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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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以下的,1500 

元/户;

4~5 

人)的,2430 

户人口

人)以上的,3240 

元/户。

(五)实行产权调换的非住宅,自行过渡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有照建筑面积在

个月以内按下列标准计算:

1、商业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

10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2、办公、仓库、生产用房等其他非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

元/月•平方米建

筑面积。

(六)临时安置补助费从被拆迁人交房之月起发放至回迁安置通告时止。

(七)实行产权调换的,拆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租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和单位

自管公有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 

1/3 

由拆迁人付给房屋所有权人,2/3 

付给

房屋承租人;

拆除非住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承租人平均

分配。

五、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拆迁人按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被拆迁

人 

个月的补助。

六、本补偿、补助标准自 

2003 

年 

月 

日起实施。

以后因价格变动调整由

合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附件一、货币补偿基准价格

(一)住宅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

(单位: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地 

区 

类 

Ⅰ类地区:

环城公园路以内

Ⅱ类地区:

地段:

马鞍山路→屯溪路→合作化路→霍山路→长丰路→南淝河

环城公园路 

沿河路→环城西路→环城南路→马鞍山路以内

以外至一环 

Ⅱ类地区内除 

地段以外其它地段

路以内

Ⅲ类地区:

一环路以外至二环路以内

Ⅳ类地区:

二环路以外

(二)住宅拆迁货币补偿调节系数

货币补偿基准价格

1700

1550

1450

1100

800

朝向

被拆房屋调节因素

三、四楼

二、五楼

一、六楼

七楼以上(含七楼)

无厨房、卫生间

朝南

其他朝向

管道煤气

无管道煤气

集中供暖

无集中供暖

调 

节 

系 

2%

3%

4%

1%

-2%

-5%

(三)非住宅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

地区

类别

地区级别

工业生产、办公、

营业房 

住宅改营业房 

仓储用房

旅馆用房

环 

长江路、金寨路、淮河路、

城公园路以内 

美菱大道沿街面墙 

15 

米以内的房屋

除 

地段外的Ⅰ类地区以

内的其他地段

10500

7000

5800

4300

2300

2150

2100

1950

长江东路、长江西路、金

城公园路外至 

寨路、明光路、美菱大道、胜利路

一环路内沿街面墙 

4100

2800 

2000 

地段;

地段外的Ⅱ类地区以

3600

2700

1800

1600

环路以外

2600

1300

1200

说明:

1.营业房(不包括住宅改营业房)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为一层价格;

营业

房位于二层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减少 

30%,位于三层以上的在一层货币补偿价

格的基础上减少 

40%;

2.营业房、工业生产用房、办公、仓储、旅馆等用房是指《房屋所有权证》

所载房屋性质,经查验《房屋所有权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两证所载

面积与性质不符的,面积以较小的为准,性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定

的性质为准;

住宅改营业房是指符合《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

条规定的房屋;

3.特定区域的拆迁项目,其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经市拆管办批准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在上表基准价格±

15%范围内进行适当的调整;

4.非住宅的调节系数为零。

附件二、房屋单位平方米造价

(一)各类房屋单位平方米造价

类别单位平方米造价(元)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折旧价格(元)

九成 

八成 

七成 

六成 

五成

现浇砼框架730657584511438365

砖混520468416364312260

一级340306272238204170

二级310279248217186155

砖瓦、砖木级别

三级280252224196168140

简易18016214412610890

(一)中的价格为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单位平方米造价,国有土地上的房

屋单位平方米造价在表

(一)基础上上浮 

10%。

(二)房屋成色折旧年限表:

(单位:

年)

结构九成八成七成六成五成

21 

现浇砼框架结构1~34~78~1112~20

以上

17 

砖混结构1~34~67~910~16

砖瓦、砖木结构1~23~56~89~14

简易结构1234

(三)房屋级别

一级:

24 

扁砖大瓦、木桁条或预制桁条、水泥地坪、标准门窗、内外墙

粉刷、水电齐全;

檐高 

米以上;

二级:

斗砖墙、大小瓦、木桁条、水泥地坪、门窗齐备、内或外墙粉

刷、水电齐全;

2.8~3 

米;

三级:

18、12 

砖墙、大小瓦、门窗齐备、水电齐全;

2.6~2.8 

米。

(四)简易结构:

泥焊小瓦或泥焊大瓦屋面、草屋面、芦席竹垫层、混合人字屋架、铁屋架、

半屋架、半砖半土墙或土墙,不规则一门二窗、电、檐高 

2.6 

(五)单位平方米造价和综合造价

1、单位平方米造价是指重新建造同等结构的房屋所需建筑材料和人工费

用的价格;

2、综合造价是指按照建筑技术、土地费用、建筑材料价格、人工费用等

条件,重新建造与现有同等结构、质量、标准及使用功能的平均价格,具体包括

取得土地使用权费用、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附属工程费、

管理费、税金等因素。

附件三、产权调换差价

(一)住宅产权调换差价标准

被拆房结构

被拆房结构现浇砼框架砖 

混砖瓦、砖木

成以下(含 

7

成)

二 

三 

简易

安置房结构

砖混

现浇砼框架

60

80

40

120

100

150

170

140

190

160

210

米以上高层180210230250270290

(二)非住宅产权调换差价标准

1、营业房安置在:

一层 

900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层 

600 

三层以上 

300 

2、其他非住宅安置在:

500 

3、住宅改营业房安置在:

1200 

1.上述产权调换差价标准不含新建装饰及配套设施费用;

2.住宅改营业房是指符合《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

房屋。

附件四、树(花)木补助标准

补 

助 

树干直径(cm)

不足 

5

5~10

10~15

15~20

20~25

25~30

(元/棵)

1

2

10

15

20

25

备 

(1)非人工培植出土高度 

米以下的野生小树不予补助;

(2)树干直径应从树木出土

米处计算;

(3)花木指木本花,草本花

不予补偿。

附件五、住宅房屋附属物、构筑物补偿标准

热水器

有线

电视

项 

简 

固定墙体柜

柜 

分体式

窗 

太阳能

电 

煤 

复 

不复建

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

补偿标准(单价)

5~10 

元/平方米

10~15 

30~50 

100~150 

150 

80 

60 

100 

元/户

一次性安置 

160 

过渡性安置 

320 

自 

移机费

自行办理

自行办理移机

纸天棚

装饰吊顶纤维板、灰板条

三合板

墙裙

装饰墙面面砖

其他

项目

元/平方米

20 

10~20 

2~5 

包括内、外

墙面

铁门

木门

40 

元/只

60~100 

元/只

坐便器

浴 

铝合金门窗

自来水管

水 

塔 

下水道

窨 

压水井

老 

机砖井

单 

双 

元/米

15~30 

50~100 

300~500 

深度 

米以上 

无水

井不

补偿

灶三口以上

活动楼梯

木地板

250 

150~200 

20~30 

装饰地

地板砖

水磨石

大理石花岗岩

40~80 

分水表

分电表

室外地坪

水龙头

闸阀

电杆

温房

玻璃棚

塑料棚

元/根

25 

猪圈

砖、石

迁坟

草堆

农村家用厕所砖粪坑

200~300 

元/担

1、本标准中未涉及的住宅装潢附属物补偿可根据以下定额核定:

(1)装潢使用 

年以内按装潢费用的 

90%给予经济补偿;

(2)装潢使用 

年以上 

70%给予补偿;

(3)装潢使用 

50%给予补偿;

(4)装潢使用 

年以上按装潢费用的 

20%给予补偿;

2、私人申请安装的总电表、动力电装备以及单开户自来水的按申请费用 

50%给予补偿(恢复的不补偿)。

附件六、非住宅装潢补偿标准

(一)装潢费根据被拆迁人提供的费用支付凭证按下列规定确定:

1、拆迁装潢后使用 

年的按装潢费的 

60%给予补偿;

2、拆迁装潢后使用 

年以上不满 

年的,按装潢费的 

40%给予补偿;

3、拆迁装潢后使用 

4、拆迁装潢后使用 

年以上的按装潢费的 

10%给予补偿。

(二)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提供的装潢费用支付凭证有异议的,根据本市房屋装潢工程预算定额标准按上

述规定确定。

(三)非住宅装潢不包括添建的空调、电视、卡拉 

OK 

机及其他电器设备。

《合肥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修改部分)

《关于合肥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产权调换差价及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批复》

合政秘[2006]32 

市拆管办:

报来《关于提请批准实施〈合肥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产权调换差价及临时安置

补助费标准〉的请示》(合拆办 

[2006]7 

号)悉。

经市政府第 

66 

次常务会研究,同意对《合肥

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合政 

[2002]195 

号)中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产权调

换差价及临时安置补助费进行调整,新补偿标准自 

2006 

附:

合肥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产权调换差价及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货币补偿基准价格

环城公

园路以内

园路以外至一环路

以内

区位级别

级:

宿州路与环城北路交口—环城北路—环城西路—环城

南路—环城东路—寿春路—宿州路—宿州路与环城北路交口

Ⅰ类地区内除 

级以外的地区

亳州路与濉溪路交口—濉溪路—明光路—全椒路—屯

溪路—合作化路—南淝河—亳州路—亳州路与濉溪路交口

明光路与濉溪路交口—濉溪路—凤阳路—全椒路—明

光路—明光路与濉溪路交口

亳州路与濉溪路交口—亳州路—南淝河—合作化路—

濉溪路—亳州路与濉溪路交口

3000

2850

2350

1900

一环路 

史河路与合作化路交口—合作化路—黄山路—潜山路

以外至二环路以内 

—史河路—史河路与合作化路交口;

屯溪路与合作化路交口

—合作化路—望江路—马鞍山路—屯溪路—屯溪路与合作化

路交口;

界首路与濉溪路交口—界首路—茨河路—蒙城北路

—砀山路—板桥河—濉溪路—界首路与濉溪路交口

Ⅲ类地区内除 

二环路 

长江西路与环湖东路交口—长江西路—人工湖路—黄

以外山路—玉兰大道—望江西路—玉兰大道—合宁高速—金寨路

—东流路—环湖东路—长江西路与环湖东路交口

南淝河与当涂路交口—当涂路—临泉路—龙岗大道—

合裕路—兴港路—南淝河与当涂路交口;

金寨路与东流路交

口—金寨路—合宁高速—包河大道—东流路—金寨路与东流

1750

1050

路交口

Ⅳ类地区除 

级和 

级以外的地区950

营业房

住宅改营业

办公旅馆 

工业厂

环A 

长江路、金寨路、淮河

城公园路以 

路、美菱大道沿街面墙 

米以

内内的房屋

16000 

5800 

3500

除Ⅰ类地区 

级以外的

长江东路、长江西路、

城公园路外 

金寨路、明光路、美菱大道、

至一环路内 

胜利路、滁州路、桐城路、芜

湖路、五河路沿街面墙 

内的房屋

13000 

4300 

2900 

2150 

8500 

2500 

级;

级以外的Ⅱ类地区

以内的其他地段

一 

一环路以外至二环路以内区域

二环路以外区域

6500

2000

1400

2200

1280

900

二、产权调换差价

现浇砼框架 

砖 

混 

砖瓦、砖木

180

220

240

200

260

米以上高层

280

310

330

350

370

390

1500 

上述非住宅产权调换差价标准中的营业房安置在一层和二层的差价标准系安置在Ⅰ类

地区的产权调换差价标准;

若安置在Ⅱ类地区,各产权调换差价标准在Ⅰ类地区基础上减少 

20%;

若安置在Ⅲ类地区,各产权调换差价标准在Ⅰ类地区基础上减少 

30%;

若安置在Ⅳ类地区,各

产权调换差价标准在Ⅰ类地区基础上减少 

40%。

其他非住宅产权调换差价标准和营业房安置在

三层以上的产权调换差价标准不随安置区域不同而调整。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自行过渡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应安置房屋面积(包含易地安置

政策性应增加的面积)在 

元/月·

平方米使用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非住宅,自行过渡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有照建筑面积在 

个月以内按

下列标准计算:

平方米建筑面积;

2、办公、旅馆、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其他非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

平方米建筑面

积。

《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合政[2002]195 

号)除上述

标准调整外,其他规定维持不变,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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