、箱、盘)内的电气原元件、仪表等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无损坏、丢失;

随带的附件、备件和备品应齐全;

8)外观质量检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303的有关规定。

(5)依法定程序批准进入市场的新电气设备、材料,在进场时或安装前的检查,除符合本规程2(4)的规定外,尚应提供安装、使用、维修和试验要求等技术文件。

(6)进口电气设备、材料进场时或安装前的检查,除符合本规程2(4)的规定外,尚应提供商检证明和中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性能检测报告以及中文的安装、使用、维修和试验要求等技术文件。

(7)电气设备、材料应检查合格,并经专业监理人员(建设单位专业人员)检查认可签证后,才能用于工程;

检查发现问题应有记录和处理意见,并应有处理结论;

不合格的严禁用于工程,专业监理人员应督促施工单位对不合格的电气设备、材料的进行处理或退场。

(8)对电气设备、材料技术性能有怀疑时,可解体检验或按批抽样送有资质的试验室检测,试验室应出具检测报告,确认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303和产品技术标准规定,才能用于工程。

(9)工程使用的电气设备、材料,应由施工单位负责提供。

若确需由建设单位订货、供货,其所提供的电气设备、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现行国家标准GB50303和产品技术标准规定,并提供产品合格文件和有关的技术质量保证文件。

施工单位应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电气设备、材料进行检验,合格的才能用于工程。

(10)同型号规格的材料应有计划地分批采购,且宜为同一生产厂家的产品。

同型号规格的材料不同批采购的或不同生产厂家的产品,每批或每一生产厂家的产品均应提供一份合格证。

(11)电气设备、主要材料合格证应分类整理汇总,逐一编号,不得遗漏,并填写设备、材料合格证汇总表,见质控(安)表4.2.2-3。

Ⅱ核查办法

(1)核查电气设备、主要材料是否有合格证。

(2)核查合格证中各项性能是否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产品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

(3)核查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电气产品,是否有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有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4)核查应采用阻燃产品的电工产品是否为阻燃型产品。

(5)核查电气设备、材料是否有在进场时或安装前进行检查,记录是否完整,有质量缺陷时是否有处理意见和结论。

(6)对照施工图和设计变更文件,核查实际使用的电气设备、材料的型号、规格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7)核查合格证或其复印件是否真实。

Ⅲ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电气设备、主要材料在进场时或安装前未作检查。

(2)用于工程的电气设备、材料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的有关产品技术标准。

(3)用于工程的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电气产品,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或没有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4)应采用阻燃产品的电工产品未采用阻燃型产品。

(5)合格证或其复印件不真实。

3设备调试记录

(1)电气设备调试记录应包括高低压配电装置、电力变压器、发电机组、备用和不间断电源设备、电气动力设备和低压电器等电气设备的试验调整报告、交接试验报告和电气设备(系统)试运行记录等。

(2)高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及继电保护系统的试验调整和交接试验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以下简称GB50150〕的规定,并出具试验调整、交接试验报告。

(3)低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的试验调整和交接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303规定,并出具试验调整和交接试验报告。

(4)发电机交接试验包括静态试验和运转试验,其试验部位、试验内容和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设备技术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GB50303规定,并填写试验调整和交接试验报告,并经有关人员签证齐全。

发电机交接试验报告见质控(电)表3-1。

(5)现场单独安装的低压电器交接试验内容、试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303规定,并填写试验调整、交接试验报告,并经有关人员签证齐全。

低压电器交接试验报告见质控(电)表3-2。

(6)高低压变配电装置试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试运行应在试运行前有关的电气试验调整、交接试验项目完成,并出具合格试验调整、交接试验报告,以及施工单位编制出书面试运行方案或作业指导书,明确试运行程序后,方可进行;

2)二次回路应在绝缘电阻测试合格后,方可接通控制电源和操作电源,模拟试验二次回路的控制、联锁、保护和信号等动作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且灵敏可靠、正确无误。

若有不正常,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并做好记录;

3)试运行过程应严格按照设备技术文件和试运行方案中的程序和步骤认真操作,做好各项调试,测量记录各项运行数据,检查各部位有无异常情况;

4)试运行过程若出现质量事故,必须查明事故原因,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5)填写试运行记录,见质控(电)表3-3,并经有关人员签证齐全。

(7)发电机组试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发电机组空载试运行应在静态试验、随机配电盘控制柜接线检查合格后进行;

2)负荷试运行应在调试和空载试运行合格后进行;

4)按设计的自备电源使用分配预案进行预定负荷试验,机组连续运行12h,无机械、电气等故障和无漏油、漏水、漏气等缺陷,试运行合格,才能投入使用;

5)发电机馈电线路连接后,两端的相序应与原供电系统的相序一致;

6)试运行过程若出现质量事故,必须立即停车,查明事故原因,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7)填写试运行记录,见质控(电)表3-3,并经有关人员签证齐全。

(8)低压电气动力设备试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试运行前,相关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50303的规定交接试验合格;

2)电气设备的控制回路模拟动作试验合格,盘车和手动操作,电气部分与机械部分的转动或动作协调一致;

3)试运行时,成套配电(控制)柜、台、箱、盘的运行电压、电流应正常,各种仪表指示应正常;

4)交流电动机试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a.电动机试运行应在绝缘电阻测试合格后进行;

b.试运行前,应通过试通电检查电动机的转向和机械转动有无异常现象;

c.可空载试运行的电动机,连续试运行时间一般为2h,其空载电流、电压、机身与轴承的温升和温度等应符合要求;

d.电动机在空载状态下可启动次数及间隔时间应符合产品技术条件的要求;

无要求时,连续启动2次的时间间隔不应小于5min,再次启动应在电动机冷却至常温下后进行;

5)做好试运行过程的电流、电压、温度、运行时间等有关数据的测量及运行情况记录,填写电气设备试运行记录,见质控(电)表3-3,并经有关人员签证齐全。

(9)高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及继电保护系统、低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的电气试验调整报告、交接试验报告表格的内容、表式应符合规范和设备(系统)的产品说明书规定的试验调整项目、内容、试验标准及填写试验数据和结论等的要求。

(10)高压配电装置、电力变压器的电气调试、交接试验工作应由有资质的调试单位进行,并出具电气试验调整、交接试验报告。

电气调试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11)电气试验调整、交接试验以及电气设备(系统)试运行时,专业监理人员(建设单位专业人员)应在现场进行检查,并签证确认。

(12)电气调试用的各类计量器具应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13)专业施工单位或调试单位调试的有关电气试验调整报告、交接试验报告及试运行记录等质量控制资料,应经专业施工单位或调试单位整理、核实、签章后归档,与建筑电气分部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汇总在一起,以保证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完整性。

(1)核查各项电气试验调整、交接试验的项目、内容、方法和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2)核查高低压配电装置、电力变压器、发电机组、电气动力设备等试运行记录是否完整,试运行情况是否正常,各项运行数据、文字记载和试运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3)核查在电气试验调整、交接试验及试运行过程出现安装质量问题或设备缺陷时,是否有处理,处理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4)核查各项报告、记录是否真实,签证是否齐全。

(1)未按要求进行电气试验调整、交接试验和试运行,项目不齐全,内容不完整。

(2)未进行电气照明系统通电测试。

(3)各项报告、记录是否真实,签证不齐全。

4接地、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1)接地电阻测试记录应包括避雷接地、工作接地、设备及系统的保护接地、重复接地等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2)接地电阻采用接地电阻测试仪测试,且应在天气晴朗、土壤干燥的环境条件下进行。

(3)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测试应在接地体施工完成及时测试合格;

避雷接闪器安装完成,整个防雷接地系统连成回路后,应对防雷接地系统进行测试。

(4)接地电阻测试应按设计要求对避雷接地、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重复接地等接地电阻分别逐点测试。

(5)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发现接地电阻值大于设计值时,必须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重新测试,直至符合设计值为止。

(6)接地电阻测试后应及时填写接地电阻测试记录,附上必要的平面示意图和文字说明,见质控(电)表4-1,并经有关人员签证齐全。

(7)接地电阻测试记录中的接地装置名称、类别、测点部位等应与施工图一致,测试项目应齐全。

(8)绝缘电阻测试记录应包括电气设备、低压电器、照明器具、电线电缆等绝缘电阻的测试记录。

(9)绝缘电阻采用兆欧表测试,测试应在天气良好,且被试物及兆欧表周围的温度不低于5℃、空气相对湿度不高于80%的环境条件下进行。

(10)电气设备、低压电器、照明器具、电线电缆等绝缘电阻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303规定。

若发现绝缘电阻值小于规定值时,必须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重新测试,直至符合规定值为止。

(11)绝缘电阻测试后应及时填写绝缘电阻测试记录,见质控(电)表4-2或质控(电)表4-3,并经有关人员签证齐全。

(12)绝缘电阻测试记录中的设备名称、线路名称、回路编号、设备位号等应与施工图一致,测试项目应齐全。

(13)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测试时,专业监理人员(建设单位专业人员)应在现场进行检查签证确认。

(14)测试接地电阻、绝缘电阻的仪表必须有检定证书,并在其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1)核查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测试项目和内容是否齐全,测试方法是否正确。

(2)核查接地电阻值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若接地电阻值大于设计值时,是否有处理,并重新测试,复测值是否符合要求。

(3)核查接地电阻测试记录中的接地装置名称、类别、测点部位是否与施工图一致。

(4)核查绝缘电阻值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303规定。

若绝缘电阻值不符合规定值时,是否有处理,并重新测试,复测值是否符合要求。

(5)核查绝缘电阻测试记录中的设备名称、线路名称、回路编号、设备位号是否与施工图一致。

(6)核查测试记录是否真实,签证是否齐全。

(7)核查测试仪表是否有检定证书,并在其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1)无接地电阻测试记录或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2)接地电阻实测值不符合设计要求或绝缘电阻实测值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且未进行处理及复测。

(3)测试项目不齐全,数据不真实,签证不齐全。

(4)测试用的仪表无检定证书或测试时已超过其检定有效期。

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电气安装工程的隐蔽工程是指电气专业的某一道施工工序将被本专业下一道施工工序或其它专业的某一道施工工序所掩盖而正常情况下不能再检查的工程项目。

(2)电气隐蔽工程的主要检查内容:

1)品种、规格、数量;

2)部位、位置、标高、坐标;

3)质量标准要求;

4)安装工艺质量状况。

(3)施工单位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做好电气安装工程的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3,必要时应附图,并经专业监理人员(建设单位专业人员)检查符合要求,明确可予隐蔽的意见,签证确认后方可隐蔽。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内容填写应清楚、具体、完整,结论应准确,有关人员签证应齐全。

按本规程4.2.4的规定执行。

6施工记录

按本规程4.2.8的规定执行。

7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建筑电气分部工程包括下列子分部工程:

变配电室、供电干线、电气动力、电气照明安装、备用和不间断电源安装、防雷及接地安装。

(2)各子分部工程由下列分项工程组成:

1)变配电室:

变压器、箱式变电所安装,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安装,裸母线、封闭母线、插接式母线安装,电缆沟内和电缆竖井内电缆敷设,电缆头制作、接线和线路绝缘测试,接地装置安装,避雷引下线和变配电室接地干线敷设。

2)供电干线:

裸母线、封闭母线、插接式母线安装,电缆桥架安装和桥架内电缆敷设,电缆沟内和电缆竖井内电缆敷设,电线导管、电缆导管和线槽敷设,电线、电缆穿管和线槽敷线,电缆头制作、接线和线路绝缘测试。

3)电气动力:

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安装,低压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检查接线,低压电气动力设备试验和试运行,电缆桥架安装和桥架内电缆敷设,电线导管、电缆导管和线槽敷设,电线、电缆穿管和线槽敷线,电缆头制作、接线和线路绝缘测试,开关、插座、风扇安装。

4)电气照明安装:

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安装,电线导管、电缆导管和线槽敷设,电线、电缆穿管和线槽敷线,槽板配线,钢索配线,电缆头制作、接线和线路绝缘测试,普通灯具安装,专用灯具安装,建筑物景观照明灯、航空障碍标志灯和庭院灯安装,开关、插座、风扇安装,建筑物照明通电试运行。

5)备用和不间断电源安装:

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安装,柴油发电机组安装,不间断电源安装,裸母线、封闭母线、插接式母线安装,电线导管、电缆导管和线槽敷设,电线、电缆穿管和线槽敷线,电缆头制作、接线和线路绝缘测试,接地装置安装。

6)防雷及接地安装:

接地装置安装,避雷引下线和变配电室接地干线敷设,建筑物等电位联结,接闪器安装。

(3)检验批、分项工程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以下简称GB50300〕、GB50303的规定及工程实际情况。

分项工程可划分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由施工单位项目质量检查员填写,并填写检查评定结果。

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填写验收结论。

(5)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按质控表4.1.9-1填写。

(6)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按质控(电)表7-1~6填写。

(7)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按质控(电)表7-7(或质控表4.1.9-36)填写,记录由施工单位填写,验收结论由监理(建设)单位填写,综合验收结论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商定,建设单位填写,填写内容应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及总体质量作出评价。

按本规程4.2.9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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