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7天津大学新校区能源站土建合同已会审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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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仟贰佰玖拾伍万陆仟玖佰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天津大学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备案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2号住所:
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信诚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27403179电话:
27460960
传真:
27401373传真:
开户银行:
建行天大分理处开户银行:
农业银行信诚大厦支行
帐号:
12001650461050000114帐号:
120221718241313
邮政编码:
300072邮政编码:
300192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执行《通用条款》第2条规定,还包括补遗文件、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无其它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及天津市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家及天津市现行有关施工验收规范、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无约定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3.3条约定执行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提供施工图2套,发包人有权分区分批提供。
如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不完整的,承包人应于收到图纸3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补充图纸及资料所需的时间表,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发包人在承包人提出的时间列表后向承包人提供补充图纸及资料的种类及最后期限。
否则承包人无权就工程图纸提出任何异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亦须以书面形式及早向发包人进行提示。
承包人若需要增加施工图纸套数,由发包人联系解决,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将图纸公开或转给第三方。
使用外国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高正方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对本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进行监理,负责资金、结算的审核及工程施工中的变更、洽商的签证工作。
但涉及费用增减的变更,必须事先经发包人同意方可签证。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因承包人违约对其进行索赔及管理人员更换。
价格、工程量、工程变更、工程款拨付须报发包人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并由发包人签字盖章后方有效。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索广水职务:
发包人代表
职权:
全权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负责工程安全、质量、施工进度、资金控制、结算的监督检查和对工程施工中的设计变更、洽商的确认工作。
但涉及费用增减的变更、签证,必须事先经发包人负责人同意方可确认。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经理
赵珂职务:
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即为承包人驻工地总代表,并必须为承包人经合法备案人员。
代表承包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承包人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或加盖承包人公章后递交发包人;
项目部的主要人员必须是承包人的签约合同正式人员,相关资料须签订合同前提交发包人审批同意;
在未得到发包人认可的前提下,不允许承包人更换。
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组织施工,承包项目部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
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在发包人交付场地后,工程开工前15日完成,费用含在合同价款之内。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承包人自行负责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并应满足施工要求,费用含在合同价款之内。
接通后,承包人应挂表计量,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缴费。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要求:
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公共道路的通畅,并在开工前完成,费用含在合同价款之内。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提供工程地质勘察和地下管线资料。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施工所需的证件等由承包人自行办理,费用含在合同价款之内。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距开工前3天由发包人、监理、承包人以书面方式进行现场交验,承包人确认后接管。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完成。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含在合同价款之内。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承包人每月20日前提供发包人所要求的本月已完成工程量统计报表和下月施工进度计划表,若未能按时报送所造成的所有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按《通用条款》第9条1.(3)款规定执行,且费用含在合同价款之内。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在施工现场应为发包人提供必要的办公及生活设施,费用含在合同价款之内。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管、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承包人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费用含在合同价款之内。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应做好工程移交前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由此造成施工范围内的财产损失及人员伤亡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对于已完成生产未安装的材料、设备,承包人自行负责存储,并在存储期间根据材料、设备的实际情况进行保养,确保不会因长期存储影响安装使用。
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在办理正式移交手续前,承包人有权拒绝开放使用。
如开放使用,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在完工后和工程移交前进行现场清理,并达到发包人要求,费用含在合同价款之内。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应尽管理责任,在施工现场发生的民扰和扰民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和环保纠纷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提前7日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与进度计划书,发包人提出修改要求后,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48小时内修改完毕。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或提出修改要求。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无约定。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如果工程进度可能出现拖延,承包人须在可能影响工期的情形出现之日起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报告有关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的进度或竣工可能出现拖延的原因。
假如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在接到上述资料及原因的陈述后,认为工程的竣工可能或已拖延至超过合同中所约定的竣工日期,或超过任何以前根据本条款确定的延长期限,而拖延的原因是由于下列情况: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承包人有权根据合同条款顺延工期;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不可抗力,变更洽商超过一定量影响工程进度;
则发包人应与承包人协商,公平、合理的解决延长工期问题,将形成新的竣工期限。
除以上情况外,工期不予顺延。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执行《通用条款》17条。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费用含在合同价款内。
五、安全施工
执行《通用条款》第5款规定。
承包人应当安全文明施工,负责施工范围内及周边地区的安全防护、警示及保卫工作。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与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服务中心发布的《天津市工程造价信息》2014年6月以后的材料价格变化。
政策性调价文件截止到天津市建委建筑[2011]1382号文件,以后发生不再调整(如人工价格、机械价格、材料价格、政策性调整、施工条件调整、措施费等,规费和税金除外)。
投标时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中量差漏项不再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已包括在固定价格中。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地下障碍物处理、地基处理、现场签证以及重大设计变更(指结构、规模、标准)由发包人代表提出,设计单位出变更图,经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
所有有效变更承包人应无条件执行,承包人不能因发包人未确认费用而不执行变更。
因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项目产生的价格变化计价方法为:
1、原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清单中的单价;
2、原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原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2012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012年《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天津市装饰装修工程预算计价》、《天津市安装工程预算计价》、《天津市市政工程预算计价》、《天津市工程造价信息》2014年第6期发布的材料价格综合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的计算可按照如下原则调整: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预算价)*100%,本项目的预算下浮率为9.84%;
4、原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天津市工程造价信息》2014年第6期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2012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通过市场调查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定后调整;
5、工程现场签证的调整方法同上述工程变更的调整方法,若发生未经发包人和监理同意并签证而形成的擅自变更,无论原因如何,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采用可调价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不采用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不采用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发包人在每月按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时,扣回该应付款项的20%工程款。
当预付款和工程款累积支付额度达到合同总价的60%时,进行全额抵扣,直至全额抵扣完毕。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承包人每月20日前按实际完成形象部位向发包人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一式6份,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20天内确认。
工程完工后28工作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28工作日内核实资料的完整性及合规性,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90个工作日内进行一次性审核完毕。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发包人每月按承包人报送的工程计量报告,经监理审核、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按实际完成量的80%拨付工程款(含扣回的工程预付款)。
工程竣工后,按财政部、建设部及天津市有关文件规定,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15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至合同价款总额的80%工程款,工程结算完毕,并经审计部门审计确认后30日,发包人向承包人累计拨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10%,余款10%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无约定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7)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无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第28款执行。
施工主材及预制件,在确定生产厂家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及发包人报送相关资料,在发包人、监理及设计单位组成的专家组考察确认后,方可用于本工程。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完工后一个月内根据发包人要求提供3套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如不能按规定提供,则扣除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一作为违约金,提交日期顺延15日,如仍无法按要求提供,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款中直接扣除。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承包人应按国家、天津市工程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工程验收报告。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第24条规定执行,每延长一天支付预付款。
发包人承担合同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第26.4条规定执行,每延长一天支付进度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第33.3条规定执行,每延长一天支付结算款。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条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第14.2条规定执行,每拖延一天工期。
承担合同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误期赔偿费限额为合同价款的3%。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条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第15.1条规定执行,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时,承包人承担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并由承包人负责整改达到合格标准,由此产生的直接、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0000元,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收益、自行采取补救措施所做的额外支出、对第三方承担的责任以及律师费和诉讼费)。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调解不成时,采取第
(1)种方式解决:
(1)向天津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向外单位分包。
否则,承包人将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每项分包事项扣除合同价的1%,因分包造成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分包施工单位为: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第39条规定执行。
以当地政府发布的不可抗力事件公告为准。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无约定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承包人必须为施工人员办理工伤险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公司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6份
47、补充条款:
详见<
附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条款
为确保该项目的顺利进行,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协商对本工程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量计算、付款方式、工程管理、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约定的工作等进一步达成共识,并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基础上签订本补充条款,本补充条款表达双方真实的意愿。
具体条款如下:
1.合同工期:
1)合同有效工期:
2014年8月16日——2015年1月8日,共计145天。
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确定的正式开工之日起计算。
2)节点工期以发包人组织的例会上确定的工期为准,各节点工期在延误3个工作日以上时,如再增加延误,承包人将按每延误一天10000元(RMB)的标准对发包人进行赔偿;
若下一个相临工程节点在合理安排施工的赶工措施下(赶工费由承包人承担),按时间节点完成,发包人可返还承包人前一节点延误赔偿费;
总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将按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三每天的标准对发包人进行补偿。
(非承包人原因除外)。
3)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承包范围外各专业的施工,服从天津大学新校区项目整体进度及现场发包人代表的组织安排,不以此作为拖延工期的理由。
由于承包人配合不利或组织不到位发生的总工期延误,承包人按工程总造价的1‰/天的标准对发包人进行补偿(非承包人原因除外)。
2.工程质量
1)本工程质量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及达到国家施工验收合格标准,如承包人未能一次性通过最终质量验收,每延长一次,承包人应承担工程总造价1‰的违约责任。
2)由承包人造成的质量缺陷,监理下发整改通知单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承包人应无条件整改,若承包人不及时整改或整改质量仍不满足质量要求,承包人除无条件返工并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收益、自行采取补救措施所作的额外支出、对第三方承担的责任以及律师费及诉讼费)。
承包人所施工各分部分项工程发生一般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由承包人无条件修复,并达到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的标准;
若不能修复的或修复后影响使用的,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
并扣除全部质量保证金。
如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由责任主体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
承包人施工质量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无法弥补时,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撤换施工队伍,且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因任何原因(发包人要求或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擅自停工、退场、如擅自停工超过15日,则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承包人除向发包人赔付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外,发包人将保留直接解除合同,强制承包人撤厂(场)的权利。
4)承包人应依据资料存档要求达到100%合格,及时做好各分项工程技术文档、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备案工作,并按照监理规定的时间期限提供给监理工程师,否则监理有权利对以上内容停止支付或不予支付。
5)施工原材料进场经检测不合格必须退货;
出现违规使用,或未经设计、监理、发包人同意私自代换材料,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存在质量事故隐患,承包人除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外,发包人并直接采购合格的材料,在合同计量款、履约保证金、或风险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该部分费用。
6)施工过程中和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经过了监理工程师的各项检验,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的任何责任。
3.工程款支付
1)承包人在申请工程款时,按当月实际完成的实物量申报计量(变更单独列明细),应于当月17日前向监理提出申请,所报计量需经监理审核签字后,于当月20日前上报发包人,如逾期未报,发包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延期付款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监理工程师要求停止支付、不予支付、延期支付的工程款请求时,发包人以监理批复为准执行。
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变更、签证、洽商项目在工程过程中由监理、发包人确认所发生的工程量,确认工作需在工程量发生第一时间进行,若承包人在监理、发包人未确认前完成签证、洽商项目,其相关费用发包人不予认可。
4.工程验收、移交及保修
1)本工程竣工验收、取得工程验收备案证的截止日期为:
工程实际完工后1个月内。
竣工结算、竣工资料提交截止日期为:
工程实际完工后1个月内。
完成所有管理单位的相关设施移交截止日期:
竣工验收后45天之内。
质保期:
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之日起计算两年。
2)在工程尚未移交至相关管理部门前,承包人应做好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并对此阶段工程的一切质量负责,并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维修、更换相关材料及设施。
3)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发包人用挂号邮件或特快专递方式或者电话方式向承包人发出通知,保修通知按照以下地址发出:
承包人在本协议中提出如下约定:
地址:
电话或传真:
上述地址,承包人承诺,发包人可以选择以挂号信函、特快专递、电话或者传真直接递送等方式通知。
发包人只需保留信函或特快专递记录文件、电话录音、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