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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负责组织每年对主要设备的供方进行一次评审,并发布合格供方名册。

5.掌握集团公司的设备数量、动态、技术状态、能力、使用、修理和安全情况。

按时统计、分析、上报设备业务统计表。

6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并组织交流和推广“四新技术”的典型经验。

7.协调各单位闲置设备的利用和调剂。

8.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掌握各单位设备事故情况,参与设备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9.参与集团公司大型项目工程施工供用电管理。

10.负责设备质量体系标准的贯彻落实。

监督、检查设备的使用、大修理与更新、改造资金的使用情况。

11.定期组织设备大检查和评比活动,表彰奖励设备管理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总结交流和推广先进经验。

12.参与设备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技能考评工作,开展设备科技情报和信息交流工作。

13.负责本部门主管质量体系有关程序文件的编制、修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14.承担集团公司赋予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三章前期管理

第十条各单位要加强设备的前期管理,制定实施办法和控制程序,做好设备的规划、选型、购置、安装、调试、验收、索赔和使用效果的评价工作,降低设备投资风险。

第十一条购置设备时,要充分考虑适用性、先进性、可靠性、维修性和经济性以及设备的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程度;

认真听取使用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对拟采购设备要进行市场调查,招标优选既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法规、劳动保护、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等规定,又满足施工要求的优质产品,为后期管理奠定基础。

设备购置的具体要求遵照《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设备购置与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设备验收由设备部门会同使用单位进行。

验收合格后,应及时组建固定资产并建档。

第四章基础管理

第十三条凡按照国家及集团公司规定,构成固定资产的设备,均应按《铁道部机械动力设备分类代码》和《中铁建机械设备管理号码编制办法》与《机械设备管理(使用)单位代码编制办法》及集团公司规定的各单位代码(见附件3)统一进行分类编号,设置标牌,建立健全设备台帐和技术档案。

第十四条所有设备必须固定单位进行管理,对小型设备和器具必须统一建帐,实行专人或班组管理。

第十五条设备单位要设置设备棚、场和维修保养间,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设备存放要做到:

场地平实,便于出入;

消防设备完好,安全标志醒目。

并建立值班制度,做好“五防”(防洪、防火、防爆、防盗窃、防丢失)工作。

第十六条各级设备部门应建立健全设备的登记、统计制度,固定专人负责,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及时掌握设备的数量、分布及增减情况;

定期统计设备使用、修理、安全和油材料消耗情况;

及时建立完善设备技术档案;

按照规定正确统计各种报表。

做到上报及时、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字迹清晰、真实有效。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设备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度、标准、流程、定额和技术、经济考核制度。

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场内机动车和起重机械,按规定建立《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档案》和《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填写《厂内机动车辆登记薄》和《起重机械登记薄》。

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1.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设备事故记录。

第十八条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加强设备管理信息的积累和统计分析工作。

各种原始记录、数据资料要全面、真实、准确,能够为设备的技术、经济分析提供基础性服务。

第五章设备报废

第十九条设备报废,必须由设备部门进行技术鉴定,确定符合报废条件的,应填写“设备报废审批表”,批复后方可报废。

第二十条凡属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应当报废:

1、经过预测,继续大修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质量的。

2、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能耗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3、大修后虽然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4、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5、国家明令淘汰的。

第二十一条设备报废工作由集团设备物资部统一负责审批;

各子分公司设备部门负责办理设备报废的全部工作。

1.老旧汽车报废。

按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公安部、

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凡批准报废注销户口的车辆一律不得解体、留用或转卖任何单位和个人。

2.报废后的各种车辆,由各单位设备部门负责将报废车

辆交售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领取报废残值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然后拿《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附加费证复印件,到当地办理汽车更新优惠证和更新优惠补贴。

太原市户籍报废车辆的交售和相关手续,由集团公司设备物资部统一办理。

3.主要施工机械和大型车辆的报废处理工作不搞一刀

切,既要把技术性能落后、高能耗、无修复使用价值的设备及时报废处理,又能把性能尚佳、经济价值尚高的主要机械、大型车辆留下继续为施工生产服务。

4.单价在30万元以上的设备,须报集团公司审批;

单价在200万元以上的设备,须报总公司批复同意后报废。

第六章设备资产和效益管理

第二十二条企业设备资产应按照有关规定折旧,并保证企业设备的改造与更新。

第二十三条企业大型、成套设备的制造、安装应实行监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大型、成套设备的处置应实行技术鉴定与价值评估,量质论价转让或淘汰报废。

第二十五条购置或自制的设备应尽快投入使用,减少“未使用固定资产”中的设备数量,缩短设备的未使用时间;

设备未使用时间预计超过三个月,应办理封存。

封存设备应指定专人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

设备的封存与启封,由管理单位按自定的有关制度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设备未使用、封存连续超过12个月的时间应转为“不需用固定资产”。

列入“不需用固定资产”项下的设备属于多余闲置设备,管理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利用各种交易手段,通过出售、产权转让、租赁等方式,将设备资产降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七条为防止在处置多余闲置设备中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应由设备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按照设备的新旧程度及市场需求情况,核定设备处理的价格和上下浮动标准。

第二十八条根据市场需求和生产经营需要,在进行充分技术经济论证的前提下,对原有设备进行挖潜改造。

设备改造验收后,新增的价值应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增值手续,改造部分的技术资料应全部存档。

第二十九条实行设备有偿占用制度,提倡集团公司内部按市场原则优先调剂内部设备资源,提高设备利用率,减少重复投资。

第七章设备使用与维修

第三十条设备使用应坚持下列原则:

1、统筹安排、优化调配、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选用设备的规格、性能和数量,要与工程施工任务、使用条件相适应。

2、同厂牌、同型号的设备应尽量集中使用;

3、充分利用现有设备,在满足任务需要的情况下,尽量减少动用台数,防止备用过剩;

4、设备的使用实行定机、定人、定岗制度,将设备的安全使用、维护、保管(包括随机工具和资料)工作落实到人。

专人操作的设备实行司机岗位责任制;

多人操作的大型设备实行司机长责任制,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五日运转报单。

5、制定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存档备查。

6、严格禁止超负荷使用,要保证人身及设备安全,。

第三十一条投入使用的设备,技术状况必须良好,并符合设备完好标准。

使用时,设备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备使用和保养制度,认真执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使用新购或大修后的设备,按厂方要求进行磨合。

新增场内机动车辆和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市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

第三十二条设备使用单位要建立完善设备用油和润滑管理制度,加强各种油料的使用管理,搞好油料的沉淀过滤以及节油工作。

对大型设备的润滑实行“五定”(定人、定点、定时、定质、定量),切实做好润滑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为促进设备的合理使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完善经济承包责任制,加强设备的使用考核。

第三十四条设备操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给操作证,并定期考核。

操作人员要持证上岗,严禁无证者操作设备。

第三十五条设备管理必须坚持养修并重、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设备的使用、保养与维修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工作标准。

按厂方规定有计划地对设备进行保养维修,使设备经常保持整齐、清洁、润滑、安全的状态。

第三十六条根据设备的技术要求和实际使用情况,分别确定小修、项修和大修计划,保证生产质量和生产安全。

积极推广应用设备状态监测、故障诊断技术,促使设备维修从计划予修制逐步向状态维修方式的转变。

第三十七条设备修理由各单位设备部门鉴定技术状况,并编制设备年度修理计划,按规定审批后实施。

设备修理单位的选择应按集团公司《设备购置与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进行。

第三十八条设备修理应以项修或总成修理为主,减少单机大修次数。

设备送修前,应由设备管理单位与承修单位正式签订《设备修理合同》。

起重机械的修理(包括安装和拆卸),须委托已取得省级技术监督部门安全认可证书的修理安装单位进行修理和安装。

第三十九条附属设备和电气装置应与主机同时修理。

第四十条配件管理,应严格把好“计划、订货、验收”关,建立健全帐、卡和清查盘点制度。

进出料要收发有据,帐物相符,定期检查保养,做到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无霉烂变质。

第八章设备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企业要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定期组织设备安全检查,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四十二条各类设备均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保养检修规程。

严禁违章操作、带故障作业和超负荷标准运行,发现异常应停止使用,及时修理。

起重运输设备(含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由集团公司设备物资部和安质部配合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各单位自检的基础上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安全检验。

第四十三条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或使设备质量和技术性能降低,影响正常使用,均为设备事故或故障。

设备事故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三类。

凡属下列条件之一者,即按该类事故处理:

1.一般事故

(1)设备连续停机时间五天及以上;

(2)设备修复费用达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内。

2.重大事故

(1)设备连续停机时间十五天及以上;

(2)设备修复费用达5万元及以上,15万元以内。

3.特大事故

(1)设备连续停机时间达三十天及以上;

(2)设备修复费用达15万元及以上。

未构成事故的均为设备故障。

有专业规定的设备按有关规定确定事故等级。

修复费用只计算直接发生的人工、材料费用(或因事故造成报废的设备价值)。

第四十四条设备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停止设备运转,抢救伤员,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报告设备管理部门和单位领导。

有关人员应及时前往事故现场,详细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损失情况,确定事故等级,认真进行处理。

发生事故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设备事故报表”,特大事故应及时写出书面专题报告,逐级上报。

第四十五条设备事故上报时间及处理权限:

一般事故,应于事故发生后一日内报项目经理部;

由项目部负责处理;

重大事故,应于事故发生后两日内报子、分公司,由公司负责处理,并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特大事故,应于事故发生的当日电话报集团公司设备物资部,由集团公司设备物资部和安质部协同处理。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操作规程和检修规程,导致发生设备事故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隐瞒事故不报、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应加重处罚,并追究领导责任。

对于一般事故,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对于重大事故,对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对于特大事故,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企业设备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设备事故、故障的统计、分析工作。

对重复发生故障的部位和部件,应分析研究故障发生的原因和规律,制定治理措施。

第九章设备技术审验

第四十八条为提高设备操作人员的技术素质,提高设备完好率、利用率和机械化施工水平,真实评定设备操作人员的技术等级,实现设备操作证发放工作的标准化、制度化。

第四十九条各单位应成立设备技术审验小组,负责本单位设备的技术审验和操作人员的技术审验及操作证的申领、换证工作;

在集团公司对其单位进行技术审验检查时,做好协助工作。

第五十条设备技术状况审验标准

(一)外观检查标准

1.外观整洁,无外伤、无油垢、无锈蚀、无黄袍。

2.整机配套齐全,辅机、附属车辆配套,安全装置完好、灵敏、有效。

3.各部紧固良好,结构件无严重开裂,虽有一般裂纹,但已采取了措施。

4.按规定进行了安装调试,并符合规范,油、水、气路畅通,无跑、冒、滴、漏现象。

5.按规定装订管理挂牌和喷刷管理编码,设备铭牌完好,设备无大面积脱漆。

(二)发动机检查标准

1.发动机起动迅速,能一次起动成功,怠速平稳,加速时振动小、无放炮、无熄火现象。

2.发动机冷却水温度及机油压力在怠速、额定转速及机械满负荷状态下正常。

3.发动机能达到额定转速并且运转平稳。

4.发动机基本上无烧润滑油现象,排气无黑烟、蓝烟。

(三)工作装置检查标准

1.工作机整机操作灵活、运转自如,各种制动系统反应灵敏、可靠。

2.机械工作装置各部间隙调整适当,无紧绉、松旷和撞击现象。

3.底盘走行装置的“四轮一带”或轮胎按规定调整,使用、磨耗正常,钢板、弹簧无断裂现象。

4.工作装置的液压油压在满负荷时油缸有力、速度正常,无内泄;

工作装置若为缆索式,则缆索接头牢固,无锈蚀、无断丝。

(四)其他有关检查标准

1.整机电控装置完好,电器工作正常及各种灯具齐全并调校良好。

2.设备随机工具、附件齐全、完好,与清单和司机手册登记相符并会正确使用。

3.设备出厂所配置的防水、防尘、防护罩(套)齐全、完好,并有效。

4.各种滤芯清洁、无变形和损坏,并按规定及时清洗、更换。

5.用油符合标准,各种油料牌号正确,清洁无水分、杂(变)质,机油按时更换。

第五十一条设备操作人员技术审验标准

1.必须熟知本工种本级别应知应会内容,并能在技术审验时正确答出审验人员提出的应知应会检测问题。

2.必须熟知本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能按照规程要求进行实际操作和正确答出审验人员提出的有关安全技术操作问题。

3.了解本设备的每日保养内容,按时进行每日保养并有记录。

4.了解对本设备的定期保养和换季保养有一定的了解,能同维修人员一起完成定期和换季保养,并有保养记录。

5.应基本上掌握机场日工作内容,能认真进行机场日保养,并有记录。

6.能对本设备的一般性故障进行排除,并有记录。

7.必须熟知本设备发生各级事故时应做的处理方法,并有事故记录。

8.对本设备在各种施工中的施工方法有一定的了解,并能在施工中按照正确的施工方法进行施工,充分发挥设备作用。

9.能认真、准确、及时填写机械五日运转报单和司机手册。

10.能自觉学习业务技术,设备使用水平逐年有提高。

11.身体基本健康,适合做机械操作工作。

第五十二条审验及检查方法

技术审验及检查规定主要对固定资产管理中的主要设备和持集团公司设备操作证人员实施。

第五十三条经技术审验合格的设备操作人员,集团公司设备物资部在其设备操作证上加盖年度审验证章;

技术审验优秀的设备操作人员可参加年度优秀司机、红旗设备评比;

技术审验不合格的设备操作人员,下次技术审验仍不合格时,审验小组将设备操作证收回,并向其所在单位下达调换工作通知。

第五十四条新设备操作人员申领设备操作证,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各单位设备部门进行理论和实作考试合格后申办操作证。

第五十五条设备技术审验及检查每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的两年一次。

第五十六条集团公司设备物资部对各单位设备和操作人员技术审验的检查结果,要作为设备管理工作评比的主要依据。

设备操作证由集团公司设备物资部统一印制和发放。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除核发集团公司企业内部操作证外,需参加由地、市级以上政府安监局或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证书。

第十章电力管理

第五十七条本章适用于工程项目建设临时用电(35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管理。

第五十八条工程项目部应选配一名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电力供用的管理。

第五十九条电力管理人员职责:

1.确立现场供电方式,负责临电工程组织设计与建设;

2.负责电力设备的招标采购、进场试验及转场、处理工作;

3.编报用电申请计划,签订供用电合同,保证供用电质量;

4.负责电力调度,制定安全供用电措施;

5.掌握供用电情况,建立供用电档案;

6.监督、检查、指导现场施工用电,及时增减电力安装

容量;

7.统一处理对外业务;

8.汇编竣工资料,总结、改进管理工作;

第六十条供电电源,根据下列情况确定:

1.施工现场远离地方电源或电源不能满足施工需求,或者总体论证不经济,采用自发电;

2.项目无特别要求,外部环境又许可时,均采用地方电

源。

第六十一条临时用电工程的组织设计依据和方法:

1.根据工程计划工期、用电设备的总功率,确定计算

负荷;

2.选择供用电配套设备,整定安全值;

3.勘察现场环境、资源条件;

调查核实地方电力部门可

供电源的容量裕度,确定电源引出方式;

4.低压配电,原则上采用三相五线制,即TN-S系统。

施工现场若用地方低压侧供电时,应采用当地电力部门规定的TT或TN系统。

第六十二条临电工程建设,应本着“安全、经济、可靠”的原则,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要求,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的标准实施。

第六十三条易靠近电气设备明显部位应设安全装置和“高压危险、严禁靠近、防止触电”的醒目标志。

第六十四条供用电合同,应遵循“公正、合法、互利”的原则。

其内容必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及期限,并具有法律效力。

因故变更或解除合同时,须经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协议或者按法律规定,方可变更或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经济关系。

第六十五条施工用电单位的上岗电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方可参加电工工作,未取得合格证者,严禁动用电气设备。

第六十六条为保证电力值班人员在操作及维护、运行时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应配备必要的安全工具和防护设施。

第六十七条接引电源时,应由专业电工进行,并设专人进行监护。

第六十八条计划用电指标应统筹安排,力求与实际相符,与安装容量匹配。

避免变压器轻载、空载运行,或使用电力指标不足的现象发生。

第六十九条节约用电工作应以保证施工用电的频率、电压质量为前提,设法提高电网功率因数,积极挖潜节能。

第七十条电度计量。

计量装置应按实际要求装设。

要求低压计量时,供用电双方应明确线路损耗和变压器损耗的计算办法。

项目工程的T接电源,严禁电力转供外部单位使用。

第七十一条抄表付费。

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应规定抄表计量时间与付费办法,费用支出应要有双方签认的原始记录。

第七十二条建立供用电档案,综合分析供用电质量。

针对供用电双方的实际情况,采取调峰、无功补偿、改善容量、减少电能损耗等方法和措施,降低电度综合单价,提高使用经济效益。

第七十三条供用电调度管理。

供用电双方必须明确通信地址、电话、调度人员名单。

因故停送电时,双方必须互报姓名,讲清并记录停电或送电的原因、时间(或办操作票)。

第七十四条低压配电系统的安全保护,应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采取:

工作接地、保护接地、保护接零与重复接地及漏电保护。

第七十五条低压配电系统应作“三级配电两级保护”。

第七十六条施工现场低压配电网采用架空线路时,应采用绝缘导线;

采用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墙壁或电杆设置,并用绝缘子固定;

若要直埋电缆,必须是铠装电缆。

第七十七条事故处理。

当发生电力事故时,可就近切断电源,如果影响到专线,则必须通知供电部门立即停电。

当有人员伤亡或设备重大事故损失时,应立即抢救伤员或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事故处理应按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电力设备、线路的巡护与检修要点:

1.对高压供电线路、设备,每季度要定期进行一次巡视维护;

2.低压配电装置、低压电器和变压器,应每周巡视检查一次。

3.施工供用电设施除经常维护外,遇有大风、暴雨、冰雹、雪霜、大雾等恶劣天气时,要进行特殊巡视检查。

当架空线路发生故障后,要根据变配电站、所出线开关保护装置的动作进行一次特殊检查;

4.对运行的各种电气设施所采用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接零及防雷、防火等保安装置要定点进行检查维护;

5.新投入运行或大修后投入运行的电气设备,在72小时内应加强巡视,无异常情况后,方可按正常周期进行巡视。

6.需要停电检修系统设备与线路设施时,应先切断电源,打开隔离开关,经验电确无电压时,方可装设地线,进行工作。

第七十九条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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