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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呼吸器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

非密封管螺纹

  GB/T209-1999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

  质技监局锅发〔2005〕250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一种呼吸器,消防员自携贮存压缩空气的贮气瓶,呼吸时使用气瓶内的气体,不依赖外界环境气体,任一呼吸循环过程,面罩内压力均大于环境压力。

  3.2静态压力

  在供气阀正压装置开启后,当系统气路平衡时面罩内的压力。

  3.3高压部件

  工作时直接承受气瓶输出压力的部件。

  3.4中压导气管

  工作时承受减压器输出压力的导气管

  3.5吸气阻力

  吸气时面罩内的正压值。

  3.6呼气阻力

  呼气时面罩内的正压值

  4型号、系列

  4.1型号

  呼吸器型号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示例:

RHZKF6.8/30表示一具气瓶为复合瓶,公称容积为6.8L,额定工作压力为30MPa的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4.2系列

  呼吸器系列按照气瓶公称容积划分为:

2L、3L、4.7L、6.8L、9L。

  5技术要求

  5.1结构

  5.1.1呼吸器的结构应使呼吸器气瓶内的压缩空气依次经过气瓶阀、减压器、供气阀进入面罩供给佩戴者吸气,呼气则通过呼气阀排出面罩外。

  5.1.2呼吸器的结构应简单紧凑,可在无人帮助的情况下进行着装和使用,在狭小的通道通行时呼吸器不应攀挂。

  5.1.3呼吸器应保证从佩戴者身上取下时供呼吸的空气不能中断。

  5.1.4呼吸器应有防压缩空气中杂质的装置。

  5.1.5气瓶瓶阀的安装位置应方便佩戴者开启或关闭瓶阀。

  5.16压力表应显示气瓶压力,其安装位置应方便佩戴者观察到压力值。

  5.1.7佩戴者可能触摸到的部件表面应无锐利的棱角。

  5.1.8气瓶瓶阀与减压器连接,面罩与供气阀连接应可靠且不需专用工具,徒手即可连接。

连接处若使用密封件,它不应脱落或移位。

  5.1.9着装带应能调节长度,扣紧后不应发生滑脱。

  5.2材料要求

  5.2.1呼吸器所使用的材料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抗腐蚀能力。

  5.2.2直接与佩戴者皮肤接触的材料应无刺激性和其他有害性,并可进行消毒和洗涤。

  5.2.3着装带和带扣在阻燃性能试验后,不应出现熔融现象,且续燃时间不应大于5s。

  5.2.4面罩、中压导气管和供气阀在阻燃性能试验后,续燃时间不应大于5s,且仍应符合5.4的规定。

  5.3佩戴质量

  呼吸器的佩戴质量不应大于18kg(气瓶内气体压力处于额定工作压力状态)。

  5.4整机气密性能

  呼吸器在气密性能试验后,其压力表的压力指示值在1min内的下降不应大于2MPa。

  5.5动态呼吸阻力

  在气瓶额定工作压力至2MPa的范围内,以呼吸频率40次/min,呼吸流量100L/min呼吸,呼吸器的面罩内应始终保持正压,且吸气阻力不应大于500Pa,呼气阻力不应大于1000Pa;

在2MPa至1MPa的范围内,以呼吸频率25次/min,呼吸流量50L/min呼吸,呼吸器的面罩内仍应保持正压,且吸气阻力不应大于500Pa,呼气阻力不应大于700Pa。

  5.6耐高温性能

  呼吸器在高温试验后,各零部件应无异常变形、粘着、脱胶等现象;

以呼吸频率40次/min,呼吸流量100L/min呼吸,呼吸器的面罩内应保持正压,且呼气阻力不应大于1000Pa。

  5.7耐低温性能

  呼吸器在低温试验后,各零部件应无开裂、异常收缩、发脆等现象;

以呼吸频率25次/min,呼吸流量50L/min呼吸,呼吸器的面罩内应保护正压,且呼气阻力不应大于1000Pa。

  5.8静态压力

  静态压力不应大于500Pa,且不应大于排气阀的开启压力。

  5.9警报器性能

  5.9.1当气瓶内压力下降至(5.5±

0.5)MPa时,警报器应发出连续声响报警或间歇声响报警,且连续声响时间不应少于15s,间歇声响时间不应少于60s,发声声级不应小于90dB(A)。

  5.9.2从警报发出至气瓶压力为1MPa时,警报器平均耗气量不应大于5L/min或总耗气量不大于85L。

  5.10面罩性能

  5.10.1面罩质量应分布对称,头带或头罩应能根据佩戴者头部的需要自由调整,其密合框应与佩戴者面部密合良好,无明显压痛感。

面罩应有除去视窗结雾功能。

  5.10.2视窗为大眼窗,应使用透光性能良好的无色透明材料,并不应产生视觉变形现象。

  5.10.3视野及吸入气体中的二氧化碳含量(按体积计算)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视野及吸入气体中的二氧化碳含量

项目

要求

视野

总视野%

>

70

双目视野%

55

下方视野%

35

吸入气体中二氧化碳含量%

≤1

  5.11减压器性能

  5.11.1在气瓶额定工作压力至2MPa范围内,减压器输出压力应在设计值范围内。

  5.11.2减压器输出压力调整部分应设置锁紧装置。

  5.11.3减压器输出端应设置安全阀,安全阀性能应符合5.12的规定。

  5.12安全阀性能

  5.12.1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与全排气压力应在减压器输出压力最大设计值的(110~170)%范围内。

  5.12.2安全法的关闭压力不应小于减压器输出压力最大设计值。

  5.13供气阀性能

  供气阀应设置自动正压机构。

  5.14压力表

  5.14.1压力表的外壳应有橡胶防护套,外壳直径不应大于60mm。

  5.14.2压力表的测量范围应为(0~40)MPa,精度不应低于2.5级,最小分格值不应大于1MPa。

  5.14.3压力表标度盘上警报压力值段和30MPa处应有明显指示。

  5.14.4在暗淡或黑暗的环境下,佩戴者应能读出压力指示值。

  5.14.5在防水性能试验后,压力表内不得进水。

  5.14.6当压力表同其连接的软管脱开时,在气瓶内压力为20MPa的情况下其漏气量不应大于25L/min。

  5.14.7压力表的其他性能应符合GB/T1226-2001的规定。

  5.15高压部件强度

  高压部件经水压试验压力试验后应无渗漏和异常变形。

  5.16中压导气管

  5.16.1中压导气管不应妨碍佩戴者工作和头部自由活动,且不干扰供气阀同面罩的连接。

  5.16.2当佩戴者的活动引起中压导气管弯曲、变形时,中压导气管不应产生通气障碍。

  5.16.3中压导气管爆破压力不应小于减压器输出压力最大设计值的4倍。

  5.17气瓶

  5.17.1气瓶设计、制造、检验和使用应符合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5.17.2气瓶上应有“压缩空气;

气瓶编号;

水压试验压力;

公称工作压力;

公称容积;

重量;

生产日期;

检验周期;

使用年限;

产品标准号;

警示:

发现纤维断裂或损坏,不应充装”字样标记。

  5.17.3气瓶额定工作压力为30MPa。

  5.17.4气瓶外部应有防护罩。

  5.18气瓶瓶阀

  5.18.1气瓶瓶阀的开启方向为逆时针。

  5.18.2气瓶瓶阀在开启后应保证不会被无意关闭,如气瓶瓶阀开启后不可锁定,那么开启手轮应至少旋转两周才能达到关闭状态。

  5.18.3气瓶阀上应设置安全膜片,其爆破压力应为(37~45)MPa。

  5.18.4气瓶瓶阀的输出端螺纹为内螺纹,螺纹尺寸为G5/8,其公差应符合GB/T7307-2001中表1的规定。

  5.19人员佩戴性能

  佩戴人员主观感觉应良好,无供气不足现象。

  6试验方法

  6.1结构、标志、包装检查

  用目测法测定,结果应符合5.1、8.1和8.2的规定。

  6.2材料阻燃性能试验

  6.2.1着装带和带扣材料阻燃性能试验

  试验装置示意图见图1。

通过调节丙烷气体的流量,使燃烧器火焰高度为40mm,且距火焰高度20mm处的温度为(800±

50)℃。

将试样水平安放在距火焰高度20mm处12s,结果应符合5.2.3的规定。

  6.2.2面罩、中压导气管和供气阀材料阻燃性能试验

  将试样按图2所示安置。

调整燃烧器喷嘴与试样外表面距离为250mm,调节丙烷气体的流量,使燃烧器顶部所构成的三角形中心距燃烧器顶部250mm处的温度为(950±

50)℃,试样在火焰中暴露5s,然后再按6.4的规定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5.2.4的规定。

 

1-试样;

2-燃烧器喷嘴。

图1着装带和带扣材料阻燃性能试验装置示意图  

图2面罩、中压导气管和供气阀材料阻燃性能试验装置示意图

6.3佩戴质量测定

  用量程为(0~30)kg,精度为1/3000的电子秤测定呼吸器的佩戴质量,结果应符合5.3的规定。

  6.4整机气密性能试验

  当气瓶压力不小于公称工作压力的90%,开启供气阀,将面罩气密地佩戴在头模上,开启气瓶瓶阀,待系统气路充满压缩空气后再关闭气瓶瓶阀,观察呼吸器的压力表在气瓶瓶阀关闭后1min内的压力下降值,结果应符合5.4的规定。

  6.5动态呼吸阻力试验

  6.5.1试验装置

  呼吸器综合检测仪。

  6.5.2试验步骤

  将面罩气密地佩戴在头模上,其呼吸接口同人工肺相连,设定人工肺呼吸频率为40次/min,呼吸流量100L/min,完全开启气瓶瓶阀,启动人工肺,测量气瓶额定工作压力至2MPa范围内,面罩内呼吸阻力值;

设定人工肺呼吸频率25次/min,呼吸流量50L/min,测量气瓶内压力为2MPa至1MPa范围内,面罩内呼吸阻力值,结果应符合5.5的规定。

  6.6耐高温性能试验

  将呼吸器(气瓶内压力为10MPa)放置在(60±

3)℃环境中4h,取出后即刻将呼吸器同人工肺相连,设定人工肺呼吸频率40次/min,呼吸流量100L/min,完全开启气瓶瓶阀,启动人工肺,测量呼吸阻力,直至气瓶内压力至2MPa,结果应符合5.6的规定。

  6.7耐低温性能试验

  将呼吸器(气瓶内压力为30MPa)放置在(-30±

30)℃环境中12h,取出后即刻将呼吸器同人工肺相连,设定人工肺呼吸频率25次/min,呼吸流量50L/min,完全开启气瓶瓶阀,启动人工肺,测量呼吸阻力,直至气瓶内压力至2MPa,结果应符合5.7的规定。

  6.8静态压力试验

  将面罩气密地佩戴在头模上,其呼吸接口同人工肺相连,在供气阀处于关闭状态下完全打开气瓶瓶阀,启动人工肺做几次缓慢的呼吸,然后关闭人工肺,当系统气路平衡时,记录面罩内的压力,结果应符合5.8的规定。

  6.9警报器性能试验

  a)启动呼吸机,在气瓶额定工作压力至2MPa的范围内,以呼吸频率40次/min,呼吸流量100L/min呼吸;

在2MPa至1MPa的范围内,以呼吸频率25次/min,呼吸流量50L/min呼吸。

从呼吸器的压力表上读出警报器的起鸣压力值,同时记录声响时间;

  b)当警报器起鸣后,在距警报器1m处测量发声声级;

  c)将警报器输出端同流量计相连,改变警报器输入端压力,测量警报器起鸣时及输入端压力分别为4MPa、3MPa、2MPa、1MPa时,警报器输出端流量,计算其平均值。

同时,记录从警报器起鸣至压力为1MPa时所用的时间,计算其耗气量。

  结果应符合5.9的规定。

  6.10面罩性能试验

  6.10.1吸入气体中的二氧化碳含量试验

  气体中的二氧化碳含量试验按GA209-1999中6.5.3的规定进行,结果应符合5.10.3的规定。

  6.10.2视野试验

  视野试验按GB/T2891-1995中3.3的规定进行,结果应符合5.10.3的规定。

  6.11减压器性能试验

  在减压器输出压力端装上压力表,开启气瓶瓶阀,测量气瓶额定工作压力至2MPa范围内减压器的输出压力,结果应符合5.11.1的规定。

  6.12安全阀性能试验

  a)将安全阀的输入端与气压源相接,缓慢均匀地升压,升压速率不应大于0.01MPa/s,测量安全阀的开启压力。

  b)继续升高压力,直至安全阀达到全排气状态,测量安全阀的全排气压力。

  c)缓慢均匀地降低压力,直至安全阀关闭,测量安全阀的关闭压力。

  结果应符合5.12的规定。

  6.13压力表试验

  6.13.1压力表外壳直径测定

  用游标卡尺测定压力表的外壳直径,结果应符合5.14.1的规定。

  6.13.2压力表防水性能试验

  将压力表浸没在水温不低于5℃的清水中24h,结果应符合5.14.5的规定。

  6.13.3压力表导气管漏气量试验

  在气瓶内压力为20MPa时,卸下压力表,装上流量计,完全开启气瓶瓶阀,测量压力表导气管的漏气量,结果应符合5.14.6的规定。

  6.14高压部件强度试验

  在高压部件的输入端加入气瓶额定工作压力的1.5倍水压力,历时2min,结果应符合5.15的规定。

  6.15中压导气管爆破压力试验

  将中压导气管连接到专用的水压试验台上,排除管中的气体,然后缓慢加压直至爆破,结果应符合5.16.3的规定。

  6.16安全膜片爆破压力试验

  将装有安全膜片的气瓶瓶阀连接到水压试验台上,关闭气瓶瓶阀活门,然后缓慢加压直至爆破,结果应符合5.18.3的规定。

  6.17气瓶瓶阀输出端螺纹的基本尺寸和公差测定

  用标准螺纹塞规测定气瓶瓶阀输出端螺纹的基本尺寸和公差,结果应符合5.18.4的规定。

  6.18人员佩戴性能试验

  只有已通过5.1~5.18检验合格的呼吸器才可用于人员佩戴性能试验。

  6.18.1样品数

  样品数至少2具。

  6.18.2试验人员

  挑选对使用呼吸器有一定经验,面部外观适合佩戴面罩,且身体健康的试验人员4名。

  6.18.3试验条件

  在常温、常压和设定的模拟环境条件下进行。

  6.18.4佩戴者的主观感觉

  试验结束后应询问佩戴者的主观感觉,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佩戴的舒适性;

  b)着装带带扣的可调性;

  c)压力表能否摸得着、看得见;

  d)面罩视窗视线的清晰度;

  e)面罩是否有除去视窗结雾功能;

  f)供气阀开启情况;

  g)空气供给情况;

  h)传声情况;

  i)报警情况;

  j)佩戴者觉察到的其他问题。

  6.18.5行走试验

  试验人员2名,身穿消防作业服,分别佩戴呼吸器,以6km/h的速度在平地上行走30min,试验结束后询问佩戴者的主观感觉,结果应符合5.19的规定。

  6.18.6模拟环境中的适应性试验

  试验人员2名,身穿消防作业服,分别佩戴呼吸器,按以下顺序试验30min,试验结束后询问佩戴者的主观感觉,结果就符合5.19的规定。

  a)携带13kg沙包行走15m,并把沙包放在2m高的板墙上。

  b)翻越高0.4m、1m、1.2m、2m,分别相距7m的板墙各一个;

  c)爬消防训练楼墙角;

  d)在12m高的消防梯上爬上、爬下各三次;

  e)在设有460mm正方形孔的梯子上爬上、爬下各一次,梯子高12m;

  f)展开和卷起一根长度为20m的消防水带;

  g)爬越长3.7m、直径0.7m和长3.7m、宽0.9m、高0.6m的孔道各一个;

  h)休息5min,期间若发现气瓶内压力很低,达不到演习要求的总时间,可以更换气瓶;

  i)在平地上以6km/h的速度行走,直至试验结束。

  7检验规则

  7.1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形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分别按7.2和7.3进行。

  7.2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当正常生产的产品在原材料、设计、工艺、生产设备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正常连续生产一年时;

  d)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形式检验要求时;

  7.2.1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规定的全部项目和8.1、8.2。

  7.2.2样本大小

  型式检验的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本大小为6具。

  7.23.产品批量

  产品批量不应少于20具。

  7.2.4合格判定

  型式检验项目应全部符合本标准方为合格。

  7.3出厂检验

  总装完毕的每具呼吸器产品须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准出厂。

  7.3.1出厂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为:

结构、标志、包装、整机气密性能、动态呼吸阻力、静态压力、报警器性能。

  7.3.2合格判定

  出厂检验项目应全部符合本标准方为合格。

  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标志

  每具呼吸器的导气管、供气阀、减压器、面罩、背架、气瓶上应有制造厂名称或注册商标。

  每具呼吸器包装箱的明显处应有以下标志内容:

  a)制造厂名称、地址和注册商标;

  b)产品名称及型号;

  c)生产日期和批号;

  d)产品执行标准的代号;

  e)认证标志或批准文件的编号。

  8.2包装

  每具呼吸器应有固定的包装箱,包装箱具有防震、防压的功能,包装箱内应有产品使用说明书、装箱单、合格证、备件及工具。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有以下内容:

  a)使用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

  b)维修、消毒、存贮及检查方面的指导;

  c)故障、原因和排除方法;

  d)气瓶内空气成分的说明;

  e)制造厂认为必要的说明。

  8.3运输

  a)运输方式:

可采用各种不同型式的交通工具进行运输;

  b)运输条件: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得碰撞、重压,运输工具应具有防雨、防晒的功能;

在作为普通货物运输时,气瓶应为空瓶,如采用带气状态运输时,应符合运输部门的规定。

  8.4贮存

  呼吸器应在清洁、干燥、通风良好的贮存室中存放,产品在贮存时应装入包装箱内,避免阳光长时间的曝晒,不能与油、酸、碱或其他对产品有腐蚀性的物质一起贮存,严禁重压。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04-3-18发布

提出单位:

公安消防局

起草单位:

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批准单位:

国家标准局 

自2004-10-1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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