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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各级财务机构主管会计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或从事财务工作三年以上,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水平,能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4.1.5财务机构负责人及其他从事会计工作人员的任免,由各单位提出任免意见,经公司相关部门考核、总会计师审定后,按人力资源部的任免程序办理。

对贪污、玩忽职守、丧失原则、考核不合格等不称职会计人员,必须予以降级或清理出会计队伍。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任意调动或撤换会计人员。

4.1.6会计人员进行财务管理、实行会计监督,是法律赋予的职权,任何人不得侵犯财会人员的职权和合法权益。

会计人员在行使职权中受到干扰、阻挠、错误处理和打击报复时,单位领导人要予以制止,并带头支持、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4.2资产

4.2.1有现金收付业务的单位,一切现金收付业务必须纳入现金账管理,严禁出现账外滞留、以个人名义储蓄、给私人代办现金结算业务等现象。

出纳人员应按规定建立现金账目,做到登账及时、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4.2.2理顺现金付款渠道,出纳人员须取得会计人员编制的付款凭证后支付款项,不得私自付款或以白条抵库存。

4.2.3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票结算。

有特殊原因的,应先征得单位财务主管人员同意。

4.2.4库存现金严格按开户行核定的限额储存现金。

开户行未核定限额的,以保证本单位5日内的日常开支确定储存限额,但最多不得超过10万元。

4.2.5银行存款的核算,严格按照国家的《银行结算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收入和支出应按规定通过银行办理结算。

不准出借、出租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4.2.6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

各单位增设银行账户,必须事先报公司财务部审核、总会计师审批。

4.2.7银行预留印鉴必须分别存放,财务主管或会计负责人保管银行印鉴的“财务专用章”,出纳人员负责保管银行预留印鉴的名章。

4.2.8出纳人员每月与开户银行对账一次,由会计人员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财务主管应及时做好核对和检查工作,并有书面检查记录。

4.2.9备用金采取一次性预支管理制度。

备用金支用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报销并交剩余额。

前账未清,不得续借。

4.2.10各单位要加强应收账款的清收力度,清收工作要做到组织落实、措施得力、奖罚严明、确有实效,杜绝出现呆账、坏账。

当年在建工程应收账款回收率应达到90%以上,历年遗留的应收账款回收率应达到40%以上,竣工已交付项目的工程款拨付应达到合同条款的要求,并实行项目长终身负责催收制度。

4.2.11严格控制其他应收款数额的上升,做到核算明晰、及时、催收责任明确。

以前年度的其他应收款回收率在本年应达到40%以上。

4.2.12加强材料采购的管理。

每月月末,物资采购部门应根据下月生产经营计划和材料库存情况编制下月材料采购计划,材料采购计划须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送交财务部门(零星采购或计划外采购的材料,由单位主管领导单独审批),财务部门根据材料采购计划预支或支付材料款。

4.2.13采购材料入库后,物资采购部门应及时将材料点验单、原始发票及事先签订的采购合同、协议等送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在作账务处理之前,要认真审核采购材料的单价、数量和质量等内容。

建设单位供应材料,必须履行收、发签认手续,财务、物资部门每月必须与供料方核对账目一次。

4.2.14低值易耗品在发出和领用时采用一次摊销法,单价在100元及以上的,财务部门要登记由经办人签字的低值易耗品卡片和低值易耗品台账,详细记录使用情况及处置情况。

因个人责任造成丢失、损坏和提前报废,应视情节轻重确定价款后,由个人赔偿。

4.2.15建立库存材料定期清查盘点制度。

年度和半年财务决算前必须盘点一次,保证账物相符。

4.2.16购买固定资产单台(套)价格超过5万元的,应实行招标采购,不具备招标条件的,要实行询价意向采购。

4.2.17固定资产在扣除3%残值后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公司统一管理的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由公司按季度提取,年末依据年初大修计划及大修验收交接记录转账核销,实际发生额与核销金额的差额,应计入当年成本费用。

分公司自行管理的固定资产自行维护保养,不计提大修理费用。

4.2.18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登记制度。

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应当按固定资产的分类目录,对固定资产统一编号,建立台账;

大型固定资产还应当逐台、逐件建立档案。

财务部门应当按固定资产类别(1.房屋、建筑物;

2.施工机械;

3.运输设备;

4.生产设备;

5.仪器及实验设备;

6.其他固定资产)进行分类核算,并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逐台、逐件进行核算。

4.2.19固定资产发生增减变动、租赁及使用状态的变更,其实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传递到财务部门。

固定资产报废时,应由公司设备管理领导小组,组织进行技术鉴定,符合报废条件的,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报废申请手续,填制固定资产拆除及报废申请单,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经公司批准后及时清理,财务部门依据以上手续办理固定资产减账业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随意解体、拆除或出售残体。

4.2.20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公司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盘点,分公司每半年要对管辖内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

4.2.21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入账。

以后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按直线法平均摊入各期管理费用。

无形资产的取得、转让,必须按审批程序报公司审批。

4.2.22长期待摊费用应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防止当作调节当期损益的杠杆。

4.2.23根据工程需要建造或购置临时设施,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按施工组织计划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其数量和标准。

借、租的临时设施必须控制在规定的标准以内开支。

4.2.24临时设施的摊销期限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计划确定的工期和临时设施技术寿命等因素合理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工程项目完工,除帐篷、活动板房等可继续使用外,其他临时设施的摊销期限不得超过该工程项目的工期。

4.2.25临时设施出售、毁损和报废时,必须由工程项目主管领导组织物资、技术、财务等相关部门进行清理,发生的净损益由财务部门依据清理情况和审批手续列入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

4.3成本费用

4.3.1成本、费用管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及标准,正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坚持权责发生制和收入费用配比原则,正确反映经营成果。

4.3.2各单位必须建立以主管领导挂帅、由成本管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成本管理领导小组,公司由成本管理部带头,推行责任成本管理,实行责任成本承包,加强成本控制,提高盈利水平。

4.3.3工程成本核算以单位工程为核算对象,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用等成本项目。

实际成本项目的核算范围和计算口径应与概、预算成本相一致。

辅助生产和附属企业以单位产品或服务对象为核算对象。

4.3.4完善成本费用核算渠道,及时归集本单位成本费用,确保本期经营成果的真实、准确。

分公司可按月或季度结转成本,项目部、工程队按月结转。

4.3.5计算期末的未完施工(或在产品),必须由施工单位组织工程管理部门、人力资源部门、成本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对未完施工的实物数量进行实地盘点,填制未完施工盘点清单,并取得业主和监理的签认,作为挂账依据。

手续不全的,不得随意挂账作为调节利润的杠杆。

4.3.5健全合同管理,发生租用设备、周转材料、房屋等费用时,必须签订经济合同,财务人员要参与合同的签订。

对事先没有签订合同的,财务部门有权拒付。

4.3.6各单位要重视工程索赔工作,指定专人负责。

财务部门要对本工程索赔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及回收的款项单独进行考核,作为对索赔人员奖罚的依据。

4.3.7管理费用中的弹性费用,如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行管用车费用等能包干的必须包干到部门或个人,不能包干的,也要实行量化管理。

4.3.8为有效控制业务招待费的支出,依据2000年国税局新颁发的《税前扣除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各分公司、项目部招待费开支标准必须控制在当年营业收入的1.7‰以内,超出标准开支部分按33%核减开支单位当年效益指标。

4.3.9按总公司2003年颁布的《资产减值准备的暂行规定》,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并按以下比例计提:

1年以内的按5‰;

1~2年的按5%;

2~3年的按10%;

3~4年的按20%;

4~5年的按30%;

5年以上的按80%。

4.3.10加强工程营业费用(经营承揽费用)的监控工作。

一是要做好承揽费用的账务处理;

二是把好费用支出关,要认真审核实际发生的承揽费用,严禁以个人名义投标,杜绝出现假公济私、中饱私囊的现象。

承担承揽任务的市场开发部、办事处实行承揽承包经营责任制,项目自揽,费用自收,自负盈亏。

4.3.11健全成本费用例会分析制度,班组及工程队每旬、项目部、分公司每月进行一次成本费用例会分析,形成书面分析材料及会议记录,及时发现成本费用失控的原因和影响效益的因素,制定并落实改进措施。

亏损超过50万元以上的单位或项目,必须进行专题分析,形成书面材料报公司财务部。

4.4工程价款结算

4.4.1月末,成本管理部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本月已完工程进行验工计价,编制验工计价表,25日前报送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验工计价表按新企业会计制度确认收入,当期业主(甲方)批复的计价金额仅作为当期业主(甲方)的欠款依据入账,当期产值收入的确认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项目各部门相互协作,预算出完成剩余工程量所需要的成本;

2、累计实际成本已知,计算出完成该项工程预计发生的总成本(累计实际成本加上完成剩余工程量所需的成本);

3、计算出完工百分比(累计实际成本除以预计总成本);

4、计算累计应确认的产值收入(完工百分比乘以合同总造价);

5、确认当期产值收入(累计产值收入减去以前期间累计已经确认的产值收入)。

4.4.2对已确认为工程价款的款项,财务部门应根据国家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和工程承包合同有关规定,及时向业主办理计量和收取价款业务。

4.4.3承揽的任务先满足自有队伍,然后根据任务情况进行分包,在施工前必须履行签订合同手续。

对没有签订合同或未达成协议的分承包商,财务部门不得拨付工程款。

4.4.4根据分承包合同,每月按已完工程量对分承包商计价一次,完工后一个月内办理竣工结算。

对其拨款(含供料及其他应承担款项)必须控制在累计计价数的85%以内,按合同规定足额扣留保修费后的欠拨工程款,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结算后办理拨款,严禁出现超拨款或分包单位直接与业主结算等现象。

4.4.5机械作业收入、材料销售收入、出租固定资产收入、其他经营收入等其他业务收入,按新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4.5费用的上交

4.5.1年度上交款指标考核项目包括上级管理费、企业收益、科技开发基金、资金占用费、折旧大修费、定额测定费、偿还往来款、国家规定费用(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以上项目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经董事会研究后可适当增减,收取标准也可作适当变动。

4.5.2上交指标确定后,所属单位要积极筹措资金,由财务部门负责按公司规定的解缴方法及时通过银行上交,确保指标的完成。

所属分公司或项目部年度应上交款指标解缴方法是:

平时业主拨付工程款(含拨付的货币资金和材料款)时,分公司或项目部须按项目拨款金额的5%比例交纳上交款(铁路项目不包括集团公司代扣的3%);

一次拨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笔计算缴纳;

一次拨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累计达到10万元时计算缴纳。

计划与实际上交差额部分,在季末及年终必须补齐。

缴纳时无需分公司领导、项目领导审批,直接由财务部门代扣代缴。

4.5.3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直接向具体管理部门交纳。

“三险一金”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否则按欠缴额度双倍抵减当年已完上交款。

即使上交款指标超额完成,“三险一金”也必须完成货币补缴。

4.5.4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福利费6%,职工医药费8%),其中:

10%上交医疗保险中心(含由职工福利费转入职工医药费的2%和单位给职工个人补贴的3%),职工福利费提取比例中1.5%上缴工会,用于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医药卫生开支费用由医疗保险中心按规定统一报销,各单位不得另行开支职工医药费。

4.5.5凡在长春市区施工的单位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由公司财务部统一缴纳,各单位每月25日前将应纳税款通过银行汇缴公司财务部,欠交部分按银行同等利率核收滞纳金。

远离长春市区施工单位,在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并按规定征缴税款,同时将完税凭证复印件于每季度末随决算上报公司财务部。

有独立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在规定的管辖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缴纳税款。

4.5.6企业所得税由集团公司统一缴纳,所属分公司每年年末要认真填写应纳所得税申报表及纳税调整表,以便准确汇总全公司应纳所得税款。

4.6审批权限与财务监督

4.6.1承揽工程需支付投标保证金等5万元以上的必须报公司审批,5万元以下的由分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

承揽过程中因投标需要出据的保函、资信证明,无论数额大小,必须报公司审批。

4.6.2公司内任何单位不得对外投资、借款和提供担保。

4.6.3各单位应严格控制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购置单价超过20000元的固定资产必须报公司业务部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并落实资金来源后购置。

4.6.4债权债务清算时,用固定资产相互抵账的,按公司《设备转让变卖实施细则》程序办理。

4.6.5对财产清查中盘盈盘亏、贬值、报废超过1万元以上的资产,按新会计制度规定先列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待报公司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做账务处理。

4.6.6小型项目投资纳入公司年度预算,投资的审批权及资金的落实由公司统一掌握。

4.6.7财务部门要严格维护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控和自我防范能力,健全财务税收自查自检制度,公司对所属分公司、项目部每年组织财务检查一次,分公司对项目部、工程队每年不少于两次,并随时通报检查情况,同时将检查及整改情况上报公司财务部。

凡在上级单位或地方组织的各种财务检查中查出违纪现象的单位,除按处罚办法对责任人实施处罚外,另按被罚金额的5%和10%分别对单位主管领导和财务主管处以罚款。

违纪金额年累计超过二万元或被罚金额超过一万元以上的,财务主管两年内不得参加专业职务晋升和先进个人评比,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4.7处罚办法

4.7.1违反现金管理规定超额储存现金的,按超储额5%对责任人予以罚款;

出纳人员私自借款的,按借出金额10%实施罚款;

白条或有价证券抵库存现金的,一经查出全额没收,并对财务主管和出纳员各处以5%罚款。

4.7.2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为他人套取现金,除没收非法所得外,按发生额的5%对责任人处以罚款。

4.7.2向外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内部收据、发票或财务专用章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给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4.7.3未经批准擅自向个人、其他单位举债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按举债金额的1%对责任人罚款。

4.7.4挤列成本费用,擅自扩大成本费用开支范围,按挤列成本费用金额的50%对单位处以罚款。

4.7.5发生费用变相转嫁列销,按其金额的10%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责任人处以2%罚款。

4.7.6违反现行规章制度超标准列销,按其金额的20%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责任人处以2%的罚款

4.7.7违反权责发生制原则,人为地隐瞒少报利润的,一经查出全额没收;

以少摊、少提费用、高估收入、已发生费用不入账等手段虚报利润、骗取荣誉者,经核查后,取消该年度的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并对责任人处以按虚报利润额10%的罚款。

4.7.8会计业务处理手续不完善,不按规定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审批手续不齐全等,对填制人、稽核人、财务主管各处以会计业务处理金额0.5%、1%、2%的罚款。

4.7.9反映会计信息不真实,相关资料数据不相符的,如属于违反会计核算规定的,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属于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资料的行为,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刑事责任。

4.7.10财务人员岗位职责不清,没有定期对财会人员进行考核的,除要求限期整改外,取消财务机构与财务主管在本年度的评先资格。

4.7.11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制造费用开支必须控制在公司审定的当年预算之内。

4.7.12项目终止或单位停业后不清理账目,债权债务款由于经办人调出不交接或交接不清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损失金额5%对责任人予以罚款。

4.7.13在检查中一旦发现上交款未按拨款比例及时交纳的,对差额部分按1%分别对公司经理、项目经理、项目财务主管进行罚款。

4.7.14违反财经纪律,除按上述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8其他

4.8.1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要本着勤俭节约、保证正常开支的原则,除国家规定应从福利费中开支的项目外,其他开支必须从简从严控制。

原则上当年开支不得超过当年应提取数。

4.8.2职工食堂无论大小必须建账建制,由专人管理,并定期向职工公布伙食费节超情况。

职工就餐必须按规定标准合理交费,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发放伙食补助或列销伙食费。

食堂发生亏损时,由责任人全额赔偿,单位一律不予列补。

食堂购置炊具等发生费用,必须控制在当年提取数2%以内开支。

4.8.3托儿费报销凭发票每月报40元,由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各报销半年,学前班所有费用一律不允许报销。

4.8.4独生子女费的发放,由父母双方所在单位按月发放独生子女费5元。

父母双方有一方有工作的(单职工)必须经公司批准后,由职工所在单位按月发放独生子女费10元,独生子女超过十八周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补助。

5.相关文件

5.1《企业财务通则》

5.2《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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