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焊条省局发证doc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条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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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

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电焊条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电焊条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电焊条产品。

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电焊条产品,其产品范围划为9个产品单元:

1)酸性碳钢焊条

2)碱性碳钢焊条

3)低合金钢焊条

4)不锈钢焊条

5)堆焊焊条

6)铸铁焊条

7)铝及铝合金焊条

8)铜及铜合金焊条

9)镍及镍合金焊条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相关产品的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以及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动态修订、补充、完善。

2工作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统一发布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的产品目录并适时进行调整,统一制定并公布产品实施细则,统一规定证书式样,并采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发证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焊接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

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审查部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电焊条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电焊条审查部

地址:

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111号

邮政编码:

150080

电子信箱:

联系人:

吴振祥

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1)国家焊接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5

李春范吴振祥

检验产品范围:

酸性碳钢焊条、碱性碳钢焊条、低合金钢焊条、不锈钢焊条、堆焊焊条、铸铁焊条、铝及铝合金焊条、铜及铜合金焊条、镍及镍合金焊条

2)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

南京市光华东街5号

210007

jszj@

汪东华宋锦柱

酸性碳钢焊条、碱性碳钢焊条、低合金钢焊条、不锈钢焊条、堆焊焊条、铸铁焊条、镍及镍合金焊条

3)国家建筑钢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

100088

江涛高建忠

酸性碳钢焊条、碱性碳钢焊条、低合金钢焊条、不锈钢焊条、堆焊焊条、铸铁焊条

4)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济南市山大北路81号

250100

电话:

0531-

周加彦

检验产品范围:

酸性碳钢焊条、碱性碳钢焊条、低合金钢焊条、不锈钢焊条、堆焊焊条、铸铁焊条、镍及镍合金焊条、铜及铜合金焊条和铝及铝合金焊条

3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有营业执照;

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根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2005)第40号令)限制新建普通电焊条制造项目。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许可程序

4.1申请和受理

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按照国家标准中相应的规格型号填写,如“E4303,φ3.2~5.0mm”;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如企业有一个以上生产厂点(含车间)的(即为同一工商管理的行政区域内一企多厂点),需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的四、六部分“使用场所”填写对应的厂点或车间名称,同时填写补充表格,该表与申请书一并提交。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

申证企业名称

住所

序号

所属生产厂点(含车间)名称及其地址

生产产品单元、型号/生产工序

申请类别

备注

1

例:

机加工车间,×

市×

区×

街道×

2

3

注:

1.申证企业应如实填写不在企业本部的全部所属生产厂点、车间。

2.“产品单元、型号/生产工序”填写各所属生产厂点负责生产的产品或工序。

3.“申请类别”填写发证、增项、迁址、增加(减少)厂点等。

,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

对属于普通电焊条制造项目的,应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

4.1.2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根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2005)第40号令)中有关规定,属普通电焊条制造项目的产品,凡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

4.1.4企业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自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每个批号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企业实地核查

4.2.1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指派2至4名国家注册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2审查组织机构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4.2.3审查组应当按照《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4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以书面形式向企业通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复印件留存企业备案;

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

向企业说明:

该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企业所取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名称、证书明细等)。

4.2.5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及《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报告》(见附件)复印件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

企业所在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报告》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9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4.3.3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4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对于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审定与发证

4.4.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4.4.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

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分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

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5.4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审查要求

5.1企业生产电焊条产品的产品标准

企业生产电焊条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表1《企业生产电焊条产品的产品标准》规定。

表1企业生产电焊条产品的产品标准

产品单元名称

执行标准

标准名称

酸性碳钢焊条

GB/T5117-1995

碳钢焊条

碱性碳钢焊条

低合金钢焊条

GB/T5118-1995

4

不锈钢焊条

GB/T983-1995

堆焊焊条

GB/T984-2001

6

铸铁焊条

GB/T10044-2006

铸铁焊条及焊丝

7

铝及铝合金焊条

GB/T3669-2001

8

铜及铜合金焊条

GB/T3670-1995

9

镍及镍合金焊条

GB/T13814-2008

5.2企业生产电焊条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企业生产电焊条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应符合表2《企业生产电焊条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规定。

表2企业生产电焊条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单元名称

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

必备的检测设备

1.拉丝机(直接采购成品焊丝或外委加工可不配备)

2.切丝机(直接采购成品焊丝或外委加工可不配备)

3.焊条涂制设备

4.焊条烘干设备

5.模具(定径模、拉丝模)

6.印字机

1.磁性偏心仪

2.温度计

3.千分尺

4.拉伸试验机

5.冲击试验机

6.投影仪

7.X射线探伤设备

8.焊缝金属化学成分分析仪器

9.焊条药皮含水量测定仪或扩散氢测定仪

1.非磁性偏心仪

5.焊缝金属化学成分分析仪器

6.铁素体测定仪

7.晶间腐蚀试验装置

续表2企业生产电焊条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1.磁性偏心仪、非磁性偏心仪(焊芯无磁性)

4.硬度试验机

4.焊缝金属化学成分分析仪器

铝及铝合金

焊条

5.焊芯化学成分分析仪器

铜及铜合金

镍及镍合金

6.X射线探伤设备

5.3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电焊条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应符合附件《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规定的要求。

5.4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4.1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抽样原则

抽取的样品应能代表该单元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范围,抽取近期内生产的某一种型号、某一种规格的产品。

样品的型号、规格由审查组在检查企业生产、库存记录后决定。

样品应从同批号、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中抽取。

样品在企业成品库内抽取。

抽样需要保证代表性。

1)酸性碳钢焊条申证单元中,以E4303型号焊条中φ3.2或φ4.0mm的一种规格为代表,进行产品质量检验。

若企业不生产E4303型号焊条,可以抽取其它型号酸性碳钢焊条;

若企业不生产φ3.2和φ4.0mm焊条,可以抽取其它规格焊条。

2)碱性碳钢焊条申证单元中,以E5016型号焊条中φ3.2或φ4.0mm的一种规格为代表,进行产品质量检验。

若企业不生产E5016型号焊条,可以抽取其它型号碱性碳钢焊条;

3)低合金钢焊条申证单元中,以某一种型号焊条中φ3.2或φ4.0mm的一种规格为代表,进行产品质量检验。

4)不锈钢焊条申证单元中,以E308-16型号焊条中φ3.2或φ4.0mm的一种规格为代表,进行产品质量检验。

若企业不生产E308-16型号焊条,可以抽取其它型号不锈钢焊条;

5)堆焊焊条、铸铁焊条、镍及镍合金焊条、铜及铜合金焊条、铝及铝合金焊条申证单元中,分别抽取该申证单元中某一种型号焊条的某一种规格为代表,进行产品质量检验。

酸性碳钢焊条的抽样基数不少于300kg,碱性碳钢焊条和低合金钢焊条的抽样基数不少于200kg,不锈钢焊条的抽样基数不少于100kg,其它焊条的抽样基数不少于40kg。

1)酸性碳钢焊条、碱性碳钢焊条和低合金钢焊条样品每种抽取5kg(一包)。

2)不锈钢焊条样品,如企业焊条的每个小包装为5kg,其抽样数量为5kg(一包);

如企业焊条的每个小包装为1kg或2kg,其抽样数量为4kg。

3)堆焊焊条、铸铁焊条、铝及铝合金焊条、铜及铜合金焊条、镍及镍合金焊条样品各抽取60根。

抽取的同型号、同规格的焊条用牛皮纸包装,纸张的接合处用胶水或浆糊粘牢,在焊条两端包装纸的接合处各粘一张封条,并用透明胶带纸在封条处缠绕。

焊条的包装外面应注明生产企业名称、焊条型号和规格。

样品应从封样日起,在不超过7日内送或寄到检验单位。

检验单位在接受样品时应逐个检查样品封条是否完好,外观包装是否损坏并做验收记录。

样品如果通过邮局、铁路或航空邮寄,必须妥善包装,样品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由企业负责。

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3。

表3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被抽样

企业名称

(盖章)

电话

传真

企业地址

邮编

抽样情况

产品牌号

产品型号

产品规格

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

产品批号

生产日期

抽样日期

抽样地点

抽样人员

(签字)

姓名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企业代表

职务

样品送达

检查情况

样品封条:

□完整□破损

样品包装:

样品数量:

□与抽样单相符□与抽样单不符

验收人:

验收日期:

说明

1.每个产品单元填写一张。

2.

3.企业自封存之日起七日内将样品送到产品检验机构。

5.4.2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企业生产电焊条产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应符合表4规定。

表4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判定标准

熔敷金属化学成分

熔敷金属力学性能

焊缝射线探伤

角焊缝

焊条药皮含水量或熔敷金属中扩散氢含量

熔敷金属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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