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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的机构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作为一般纳税人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货物和应货劳务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其计税方法是当期销项税额减当期进项税额;

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只能使用普通发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其应纳税额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即销售额乘以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

(1)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实行税款抵扣制度;

(3)计税方法是当期销项税额减当期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

(1)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只能使用普通发票;

(2)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

(3)应纳税额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即销售额乘以征收率。

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为了严格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又依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和核算水平,将其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

(1)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

①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②除本条第一款第①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③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所称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④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所称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2)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是: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相关认定管理规定如下:

①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下述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称申报期,是指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

③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ⅰ.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ⅱ.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④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ⅰ.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ⅱ.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ⅲ.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三、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年实际销售额达到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无误之后进入辅导期管理,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

一般商贸企业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直接进入辅导期。

大中型商贸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若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即可直接认定并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第三节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一般规定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特殊规定

(1)特殊项目

(2)特殊行为:

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混合销售货物行为、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3)其他征免税规定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

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不包括有形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1)加工是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2)修理修配是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加工、修理修配的对象为增值税的应税货物。

▲加工、修理修配以外的劳务为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的劳务)。

▲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注:

征税范围用来界定在实际生活中哪些行为应该征收增值税,以此与营业税进行区分。

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各自的征税范围,体现“全涵盖,不重叠”原则。

也就是说,任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取得的收入要么征收增值税,要么征收营业税;

同时,纳税人取得的同一笔收入,也不会同时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讲解时应通过列举实例的方法解释清楚“有偿”、“货物”、“加工”、“修理修配”等专有名词在增值税法中的特定含义,以便学生分清增值税征税范围与营业税各自的征税范围。

二、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征税的规定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即没有直接发生销售,但也要按照正常销售征税的行为,通常有8种: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收到代销清单计算缴纳增值税

(2)销售代销货物;

销售时计算缴纳增值税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仅适用于总分公司);

移送当天计算缴纳增值税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货物移送当天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对混合销售和兼营非应税劳务征税的规定

(一)混合销售

1.混合销售的概念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同时涉及非应税劳务(即应征营业税的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在混合销售行为中,应税货物与非应税劳务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从属关系,也就是说,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销售应税货物而做出的。

这与既从事这个税应税项目,又从事另一个税应税项目,两者之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完全不同。

2.混合销售征税的规定

混合销售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营业主业判断是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

属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征增值税,具体规定如下:

(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

▲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

▲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即非增值税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而征营业税。

这里有个特殊规定,即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律征收增值税。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用举例

(1)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

①防盗门生产企业销售防盗门并负责安装;

②销售方负责运输。

(2)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

①建筑公司包工包料承包工程;

②卡拉OK酒水销售。

(二)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1.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概念

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二者之间并无直接的从属关系,这种经营活动就称为兼营非应税劳务。

2.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征税的规定

兼营非应税劳务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核算情况,判定是分别征税还是合并征税,即:

(1)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如果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2)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3)纳税人兼营减、免税项目的,也应单独核算减税、免税项目的销售额;

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减、免税待遇。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

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1)建材商店既销售建材,又从事装饰、装修业务;

(2)食品厂既生产食品又出租食品加工设备。

▲对上述问题概括如下:

经营行为

税务处理

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

均交增值税。

依纳税人的核算情况选择税率:

(1)分别核算,按各自税率计税;

(2)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混合销售行为(经营行业为标准)

依纳税人的营业主业判断只交一种税:

(1)以经营货物为主,交增值税;

(2)以经营劳务为主,交营业税。

兼营非应税劳务

依纳税人的核算情况,判定是分别交税还是合并交税:

(1)分别核算,分别交增值税、营业税;

(2)未分别核算,税务机关划分。

四、其他征免增值税的有关规定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物品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4)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增收增值税;

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的增收增值税;

(5)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

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即出租),不征收增值税(这属于营业税中的经营租赁业务)。

(6)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7)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

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

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

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8)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

①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

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

③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回收经营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与总机构分别认定,异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

(9)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共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

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10)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的相关规定:

①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②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增值税;

③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11)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12)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13)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14)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15)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2003)

①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ⅰ.再生水。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ⅱ.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ⅲ.翻新轮胎。

翻新轮胎应当符合相应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ⅳ.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②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③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ⅰ.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ⅱ.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包括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销售的电力或者热力。

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有关规定。

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ⅲ.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ⅳ.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ⅴ.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

(16)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集中在增值税方面)。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第四节增值税的税率和适用征税率

一、基本税率

基本税率:

17%

对象:

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修理修配、加工劳务。

二、低税率

低税率:

13%

适用下列货物的销售或进口: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关于3是指有刊号、杂志社书店销售,非印刷厂印刷。

▲农产品所适应的税率分成三种不同的情况:

生产销售农产品相关的具体情况

农产品适用的税率

举例

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免税

农场出售农产品

非农业生产者生产或加工后仍属于农产品的货物

粮食加工厂加工面粉

加工后不属于农产品的货物

食品加工厂加工面条

▲其他适用13%低税率的产品:

(1)农产品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动、植物初级产品(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除外),以及加工后仍属于农产品的货物。

(2)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3)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

(4)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5)食用盐。

▲麦芽不属于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人发不属于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肉桂油、桉油、香茅油不属于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核桃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干姜、姜黄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

▲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三、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适用零税率

四、适用征收率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相关规定(后文增值税转型内容)执行。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ⅰ.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ⅱ.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ⅲ.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旧物),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Ⅱ.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旧物),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Ⅲ.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Ⅳ.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税,是指其他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汽车以外的货物。

▲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汽车,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7.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009)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五、其他规定

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征收。

对本节的学习,应循序渐进。

首先,让学生了解现行增值税税率的构成;

其次,要让学生了解低税率、征收率、零税率的适用;

最后,要使学生掌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货物、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从高适用税率的原则。

特别提醒学生注意13%低税率和征收率的适用范围,因为税率的适用直接影响后面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五节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确认

一般纳税人计算本月应纳增值税额采用当期购进扣税法、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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