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2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定要求,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南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包括室外装修)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临时建筑、居民和村民自建住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类工程建设应采用南阳独立平面坐标系和国家高程系。
第四条各类工程建设除应满足本规定外,还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五条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其中大类10类,中类46类,小类73类(具体内容详见附录1)。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各项规划执行。
凡表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1规定范围的,应先调整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凡用地单位征用未开拓的规划道路旁土地,需同时代征规划道路宽度一半范围的土地,作为开拓道路及敷设市政基础设施用地;若用地临道路交通广场、河道绿地、街头绿地、道路景观绿地等,一并代征,作为相应市政基础设施等用地。
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计算按实际(使用)建设用地面积(不含代征地面积)计算。
第二节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地区,其建筑容量指标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第九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0.3万平方米小于3万平方米,且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建设区的建设项目,其控制指标按表2、表3、表4的规定执行。
表中建筑密度、容积率为上限,是强制性指标;绿地率为下限,是建议性指标。
公共建设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2
用地面积
类型
指标
3000~6000
6000~12000
12000~20000
20000~30000
FAR
D(%)
G(%)
FAR
D(%)
G(%)
FAR
D(%)
G(%)
FAR
D(%)
G(%)
办公
建筑
24M以下
2.4
34
30
2.2
31
32
1.8
28
34
1.6
24
36
24M~50M
3.5
32
30
3.0
30
32
2.0
26
34
1.8
22
36
50M以上
4.0
30
30
3.3
28
32
2.8
24
34
2.5
20
36
旅馆
建筑
24M以下
2.0
35
30
1.8
32
32
1.7
28
35
1.6
25
40
24M~50M
3.3
32
30
3.0
30
32
2.8
26
35
2.5
24
40
50M以上
4.5
30
30
4.0
28
32
3.5
25
35
3.0
22
40
商业
建筑
24M以下
2.2
40
25
1.9
36
25
1.6
32
30
1.4
28
30
24M~50M
3.0
36
25
2.6
34
25
2.2
30
30
1.8
24
30
民用
综合
建筑
24M以下
1.5
30
35
1.4
28
38
1.3
26
40
1.2
24
40
24M~50M
2.0
28
35
1.8
26
38
1.6
24
40
1.5
22
40
50M以上
3.2
26
35
3.0
24
38
2.8
22
40
2.5
20
40
注:
1、办公建筑容积率不得低于1.5。
2、FAR——容积率D——建筑密度G——绿地率(本条注解适用于本规定全文,后文遇到此问题,亦按此解释。
)
住宅建设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3
控制指标
建筑层数
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地率
低层
0.4
18
50
多层
0.5-1.4
18-22
40
小高层
1.4-1.9
15-18
40
中高层
1.9-2.3
11-13
40
高层
2.3-3.0
9-11
40
注:
1、住宅用地规模需达到组团级的要求,新增联片住宅建设区用地规模需达到住宅小区级的要求。
2、住宅与公共建筑混合开发,原则上应按使用性质进行用地分割,按上表分别控制,无法实行用地分开的,按住宅建筑指标控制。
3、表中建设密度含5%的住宅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4、100米以上可适当增加容积率,但密度保持不变。
工业、仓储建设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4
序号
分类
容积率
绿地率
建筑密度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总建筑面积比例
1
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FAR≥0.5
15%≤G≤25%
D≥30%
≤20%
2
回收加工业
FAR≥0.5
15%≤G≤25%
D≥30%
≤20%
3
木材及造纸业
FAR≥0.6
15%≤G≤25%
D≥30%
≤20%
4
石油化工业
FAR≥0.6
15%≤G≤25%
D≥30%
≤20%
5
机械设备制造业
FAR≥0.6
15%≤G≤25%
D≥30%
≤20%
6
食品、饮料制造加工业
FAR≥0.8
15%≤G≤25%
D≥30%
≤20%
7
印刷文教制造业
FAR≥0.8
15%≤G≤25%
D≥30%
≤20%
8
纺织服装业
FAR≥0.8
15%≤G≤25%
D≥30%
≤20%
9
医药制造业
FAR≥0.8
15%≤G≤25%
D≥30%
≤20%
10
非金属化工业
FAR≥0.8
15%≤G≤25%
D≥30%
≤20%
11
电子机械制造业
FAR≥1.0
15%≤G≤25%
D≥30%
≤20%
1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FAR≥1.0
15%≤G≤25%
D≥30%
≤20%
13
通用厂房
FAR≥0.8
15%≤G≤25%
D≥30%
≤20%
14
工业研发
2.5≥FAR≥1.0
20%≤G≤30%
D≥30%
≤20%
15
一般仓库
FAR≥0.8
10%≤G≤20%
D≥40%
≤15%
16
物流仓库
FAR≥1.0
10%≤G≤20%
D≥50%
≤15%
注:
1、已编制详细规划的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其容积率上限指标按规划执行。
2、航空限高区域,工业仓储地块容积率应根据限高要求确定。
3、工业仓储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5%。
4、严禁在工业仓储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餐饮、宾馆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第十条工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严格限制单层厂房建设用地,推广应用多层标准厂房,标准厂房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5规定要求。
标准厂房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表5
地域
容积率
FAR
绿地率
G
建筑密度
D
省辖市
FAR≥2.0
20%≤G≤30%
D≥25%
县(市)及工矿区
FAR≥1.5
20%≤G≤30%
D≥28%
乡(镇)
FAR≥1.0
20%≤G≤30%
D≥30%
第十一条对向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建筑项目,在符合消防、环保、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6在允许范围内给予一定的面积补偿。
但补偿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表表6
容积率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
)
FAR<1.3
2.0
1.3≤FAR<2.4
2.4
2.4≤FAR<3.5
2.8
3.5≤FAR<4.5
3.2
FAR≥4.5
4.0
第十二条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建筑物,不得进行扩建、加层。
第十三条沿城市快速路、交通主轴、主次干道,开发建设时除公共建筑、市政建筑建筑高度不受限制外,其他建筑必须为高层住宅和高层写字楼。
第三节绿地管理
第十四条中心城区内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生态绿地等各类规划绿地,依据总体规划确定的绿线内用地范围,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中心城区内市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小于300亩,区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小于100亩,游园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小于30亩。
第十六条防护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线走廊防护绿带、防护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防护绿地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产生有害性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设置卫生防护林带,且宽度不小于50米。
2、白河两岸绿地宽度不应小于80米,市区水库周边的绿地宽度不应小于200米。
3、城市垃圾处理场周边的卫生防护林带宽度不应小于300米。
4、古树名木以树干为中心周边宜留出不小于半径20倍的保护绿地。
第十七条道路绿地包括行道树绿带、分车绿带、交通岛绿地、交通广场和停车场绿地等。
道路绿地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除旧城保护区的传统街道外,城市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大于40米(含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2、分车绿带宽度、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快速路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米。
3、交通岛绿地应突出城市景观特色,保证行车视线通透。
4、互通式立体交叉绿岛宜种植草坪等地被植物,形成开敞的绿化空间,草坪可孤植树、点缀花灌丛,墙面应进行垂直绿化。
第十八条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两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20米的绿化景观带(又称道路绿化景观带),在道路绿化景观带内设置停车泊位等硬质地面时,其面积不得超过道路绿化景观带的30%。
第十九条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应设置绿化景观区(又称交叉口绿化景观区)。
立交路口匝道红线外侧不宜小于50米;主干路平面交叉口和主干路与次干路平面交叉口规划红线外侧绿化景观带的宽度不宜小于20米。
在规划交叉口绿化景观区内,不得新建任何建筑物,现有建筑物应逐步拆除。
道路绿化景观带和交叉口绿化景观区的绿化面积计入城市公共绿地,但不计入小区绿地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地。
第二十条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宜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布置,并应注意保留和利用已有树木和绿地。
滨临水体的绿带应结合地形与岸线设计,形成有特色的滨水景观绿带,并应在道路和水面之间形成透景,使水体、绿带有机地组织在街景中。
第二十一条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以及可以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上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居住区内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均应绿化,并宜发展垂直绿化。
2、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