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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检验流程(见下图1)

 

图1

5.2检验项目、内容及检验方法

5.2.1技术文件审查

(1)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审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①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审查上次检验报告,以及使用单位使用记录(包括日常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自检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是否齐全,并且是否存档保管。

②存在雷击可能的起重机械有避雷系统有效的证明。

(2)检验方法:

查阅资料。

5.2.2作业环境和外观检查

(1)检查起重机械的作业环境和起重机械外观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①起重机械明显部位标注的额定起重量标志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清晰,符合规定。

②起重机械运动部分与建筑物、设施、输电线的安全距离符合相应标准,总高大于30m的室外起重机,在周围无高于起重机顶尖的建筑物等设施、有可能相碰或者有可能成为飞机起落飞行的危险障碍时,应当设置红色障碍灯,并且有效,障碍灯的电源不得受起重机停机影响而断电;

③防爆起重机上的安全保护装置、电气元件、照明器材等需要采用符合防爆要求的,不低于整机防爆级别和温度组别。

(2)检验方法:

目测查阅相关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必要时使用测量仪器。

5.2.3司机室检查

(1)对于设置司机室的起重机械,应当检查司机室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①司机室配有灭火器和绝缘地板,各操作装置标志完好、醒目;

②司机室的固定连接牢固,无明显缺陷,在露天工作设置防风、防雨、防晒等防护装置。

目测及进行动作试验。

5.2.4金属结构检验

(1)起重机械金属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主要受力构件(如主梁、主支撑腿、主副吊臂、标准节、吊具横梁等)无明显变形,发现不能满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GB6067等要求时,应当予以报废。

②金属结构的连接焊缝无明显可见的焊接缺陷,螺栓和销轴等连接无松动,无缺件、损坏等缺陷。

③箱型起重臂(伸缩式)侧向单面调整间隙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2)检验方法:

目测,必要时使用测量仪器。

5.2.5轨道检查

检查起重机械大车、小车轨道是否未出现明显松动,是否无影响其安全运行的明显缺陷。

目测。

5.2.6主要零部件检查

对各类起重机械的主要零部件(包括吊具、钢丝绳、滑轮、开式齿轮、车轮、卷筒、环链等),除按照GB6067检查是否磨损、变形、缺损,并且判断是否达到报废要求外,吊具、钢丝绳、滑轮、导绳器还应当检查是否满足本规则B6.2~B6.5的要求。

5.2.6.1吊具

(1)吊具

①电磁吸盘、抓斗、吊具横梁等吊具悬挂牢固可靠(适用于固定使用的)。

②吊钩应当设置防脱钩装置(司索人员无法靠近吊钩的除外),并且有效。

③吊钩不应当焊补,铸造起重机钩口防磨保护鞍座完整。

④防爆起重机防爆级别IIC级时,吊钩应采取能防止吊钩因撞击或摩擦而产生危险火花的措施。

5.2.6.2钢丝绳

(1)钢丝绳配置。

①起重机械采用的钢丝绳与滑轮和卷筒匹配符合GB6067的要求

②吊运炽热和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钢丝绳选用了适用于高温场合的钢丝绳;

③防爆起重机应当有防止钢丝绳脱槽的无火花材料制造的装置。

(2)钢丝绳固定。

①钢丝绳绳端固定牢固、可靠,压板固定时的压板不少于2个(电动葫芦不少于3个),除固定钢丝绳的圈数外,卷筒上至少保留2圈钢丝绳作为安全圈(多层卷绕安全圈为3圈);

卷筒上的绳端固定装置有防松或者自紧的性能;

用金属压制接头固定时,接头无裂纹;

用楔块固定时,楔套无裂纹,楔块无松动;

用绳卡固定时,绳卡安装正确,绳卡数满足表1的要求。

表1绳卡数

钢丝绳直径(mm)

≤19

19~32

32~38

38~44

44-60

绳卡数量(个)

3

4

5

6

7

注:

绳卡压板应当在钢丝绳长头一边,绳卡间距不应当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

(3)检验方法:

目测、查阅该装置的资料,必要时使用测量仪器。

5.2.6.3滑轮

(1)铸造起重机不得使用铸铁滑轮。

目测及手动检查。

5.2.6.4导绳器

(1)配备有导绳装置的卷筒在整个工作范围内有效排绳,无卡阻现象。

5.2.7电气与控制系统检查

5.2.7.1电气设备与控制功能

(1)检查电气设备与控制以及升降机的操纵机构功能是否有效;

5.2.7.2电气线路对地绝缘电阻,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额定电压不大于500V时,一般1不低于1MΩ。

(2)绝缘起重机械,对电气线路对地、吊钩与滑轮、起升机构与小车架、小车架与大车的绝缘值进行测试,其值均不低于1MΩ。

(3)检验方法:

额定电压不大于500V时,断开电源,人为使起重机械上的接触器、开关全部处于闭合状态,使起重机械电气线路全部导通,将500V兆欧表L端接于电气线路,E端接于起重机械金属结构或者接地极上,测量绝缘电阻值;

也可以采用分段测量的方法。

测量时应当将容易击穿的电子元件短接。

5.2.7.3起重机械接地

(1)电气设备接地

①检查用整体金属结构做接地干线时,金属结构的连接有非焊接处,是否采用另设接地干线或者跨接线的处理;

②检查起重机械上所有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变压器铁芯及其金属隔离层、穿线金属管槽、电缆金属护层等是否与金属结构间有可靠的接地连接。

(2)金属结构接地

①采用TN接地系统时,零线重复接地每一处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测量时把接地线从重复接地体上断开);

②采用TT接地系统时,起重机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电源保护接地线)的接地电阻不大于4Ω或者起重机械金属结构的接地电阻与漏电保护器动作电流的乘积不大于50V;

③采用IT接地系统时,起重机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电源保护接地线)的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目测检查接地型式,用接地电阻测量仪测量接地电阻;

测量重复接地电阻时,应当把零线从接地装置上断开。

5.2.7.4总电源回路的短路保护

检验方法:

检查是否至少设置一级短路保护,自动断路器或者熔断器是否完好。

5.2.7.5失压保护

当起重机械供电电源中断后,凡涉及安全或者不宜自动开启的用电设备,均应当处于断电状态,以避免恢复供电后用电设备自动运行。

人为断开供电电源,重新接通电源。

检查当供电电源中断时,是否能够自动断开总电源回路,恢复供电时,不经手动操作,总电源回路是否能自行接通。

5.2.7.6零位保护(机构运行采用按钮控制的除外)

开始运转和失压后恢复供电时,必须先将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后,该机构或者所有机构的电动机才能启动。

5.2.7.7过流(过载)保护

检查起重机械上的每个机构过流(过载)保护是否被短接或者拆除。

5.2.7.8供电电源断错相保护

断开供电电源任意一根相线或者将任意两相线换接。

检查有断错相保护的起重机械供电电源的断错相保护是否有效,总电源接触器是否接通。

5.2.7.9正反向接触器故障保护

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桥式起重机的起升机构(以电动葫芦为起升机构的除外),检查是否具有正反向接触器故障保护功能,防止电动机失电而制动器仍然在通电进而导致失速发生。

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桥式起重机的起升机构,检查是否具有正反向接触器故障保护功能,防止电动机失电而制动器仍然在通电进而导致失速发生。

5.2.7.10电磁式起重机电磁铁电源

(1)检查内容

进行通电试验,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①交流侧电源线,从总电源接触器进线端引接,能够保证起重机械内部各种原因使总电源接触器切断总电源时,起重电磁铁不断电。

②突然失电可能造成事故的场合,起重电磁铁设置备用电源。

进行通电试验,达到失磁保护。

5.2.7.11按钮盘的控制电源

①检查便携式(含地操、遥控)按钮盘的控制电源是否是安全电压(电压不应大于50V,以下同),按钮功能是否有效。

②检查便携式地操按钮盘的控制电缆支承绳是否有效。

目测、手动测试,必要时用电气仪表测量其电压。

5.2.7.12照明安全电压

①检查起重机械的司机室、通道、电气室、机房等,其可移动式照明是否是安全电压,必要时进行测量。

②检查是否按规定禁用金属结构做照明线路的回路。

(Ⅱ)检验方法:

目测、手动测试,必要时用电气仪表测量其电压。

5.2.7.13信号指示

(1)检查内容

①起重机械总电源开关状态在司机室内有明显的信号指示。

②起重机械(手电门控制除外)有警示音响信号,并且在起重机械工作场地范围内能够清楚地听到。

目测、现场核实。

5.2.8液压系统检查

①检查平衡阀和液压锁与执行机构是否是刚性连接。

②检查液压回路是否无漏油现象。

③检查油缸受力状况、安全限位装置、防爆阀(或者截止阀)是否无损坏。

目测及手动测试。

5.2.9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检查

5.2.9.1制动器

(1)动力驱动的起重机(液压缸驱动的除外),其起升、变幅、运行、回转机构都应当装可靠的制动装置。

(2)制动器使用

①制动器的零部件无裂纹、过度磨损、塑性变形、缺件等缺陷(制动片磨损达原厚度的50%或者露出铆钉时报废),液压制动器无漏油现象;

②制动器打开时制动轮与摩擦片无摩擦现象,制动器闭合时制动轮与摩擦片接触均匀,无影响制动性能的缺陷和油污(不适用于制动电机)

③制动器调整适宜(不适用于制动电机);

④制动器的推动器无漏油现象(不适用于制动电机)。

目测及现场核实。

5.2.9.2超速保护装置

(1)对额定起重量大于20t,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桥式起重机主起升机构,以及采用可控硅定子调压、涡流制动器、能耗制动、可控硅供电、直流机组供电调速及其他由于调速可能造成超速的起重机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检查其是否有超速保护装置。

现场核实。

5.2.9.3起升高度(下降深度)限位器

①起升高度限位器有效。

②吊运炽热、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当设置有不同形式的上升位置的双重高度限位器,并且能够控制不同的断路装置。

③吊具可能低于下极限位置时,或者吊运炽热、熔融金属的起重机起升高度大于20m时,应当设置下降深度限位器,并且工作有效。

动作试验及查阅资料。

5.2.9.4运行机构行程限位器

(1)将大、小车分别运行至轨道端部,压上行程开关,检查大、小车运行(以下统称运行)机构行程限位器(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小车运行机构除外),是否能够停止向运行方向的运行。

动作试验。

5.2.9.5起重量限制器

(1)额定起重量不随幅度变化的起重机械与塔式起重机,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起重量限制器,以环链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的起重机械可以采用安全离合器的方式来达到超载保护功能。

5.2.9.6力矩限制器

(1)检查内容

①应当进行动作试验,检查当起重力矩达到1.05倍的额定值时,是否能够切断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动力源,并且保证机构允许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

在用设备定期检验时,可不进行动作准确度的检验,但是应当进行是否动作的功能检查。

②检查是否按照规定设置回转极限力矩限制器,检查当回转机构的起重机械在回转有可能自锁时,设置的回转极限力矩限制器是否可靠有效。

5.2.9.9缓冲器和止挡装置

(1)检查大、小车运行机构的轨道端部缓冲器、端部止挡装置是否完好,缓冲器与端部止挡,或者与另一台起重机运行机构的缓冲器对接是否良好,端部止挡是否固定牢固,是否能够两边同时接触缓冲器。

5.2.9.10应急断电开关

(1)检查起重机械应急断电开关是否能够切断起重机械动力电源,应急断电开关是否不能自动复位,是否设在司机操作方便的地方。

5.2.9.11扫轨板或轨道清扫器

(1)对设置扫轨板的起重机械,检查并且测量轨道在地面或者工作面的起重机械扫轨板下端距轨道踏面间隙是否符合要求(起重机械一般不大于10mm,其中塔式起重机不大于5mm);

对设置轨道清扫器的起重机械,检查轨道清扫器功能设置是否有效。

使用测量仪器。

5.2.9.13连锁保护装置

(1)进行操作试验,检查出入起重机械的门、司机室到桥架上的门打开时,总电源是否能够接通,如处于运行状态,当门打开时,总电源是否断开,所有机构运行是否均停止。

5.2.9.14风速仪

(1)检查起升高度大于50m的露天工作起重机是否安装风速仪,并且是否安装在起重机上部迎风处。

5.2.9.16防护罩、隔热装置

(1)检查起重机械上外露的有伤人可能的活动零部件防护罩,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的电气设备防雨罩等是否齐全,铸造起重机隔热装置是否完好。

5.2.9.17防后翻装置

①检查动臂式起重机是否设置臂架低位置和臂架高位置的幅度限位开关(液压变幅除外);

②检查钢丝绳变幅机构是否设置防臂架后倾装置。

目测及进行操作试验。

5.2.9.18断绳(链)保护装置

检查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的小车断绳保护装置是否有效。

5.2.9.19强迫换速装置

①对最大变幅速度超过40m/min的塔式起重机,在小车向外运行时,当起重力矩达到0.8倍的额定值时,检查是否自动转换为低速运行。

②检查当小车行程限位器开关动作后,是否能够保证小车停车时其缓冲距离大于200mm。

进行实际试验和使用测量仪器。

5.2.9.20回转限制装置

(1)对回转部分不设集电器的起重机,检查是否安装回转限制装置;

(2)对有自锁作用的回转机构,检查是否安装安全力矩联轴器。

5.2.9.21防脱轨装置

(1)对塔式起重机,检查使小车运行时的防脱轨装置是否有效。

5.2.9.22电缆卷筒终端限位装置

(1)检查运行距离大于电缆长度时,电缆卷筒放缆终点开关功能是否有效,在卷筒上是否至少有两圈电缆。

手动进行试验。

5.2.9.23起升速度转换连锁保护装置

(1)对门座起重机,检查当起升速度在大起重量时限制为低速、起重量(起升速度)在大幅度时限制为较小值(低速)等情况时,起重机械是否能够自动或者手动转换,并且有必要的连锁保护装置,试验连锁装置功能是否有效。

进行动作试验。

5.2.9.25升降机专项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

⑴防坠安全器;

⑵基础围栏门机械锁钩和电气安全装置;

⑶吊笼门机械锁钩和电气安全装置(采用上、下两套操作室时,操作室之间应当有可靠的通讯联络设备,上下信号一致);

⑷限位装置;

⑸极限开关;

⑹安全钩(适用于齿轮齿条式升降机);

⑺缓冲器;

⑻钢丝绳防松弛装置;

⑼停层防坠落装置或者停位防坠落装置;

⑽断绳保护装置;

⑾超载保护装置;

⑿通道口连锁保护;

⒀安全钳、限速器;

⒁货厢门连锁保护装置;

⒂层门连锁保护装置;

⒂检修门锁和电气开关,在进入升降机的门打开时,总电源不能接通,如处于运行状态,总电源应当断开,所有机构运行均应当停止;

⒄上、下工作装置的互锁或者锁定装置;

⒅应急出口门的安全开关;

⒆非载人升降机操纵机构;

⒇同步装置。

5.2.10性能试验

性能试验包括空载试验、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和有特殊要求时的试验(如升船机过船联合试验、密封性能试验等),其中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只进行空载试验和有特殊要求时的试验(如升船机必须做过船联合试验、流动式起重机和铁路起重机必须做液压系统密封性能试验),起重机械首检进行全部性能试验。

5.2.10.1空载试验

①检查各机构运转是否正常,制动是否可靠。

②检查操纵系统、电气控制系统工作是否正常。

③检查起重机械沿轨道全长运行是否有啃轨现象。

④检查各种安全装置工作是否可靠有效。

6.检验结论的判定条件及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的填写

现场检验工作结束,检验人员应当当场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书》

(1)(HXJC/M-QD-09)、《特种设备检验意见书》

(2)(HXJC/M-QD-10),并且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人员签字。

6.1判定条件

6.1.1本细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综合判定为合格。

6.1.2本细则规定的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6.2意见通知书填写

6.2.1检验结果综合判定为合格,或者直接判定为不合格,并且不需要使用单位回复意见的,出具检验意见书

(1),将初步检验结论书面通知使用单位。

6.2.2检验结果综合判定为不合格,使用单位可以通过改造、修理等,即整改措施达到安全使用要求的,出具检验通知书

(2),将情况通知使用单位,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6.3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回复整改意见,并且重新提出复检要求。

6.4结论为不合格(含报废、需要进行改造、重大修理)的,应当将其意见通知书送达用户的同时报该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机关。

7.检验原始记录的填写及要求

7.1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按照原始记录的填写说明要求填写,原始记录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检验结果。

7.2“使用单位”、“安装单位”、“维保单位”应填写全称,不允许使用简称;

检验情况栏中合格打“√”,不合格打“×

”,无此项打“/”,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要填写实测数据或根据附表记录的实测数据计算而得的数据,必要时用文字简单说明检验情况;

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无此项”和“见附页”等。

7.3原始记录应当有二名持证检验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并由其中一名检验人员进行校核签字确认。

7.4原始记录采用钢笔填写,字迹应工整。

如记录错误需要更正时,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①用双“=”横线划改错误记录(保证能看清错误记录)。

②更改人在划改处双横线上方签名及更改日期(日期格式:

xxxx-xx-xx)。

③当划改处不够位置记录正确内容或相关信息时,可用指引线箭头引至其它位置填写。

8.检验报告的填写及要求

8.1检验人员必须在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

8.2检验报告书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

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或特殊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

既无测试数据又无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符合要求”、“/”(无此项)或“不符合要求”等字样。

“结论”一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8.3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分为“合格”、“复检合格”、“不合格”、“复检不合格”4种。

其填写的条件如下:

①综合判定为“合格”的,检验结论为“合格”。

②综合判定为“不合格”,但是复检结果满足要求的,检验结论为“复检合格”。

③不满足本条以上两项条件,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

8.4检验报告应当经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加盖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

8.5检验报告不允许划改。

9.资料归档及保存时间

9.1检验工作完成后,应将有关资料汇总存档。

9.1.1定期检验归档资料内容:

(1)检验记录;

(2)检验报告;

(3)检验意见书;

(4)其他与检验工作相关的资料。

9.2资料保存时间

9.2.1定期检验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

10.相关文件

(1)特种设备目录;

(2)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程序;

11.相关表格

(1)特种设备检验申报与受理单(HXJC/M-GY-01);

(2)特种设备中(综)止检验通知书(HXJC/M-GY-02);

(3)塔式起重机定期检验原始记录(HXJC/M-QD-01);

(4)施工升降机定期检验原始记录(HXJC/M-QD-02);

(5)塔式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HXJC/M-QD-03);

(6)施工升降机定期检验报告(HXJC/M-QD-04);

(7)塔式起重机定期检验复检原始记录(HXJC/M-QD-05);

(8)施工升降机定期检验复检原始记录(HXJC/M-QD-06);

(9)塔式起重机定期检验复检报告(HXJC/M-QD-07);

(10)施工升降机定期检验复检报告(HXJC/M-QD-08);

(11)《特种设备检验意见书》

(1)(HXJC/M-QD-09);

(12)《特种设备检验意见书》

(2)(HXJC/M-QD-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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