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区日常土地勘测定界成果接收业务规程0601Word文档格式.docx
《杭州市区日常土地勘测定界成果接收业务规程0601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杭州市区日常土地勘测定界成果接收业务规程0601Word文档格式.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二)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储备项目为用地规划意见,下同)或项目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
(三)土地测绘委托协议书或政府储备项目测绘联系单;
(四)杭州市区土地测绘项目工作衔接申请表;
(五)电子光盘(包括电子坐标、项目信息等内容,txt和xml格式文件)。
第七条测绘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完成勘测定界项目测绘工作,申请勘测定界受理时,应审查申请人提供的以下资料:
(一)已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已办理建设项目立项文件或杭州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储备和做地计划;
(三)已办理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或规划意见);
(四)勘测定界成果资料(征地项目还须提供报批版数据);
(五)土地利用规划局部图、土地登记信息表等调查表;
(六)涉及集体土地的,须经相关集体经济组织在测绘成果中的面积计算表及权属确认图等上盖章确认。
并且由被征地村所在辖区国土分局在测绘成果中的面积计算表及勘测定界图上盖章确认。
第八条勘测定界测绘成果资料存在下列情况的,不予受理:
(一)提供资料不齐全的;
(二)勘测定界成果所涉土地不属于本辖区范围内,或勘测定界项目部分土地涉及萧山、余杭、富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之江旅游度假区辖区内的土地,但未经所在地国土分局审核而直接向市国土局申请受理的;
(三)勘测定界项目退件后,未在退件表上盖章确认的;
(四)勘测定界项目的立项文件、用地预审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意见)等依据失效的;
(五)项目名称与立项文件、用地预审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不一致的;
(六)成果的电子扫描件与纸质件不一致的或不具备电子签章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内业核查
第九条勘测定界成果资料受理后,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提供的成果资料内容是否齐全;
(二)项目所在位置、四至、面积等基本属性是否与立项及规划文件一致;
(三)项目界线是否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意见)、规划条件相符;
(四)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是否合理;
(五)土地性质、权属情况是否有合理依据;
(六)数据统计是否正确。
第十条核查勘测定界成果资料内容,主要查看以下事项是否齐全:
(一)项目位置示意图;
(二)成果目录;
(三)勘测定界技术总结;
(四)勘测定界技术报告、数据总表、数据分表;
(五)勘测定界面积计算表(杭州坐标系);
(六)土地分类图斑一览表;
(七)土地分类示意图、勘测定界图、权属确认图;
(八)土地勘测施测纪要、控制测量略图、实地踏勘表;
(九)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或规划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等作业依据的复印件;
(十)土地利用规划局部图、土地登记信息表等调查表;
(十一)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如土地证、建设用地呈报及批准文件等的复印件及相应的电子数据);
(十二)项目现场照片;
(十三)质量检查意见书。
(十四)征地项目的成果,须增加报批版资料。
报批版勘测定界资料中的面积计算表须采用西安坐标系,且报批版成果无用地单位名称,数据报表中须除去国有建设用地部分的面积。
第十一条核对勘测定界项目所在位置、四至、面积等基本属性与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是否一致时,存在下列情形的,应重新征求发改部门、规划部门意见后再实施勘测定界:
(一)项目所在位置、四至与立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意见)有明显不符;
(二)立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意见)失效且未办理其他用地手续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勘测定界电子成果需在数据入库时检查,但接收测绘成果资料时,应核对电子成果与纸质成果的一致性。
界线审核
第十三条核对项目界线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意见)是否相符,应从项目电子数据中导出CAD格式的四线范围,引入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意见)附图的电子数据中进行对比。
第十四条勘测定界项目界线及各规划用途界线原则上必须与规划四线一致。
存在下列情形的,须由用地单位征询规划部门意见并出具情况说明,可对项目界限与相邻界限进行接边处理:
(一)项目红线与周边现状建筑有局部小量重叠或交叉,差异小于25cm的,且不影响本项目或其他项目规划设计的(下同),项目界限可按实际建筑物边界接边。
(二)项目红线与相邻项目红线存在空隙,空隙小于25cm,且空隙土地为集体土地的,项目界限可按相邻项目进行接边。
(三)项目红线按河道边界划定的,因现状河道发生小量变化的,项目界限可按实际河道边界进行接边。
第十五条勘测定界项目界线存在下列情况的,先予以退件,待规划部门调整规划红线或规划部门出具确认意见后,再具出勘测定界成果。
(一)因项目红线与周边现状建筑有重叠或交叉,项目界限按实际建筑物边界接边后与原红线差异大于25cm的。
(二)项目红线与其他相邻项目界线存在空隙,空隙宽度超过25cm,且空隙部分为集体土地的。
(三)项目为道路用地,项目红线与相邻正在报批中的其他道路项目有交叉重叠。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文字表述部分与规划红线电子文件表述不一致。
地类审核
第十六条勘测定界项目地类原则上按照已登记或已审批的用途确定。
但未登记或未经审批的土地,可参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规定,结合实际使用现状确定地类。
第十七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可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下简称“二调”)确定地类。
(一)现状为建设用地,二调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但该建设用地有临时用地批准书。
(二)现状为建设用地,二调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但该建设用地已办理违法用地处罚手续,并经有权审批单位确认的。
(三)现状为已拆迁土地,但地上有农作物或为空地的,二调为农村宅基地。
(四)现状为农村的公园借地绿化,且1996详查、2004更新调查、二调均为农用地的,由所在地分局出具公园借地绿化证明后,可按二调地类确定。
第十八条勘测定界成果中现状地类与“二调”不一致的,且存在有下列情形的,根据“建设用地不多,耕地不少”原则,按实际使用现状确定地类。
(一)现状农用地,且1996年详查、2004更新调查均为农用地,无违章建筑历史,二调为建设用地的;
(二)现状为未利用地,且1996年详查、2004年更新调查均为未利用地,二调为农用地或建设用地的;
(三)现状为建设用地,且1996年详查、2004年更新调查均为建设用地,二调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
(四)现状为宅基地周围的零星菜地等,二调为农村宅基地且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的。
(五)现状为建设用地或硬化地面(设施农用地除外),二调为农用地、未利用地等非建设用地,但无用地审批依据的。
权属性质认定
第十九条勘测定界权属原则上根据国家、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确定。
但有土地征收及农转用批文、供地批文、土地证书、国有土地出让或有权审批机关出具的相关有效文件、说明等依据的,按相关批文依据确认土地权属。
第二十条勘测定界成果资料权属依据须包含下列内容:
(一)有效的审批文件或权证(复印件);
(二)与审批文件面积相一致的的测绘图件或坐标数据(复印件);
(三)CAD格式的测绘图件或坐标数据的电子成果;
(四)涉及征地补偿的,必须提供征地补偿到位与否证明。
第二十一条日常土地勘测定界成果中判定权属性质时,存在下列情况的,可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涉及第一批撤村建居村中的建设用地的,按国有土地认定,但仍需进行征地补偿;
(二)涉及第一批撤村建居村中的农用地的,按国有土地认定,但需农用地转用审批;
(三)不能依法证明属集体所有的土地(如河流、湖泊等),可按国有土地认定;
(四)在村集体内长期居住的城市居民所拥有居民宅基地,且具有相关权证或由村集体组织出具意见证明该土地不属于该村集体所有的,可按国有土地认定;
(五)权属性质存在争议,但经所在地管辖区人民政府或有权批准的机关认定的,按认定后的土地权属确定;
(六)土地审批文件中前后审批不一致的,按照最终有权审批机关所批准的内容为准;
(七)既有国有土地审批(登记)文件,又有集体土地审批(登记)文件的,不论登记时间先后均以国有土地为准。
第二十二条勘测定界成果中存在下列情况的,需待权属确认后再出勘测定界成果:
(一)涉及土地经过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征收手续,但无法确定是否已完成批后实施程序的;
(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三)原为村集体所有土地,后被部队、国有企业等其他国有单位补偿并使用但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四)土地权利超规定期限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确认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外业查勘
第二十三条勘测定界测绘成果外业抽查,具体查勘以下内容:
(一)土地分类及现状地物地形与实地是否一致;
(二)测绘成果精度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三)勘测定界图上建造物的层数、结构、材质等表示情况与实地是否一致;
(四)与相邻地块权属关系标注是否正确。
第二十四条根据《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
1:
5001:
10001:
2000地形图图式》(GB/T20257.1-2007)技术要求,对勘测定界图、土地分类示意图以及权属调查图的图式与现状核查。
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对土地分类示意图中的土地分类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五条检查控制网的布设合理,控制点、界址点埋设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并利用测量仪器对控制点、图根点、界址点、重要的地物(貌)点进行坐标进行检测,保证点的精度达到《杭州市区日常土地测绘技术要求》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外业抽查发现下列情况的须退件处理。
(一)经实地踏勘后,发现成果中土地利用现状归类与现状不符的;
(二)实际地物、地形与图上表示有差异的;
(三)控制点、界址点等点位坐标精度超限的。
第五章其它事项
第二十七条集体土地上涉及农居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有效的农居建房审批报告;
(二)无建房审批报告的,需提供村集体、街道(镇)、区国土分局盖章确认的情况说明,证明其为该村集体村(居)民,且所涉农居为集体土地;
(三)村集体及所在辖区国土分局盖章确认的门牌号码表,并在勘测定界图上的相应位置注明各标号。
第二十八条勘测定界项目与周边项目相重叠,重叠部分为集体土地正在其他项目中进行征收及农转用报批的,且已完成组件上报国务院审批的,待该项目报批完成后或调整新项目用地红线扣除重叠部分后,再予以受理、审查勘测定界成果。
第二十九条勘测定界项目范围内涉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之江旅游度假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萧山、余杭、富阳辖区范围内土地的,须分别制作项目总表及市区、开发区及其他各区县的分表。
在勘测定界成果受理时,先由分局、县市局审核盖章后再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受理。
第三十条涉及地下空间用地的,且地下部分与地表部分不一致的,则需在勘测定界成果中将地表、地下两部分别表示。
地下部分成果另需制作技术报告、数据总表、分表、面积计算表、土地分类示意图、勘测定界图、权属确认图。
装订在地表部分的后面以示区分,其他内容与地表部分一致。
第三十一条征地项目勘测定界成果在完成报批后,用地单位直接用原征地项目成果中的A版进行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的,勘测定界成果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变更;
(二)新增建设用地已完成报批,并且补偿到位;
(三)勘测定界成果资料不超过3年;
(四)距勘测定界成果接收未超过一年时间的,不再对成果资料进行复核;
(五)已下发城区各分局具体建设用地项目审批涉及的勘测定界成果由城区各分局自行负责复核。
第三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复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查勘测定界成果中的界线是否存在变化;
(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与报批面积是否一致;
(三)在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复核前前台受理部门应审核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农转用批文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各县(市)和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范围内的勘测定界项目接收管理,可参照此规程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程由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程自2015年月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