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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在并没有完善的大学生实习制度,有关在校学生实习的法律法规还处于“灰色地带”,部分用人单位正是钻了这个空子,欺诈使用

实习生。

当发生侵害行为时,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白使得在校学生实习期的法律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因此,需要依据三个原则探索建立实习立法,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增强在校学生自身维权意识,并在此基础上借鉴外国的有关经验来共同保护在校学生的实习权益。

关键字:

在校学生,实习,社会弱势群体,灰色地带,权益保护

一、在校学生类实习生的身份定位探讨

(一)在校学生类实习生的仍为学生身份

(二)在校学生类实习生不是我国劳动法界定的劳动者

二、在校学生实习期的权益保护现状

(一)教育法规不健全以致实习生权益难以维护

(二)在校学生实习期发生伤亡事故适用法律空白

三、在校学生实习期权益保障的法律对策

(一)探索实习立法,制定高校实习法规

(二)作好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修改与实施

(三)加强法律监督

(四)明确权利义务,健全实习协议制度

(五)学校增强培养在校学生的法律意识

(六)借鉴国外经验

研究计划

1、选题2011年2月22日

2、确定论文提纲,完成开题报告2011年2月22日---3月13日

3、论文一稿2011年3月13日-----4月22日

4、论文修改2011年4月22日----5月9日

5、定稿2011年5月9日—5月17日

6、答辩2011年6月

特色与创新

选题特色:

直对当今社会热点话题,解决在校学生实习期权益保护的现实问题

研究方法特色:

理论性研究和实用性研究相结合

研究方法:

文献研究

调研

比较法

创新:

通过对不同实习种类的介绍说明了我国现阶段实习保护的不全面,在建议和构想方面,理论上提出三项立法的原则,为在校学生实习期的保护奠定了理论基础。

指导教师意见

教研室意见

院系意见

主要领导签名:

年月日

xx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

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

论文(设计)题目《论在校学生实习期权益保护及法律对策》

专业名称法学

学生姓名桂艳

学号

指导教师陈红兰

下发任务书日期2011年3月2日

一、毕业论文(设计)的主要内容

(一)探索实习立法以制定高校实习法规

二、毕业论文(设计)的基本要求

选题应有一定的工作量和深度。

保证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经过努力能按时完成或取得阶段性成果。

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字数理科要求在6000字左右,文科在10000字左右;

专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字数理科在4000字左右,文科在6000字左右。

三、应收集的资料及主要参考文献

[1]丁杰.大学生实习现状不容乐观.[J].教育与职业.2007(34)93-94

[2]黎建飞,欧阳晓娴.在校生实习权益的保护.[J]中国大学生就业2006(10)

[3]郭冬梅.大学生实习中健康受损的劳动法律保护.[J]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综合版).2009.7.4.101-104

[4]月阳.什么是雇佣法律关系.智库百科.2010-5-31

[5]孙继斌,张铭.法制网.2008-8-18

[6]张琳琳.实习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保护——以《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为视角.[J]价值工程.201029(26)

[7]吴义太,邓有莲.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现代教育科学2010.4

[8]周玉.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保护问题.[J]中国科技信息2007.14.173-176

[9]浙江在线.教育频道。

2006.7.28

[10]郭琦.中美教育实习制度的比较和反思.[J]深圳大学学报.26.4.2009.7.

四、毕业论文(设计)进度计划

起讫日期

工作内容

备注

2011年3月初

2011年3月中

2011年3月底

2011年4月

2011年5月

2011年6月

确定选题,撰写开题报告,完成开题工作

撰写论文提纲提交指导教师

撰写初稿

论文初稿提交指导教师

论文修改

定稿答辩

摘要

关键词:

在校学生;

实习;

社会弱势群体;

灰色地带;

权益保护

目录

一、引言…………………………………………………………………………………

(1)

二、在校学生类实习生的身份定位探讨………………………………………………

(2)

(一)在校学生类实习生的仍为学生身份…………………………………………

(2)

(二)在校学生类实习生不是我国劳动法界定的劳动者…………………………(3)

三、在校学生实习期的权益保护现状…………………………………………………(4)

(一)教育法规不健全以致实习生权益难以维护…………………………………(4)

(二)在校学生实习期发生伤亡事故适用法律空白………………………………(5)

四、在校学生实习期权益保障的法律对策……………………………………………(6)

(一)探索实习立法以制定高校实习法规…………………………………………(6)

(二)作好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修改与实施………………………………………(8)

(三)加强法律监督…………………………………………………………………(8)

(四)明确权利义务,健全实习协议制度…………………………………………(9)

(五)学校增强培养在校学生的法律意识…………………………………………(10)

(六)借鉴国外经验…………………………………………………………………(11)

五、结语…………………………………………………………………………………(12)

参考文献…………………………………………………………………………………(13)

英文摘要…………………………………………………………………………………(14)

致谢………………………………………………………………………………………(15)

论在校学生实习期权益保护及法律对策

2007级法学

一、引言

在校学生实习期权益保护问题早已存在,面对越来越严峻的就业形势,这些问题亟待解决。

在校学生无论是中专生还是大学生都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本文通过案例介绍在校学生实习期出现的现实问题,并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一系列的法律对策,为建立在校学生实习期的保护体系提出理论基础和立法原则。

从而实现学校、学生和企业的共赢局面。

2011年,一则大学生在肯德基、麦当劳等快餐店打工最低小时工资6.3元的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

实际上,比这更低廉的暑假实习工比比皆是。

我们可以先看看以下几个案例:

案例一:

小华是湖北某高校食品工程专业的学生,暑假在长沙一家面粉加工厂实习。

跟所有加工车间的工人干的是同样的活,却没有发任何工资。

尽管小华很想得开:

“因为是学校安排的,如果要自己联系实习单位都很麻烦。

”但没有人督促工作,也没有一分钱补助,小华在厂里遑遑过日子。

案例二:

小胡是某综合门户网站的总编辑助理。

据他介绍,网站每年都会招收一些实习生,并提供相应的补贴。

公司在业界名气比较大,前来应聘的大学生络绎不绝。

“能够进来实习的不是研究生学历,至少也要是名校出身。

”小胡对这些实习生总体上很满意,现在由于就业竞争激烈,许多岗位上的实习生比正式员工干得更卖力。

案例三:

小舒是中部某省一所重点大学新闻学专业的学生,今年夏天进到南方一家知名媒体实习。

由于在学校参加过很多社团的实践活动,她对于在毕业前找到一份理想工作充满了信心,也很珍惜这次宝贵的实习机会。

但来了报社没有几天,她就发现实习生活与她想象的差距很大。

原以为可以天天跟着老师到处采访、调查,没想到挤进报社实习的人太多,往往一个记者要带2~3个实习生,最多的带上5个。

开始的几天是在办公室看报纸度过,小舒说,领导为了让他们先熟悉这里的媒体环境,叫他们多看看报纸。

一个星期下来,小舒一次都没有跟记者出去采访过,倒是把同城的几份报纸研究透了。

相比而言,小王就要幸运许多,但另一种苦恼却纠缠着他。

小王在福建一家电视台实习,每天都有活干。

记者一般有外出采访都会叫上他,让他扛机器。

有时自己没跟去名字也会在出工单上,原来,加了实习生的名字后,记者可以从单位那里多报25元的伙食补贴。

报到的时候,小王还跟单位签了一份3个月的实习保证书,声明在实习期间出现任何安全问题,责任由自己承担。

小王一直都很纳闷:

假如真出了事情,单位就能凭这一份书面协议免责吗?

[1]

案例四:

2010年12月27日大三学生小陈参加学校组织的顶岗实习期间,从电梯井坠落摔伤,向学校和实习单位索赔30余万元,在庭审中学校表示已经与这家企业签订学生实习协议,校方在此次事故中没有责任,而企业则认为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小陈违规操作电梯导致,监督管理义务,最终法院以公司没有提供足够的技术指导和安全警示以及小陈进入井道没有任何阻止以致其摔伤判决企业赔偿小陈近12万。

其余则由小陈自行承担。

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实习已成为大学生就业首先要面对的挑战。

一方面,用人单位看重应聘者的社会实践经验;

另一方面,部分企业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压低用工成本,利用实习生求职急切的心理,在试用期上做文章。

值得关注的是,实习打工期间的大学生只有极少数人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保障协议,大学生在实习期间一旦出现工伤等事故时没有法律可依。

尽管大学生已经是成年人,但他们还缺乏必要的社会经验和心理素质去应对各种突发事件,自我维权意识缺乏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

有必要给这类特殊群体提供必要的保障。

二、在校学生类实习生的身份定位探讨

(一)在校学生类实习生的仍为学生身份

实习生,在XX文库中的意思是受训学员,一个受训练准备参加一种工作的人,或是某一专业的高年级或刚毕业的大学生,在有经验的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学习实际工作经验,又指没有毕业来公司实习的学生。

在校学生在企业实习也是学校教育的延伸,通过具体的工作实践把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其目的是使学生达到理论联系实际和更好地学习理解科学文化知识。

在非基础教育学校的学生在毕业前通常会安排进行实习,主要的方式有集中实习、分散实习和顶岗实习。

集中实习顾名思义是指学生由学校集中安排到企业中,其再视野上与分散实习有很大区别,主要集中于某局部岗位,不能了解教学计划的所有知识点与技能;

分散实习是指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特长和爱好选择实习单位,每个同学的兴趣爱好不同,对工作种类、工作环境及工作报酬的要求也不同,因此分散实习涉及的岗位很多,极大地激发了学生实习的热情;

顶岗实习是指学生在校的最后一年,由学校严格按照专业对口安排实习,其要求学生履行岗位的全部职责,能独当一面,具有很大挑战性。

中发[2004]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指出:

要为大学生专业实习和社会实践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要坚持政治理论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

既重视课堂教育,又注重引导大学生深入社会、了解社会、服务社会。

教育部在贯彻该文的《宣讲提纲》中要求:

“对于教育实践、军政训练、专业实习、社会调查等教学环节实践,学校要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提供保障。

政府和高校要为贫困家庭学生勤工助学创造条件。

”显而易见,专业实习与勤工助学都是高校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方式之一,也是学校教学环节之一。

其身份为在校学生是无可置疑的。

我国劳动法所界定的劳动者是指依据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在我国,作为劳动者首先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年龄条件,《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按《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的规定,只有年满16周岁,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然人才能成为受我国《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

实习生如果小于这个年龄下限显然不能成为劳动者。

况且在校学生在学习期间到用人单位进行实习时,双方通常都不签订劳动合同。

对于参加实习的大学生来说,他们是为了积累实践经验,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实习生与单位的正式员工有着本质的区别,实习生不可能在实习企业受到和正式员工一样的待遇,用人单位只是为大学生提供一个参加实践的机会,同时也是自身考察人才的一种途径,甚至还要向实习大学生或者其所在学校收取一定的实习经费。

这样的情形与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真实意思相去甚远。

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前,我国法律上还有事实劳动关系这一说。

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实际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出台,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产生,因此,不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成立。

从事实际劳动,既是劳动者行使劳动权的具体表现,也是劳动者及其家人赖以生存的保障。

而在校学生参加实习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因为其实习是为了积累实践经验,不是作为自己谋生手段的。

而用人单位也没有为实习生支付劳动报酬的意思。

在校实习生在实习期间虽然得服从实习单位的管理,但是对实习单位并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反倒在身份归属上仍然依附于供其完成学业的学校。

因此,在校学生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在身份上在校学生也不能被认定为劳动者。

[2]

由此,在我国,在校学生一贯被认定为学生,而不被认定为劳动者,故其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受劳动法的调整保护,在校学生类实习生由于年龄社会阅历等自然条件的限制,维权力量较弱,无论相对于学校、实习单位还是国家都是社会弱势群体。

现实中当在校学生权益受侵害后,学校以实习协议为由将责任推给实习单位,实习单位又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将责任推给学校,最终大部分的责任只能由学生自行承担,实习生权益保护刻不容缓。

三、在校学生实习期的权益保护现状

(一)教育法规不健全以致实习生权益难以维护

1、法规中对实习岗位的提供没有具体要求

在案例三中往往一个记者要带2~3个实习生,最多的带上5个,可见提供给在校学生实习学习的机会是稀少的。

当前我国职业教育法规只有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会议通过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与实习相关的仅有一条,第三十七条: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

对于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这部法律为一般性法律,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和概括,无法对现实的职业教育实习活动产生有效的约束力,而且《职业教育法》只强调了企业的义务,却未同时明确企业应享有的权利,不能调动企业的积极性。

企业也不愿用较大的资本投资去给在校学生提供实习的机会。

2011年教育部将继续加快推进制度建设,现在已经列入规划的有七项,其实第三项是研究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但具体规定尚未出台。

2、在校学生实习期的报酬支付成为法规中的灰色地带

在我国并没有相关的法律对实习人员是否该获取报酬做出硬性规定。

根据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顶岗实习学生还应当享有合理报酬。

但这些规定并没有涉及具体的标准,形成了报酬支付的灰色地带,在实际操作中有部分企业为了追求资本投资的最小化、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致使很多在校大学生的实习期成为部分企业榨取人力资源的无偿“劳奴期”。

案例一中,小华面对用人单位的无偿使用其劳动力也不知如何去维护其自身权益。

1、在校学生实习期受伤不受《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受伤后,按照《劳动法》和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进行工伤认定,医疗费由工伤保险或者由没有办理工伤保险的单位支付。

在校学生实习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时其身份是学生,与实习单位没有劳动关系;

而另一方面实习学生受伤又是发生在该实习企业实习过程中。

实习是一个教学环节,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实习生在劳动中受到伤害很难按照《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来进行工伤认定。

虽然原劳动部1996年10月1日试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61调曾规定:

“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向有关学校和企业收取保险费用。

”但此项规定后被完全删除且没有另外再做出规定,使得在校学生实习过程中受伤问题出现了法律空白。

[3]

2、在校学生实习期受伤不能有效适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07年6月26日教育部、财政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中第二条规定学生实习,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就业,提高教育质量。

第六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制度,要有专门的实习管理机构,要加强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要建立学生实习管理档案,定期检查实习情况,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实习工作的正常秩序”。

第十二条规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实习劳动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其自我防护能力;

要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具体事宜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协商办理。

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但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的大部分行为是在学校管理范围之内,并不涉及企业的责任,对于在学生实习期间发生的伤亡也没有具体明确各方的责任义务。

3、在校学生实习期伤亡不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强调双方意思自治,通过合同设立。

要判断雇佣关系存在与否、判断某一法律关系是否属于雇佣法律关系,应从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二方面来考察。

所谓形式要件,是看双方有无订立书面或口头的雇佣合同,看劳动力与报酬,是否成为交易对价。

首先,要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为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

其次,要看雇工是否受雇佣人控制,即看是否存在隶属关系。

雇工受雇佣人控制是雇佣法律关系存在的基础。

雇工受雇佣人控制是指:

雇佣人对雇工享有发号施令加以指导的权利,而且这种命令指导是关于雇工如何完成其职务活动的方法方面的命令或指导。

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工是雇佣人用来完成某种工作的人,因此,雇工在完成这种工作时应听命于雇佣人,服从雇佣人的监督指导。

雇佣法律关系的第三个实质要件就是:

雇工应由雇佣人所选任。

[4]

在实习过程中,在校学生并没有与企业进行直接的交流,企业也没有去学校选任在校学生去参加实习,都是在学校的安排下形成,换而言之,在校学生并不是由用人单位选任,去企业实习也没有双方的意思自治,更没有签订有关雇佣内容的合同。

所以在校学生实习期发生伤害事故不可直接以《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第九条为由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校学生实习期权益保障的法律对策

在校学生在实习期虽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其实际实习却为企业带来了利益,而其权益受到侵害又是在实习企业完成实习工作任务中发生的,因此,从谁受益谁补偿的法理角度讲,企业在在校学生权益受损时不能完全免责。

由于在校学生的社会弱势地位,其与学校、实习企业的关系均属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由此,笔者认为可探索建立实习立法,制定高校实习法规,统一明确规定在校学生、学校、实习企业的权利与义务,以实现教育目的和实习目标,维护在校学生实习期的实习权益。

1.笔者认为在制定高校实习法规时应当遵循三原则:

利益平衡原则、倾斜保护原则和社会化保护原则[5]

立法原则是指立法主体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反应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的内容,是立法意识和立法制度的重要体现。

立法者要制定高校实习法规,其根本目的是保护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平衡学生、学校与企业三者之间的利益,确立在责任风险发生时的解决机制,而这些具体的法律规定用法条表述是有限的,在没有具体法条规定时就出现了法律漏洞,同时,由于客观因素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即使规定了具体内容也会因此出现僵硬。

通过设立法律原则就可以解决这些漏洞和僵硬问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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