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管理制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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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爆炸器材库必须设在防洪线以上的地方,防潮、防雷、防爆、通风、照明、通讯、消防电子监视等设施以及内部爆炸物品的殉爆距离,外部安全距离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具有公安部门核发的储存证,方可储存。
(二)库管员必须经过严格的政审、培训合格熟悉爆炸物品性能专业知识的企业正式员工担任。
(三)库房周围设置坚固的围墙,其高度不低于2米,围墙距离库房不应小于25米。
(四)储存量不得超过公安部门核定的安全储量,炸药、雷管分品种、规格、分室存放。
(五)库房堆码以安全为原则,炸药箱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6米(五箱的高度为宜),每排挂活动卡标明入库时间,库存量堆朵距离墙壁不小于0.3米,包装箱的标志面向搬运通道,底部加防潮垫或离地面不得小于0.2米的高度进行防潮。
(六)雷管库存堆放方式与炸药堆放方式相同,导通、编号、零散的雷管设立立式分格储存柜,每格存格前挂活动卡片,标明编号、数量。
(七)库房温度最高不能超过35℃,湿度最高不得超过70%。
(八)库管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不丢失,帐目清楚,对炸药、雷管的数量做到日清月结,“帐、卡、物”相符,各类单据要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九)库管人员和入库检查人员必须着防静电工作服,严禁穿化纤服进入库房,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经常保持库区内清洁卫生和规定的温度、温度湿度超过规定时,及时开库通风,或安装通风设施进行降温。
(十)值班室设立要害部位检查登记本,库管员交接班登记本,爆破材料入库登记本,传递单发放登记本,雷管编号发放登记本,废旧雷管、炸药收缴销毁登记本,同时建全以下9种制度即:
爆炸物品装卸运输,爆炸物品发放,电雷管电阻检查、编号,爆炸物品的防火警卫,爆炸物品销毁处理,爆炸物品储存保管,爆炸物品管理奖惩,传递单管理使用,雷管编号发放登记管理制度等。
三、爆炸物品的发放
(一)爆炸物品发放人员,领用人员严禁穿化纤服和硬底鞋,塑料底鞋,井下发放爆炸物品,在发放室进行,领发人员严禁携带矿灯、手电筒作业,发放时轻拿轻放,严禁碰撞。
(二)库管员在发放爆炸物品前,做到“四查”查领取人合格证件核对照片,传递单领取爆炸物品数量,装炸药的帆布包,装雷管的木箱,符合安全要求时,方可发给炸药雷管。
(三)本项目其它部门或施工单位需要爆炸物品时,必须出示书面申请,施工安全措施,指定安全责任人等,经项目主管领导、安监、保卫、供应部门同意批准后,方可发放,其它部门或个人无权擅自决定,发放爆炸物品。
(四)对各施工单位交回的闲散炸药雷管,库管员要及时登记造册,记清交回时间、单位、交接人员、数量,能用的尽量上帐使用,不能使用的集中存放,达到规定数量及时申请销毁,不论销毁或回收的闲散炸药、雷管都要做到“帐、卡、物”相符。
四、传递单使用管理
(一)、传递单的管理
1.领取爆炸物品的传递单,必须经武保科加盖火工品专用公章,编号后方能使用。
2.每月由主管炸药库的负责人到武保科领取传递单,并做传递单领取登记,每次领取数量不得超过二百张。
3.每月炸药库将用过的传递单整理统计后,装订成册交到武保科,并登记存档以备后查。
(二)、传递单的使用
1.放炮员持合格证IC卡,领取当班的传递单,库管员严格对其放炮证件检查,核对照片与本人无误后,方可发给传递单,并做传递单领取登记,双方签字。
2.放炮员持领取的传递单,到本单位认真填写应填项目,爆炸物品领取数量,经本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核后,加盖本单位主管负责人印章,跟班队长签字后,到炸药库办理领取爆炸物品手续。
3.放炮员持填写过的传递单到炸药库领取爆炸物品时,库管员值班经警认真检查领取人操作证IC卡,传递单填写是否符合要求,严格核实领取人爆炸物品数量,库管员在传递单上签发实发数量,并做帐,方可发放爆炸物品。
4.放炮员领取爆炸物品后,必须携带传递单随货同行,实行现场作业跟踪管理。
5.放炮员现场作业结束后,跟班队长、组长、安监员对本班次爆炸物品实际消耗量,剩余量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跟班队长,组长、安监员在传递单上签字、放炮员到炸药库办理班后清退手续。
(三)传递单的清退
1.当班后放炮员持传递单IC卡和剩余的爆炸物品,返交到炸药库,办理有关的班后清退手续,放炮员、库管员当面清点交回入库的爆炸物品数量,库管员在传递单上记清交回数量,做帐,将交回的爆炸物品入库保管,第二天,谁的雷管、炸药谁使用。
2.传递单的换发,交旧领新,并进行传递单换发登记,库管员与放炮员双方签字。
五、电雷管的电阻检查
(一)电雷管在使用前,必须逐个进行电阻的检查和出厂批号清楚,方能使用。
(二)电雷管电阻检查人员,编号人员必须经过政审,培训合格专人担任,持证上岗,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合格的,没有生产厂家编号的电雷管,严禁发放使用。
(三)电雷管进行电阻检查要有原始记录,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电阻大小,分类存放,集中使用,不合格或不能使用的应组织退货。
(四)电雷管电阻检查,专设导通室分别进行,全电阻检查时,设有安全防护罩,安全箱(潜筒),并要放在特别的操作台上进行,全电阻检查工作台上,铺设导电胶板,并接地,电阻检查室内存放雷管数量不得超过一箱(1000发),非作业人员不得入内。
(五)做电阻检查的出库雷管,工作完毕后,当班必须清点入库如有差错,立即组织追查处理,电阻检查室,不得存放雷管过夜。
(六)电阻检查人员严禁穿化纤服和硬底鞋,塑料底鞋上岗。
(七)电阻检查人员动作要轻,行动要稳,挪动物件避免发生撞击,以免摩擦引起火花。
六、炸药库的防火、警卫管理规定
(一)选派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库管员和警卫人员,并经政审培训懂爆炸物品性能和业务知识,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二)库区设醒目的防火标志,严禁库区内吸烟用火,因工作进入库区人员必须经过严格搜身检查,严禁将烟、发火器、手机、带入库区,值班室内用火炉取暖时,要制定火炉管理制度,加强火炉管理,保证安全,不准携带未带绝缘套的矿灯进入库区,库区要设有防鼠措施,保持无鼠迹。
(三)建立入库人员登记制度,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库区,因工作来库区检查人员,必须经武保部门批准,发给检查证,由公司保卫人员亲自带领登记检查,方可入库,否则库管员、警卫人员有权拒绝入库。
(四)爆炸物品库,设警卫人员昼夜值班守卫,警卫人员不得脱岗、缺岗,严禁睡觉,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不允许库管员代替警卫人员,也不允许警卫人员代替库管员,二者各负其责,各守其岗,井下爆破器材库不设警卫人员)。
(五)库区使用的各种消防设施,照明器材电子监控必须按规定配备,安装,并指定负责人经常检查,保持完好状态。
(六)库区的电器设备和避雷设施,除经常检查外,每年要进行1-2次测试,一次防雷电接地,电阻不准超过10欧姆,二次防雷电接地,电阻不准超过5欧姆,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七)发现被盗或库区有异常情况,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并迅速查明原因处理。
(八)公司安监、保卫部门定期检查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七、废旧爆炸物品的销毁处理
(一)库区变质,过期失效的炸药、雷管达到规定数量(炸药100公斤,雷管500发),及时登记,造册、清理,并向矿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集中销毁。
(二)爆炸物品销毁前准备工作,由公司安监、保卫、供应等部门人员组成临时销毁小组,指定负责人,拟定销毁方案,认真选择地点,由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执行销毁工作。
(三)每次销毁爆炸物品时,要选派技术熟练有经验的放炮员,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四)销毁现场周围设立安全警戒,以防发生意外事故。
(五)销毁工作结束后,及时对场地认真清理,发现残留物品要妥善处理,并由参加销毁的全体人员签名。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擅自销毁废旧爆炸物品。
八、电雷管编号、发放的管理
(一)为便于管理发放,雷管入库后由供应科对照出厂编号程序进行编号,对照装箱单对每箱雷管逐个进行查验,无误后,可在每箱的箱盖上粘贴纸条注明编号(如01-1000号)另外在每盒的盒盖上注明编号(如01-100号)在每把雷管中夹一纸条注明编号(如01-20号)的编号。
(二)库管员在发放时,根据放炮员传递单的申请雷管数量,按雷管编号程序发放,并如实做好编号登记、记录。
(三)井下炸药库从地面总库领取雷管时,按照编号程序采取集中整箱发放的办法进行发放,将领取的雷管安全运送到井下炸药库,井下炸药库遵照执行总库的发放程序,给各个采区放炮员进行编号发放的办法,放炮员签字认可,库管员认真如实做好发放数量。
雷管编号登记、记录。
(四)严禁各涉爆单位在井口私设库房存放点,作业剩余火工品,不许过夜存放,作到班后清退。
(五)为便于统一管理,地面总库、井下炸药库,使用的雷管编号登记本,统一表格,统一管理,每月将用过的雷管编号登记本,定期交回武保科统一保管,存档,以备后查。
九、爆炸物品的管理,奖惩规定
(一)凡违反爆炸物品各项管理制度者,视情节轻重处500-5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运输车辆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或未按公安机关,安监、武保部门验收的。
2.爆炸物品未按公安机关指定的供应厂家购买的。
3.购买运输、储存等三证不全或不验换三证的。
4.库房不设双门,双锁、防盗栏或无通风设施,室内温度、湿度超限的。
5.库房(各项制度,登记本(册)不健全或库存量超限的。
6.值班室、警卫室不设立报警电话和报警设施的。
7.不按规定,废旧(炸药100公斤雷管500发)不及时申请销毁而使存量超限的。
8.运送爆炸物品违反其它有关规定的,涉爆人员未经政审、培训的。
9.因管理措施不到位或不按安全隐患整改而发生被盗、丢失案件或其它责任事故的。
(二)库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100-1000元罚款。
1.上岗未佩戴上岗证,不按规定穿工作服。
2.酒后上岗,班中脱岗、擅离职守的。
3.不如实核对填写帐目,不按传递单编号或雷管编号规定登记发放的。
4.爆炸物品有私存、私拿、乱堆、乱放、“帐、卡、物”
不符的。
5.对班后清退的传递单签字,填写不正规验收的或对剩余的爆炸物品不清点上帐入库的。
6.进入库区人员携带手机、火种的。
(三)导通、编号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100-1000元罚款或给予行政处理。
1.不按规定穿抗静电服,不戴上岗证,导通不按操作规程操作的。
2.编号室内雷管超过1000发,不按规定编号或编号不
清楚。
3.导通、编号结束后,不及时将雷管清点入库的。
(四)库区押运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100-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上岗不按规定着装,不配戴上岗证和警戒的。
2.不按时到岗,酒后上岗,班中睡觉、脱岗的。
3.不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对出入库区人员不严格检查登记。
4.进入库区人员携带矿灯或手机、火种的。
5.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处理汇报,不按押运制度押运的。
6.押运爆炸物品中途脱岗,搭乘闲杂人员的。
7.押运爆炸物品到达终点,不做清点交接,移交记录的。
8.押运爆炸物品的车辆中途出现异常情况,不及时处理汇报的,造成爆炸物品被盗,被抢丢失或其它事故的。
(五)放炮员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
轻重500-2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不如实填写传递单或多领爆炸物品的。
2.传递单上不如实签字,代替(队长、工长、组长、安监员)签字的。
3.作业现场炸药雷管乱堆、乱放、乱藏,将炸药、雷管私自带入更衣箱内或拿回家中私自转让,随意带入施工现场或丢放在其它公共场所等。
4.作业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炸物品不及时如数清退,随意存放在其它地点,造成丢失不报案的。
5.个人领取的编号雷管,只能个人使用,将雷管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6.作业现场不妥善保管,造成丢失的。
(六)安监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500-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安监员对本班作业现场爆炸物品管理,使用不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因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出现问题的。
2.不认真监督、检查核实当班次爆炸物品实际消耗数量,剩余量,造成爆炸物品丢失的。
3.不认真在传递单上签字或由放炮员其它人员代签的。
(七)专职驾驶员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单位,领导或个人500-2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出车前,驾驶员不认真检查车辆各部位安全状况,开带病车,因车况不完好,中途出现问题,不能确保爆炸物品运送到指定地点的。
2.车上不配备消防器材,没有“危险”标志的。
3.执行押运任务时,无原因中途停车,造成爆炸物品被盗、丢失被抢的。
4.执行押运任务时,不听从押运人员指挥的。
5.执行押运任务,不在指定线路上行驶的,押运任务结束后,不及时将押运人员送回炸药库的,将专用车辆交给非专职驾驶员驾驶的。
6.收车后,必须将车入库或指定地点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八)本公司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调查落实后,
视情节给予个人一定的经济奖励或表彰。
1.对检举他人有违反爆炸物品管理,使用规定的。
2.对捡到爆炸物品及时上交到项目保卫科的。
(九)废旧爆炸物品回收管理办法
1.职工在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中捡到的爆炸物品,及时上交到班组。
由班组记清数量,及时统计回收;
2.回收的爆炸物品数量由安保科集中统一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