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工煤矿安全自查表填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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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粉尘检测制度、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等。

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维修检查记录。

各项制度的修订更新和落实情况。

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各种制度齐全,有符合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6

托管煤矿管理

托管煤矿要严格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5〕15号)

不涉及。

7

灾害

防治

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12条

及时修改了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实施。

8

安全

培训

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

从业人员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9

投入

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法》第20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8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5、17、27条

10

工伤

保险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安全生产法》第48条

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

11

生产

组织

矿井年度、月度生产计划及实际产量、能力核定、劳动定员编制情况。

严禁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4条

未“超”生产。

12

事故防范整改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

实现安全生产。

二、开拓开采单元

13

矿井

地质

每5年修编矿井地质报告。

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煤矿安全规程》第33条

符合规定。

14

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32条

《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外委进行。

15

掘进和回采前,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

《煤矿安全规程》第31条

掘进和回采前,均编制了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

16

图档

检查

矿井必须绘制与实际相符的矿井地质图、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等图纸。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4、18条,《煤矿安全规程》第14条

图纸齐全。

17

开采

范围

采掘作业布置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之内,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0条

不涉及超层越界。

18

开拓

布置

矿井开拓系统巷道布置满足矿井生产、安全和抗灾的要求。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15)第3.3.1条

矿井仅在一水平二盘区生产,一采两掘;

满足矿井生产、安全和抗灾的要求。

19

接续

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下山采区工作面开始回采前采区通风、排水、运输等系统必须完整。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第4.2.4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4条

10月末:

矿井开拓可采期7.3年、准备可采期77.2个月、回采煤量可采期11.5个月符合规定。

不涉及下山采区工作面。

20

出口

矿井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小于30m。

新建、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不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作为安全出口。

《煤矿安全规程》第87条

符合规程。

21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水平和各个采(盘)区都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

《煤矿安全规程》第88条

22

采煤工作面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

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煤矿安全规程》第97条

采面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

采面运回巷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支护20m;

高度不得低于1.8m。

23

采区

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

《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

二盘区内布置1个12203采煤工作面(正在安装)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12204运输巷和辅运巷工作面同时作业。

24

巷道净断面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需要。

《煤矿安全规程》第90条

满足。

25

采煤

方法

采煤工作面必须正规开采,严禁采用仓储式、巷道式、高落式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

高瓦斯、突出、有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层的矿井,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综采后退式回采。

26

专项

设计

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采(盘)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

二盘区开采前由中牛设计院设计(已上报备案),并严格按照盘设计组织施工。

27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编制工作面设计。

《煤矿安全规程》第114条

有12203综采工作面设计。

28

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者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进行放顶煤开采专项设计。

《煤矿安全规程》第115条、《煤炭工业矿井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标准》(GB/T50554-2010)第3.3.2条

29

作业

规程

采掘作业前编制作业规程。

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者补充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38、96条

有《12203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和《12204综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及其复审。

30

措施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区前,制定探查老空区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93条

12204运辅两巷掘进巷道在掘进2000m后(揭露老空区前),制定探查老空区安全措施。

31

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工作面倾角在15°

以上时,有可靠的防滑装置。

《煤矿安全规程》第117条

12203采面倾角小于10°

32

倾角在25°

以上的小眼、煤仓、溜煤(矸)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设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的设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133条

33

矿井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维修,保证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

《煤矿安全规程》第125条

今年初已维修。

34

报废的巷道进行封闭。

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墙留设泄水孔。

《煤矿安全规程》第129条

已安规定留设。

35

报废的井巷进行隐蔽工程记录,并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明,归档备查。

《煤矿安全规程》第130条

已上图。

三、通风单元

36

通风

系统

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量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煤矿安全规程》第138条、139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8条

供风量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2020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核定了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未超通风能力生产。

37

矿井必须绘制与实际相符的通风系统图。

《煤矿安全规程》第14条

符合。

38

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盘)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设置专用回风巷,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实现独立回风。

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局部通风机采用“三专两闭锁”。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无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情况。

《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8条

水平和盘区实行分区通风。

设置专用回风巷。

无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情况。

39

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串联通风必须符合规定,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开采有瓦斯喷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在距离突出煤层垂距小于10m的区域掘进施工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煤矿安全规程》第150条

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无串联通风。

40

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禁止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者冒顶区。

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当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

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第153条

采煤面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经过采空区或者冒顶区。

无沿空留巷。

41

煤层倾角大于12°

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时,应当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遵守:

采煤工作面风速不得低于1m/s。

在进、回风巷中必须设置消防供水管路。

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下行通风。

《煤矿安全规程》第152条

12203采面煤层倾角小于5°

在进、回风巷中设置消防供水管路。

42

井下爆炸物品库、井下充电室、采区变电所和具有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等硐室的独立通风。

《煤矿安全规程》

第166、167、168条

无井下爆炸物品库、井下充电室。

井下变硐室独立通风。

43

井巷中的风速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136条

符合。

44

设施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开采突出煤矿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井下风门、风窗、密闭等通风设施的数量、施工位置、构筑质量和使用管理符合规定,所有设施编号建档。

《煤矿安全规程》第155、278条

设施可靠并符合规定;

编号建档管理。

45

风阻

测定

矿井每3年至少进行1次通风阻力测定。

生产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改变一翼或者全矿井通风系统后,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矿井通风阻力符合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156条、《 

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 

1028-2006)第5.1.9条

矿井每3年进行1次通风阻力测定。

46

测风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

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当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煤矿安全规程》第140条

矿井有测风制度,每10天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

对12204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47

气体

浓度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标。

《煤矿安全规程》第135条

符合规程规定。

48

通风仪表

通风报表、记录齐全完善,通风检测仪表齐全、检验、调校,符合要求。

风表、光干涉甲烷测定器、催化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及传感器、直读式粉尘浓度测定仪、井下粉尘采样器等检验检测情况。

《煤矿安全规程》第140、141、142、143、157条

风表、光干涉甲烷测定器、催化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及传感器、直读式粉尘浓度测定仪、井下粉尘采样器等检验检测合格。

49

设备

矿井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在10min内开动。

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

每月至少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每3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井下严禁安设辅助通风机。

主要通风机经有资质的部门检测检验。

《煤矿安全规程》第158条、《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第4.1.5条

符合规范。

50

反风

主要通风机有反风设施,在10min内改变巷道风流方向;

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每年进行1次反风演习;

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进行反风演习。

《煤矿安全规程》第159条

2020年4月5日进行了反风演习,在5分钟内实现风流方向改变,主风机供给风量是正常供风量的92.5%。

51

距离

通风机房周围20m以内不得布置有烟火作业的建筑和设施;

低瓦斯矿井通风机房与进风井、压缩空气站的距离不小于30m;

高瓦斯矿井通风机房与进风井、压缩空气站的距离不小于50m;

通风机房与提升机房、变电所、矿办公楼的距离不小于30m。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第10.2.8条

机房已设置围栏,附近无设施;

距压风机房150m。

四、瓦斯防治单元

52

瓦斯

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瓦斯地质。

《煤矿安全规程》第29条

53

突出矿井编制并及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超过1年。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以及突出危险性相关的瓦斯放散初速度、坚固性系数、瓦斯吸附常数、透气性系数、钻孔抽采半径等参数,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

开采保护层的应对保护范围及保护效果进行考察,符合《保护层开采技术规范》的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200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8条,《保护层开采技术规范》第8.1、8.2条。

54

鉴定

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

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煤矿安全规程》第169条

属于低瓦斯矿井,按照低瓦斯管理。

55

低瓦斯矿井必须每2年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高瓦斯、突出矿井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煤矿安全规程》第170条

按照每两年鉴定一次,今年二季度已委托府谷县救护队鉴定。

56

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配备足够专职瓦斯检查工和瓦斯检测仪器等,矿(井)长、矿(井)技术负责人通风瓦斯日报审阅情况。

落实瓦斯超限和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

《煤矿安全规程》第180条

执行检查制度,瓦检员和仪器齐全。

瓦斯通风日报报经矿长、总工审阅。

57

矿井瓦斯超限达到断电浓度时,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

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者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

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者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

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在停风或者瓦斯超限区域内作业。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5条、《煤矿安全规程》第171、172、173、174、175条

瓦斯超限时,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

矿井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者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

58

抽采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者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

任一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下列条件的:

大于或者等于40m3/min;

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

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

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

年产量小于或者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3/min。

抽采应按规定进行计量,并对抽采效果进行评判,实现抽采达标。

绘制与实际相符的抽采瓦斯管路图。

《煤矿安全规程》第14、181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7条,《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16、21条

59

突出

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的,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有上述情况之一的煤层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采取区域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矿井按突出矿井管理,设置防突机构、专业人员,进行防突知识培训,及时测定、收集瓦斯突出相关参数,绘制矿井瓦斯地质图。

编制防突专项设计等。

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

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未预测的视为突出危险区。

《煤矿安全规程》第189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8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33条

60

防突

突出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防突措施,并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6条、《煤矿安全规程》第191条

61

突出矿井的新采区和新水平进行开拓设计前,应当对开拓采区或者开拓水平内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论作为开拓采区或者开拓水平设计的依据。

对评估为无突出危险的煤层,所有井巷揭煤作业还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对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按突出煤层进行设计。

62

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必须采取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严禁在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未达到要求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

按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期间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63

突出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同时编制相应的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有防突设计篇章。

非突出矿井升级为突出矿井时,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煤矿安全规程》第192条、193条

64

石门、井筒揭穿突出煤层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矿井必须对防突措施的技术参数和效果进行实际考察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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