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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工机具准备

3.2.3.1检修过程中使用的工、机具,要事先配齐、配套工具要备好。

3.2.3.2检修负责人要组织对工、机具逐台检查,做好润滑。

3.2.3.3机具的安全附件(如制动、限制等),要灵敏好用。

3.2.3.4检修用的绳索要逐条检查有无破损或腐蚀。

3.2.3.5必要时备好安全带、防毒面具、灭火器材、空气呼吸器等,使用前必须对其安全性、灵敏性进行全面的检查,确保有效。

3.2.4设备、管线清洗与置换

3.2.4.1设备、管线在检修前,必须清洗置换,易燃易爆物质含量不准超过动火允许浓度。

3.2.4.2易燃物质的管线要和设备断开或按规定加堵盲板,做好安全确认。

3.2.4.3现场的物质清除。

3.3设备交接

3.3.1检修设备的交接要在现场。

3.3.2设备所属单位的负责人要对交出的设备负责:

3.3.2.1物料清洗干净;

3.3.2.2置换没有死角;

3.3.2.3切断了与检修有关的不安全因素;

3.3.2.4交出的设备要具备安全检修的条件。

3.3.3检修单位的负责人要按检修的条件进行检查,条件不具备的设备不能接收。

3.3.4设备符合动火要求的条件。

3.3.5设备符合安全卫生条件。

3.3.6检修完毕后仍需现场交待。

设备所在单位负责人要对检修的设备进行检查,安全阀、压力表、静电接地、安全网、安全罩等安全设施必须复位。

3.3.7检修后安全设施没按要求复位,设备所属单位不能接收。

3.4焊接作业

3.4.1焊接的一般规定

3.4.1.1施焊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操作严格执行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3.4.1.2施焊人员在施焊前要办理动火许可证。

3.4.1.3施焊范围10米内的阴井、地沟、水封等处如有可能逸出易燃气体时不准动火。

3.4.1.4雨天不准露天焊接作业,潮湿的地沟、金属构架及天车上焊接作业时要有检修单位派专人监护,并有防止触电的措施。

3.4.1.5电焊作业时,不准任意移动防护接地的设备。

3.4.1.6焊接作业的零线与焊口之间不准大于500毫米,且与焊件有良好的接触。

3.4.1.7电焊机的零接地线和焊接工作的回线都不准搭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上也不准接在管线、仪表、保护管套以及设备上。

3.4.1.8工作前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敲击焊渣壳时,必须戴好防护眼镜。

3.4.1.9设备发生故障,应先停机,切断电源,然后找电工修理;

焊工不准擅自处理电气故障。

3.4.1.10焊接处下面不准有人或易燃、易爆物质。

电焊工不准将工作回线缠在身上。

对切割时切掉的物体要采取措施,防止落下。

3.4.1.11在焊接、切割密闭空心件时,必须留有出气孔。

3.4.1.12禁止在受热后能分解出有害物质的涂层和衬里的容器内焊接。

3.4.1.13推刀闸开关时,身体要避开开关,并一次推足,然后开启电焊机。

3.4.1.14在多人作业场所电焊,应设防护挡板。

3.4.1.15不准用焊炬(或割炬)的火焰来照明。

3.4.1.16在水泥地面(或石子)上切割物体时中间要垫铁板。

3.4.1.17检查气瓶是否漏气时,不准用明火。

减压阀结冻时,要用温水适当加热,不准用火烤。

3.4.1.18乙炔气带、氧气带要严密不漏,接头处要牢固。

3.4.1.19手或手套有油质时,不准触及氧气瓶阀门。

3.4.1.20氧气表、乙炔表必须灵敏好用。

3.4.2对施焊机具的要求

3.4.2.1对电焊机的要求

a对电焊机应放在干燥的地方,雨天要有防雨设施;

b电焊机的电源要有独立的电闸;

c裸露的接头有安全屏护。

3.4.2.2电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的接地(或接零),接地电阻小于4欧姆。

3.4.2.3各电焊机之间、焊机与墙之间均应留有不小于1米的空道。

3.4.2.2对把线的要求

a把线必须用橡胶电缆线且绝缘良好,不准破皮,必须用胶布缠好。

b把线不准放在电弧附近或炽热的焊缝上。

c把线不准沾油,如有油必须清理干净。

3.4.2.3对氧气瓶的要求

a对氧气瓶不准靠近热源,不准接触油质,夏季要防止日光爆晒。

与明火的距离不准小于10米。

b瓶中氧气不准用尽,应留有不低于40030Pa余压。

气瓶的安全附件要完好。

c防震圈不准破坏。

搬运时不准撞击。

不准与可燃气体放在一起。

电缆线不准接触氧气瓶。

d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得小于5米。

3.4.2.4对乙炔瓶的要求

a乙炔瓶在使用、运输、储存时,环境温度不准高于40℃。

b不准敲打、撞击、靠近火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距离大于10米。

c瓶体瓶阀完好。

瓶阀冻结时不准用火烤,应以40℃以下的温水暖化。

d运输时,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不能放在一起。

e瓶内气体不能用尽。

3.4.2.5乙炔气瓶、氧气瓶不准放在高压电线或管线下面。

3.5受限空间作业

3.5.1定义:

凡是进入塔、釜、槽罐、罐车、炉、沟道、地坑或其它闭塞场所内进行的作业称为罐内作业。

3.5.2罐内作业必须办理《受限空间作业安全作业证》。

3.5.3本单位罐内作业,由检修单位单位安全员或设备管理员办理《受限空间作业安全作业证》。

3.5.4外单位由施工负责人办理《受限空间作业安全作业证》,经设备所属单位领导批准。

3.5.5进罐作业前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必要的隔离、清洗、置换并分析合格。

3.5.6氧含量在18%—21%(体积)之间。

3.5.7有害物质浓度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物质控制标准》的要求。

3.5.8罐内动火作业要做动火分析和有害物质浓度分析。

只有这两个分析都满足要求,才能进罐作业。

3.5.9进入带有搅拌等设施内检修,应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找电工切断电源,并挂牌“有人检修、禁止合闸”标志牌。

3.5.10要专人监护、有可靠的联系方式(如声音、光信号)。

重大危险作业时,要有防护员到现场监护。

3.5.11对通风不良的或较小的设备,要采取间断作业,每次作业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并准备好防护器具,急救绳索。

3.5.12清理大块物料时,应从上往下进行,不准在下面掏洞。

3.5.13作业中断一天或安全条件发生变化时,如若继续作业,必须重新办理《受限空间作业安全作业证》。

3.5.14作业中断时,焊具不得放在罐内。

3.5.15如有事故发生,需进罐抢救时,抢救人员要做好自身防护,不准冒险抢救他人。

3.5.16罐内用的照明电压不准大于36伏。

3.5.17罐内作业禁止充氧。

3.5.18作业结束时,检修、监护人员要共同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疑后,方可封闭入孔。

3.6电气检修

电气安全检修执行《电气安全技术规程》。

3.7高处作业

3.7.1高处作业的定义: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两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3.7.2高处作业的级别见表1

作业高度(米)

级别(级)

2—5

5—15

15—30

30以上

特级

3.7.3高处作业规定

3.7.3.1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a高处作业由高处作业项目负责人办理;

b高处作业证的审批及审批权限;

一级高处作业由作业点所在单位负责人或高处作业委托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三级由作业点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生产安环部审批。

特级高处作业由生产安环部审核后,报生产副经理审批,由生产安环部监督执行。

因发生事故,紧急处理故障,必须登高作业,来不及办理高处作业证时,必须经单位负责人同意,采取安全措施,指派专人监护,方可登高作业。

3.7.5.2高处作业证的使用:

a高处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作业人员存留,一份监护人员存留,另一份交生产安环部备案;

b一个项目办一个高处作业证,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c非生产性高处作业(如擦玻璃、挂标语等)可不办理高处作业证,但要执行高处作业的其它有关规定。

d高处作业证的有效期限为自批准日起到施工结束,如施工条件发生了变化,要按规定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证。

3.7.5.3凡二级以上高处作业的施工,必须编制高处作业施工方案,并附在高处作业证上。

3.7.5.4高处作业必须带安全带,安全带要符合GB6095的标准,安全带要挂在作业者垂直上方且无尖锐、锋利棱角的构架上,不能低挂高用。

3.7.5.5不准用绳子代替安全带。

3.7.5.6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3.7.5.7登高作业使用的梯子要牢固,放置平稳、立梯坡度为60—70度为宜。

3.7.5.8吊篮内作业时,作业者要对吊篮进行检查,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且挂在主绳的扣件上,同时有人监护。

吊架用的钢丝绳应按负荷选择,升降用的卷扬机、滑车等要有双重自动闸。

3.7.5.8在危险场所高处作业时,(如毒区、放空管附近),应与场所的负责人建立联系信号。

3.7.5.9高处作业与其它交叉进行时,必须指定上下路线。

多层交叉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并设置安全网。

上下垂直作业时,要采取隔离措施。

3.7.5.10高处作业人员在无人监护时,禁止上下抛掷物品或工具,所用的工具、零件、小件物品要放在工具袋内。

3.7.5.11高处作业上下时,手中不准拿物件;

脚、手架上不准放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工作完毕时及时清理易落物体。

脚手架负荷每平方米不准超过270公斤。

3.7.5.12高处作业要严格执行职业禁忌症(高血压、心脏病、神经病等),其他不易登高作业的人(酒后人员、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行动不便、女工怀孕等)也不能从事高处作业。

3.7.5.13高处作业不准穿凉鞋、高跟鞋、易滑鞋。

3.7.5.14不论在任何情况下,不准在墙项上工作或通行。

3.7.5.15上(拆)石棉瓦、瓦棱板(薄板材料、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如工作面有坡度时,要加以固定。

3.7.5.16遇有6级以上强风、爆雨或雷电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3.7.5.17高处作业区要画出禁区,设置围栏或警戒,并悬挂警告标志。

3.7.5.18对施工期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必须每天检查登高设施的安全状况,做好记录。

3.7.5.19高处作业带的安全帽要符合GB2811-89要求,使用时戴稳系牢。

3.7.5.20高处作业焊接时,要避免火星落入安全网内。

3.8带压不置换动火

3.8.1带压不置换动火的基本原则:

3.8.1.1带压不置换动火的整个操作过程中,其设备、容器、管线中,必须保持稳定的正压。

选择压力时,可根据设备、容器、管线内的损坏程度和介质等情况,以喷火不猛烈为原则,一般为490—1470Pa(50—150毫米水柱);

3.8.1.2绝对不允许在负压下动火;

3.8.1.3设备、容器、管线内的气体氧含量不准超过1%;

3.8.1.4动火周围的可燃、易爆气体控制在0.5%以下(体积比),可燃、易爆气体的爆炸下限小于4%(体积比),其含量控制在0.2%(体积比)以下;

3.8.1.5焊接人员要先经过训练,有较高的技术水平。

3.8.1.6做好灭火堵漏准备,备用灭火器材、安排好灭火人员。

3.8.2带压不置换动火的要求:

3.8.2.1焊工应避开点燃的火焰;

3.8.2.2预先调好焊接范围及调整好焊接电源;

3.8.2.3遇到周围条件变化,如系统压力下降或含氧量增高时,要立即停焊;

3.8.2.4焊接过程中如发生强烈喷火,应立即采取消防措施,在火未熄灭之前,不准切断可燃气体的来源,不能降低系统的压力。

3.8.2.5焊接人员要经过训练,有较高的技术水平。

3.8.2.6做好灭火堵漏准备,备用灭火器材、不宜采用。

3.8.2.6带压不置换动火的说明:

3.8.2.7非特殊情况下(非带压焊接不可的情况)不宜采用。

3.8.2.8采用带压动火要有生产副总负责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签字认可后才可组织作业,没有生产副总负责组织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不准采取带压动火。

吊装安全操作

1、行车操作人员严禁湿手或带湿手套操作,在操作前应将手上的油或水擦拭干净,以防油或水进入操作按钮盒造成漏电伤人事故;

2.、行车有故障进行维修时,应停靠在安全地点,切断电源,并挂上“禁止合闸”的警示牌;

3、工作完毕,行车应停在规定位置;

4、行车工须经训练考试,并持有操作证者方能独立操作,未经专门训练和考试不得单独操作。

5、开车前应认真检查设备机械、电气部分和防护保险装置是否完好、可靠。

如果控制器制动器、限位器、紧急开关等主要附件失灵,严禁吊运。

6、必须听从挂钩起重人员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动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7、行车工必须在得到指挥信号后方能进行操作。

8、当接近卷扬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与邻近行车相遇时,速度要缓慢。

不准用反车代替制动、限位代停车,紧急开关代普通开关。

9、应在规定的安全走道、专用站台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

大车轨道两侧除检修外不准行走。

小车轨道上严禁行走。

不准从一台行车跨越到另一台行车。

10、工作停歇时,不得将起重物悬在空中停留。

运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时应及时警告。

严禁吊物在人头上越过。

吊运物件离地不得过高。

11、两台行车同时起吊一物件时,要听从指挥,步调一致。

12、运行时,行车与行车之间要保持一定的距离,严禁撞车,同壁行吊车错车时,行车应开动小车主动避让。

13、检修行车应停靠在安全地点,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合闸”的警告牌。

地面要设围栏,并挂“禁止通行”的标志。

14、重吨位物件起吊时,应先稍离地试吊,确认吊挂平稳,制动良好,然后升高,缓慢运行。

不准同时操作三只控制手柄。

15、行车运行时,严禁有人上下,也不准在运行时进行检修和调整机件。

16、运动中发生突然停电,必须将开关手柄放置“0”位。

起吊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脱钩,不准离开现场。

17、运行时由于突然故障而引起漏钢或吊件下滑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向无人处降落。

18、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

19、行驶时注意轨道上有无障碍物;

吊运高大,物件妨碍视线时,两旁应设专人监视和指挥。

行车做到“十不吊”

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初吊物或指挥不明不吊;

3、吊绳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挂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放有活动物品的不吊;

7、氧气瓶、乙炔瓶等具有爆炸性危险的物品不吊;

8、带棱角、快口未垫好的不吊;

9、重量不明不吊,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10、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不吊;

[2]

交叉作业

交叉作业安全进行的关键是作业人员之间的协调和联系,尤其是进入他人场地作业时必须通知该场地施工作业负责人,做好交叉作业人员之间的协调工作,明确双方应采取的防范措施与配合要求。

4.1作业人员在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上下贯通同一垂直面上作业,后行作业人员注意避让先行作业人员。

4.2下层作业位置必须处于上层作业物体可能坠落范围之外,当不能满足时,上下之间应设隔离防护层。

4.3禁止下层作业人员在防护栏杆、平台等构件的下方休息、逗留。

4.4起重作业

4.4.1吊装移动工件、分段前,起重指挥人员通知有关人员撤离,确认吊物下及吊物行走路线范围无人员及障碍物,吊物通行路线下方所有人员无条件撤离。

4.4.2起重挂钩、指挥人员站位不得与起重物体起吊路线交叉,不得站在被吊物体通行的死角,与被吊物体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

4.5厂内车辆作业

4.5.1厂内各类车辆在大型起重设备工作范围内作业时,大型起重设备拥有优先通过权,厂内各类车辆必须避让,不得争抢通行。

4.5.2车辆运输超宽、超长物资时必须做好防范措施(警示标识、监护引导人员)防止碰撞其他物件与人员。

4.5.3厂内车辆进入生产区域,须按公司限速规定减速慢行,确认安全后通过,不得与其他车辆、行人争抢通道。

4.5.4高空作业车、汽车吊在狭小空间或高压线线附近作业时,必须保持可靠的安全距离(见下表),操作时须缓慢,严禁大幅度运行作业。

线路电压(KV)〈11-3560110154220330

最小距离(m)1.533.13.64.14.75.3

4.6搭架作业

4.6.1脚手搭设中或未检验合格,其他作业人员不得进入搭架范围,脚手架等辅助材料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

4.6.2脚手板堆放高度过不得超过2米、脚手管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米,堆放的底部宽度应大于1米,以保证堆放的稳定性。

4.6.3严禁在堆放物的脚手架、T排旁休息,防止倒塌伤人。

4.7明火、打磨作业

4.7.1投油作业与电焊、打磨作业不得在同一时段同一区域交叉作业。

4.7.2焊接动火作业与气体软管、气体分气包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或做好可靠的防护。

4.7.3打磨作业时,打磨机磨销方向不得有人员和易燃物。

4.7.4上方动火作业(焊接、切割)应注意下方有无人员、易燃、可燃物质,若有应做好防护措施,遮挡落下焊渣,防止引发生火灾。

4.8设备维修时,按规定挂警示牌告知操作者,必要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派专人看守、切断电源、拆除法兰等)谨防误操作引发事故。

4.9因工作需要进入他人作业场所,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该场地管理者申请,说明作业性质、时间、人数、动用设备、作业区域范围、需要配合事项,与该场所管理者协调做好防范措施后方可作业,其中必须进行告知的作业有:

4.9.1生产区域进行建筑施工作业、建构筑物维护保养作业;

4.9.2其它由施工负责人根据作业风险分析确定需进行告知的交叉作业。

4.10涉及到需审批、告知的作业(如明火作业、探伤作业、涂装作业、密性试验作业、锅炉调试作业、投油作业、狭小空间作业、零时线路安装等)按相应作业许可规定执行。

二、危险源的辨识方法

一般危险源的辨识

(1)、按GB/T13861-1992《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进行辨识(其中类型)

——物理性危险、危害因素

——化学性危险、危害因素

——生物性危险、危害因素

——生理性危险、危害因素

——心理性危险、危害因素

——人的行为性危险、危害因素

——其他危险、危害因素

A、物理性危险、危害因素

种类

内容

设备、设施缺陷

强度不够、运动件外露、密封不良

防护缺陷

无防护、防护不当或距离不够等

电危害

带电部位裸露、静电、雷电、电火花

噪声危害

机械、振动、流体动力振动等

振动危害

机械振动、流体动力振动等

电磁辐射

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等

辐射

核放射

运动物危害

固体抛射、液体飞溅、坠落物等

明火

能造成灼伤的高温物质

熟料、水泥、蒸汽、烟气等

作业环境不良

粉尘大、光线不好、空间小、通道窄等

信号缺失

设备开停、开关断合、危险作业预防等

标志缺陷

禁止作业标志、危险型标志、禁火标志

其他物理性危险和危害因素

B、化学性危险、危害因素

易燃易爆物

氧气、乙炔、一氧化碳、油料、煤粉、水泥包装袋等

自燃性物质

原煤及煤粉等

有毒物质

有毒气体、化学试剂、粉尘、烟尘等

腐蚀性物质

腐蚀性的气体、液体、固体等

其他

C、生物性危险、危害因素

致病微生物

细菌、病毒、其他致病微生物

传染病媒介物

能传染疾病的动物、植物等

致害动物

飞鸟、老鼠、蛇等

致害植物

杂草等

D、生理性危险、危害因素

健康状况异常、从事禁忌作业等。

E、心理性危险、危害因素

心理异常;

辨识功能缺陷等。

F、人的行为性危险、危害因素

指挥失误,操作错误,监护失误等。

G、其他危险、有害因素。

(2)、按照GB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分类》进行辨识

——物体打击

——车辆伤害

——机械伤害

——起重伤害

——触电

——淹溺

——灼烫

——火灾

——高处坠落

——坍塌

——放炮(爆破)

——化学性爆炸(瓦斯爆炸、火药爆炸)

——物理性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其他伤害

(3)、根据国内外同行事故资料及有关工作人员的经验进行辨识

(4)、引发事故的四个基本要素

——人的不安全行为

——物的不安全状态

——环境的不安全条件

——管理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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