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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样本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

范畴

本原则规定了灭火器维修术语和定义、总规定、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规定、报废、实验办法和检查规则。

本原则合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维修、报废,合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评价。

其他类型灭火器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原则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献

下列文献中条款通过本原则引用而成为本原则条款。

凡是注日期引用文献,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涉及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合用于本原则,然而,勉励依照本原则达到合同各方研究与否可使用这些文献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引用文献,其最新版本合用于本原则。

GB4351.1-手提式灭火器第1某些:

性能和构造规定

GB/T4351.3-手提式灭火器第3某些:

检查细则

GB8109-推车式灭火器

GB/T9251气瓶水压实验办法

GA4021211灭火器报废规定

术语和定义

GB4351.1-、GB/T4351.3-和GB8109-拟定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原则。

3.1

有资格人员qualifiedperson

获得维修操作资格证书,可以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再充装和检查人员。

3.2

维修service

为保证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检查、再充装和必要部件更换。

3.3

再充装recharge

为灭火器灌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4

维修条件servicecondition

维修单位具备维修场地、维修设备、检查设备、人员和对维修质量实行有效控制条件。

维修单位需要申报资料,消防质栓单位取样合格后,发放维修维护证书。

3.5

维修能力servicecapacity

维修单位具备保证维修后灭火器符合相应产品原则能力。

3.6

GA95-

维修出厂检查leavefactorytestforservice

维修单位对所维修灭火器在出厂迈进行质量检查。

3.7

维修能力检查testforservicecapacity

对维修单位维修灭火器,经消防产品监督部门抽取样品、由法定检查机构进行质量检查。

总规定

4.1通过维修灭火器必要符合该产品生产时所执行国标或行业原则规定。

4.2灭火器维修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本原则所规定维修条件,并经维修能力检查合格后

方可开展维修业务。

4.3灭火器维修单位普通应经灭火器生产公司授权,从事授权公司产品维修业务。

4.4灭火器维修能力检查应由法定消防产品检查机构实行。

维修条件

5.1维修用房

5.1.1维修用房总使用面积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规定,且不得少于80m2。

5.1.2维修场地、设备、环境应满足生产工艺及关于环保、卫生和劳动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

5.1.3应独立设立水压实验室、灌装充压室、零部件仓库和成品仓库,维修场地布局应合理。

5.1.4储存和灌装干粉灭火剂区域必要和水压实验、气密实验区完全隔离。

5.2维修设备

5.2.1维修设备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需要且符合表1规定。

表1

序号

维修设备名称

要求

1

拆卸、组装设备

必备

2

清洗设备

必备

3

干燥设备

必备(水基型灭火器除外)

4

干粉灌装设备

干粉灭火器维修公司必备

5

添加剂混合灌装设备

含添加剂水基型灭火器维修公司必备

6

二氧化碳灌装设备

二氧化碳灭火器维修公司必备

7

驱动气体灌装设备

必备(包括0MPa~2.5MPa,精度不低于1.6级监控压力表以及必要接口或夹具)

8

报废解决设备

必备(可选用压扁、打孔或锯切设备)

9

灭火剂回收设备

1211灭火器维修公司必备

5.2.2应定期对维修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设备处在良好使用状态。

5.3检查设备

5.3.1检查设备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需要且符合表2规定。

5.3.2计量设备量程、精度应与使用规定相匹配,按照规定期间间隔或在使用迈进行校准或检定,

设备校准或检定状态得到辨认。

表2

序号

检查设备名称

要求

1

水压实验装置

应能满足相应产品原则检测规定,压力表精确度不低于1.6级

2

常温气密实验装置

应能满足相应产品原则检测规定

3

残存变形测量装置

二氧化碳灭火器维修公司必备,包括0℃~100℃

4

高温气密实验装置

精度1℃温度计

5

电子秤

0kg~30kg,精确度为1/3000,手提式灭火器维修公司必备

6

磅秤或电子秤

0kg~100kg,精确度:

磅秤3级、电子秤0.1kg,推车式灭火器维修公司必备

7

备用压力表

0MPa~40MPa,不少于1块,精确度不得低于1.6级,二氧化碳灭火器维修公司必备

8

游标卡尺

精度为0.02mm,规格为0mm~150mm

9

螺纹规

与维修品种相相应

10

秒表

精度0.1s(15min内)

11

卷尺

5m,精度1mm

12

钢直尺

50cm,精度1mm

13

灭火剂检查设备

检查干粉灭火剂主成分含量、吸湿率,CO2含量及含水率;添加剂重要性能指标,可以委托其她具备检查设备和资质单位进行检查

14

压力批示器示值检查台

应用气体作加压介质,压力表精确度应为0.25级,测量范畴0MPa~4MPa

展开

5.4维修人员

5.4.1从事灭火器维修工作技术、维修操作和检查人员,均应接受上岗前培训和实际操练,熟悉本岗位职责、灭火器构造原理、产品原则及有关操作规程,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5.4.2维修单位应设有专职检查岗位,由有资格人员承担,人员数量应满足维修品种和维修量需要,并不得少于2人。

5.4.3维修人员每三年应至少再培训一次。

5.4.4当产品原则、配件原则或关于规定发生变化时应对维修人员进行再培训。

5.5维修质量管理

5.5.1维修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司质量管理制度和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并能贯彻执行。

5.5.2应保存所维修灭火器产品原则、零部件和灭火剂原则、产品构造图或零部件图。

5.5.3应制定维修灭火器工艺文献和拆卸、水压实验、灭火剂灌装、组装/充压、气密性实验、维修检查等操作规程,维修现场应能以便获得。

5.5.4应制定职工培训筹划并建立档案。

培训内容涉及:

法律法规、原则、维修技术、质量管理、操作规程等。

5.5.5应建立质量信息反馈和顾客服务制度,保存有关档案。

5.5.6应保存维修记录。

记录应逐具编号填写,内容精确、真实、清晰,易于辨认、追溯和检索。

对记录标记、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应实行有效管理和控制。

5.5.7应建立供方挡案,每年对核心元器件、灭火剂、外购外协件供方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估。

5.5.8应对外购零部件、灭火剂进行进货检查,检查合格方可使用。

5.5.9维修设备、检查设备应建立档案,保存设备维护保养记录和检查设备校准或检定记录。

表3

序号

条款号

普通不符合项

严重不符合项

1

5.1.1

使用面积不不大于80m但不能满足维修品种和数量规定

不能满足维修品种和数量规定且总使用面积少于80m

2

5.1.2

5.1.3

5.1.4

区域划分明确但不合理

维修场地、设备、环境不满足生产工艺及关于环保、卫生和劳动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没有区域划分;储存和灌装干粉灭火剂区域和水压实验、气密实验区未完全隔离

3

5.2.15.2.2

检查设备能满足所维修品种需要但不满足数量规定;未及时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维修设备不能满足所维修品种和数量规定;有设备但不能正常使用

4

5.3.15.3.2

维修设备能满足所维修品种需要但不满足数量规定;设备校准或检定状态未得到辨认

检查设备不能满足所维修品种、数量和精度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间间隔或在使用迈进行校准或检定

5

5.4.1

维修人员不完全熟悉本岗位职责、灭火器产品构造、产品原则及有关操作规程

维修人员能力不能满足灭火器维修需要,无证上岗

6

5.4.2

维修单位人员数量不能满足维修品种和维修量需要

维修单位没有专职检查岗位,有资格人员少于2人

7

5.4.35.4.4

当产品、配件原则发生变化时未及时对关于人员进行再培训

超过三年未对维修人员进行再培训

8

5.5.1

质量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不健全

未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或虽已建立但未能贯彻执行

9

5.5.2

所维修灭火器原则、产品构造图不齐全

没有所维修灭火器原则、产品构造图

10

5.5.3

工艺文献和操作规程不齐全

维修现场没有工艺文献和操作规程

11

5.5.45.5.5

培训筹划不合理、档案不全、培训内容不完整;质量信息反馈和顾客服务档案内容不全

未制定培训筹划;未建立培训档案;未建立质量信息反馈和顾客服务制度、档案

12

5.5.6

未逐具编号记录;记录不清晰;不以便辨认、追溯、检索;对记录管理和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中存在缺陷

维修记录内容不精确、真实;未保存维修记录;未建立记录管理和控制制度或虽已建立但不执行

13

5.5.7

供方挡案及对供方评估记录不全

未对供方进行评估;未建立供方挡案

14

5.5.8

不能严格对外购零部件、灭火剂进行进货检查,记录不全

未对外购零部件、灭火剂进行进货检查,不能保证外购件和灭火剂质量

15

5.5.9

设备维护保养、校准或检定记录不全

未建立设备档案;未保存校准或检定记录

展开

5.6维修条件检查鉴定规则

5.6.1灭火器维修条件检查成果鉴定分为严重不符合项和普通不符合项,不符合项分类如表3所示。

5.6.2有下列状况之一时,可鉴定灭火器维修条件不合格:

a)5.1、5.2、5.3中浮现任何一项不符合项;

b)5.4、5.5中浮现两项以上严重不符合项;

c)5.4、5.5中浮现一项严重不符合项,同步浮现两项以上普通不符合项;

d)5.4、5.5中无严重不符合项,浮现四项以上普通不符合项。

维修技术规定

6.1普通规定

6.1.1维修前应对灭火器逐具进行检查,拟定并记录灭火器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基本参数等信息。

6.1.2灭火器维修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a)对灭火器进行外观检查,确认灭火器规格型号以及与否属于报废范畴;

b)检查灭火器内部压力,只有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方可拆卸;

c)对确认属于报废范畴灭火器进行报废解决;

d)对确认不属于报废范畴灭火器筒体、贮气瓶、器头和推车式灭火器喷射软管组件逐个进行水压实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e)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清洗,干粉、二氧化碳及干净气体灭火器应将筒体干燥后使用;

f)检查灭火器配件,更换密封件和已损部件;

g)按灭火器相应原则和铭牌规定进行灭火剂及驱动气体再充装,并逐具进行气密性实验;

h)对维修后灭火器进行维修出厂检查,检查合格贴上维修合格证方能出厂;

i)整顿维修记录。

6.1.3对贮气瓶式灭火器进行维修时,贮气瓶不论使用与否,都应释放完驱动气体,对贮气瓶逐个进行水压实验、清洗、干燥、更换密封件、按规定充装驱动气体,并逐具进行气密性实验。

6.1.4灭火器维修过程应采用对的操作办法和必要安全防护办法,保证维修人员安全,特别是拆卸、水压实验、灌装驱动气体、报废等环节。

6.2拆卸

6.2.1拆卸灭火器应采用安全拆卸办法和采用必要安全防护办法。

只有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方可拆卸灭火器器头或阀门。

6.2.2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实验前应将灭火器筒体内剩余灭火剂分别倒入相应废品贮罐内另行解决。

清理灭火器内残剩灭火剂时,要防止不同灭火剂混杂污染。

6.3水压实验

6.3.1普通规定

6.3.1.1灭火器维修和再充装时,维修单位必要逐个对灭火器筒体和贮气瓶进行水压实验。

6.3.1.2二氧化碳灭火器钢瓶应逐个进行残存变形率测定。

6.3.2实验压力

灭火器筒体和贮存驱动气体贮气瓶应按制造商规定实验压力进行水压实验。

6.3.3实验规定

6.3.3.1水压实验时不得有泄漏、破裂以及反映构造强度缺陷可见变形。

6.3.3.2二氧化碳灭火器钢瓶残存变形率不得不不大于3%。

6.4筒体清洗和干燥

6.4.1水压实验合格灭火器筒体内部应清洗干净。

6.4.2灭火器零部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

6.4.3对所有非水基型灭火器,再充装前应保证空灭火器筒体内干燥。

6.5零部件更换

6.5.1灭火器筒体和器头主体(不含提、压把)不得更换,所有需更换灭火器零、部件应采用原灭火器生产公司提供或推荐相似型号、规格产品。

6.5.2水压实验合格筒体,铭牌完整,但有某些漆皮脱落,容许补漆,漆膜应光滑、平整、色泽一致,无气泡、流痕、皱纹等缺陷,涂漆不应覆盖铭牌。

6.5.3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橡胶、塑料件必要更换。

6.5.4用于贮压式灭火器压力批示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显示应正常,示值误差应符合GB4351.1-中6.13.3规定,否则应更换压力批示器,更换压力批示器应与所维修灭火器类型、20℃时工作压力、红、绿、黄区标示范畴相一致。

6.5.5喷嘴和喷射软管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必要更换。

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出时可以自行脱落或击碎。

6.5.6灭火器压把、提把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缺陷,贮气瓶式灭火器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缺陷,否则,必要更换。

6.5.7密封片、密封垫等密封零件必要更换,并符合密封规定。

6.5.8灭火器虹吸管和贮气瓶式灭火器出气管不应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否则,必要更换。

6.5.9水压实验不合格或永久性标志不符合GB4351.1-中9.4或GB8109-中9.2.5规定贮气瓶必要更换,并将不合格贮气瓶作报废解决。

6.5.10用于二氧化碳灭火器或贮气瓶超压保护装置,其动作压力应符合GB4351.1-中6.10.4.7或GB8109-中6.10.4规定。

6.5.11水基型或泡沫型灭火器滤网损坏,必要更换。

6.5.12推车式灭火器车轮、车架组件固定单元、喷射软管固定装置损坏必要更换。

6.5.13车用灭火器应按制造商规定更换专用配件。

6.6再充装

6.6.1在进行再充装时,应按制造商规定进行操作。

6.6.2二氧化碳灭火器进行再充装时不得采用加热法,也不得以压力水为驱动力将二氧化碳灭火剂从储存气瓶中充装到灭火器内。

6.6.3再充装所更换灭火剂应采用原灭火器生产公司提供或推荐相似型号、规格产品。

6.6.4一种干粉不应与另一种干粉混合,亦不得被其污染;ABC干粉和BC干粉充装设备应单独设立,充装场地应分隔独立。

6.6.5灭火器不得从一种类型转换成另一种类型,任何一种灭火器均不得转换充装不同种类灭火剂。

6.6.6送修灭火器中剩余灭火剂不得回收再次使用(1211灭火剂除外)。

6.6.7干净气体灭火器只能按铭牌上规定灭火剂和剂量充装。

6.6.8从1211灭火器中取出灭火剂时,应使用密闭1211回收系统。

取出1211灭火剂应经净化解决并符合国标规定期,才可以循环使用。

6.6.9可再充装型贮压式灭火器充压须符合灭火器铭牌上所规定充装压力规定。

充压时不得用灭火器压力批示器作计量器具,并应依照环境温度变化调节充装压力。

6.6.10露点低于-55℃工业用氮气、纯度99.5%以上二氧化碳以及不含水分压缩空气,方可用于贮压式干粉灭火器和干净气体灭火器驱动气体,驱动气体种类应与灭火器铭牌或贮气瓶上标注一致。

6.6.11再充装后灭火器必要逐具进行气密性实验。

6.7维修记录和维修标记

6.7.1维修单位应对维修和再充装灭火器逐具进行编号,并按编号记录维修和再充装信息,保证维修和再充装灭火器可追溯性。

6.7.2维修记录内容应涉及使用单位、制造商名称、出厂时间、型号规格、维修编号、检查项目及检查数据、配件更换状况、维修后总质量、钢瓶序列号、维修人员、检查人员等。

6.7.3每具维修出厂检查合格灭火器都应贴有维修合格证,其内容、格式和尺寸应符合图1规定:

图1注:

维修合格证外围边框粗0.6mm,红色,内框线粗0.2mm,黑色;"灭火器维修合格证"及单位名称字高5mm,其余文字高4mm,文字为黑体黑色。

6.7.4维修合格证应采用不加热办法固定在灭火器筒体上,不得覆盖生产厂铭牌。

当将其从灭火器筒体拆除时,这些标记应自行破损。

6.7.5贮气瓶维修后应有独立维修标记(不容许打钢字),标明贮气瓶总重量和驱动气体充装量,同步还应有维修单位名称和充气年、月。

报废规定

7.1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必要报废:

a)水基型灭火器--6年;

b)干粉灭火器--10年;

c)干净气体灭火器--10年;

d)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7.2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必要报废:

a)筒体、器头按8.2.1、8.2.2进行水压实验不合格;

b)二氧化碳灭火器钢瓶按8.2.4进行残存变形率测试不合格;

c)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不不大于筒体总面积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

d)筒体严重变形;

e)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f)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螺纹受损、失效;

g)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灭火器;

h)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构造等缺陷;

i)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防腐层失效;

j)没有间歇喷射机构手提式灭火器;

k)筒体为平底等构造不合理灭火器;

l)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辨认);

m)被火烧过灭火器;

n)按GA402规定应予报废1211灭火器;

o)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灭火器;

p)按国家或关于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灭火器。

7.3报废灭火器或贮气瓶,必要在确认内部无压力状况下,对灭火器筒体或贮气瓶进行打孔、压扁或锯切,报废状况应有记录,并告知送修单位。

实验办法

8.1外观、构造及总质量检查

用目测办法观测灭火器外表,构造、外部配件与否符合规定,铭牌及维修合格证与否齐全;推车式灭火器逐具称取灭火器总质量。

8.2水压实验

8.2.1筒体

按GB4351.1-中7.8.1或GB8109-中7.8.2办法进行。

8.2.2推车式灭火器喷射软管及接头

将灭火器软管组件一端阀门关闭,另一螺纹端口与水压泵出水口连接(如一端无法关闭,则用螺纹堵头封死),缓慢加压至实验压力,保压1min,软管组件不得有泄漏和破裂。

8.2.3残存变形率测定二氧化碳灭火器钢瓶应按照GB/T9251规定进行残存变形率测定。

8.3灭火剂充装量检查

先称出灭火器总重,确认灭火器内压力泄空,卸下器头,倒出灭火剂。

再装上器头,称出灭火器空重,将灭火器总重减去灭火器空重即是灭火剂充装量。

8.4灭火器气密性检查

8.4.1对于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式灭火器,卸掉喷射软管组件,将已充装灭火剂灭火器浸没在55℃-5℃清水槽中,保持30min并注意观测,实验成果应无可见泄漏气泡。

8.4.2对于贮压式灭火器,卸掉喷射软管组件,将已充装灭火剂灭火器浸没在清水中,保持30min并注意观测,实验成果应无可见泄漏气泡。

8.5操作机构检查

8.5.1保险装置解脱力实验按GB4351.1-中7.10.1办法进行。

8.5.2操作力实验按GB4351.1-中7.10.2办法进行。

8.620℃喷射性能检查

按GB4351.1-中7.1或GB8109-中7.1办法进行。

8.7灭火剂质量检查

按有关灭火剂国标实验办法进行。

8.8手提式灭火器振动实验

按GB4351.1-中7.5办法进行。

8.9灭火实验

按GB4351.1-中7.2、7.3或GB8109-中7.2、7.3办法进行。

8.10压力批示器示值误差检查

按GB4351.1-中7.16.2办法进行。

检查规则

9.1检查类别

灭火器维修质量检查分为灭火器维修出厂检查和灭火器维修能力检查。

9.2维修出厂检查

灭火器维修出厂检查分为全检项目和周期检查,必要由专职检查员实行,合格后方可出厂。

全检项目

灭火器维修出厂时应逐具进行外观、构造及总质量检查。

周期检查

9.2.2.1检查项目

灭火器维修周期检查每2个月不少于一次,周期检查项目按表4规定进行。

9.2.2.2样本抽取方案

灭火器维修周期检查样本从已维修完毕产品中随机抽取,每次3具。

9.2.2.3周期检查合格鉴定

当检查项目中各类不合格数不大于或等于各合格鉴定数Ac时,则周期检查合格;当各检查项目中某类不合格数不不大于或等于各不合格鉴定数Re时,则应判周期检查为不合格。

9.2.2.4不合格批解决

对于周期检查项目鉴定为不合格批,应回绝入库,通过对该批产品逐具返工或返检,剔除不合格品后,容许再次提交检查。

对于周期检查时抽取样本,应按维修程序进行再充装(样本完好除外),然后放入下一批重新检查,合格后方能入库。

表4

序号

检查项目

样本数

A类不合格

AcRe

B类不合格

AcRe

C类不合格

AcRe

1

外观、总质量及构造检查

3

01

01

12

2

水压实验

(1)

01

3

灭火剂充装量检查

(2)

01

01

12

4

灭火器气密性实验

(3)

01

注:

样本数带括号可用序号1检查后样本。

表5

序号

检查项目

样本数

A类不合格

AcRe

B类不合格AcRe

C类不合格

AcRe

1

外观、总质量及构造检查

2

01

01

12

2

水压实验

(2)

01

3

推车式灭火器喷射软管组件水压实验

(2)

01

4

灭火剂充装量检查

(2)

01

01

12

5

灭火器气密性实验

(2)

01

6

操作机构检查

(2)

01

12

7

20℃喷射性能检查

(2)

01

12

8

振动实验(手提式灭火器)

2

01

12

9

灭火实验

3

01

10

灭火剂质量检查

(1)

01

01

注1:

样本数带括号可用序号1、8、9检查后样本。

注2:

灭火实验灭火级别按灭火器标志中规定进行。

9.3维修能力检查

9.3.1维修能力检查由消防产品监督部门组织抽样、法定检查机构进行检查。

9.3.2有下列状况之一时,应进行维修能力检查:

a)具备灭火器维修条件单位开展灭火器维修业务前;

b)维修公司厂址变更时;

c)停止维修半年以上恢复维修时;

d)维修工艺或配件发生重大变化时;

e)正常维修满一年时;

f)监督部门提出规定期。

9.3.3维修能力检查样本在经灭火器维修单位出厂检查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本为7具。

9.3.4维修能力检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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