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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育法律体系:
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教育根本法、教育基本法、教育主体法、教育行为/活动法、教育行政法)32
4.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
道德与法律一样都是属于社会调整体系的范畴,他们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
社会主义道德与教育法具有密切的关系;
1,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育的重要内容。
2,社会主义道德的原则和规范贯彻于教育立法之中,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
3,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得以实现的伦理道德基础。
4,教育法的顺利运行和高效实现,对于社会主义道德目标的实现、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5
5.教育法与政策:
1,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就是我国教育法的精神内核和灵魂,对教育法具有指导作用。
2,教育法是党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3,具体的教育政策应当符合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的要求。
36
第三章教育基本法
1.《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39
2.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思想道德教育原则;
2,继承和宏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优秀成果相结合的原则;
3,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5,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6,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
7,教育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的原则。
40
3.学制(学校教育制度):
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衔接关系的制度(学前教育[小学前]、初等教育[义务教育]、中等教育[高/中专]、高等教育[高中以后])44
4.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由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受教育者进行的知识水平和能力测试的一种制度。
45
5.学业证书是用人单位衡量持有者的知识水平和能力的依据,我国现行的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46
6.我国的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
学位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11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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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我国在教育投入上实行由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个人分担教育投入责任的体制。
教育法对教育投入规定了“两个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和“三个增长”[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教师工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53
8.法律责任:
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它以违法行为为前提,要求行为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是国家依据法律标准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的否定性评价。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核心构成要素]、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57
第四章教师法
1.教师:
履行教育教学责任,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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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师法》的立法宗旨: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品德修养和业务修养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64
3.教师权利与义务的特点:
1,教师的权利,往往也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
2,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相对性特征;
3,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具有转换性特征,教师行使权利过度,可能会带来相应的义务;
4,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同时发生的,教师在取得权利的同时,也就承担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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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教师资格的限制和丧失: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受到法律限制禁止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撤消其教师资格,自撤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75
5.教师职务制度:
小学:
小学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师;
中学:
中学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师;
中专:
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
实习课教师:
高级、一级、二级、三级实习指导老师;
高校:
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76
6.教师聘任制度包括招聘、续聘、解聘、辞聘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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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违反教师法民事法律责任包括: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训诫、具结悔过等。
87
第五章高等教育法
1.高等教育法立法宗旨: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92
2.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
1,高等教育事业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2,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发展高等教育事业的原则;
3,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原则;
4,对少数民族的高等教育实行帮扶的原则;
5,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权利的原则;
6,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的原则;
7,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的原则;
8,鼓励高等学校与社会、高等学校之间在国内外的协作交流和合作活动的原则。
93
3.我国高等教育的方针: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98
4.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99
5.高等学校设立的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105
6.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表现在1,招生权;
2,专业设置权;
3,教学自主权;
4,科研与服务自主权;
5,海外交流自主权;
6,内部人事管理的自主权;
7,财产管理自主权109
7.1989年至今主要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集体决策,个人负责。
112
8.高等学校的教师权利:
1,享有必须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的权利;
2,参加培训,提高业务素质的权利;
3,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权利;
4,接受公正考核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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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
1,必须是中国的公民;
2,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
3,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4,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5,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
6,获得相关部门的认定合格117
10.高等学校教师聘任按照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
聘任合同有定期聘任合同、无定期聘任合同、阶段性合同三种类型。
118
11.高等学校学生的处分:
纪律处分种类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看书123-124,了解处分的条件和程序
12.高等学校教师违反高等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3,弄虚作假的行为,由所在高校、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134
第六章职业教育法
1.职业教育:
国家为实现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通过开办或允许开办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学校和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训练,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素质,增加劳动者的就业渠道,为社会输送大量专业型、技术型和应用型人才的一种教育活动。
138
2.职业教育法立法宗旨: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139
3.建立职业教育体系的原则:
1,实施有计划、有重点的教育分流的原则;
2,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的原则;
3,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互相沟通、协调发展的原则142
4.职业培训是以就业、转业或提高职业技能水平为目的的非学历职业教育活动。
包括:
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其他职业性培训146
5.职业教育实施的原则:
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原则;
2,实行产教结合的原则;
3,建立终身学习体系的原则;
4,重视农业、科技和职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发展的原则148
第七章义务教育法
1.义务教育是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对一定年龄儿童实施的某种程度的学校教育。
我国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具有四个基本特征:
强制性、全面性、权利性、公共性。
159
2.义务教育法是国家为了强制推行义务教育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以国家、社会、家庭、个人在实施义务教育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163
3.义务教育法立法依据:
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165
4.义务教育法修改的主要内容(2006年9月1日实施):
教育经费投入、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学校安全、违反该法责任。
200
第八章民办教育法
1.民办教育法立法宗旨: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203
2.民办教育事业的性质: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205-206
3.民办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原则;
2,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相应主体平等原则;
3,鼓励保护原则;
4,民办教育规范有序发展原则207
4.民办学校合理回报211
第九章教育权的法律救济
1.教育侵权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直接或间接剥夺其他主体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特征:
违法前提的特殊性、违法主体的多样性、违法性质的双重性、救济方式的综合性。
222
2.法律救济的基本含义:
1,为权利受到损害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上的补偿,使受害者的权利得到恢复和补救;
2,通过救济受害者,使被扭曲、破坏了的社会关系得到矫正和恢复,从而使个别的法律主体仍然可以在恢复正常的法律关系中正当地享有权利。
223
3.教育权法律救济:
当学校、公民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受到行政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当行为的侵害时,由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矫正、恢复或补救,使之能正当享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活动223
4.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
1,事后救济的原则(教育权法律救济行为均发生于教育实体法所赋予的权利遭到侵害之后);
2,救济主体法定的原则(有权进行法律救济的国家机关要由法律明文规定,不是任何国家机关随心所欲就可以实施教育权的法律救济行为);
3,正当程序原则(法定的国家机关在进行教育权的法律救济,矫正和分配社会正义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
225
5.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体制主要是由以下各项制度构成的:
教师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
227
6.教育申诉制度:
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影响其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依法行使申诉权,向法定的国家机关声明不服、申诉理由、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
特点:
1,由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两部分组成;
2,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
3,是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
4,是一项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228
7.申诉书的内容包括:
1,申诉主体的姓名、职业、住址等;
2,被申诉主体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3,申诉要求;
4,申诉理由;
5,附项231
8.教师申诉的制度的管辖具体分为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
232
9.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即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决的活动及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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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及时性原则;
3,准确性原则;
4,便民性原则。
235
11.复议管辖分为上级管辖、本级管辖、特殊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等。
238
12.行政复议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受理、审理、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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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1,诉讼前提的特殊性;
2,诉讼被告的恒定性;
3,诉讼主体的多元性;
4,程序启动的被动性;
5,审理对象的限制性;
6,举证责任的倒置性。
242
14.行政诉讼法的特殊原则:
1,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2,起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243
15.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诉讼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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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行政诉讼程序包括:
案件的起诉与受理、法院审理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
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