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路交通管制的法律法规汇总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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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交通管制的法律法规汇总Word文档格式.docx

 第三十九条规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进行大范围施工,需要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前向社会公告。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者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可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发布日期:

2005.01.20;

2005.03.01)

第十六条规定:

“遇有紧急情况或者在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确定临时停车区、暂停使用道路停车泊位等道路交通管制措施,并负责维护停车秩序。

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发布日期:

2005.07.30;

2005.10.01)

无规定

5.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发布日期:

2005.10.21;

2006.01.01)

6.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发布日期:

2005.11.25;

2006.03.01)

7.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发布日期:

2006.03.29;

2006.06.01)

8.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发布日期:

2006.05.31;

2006.09.01)

 第十八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

因紧急情况或者举办大型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置、撤除停车泊位,或者在停车泊位设置障碍。

9.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发布日期:

2006.11.25;

2007.03.01)

第二十一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规定:

“在限制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确需通行的机动车,应当随车携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件,并按规定的时间、区域、路线通行。

第二十四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中心区域的道路交通情况,对进入城市中心区域的大型货车、摩托车、人力三轮车和机动三轮车进行限制,限制内容经过听证后决定并公布。

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发布日期:

2007.03.30;

2007.10.01)

11.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发布日期:

2007.05.19;

2007.08.01)

1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发布日期:

2007.12.03;

2008.05.01)

第四十三条规定:

“发生自然灾害、灾害性天气、道路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作出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关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决定。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执行。

1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发布日期:

2008.07.25;

2008.10.01)

“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需要采取限制或者禁止通行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因工程建设需要中断国道、省道或者高速公路的,应当在省内或者省以上影响较大的新闻媒体上公告施工时间、期限及交通疏导措施。

第三十四条:

“遇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和交通部门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关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

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发布公告。

1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发布日期:

2008.11.27;

2009.03.01)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媒体、交通诱导电子显示屏等及时播发道路路况以及气象台提供的异常天气预警信息,为公众出行提供方便;

遇有异常天气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实施禁止通行、限制通行等措施并设置指路标志,向社会公告管制的原因、持续时间和绕行路线。

15.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发布日期:

2008.11.28;

2009.01.01)

第五十五条规定:

“受严重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和施工影响以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高速公路交通阻塞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并提前在适当的路段或者场所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

需要关闭高速公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关闭高速公路进出通道,并通过媒体发布有关信息,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入口处设置公告牌。

16.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发布日期:

2005.09.08;

2006.01.01)

第四十四条规定: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因事故或者其他情况致使车辆不能通行的,任何车辆不得在超车道停放,以确保救援、勘查、清障等车辆通行。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因事故或者其他情况致使车辆不能正常通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知公路管理部门开启隔离设施、设置交通标志,车辆可以在对行行车道行驶。

17.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发布日期:

2008.03.28;

2008.07.01)

第三十五条规定:

“因工程建设需要中断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交通,需要半幅封闭或者在城市道路施工、维修、养护作业,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在高速公路上施工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采取分流措施;

不具备分流条件必须并道通行的,应当执行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相关要求。

发生交通堵塞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暂时停止道路施工作业,临时恢复通行,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因交通事故,施援、清障车辆及人员需要上高速公路实施救援、清障作业的,应当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现场交通警察的指挥。

18.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发布日期:

2007.03.30;

2007.06.01)

19.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发布日期:

2007.04.13;

2007.07.01)

第五十四条规定: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时,道路经营管理单位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

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关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

20.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发布日期:

2006.05.19;

2006.09.01)

21.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发布日期:

2006.03.31;

“遇有重大活动或者紧急任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22.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发布日期:

2006.01.18;

2006.05.01)

23.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发布日期:

2004.10.26;

24.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发布日期:

2001.05.24;

1997.12.01)

第三十六条规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必要、合理和有利交通畅通的原则,可以采取均衡交通流量、分隔车辆通行时间、划定限制通行区域和核发机动车通行凭证等交通管理措施。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临时停车需要,按照有关法规规定设置或者调整临时停放点。

车辆临时停放点的设置应当严格控制,不得阻塞交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封闭主干道路、组织区域性单向交通网络、步行街等重大交通管理措施时,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于实施十日前公告。

但特殊、紧急情况除外。

三、较大的市层面(省辖市、经济特区市、单列市,其他较大的市)

1.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发布日期:

2008.01.16;

第十八条规定: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维护高速公路上的设施完好,保持设施正常运行,及时发布交通安全预警信息,清理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的车辆和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障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高速公路实行交通管制时,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2.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发布日期:

2005.10.27;

第二十六条规定:

“遇有重大国事、外事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组织者应当在举办活动的15日前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进行交通管制的决定。

需采取限制交通措施的,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3.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发布日期:

2005.08.18;

2005.11.01)

第四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三条规定:

“遇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关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

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应当设置交通标志或者发布公告。

4.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发布日期:

2005.05.30;

2005.07.01)

无规定。

5.银川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发布日期:

2004.11.22;

第十三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必要、合理和有利道路交通畅通的原则,采取均衡交通流量、分隔车辆通行时间、划定限制通行区域和核发机动车通行凭证等交通管理措施。

6.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发布日期:

2004.10.10;

2004.12.02)

7.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发布日期:

2004.08.20;

2004.10.01)

第二十九条规定:

“遇自然灾害、重大事故、恶劣气候以及其他突发性事件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的,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遇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时,可以采取交通限制措施。

采取交通限制措施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就某一区域或者道路,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8.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发布日期:

2004.08.09;

2004.08.09)

第十四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安全的状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控制市区摩托车的数量;

  

(二)划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时间、区域和车辆类型;

  (三)设置单行线;

  (四)发放机动车临时通行证;

  (五)有利于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措施。

上述措施实施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座谈、论证、听证等方式征求各方意见,并在实施3日前向社会公布。

9.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发布日期:

2003.08.15;

1995.10.01)

第三十九条规定:

“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县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实际,临时实施一定区域、路段的单行、禁行等交通管理措施。

10.武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发布日期:

2003.04.02;

2003.06.20)

第五条规定:

“公安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车辆禁行的区域和路段,除紧急情况临时禁行外,应事先予以公告,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11.西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2001修改)(【发布日期】2001.07.12【实施日期】2001.07.12)

12.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8.12.17【实施日期】2009.01.01)

第十七条规定:

“大型文化、体育、商贸等活动的组织单位或者举办单位,应当将活动方案、参加人数、车辆数量等事项提前告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13.淮南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发布日期:

1997.12.19;

1998.01.01)

第六条规定: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在特定的时限和范围内,划定交通管制区或机动车辆单行、禁行路段以及公共汽车专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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