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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开启面积比

房间的外窗或幕墙可开启面积比例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实施细则》(SZJG29-2009)第6.1.6条的规定。

4

屋顶透明部份

屋顶透明部份的面积比例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实施细则》(SZJG29-2009)第6.1.8条的规定;

5

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

屋面传热系数的计算及设计(选用)的作法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实施细则》(SZJG29-2009)第6.2.1条的规定;

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传热系数的计算及设计(选用)的作法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实施细则》(SZJG29-2009)第6.2.1条的规定;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传热系数的计算及设计(选用)的作法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实施细则》(SZJG29-2009)第6.2.1条的规定;

单一朝向外窗传热系数的计算及设计(选用)的作法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实施细则》(SZJG29-2009)第6.2.1条的规定;

屋顶透明部份传热系数的计算及设计(选用)的作法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实施细则》(SZJG29-2009)第6.2.1条的规定;

外窗(包括透明幕墙)的综合遮阳系数的计算及设计(选用)的作法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实施细则》(SZJG29-2009)第6.2.2条的规定;

屋顶透明部分设计的综合遮阳系数的计算及设计(选用)的作法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实施细则》(SZJG29-2009)第6.2.2条的规定;

外窗和透明幕墙的气密性设计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实施细则》(SZJG29-2009)第6.2.3条的规定。

必须对采暖空调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实施细则》(SZJG29-2009)第7.1.1条的规定。

6

空调设备

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计算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实施细则》(SZJG29-2009)第7.1.26条的规定。

电热锅炉、电热水器的选用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实施细则》(SZJG29-2009)第7.4.2条、第7.4.3条的规定。

选用空调机组的性能系数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实施细则》(SZJG29-2009)第7.4.4条、第7.4.5条、第7.4.6条的规定。

空调水管路应通过详细的水力计算,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实施细则》(SZJG29-2009)第7.4.12条的规定。

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安装空调废热回收装置,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实施细则》(SZJG29-2009)第7.4.13条的规定。

集中空调系统冷量的计量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实施细则》(SZJG29-2009)第7.5.12条的规定。

低压配电系统应设置分项能耗数据计量仪表,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实施细则》(SZJG29-2009)第8.1.10条的规定。

7

电力设计

照明功率密度值设计(选用)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实施细则》(SZJG29-2009)第8.2.2条、第8.2.3条、第8.2.4条、第8.2.5条、第8.2.6条的规定。

8

照明设计

室内光源选择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实施细则》(SZJG29-2009)第8.2.9条的规定。

室外光源选择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实施细则》(SZJG29-2009)第8.2.10条的规定。

综合评价

设计图纸:

□符合□不符合

检查组成员签字:

日期:

 

(检查组填写GB50189-2015)

甲类公共建筑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第3.2.4条的规定。

屋顶透光部份

甲类公共建筑屋顶透光部份的面积比例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第3.2.7条的规定;

有效通风换气面积

单一立面外窗(包括幕墙)有效通风换气面积面积比例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第3.2.8条的规定。

屋面传热系数的计算及设计(选用)的作法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第3.3.1条的规定;

外墙(包括非透光幕墙)传热系数的计算及设计(选用)的作法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第3.3.1条的规定;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传热系数的计算及设计(选用)的作法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第3.3.1条的规定;

单一立面外窗(包括透光幕墙)传热系数和太阳得热系数的计算及设计(选用)的作法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第3.3.1条的规定;

屋顶透光部份(屋顶透光部分面积≤20%)传热系数和太阳得热系数的计算及设计(选用)的作法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第3.3.1条的规定;

建筑外门、外窗的气密性设计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第3.3.5条的规定。

建筑幕墙的气密性设计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第3.3.6条的规定。

公共建筑入口大唐采用全玻幕墙时的非中空玻璃的面积设计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第3.3.7条的规定。

甲类公共建筑必须对采暖空调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第4.1.1条的规定。

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计算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第4.3.22条的规定。

(非强条)

采用锅炉、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和空气加湿热源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第4.2.2条、第4.2.3条和第4.2.5条的规定。

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第4.2.8条的规定

选用空调机组的性能系数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第4.2.10条、第4.2.14条、第4.2.17条、第4.2.19条的规定。

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的能量计量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第第4.5.2条的规定。

锅炉房和换热机房、供暖空调系统、散热器及辐射供暖系统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第4.5.4条、第4.5.6条

电气

电能监测与计量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第6.4节的规定。

照明功率密度值设计(选用)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非强条)

光源选择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第6.3.4条的规定。

表7-22017年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检查表

(检查组填写)

督查

项目

自然通风设计

小区自然通风设计应符合《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SJG15-2005)第4.2.1条、第4.2.2条规定。

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通风开口面积符合《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12)第4.0.13条规定。

建筑各朝向窗墙面积比不超过《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12)第4.0.4条规定;

或超过限值时,其空调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不超过参照建筑的相应指标。

天窗

天窗面积、传热系数、遮阳系数不应超过《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12)第4.0.6条规定;

围护结构部位

屋顶和外墙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符合《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12)第4.0.7条规定;

当设计建筑的南、北外墙不符合规定时,其空调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不超过参照建筑的相应指标。

分户墙、楼板、架空楼板、户门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符合《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SJG15-2005)第4.3.3规定;

外窗的平均传热系数和平均综合遮阳系数符合《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12)第4.0.8条规定;

外窗可见光透射比符合《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SJG15-2005)第4.3.4规定。

东、西向外窗建筑外遮阳系数符合《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12)第4.0.10条规定。

外窗的气密性符合《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12)第4.0.15条规定。

采用集中式空调方式的居住建筑,应设置分室(户)温度控制及分户冷量计量设施,符合《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12)第6.0.2规定。

空调设备能效比不应低于《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12)第6.0.4、6.0.5规定。

当选择土壤源热泵系统、浅层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地表水(淡水、海水)源热泵系统、污水水源热泵系统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采暖)系统的冷热源时,应符合《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12)第6.0.8规定。

水源热泵系统应用的水资源必须确保不被破坏,符合《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SJG15-2005)第6.1.6规定。

照明设备

照明光源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符合《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SJG15-2005)第7.0.1规定。

镇流器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符合《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SJG15-2005)第7.0.2规定。

太阳能热水系统

住宅建筑是否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或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调整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工作计划的通知(深建节能【2014】101号)》的规定。

表7-32017年深圳市国家级绿色建筑设计文件检查表

控制项

设计文件:

□符合□不符合

检查内容与依据

评价

名称

类别

编号

标准条文

设计文件

节地与室外环境

4.1.1

项目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且应符合各类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设控制要求

□符合

4.1.2

场地应无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威胁,无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威胁,无电磁辐射、含氡土壤等危害

4.1.3

场地内不应有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4.1.4

建筑规划布局应满足日照标准,且不得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

节能与能源利用

5.1.1

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5.1.2

不应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空调系统的供暖热源和空气加湿热源。

5.1.3

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应进行独立分项计量。

5.1.4

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规定的现行值。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6.1.1

应制定水资源利用方案,统筹利用各种水资源。

6.1.2

给排水系统设置应合理、完善、安全。

6.1.3

应采用节水器具。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7.1.1

不得采用国家和地方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

7.1.2

混凝土结构中梁、柱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应采用不低于400MPa级的热轧带肋钢筋。

□不参评

7.1.3

建筑造型要素应简约,且无大量装饰性构件。

室内环境质量

8.1.1

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中的低限要求。

8.1.2

主要功能房间的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的隔声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中的低限要求。

8.1.3

建筑照明数量和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8.1.4

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房间内的温度、湿度、新风量等设计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规定。

8.1.6

屋顶和东、西外墙隔热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要求。

施工管理

9.1.1

应建立绿色建筑项目施工管理体系和组织机构,并落实各级责任人

9.1.2

施工项目部应制定施工全过程的环境保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9.1.3

施工项目部应制定施工人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9.1.4

施工前应进行设计文件中绿色建筑重点内容的专项会审

得分项落实情况抽查结果:

表7-42017年深圳市公共建筑深圳市级绿色建筑设计文件检查表

项目名称:

检查组评价

6.1.1

场地建设不破坏当地文物、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森林和其他保护区。

1场地设计充分保留与利用场地内有环保价值和资源再利用价值的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

2根据国家及深圳相关规定保护场地内有较高生态价值的树木、水塘、水系,确实需要改造的,工程结束后,须生态复原。

□符合

□不符合

建筑场地选址无洪灾、泥石流及含氡土壤的威胁。

建筑场地安全范围内无电磁辐射危害和火、爆、有毒物质等危险源。

建筑选址符合国家和深圳市的相关安全规定。

1对用地的选址与水文状况做出分析,用地位于洪水水位之上或有可靠的城市防洪设施,防汛能力达到《防洪标准》GB50201的要求,充分考虑到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的应对措施;

2用地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要求;

3选址周围土壤氡浓度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要求。

如利用原有工业用地的,进行土壤化学污染检测和评估,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4选址周围电磁辐射强度符合《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与《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的要求,选址远离电视广播发射塔、雷达站、通信发射台、变电站、高压电线等;

选址远离油库、煤气站、有毒物质车间等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和毒气泄漏等区域。

6.1.3

不对周边建筑物带来光污染,不影响周围居住建筑的日照要求。

1幕墙建筑的设计与选材合理,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玻璃幕墙光学性能》GB/T18091的要求;

2控制室外照明中射向夜空与住户外窗以及溢出场地边界的光束;

3日照分析证明不影响周边居住建筑的日照要求。

6.1.4

场地内无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1饮食店、锅炉房、发电机房、配套商业、厨房、垃圾站和垃圾处理场等排放的有害气体、粉尘等经净化处理后排放或高空排放。

污废水经净化处理后排放;

2空调排热与排风采取高位排放措施,并不对行人产生影响;

3空调制冷设备采用环保制冷剂,不采用CFC制冷剂。

6.1.5

项目建设过程中制定并实施保护环境的具体措施,防止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污染、水土流失与水污染及光污染等。

1施工组织提出行之有效的控制扬尘的技术路线和方案;

2识别各种污染和破坏因素对土壤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出避免、消除、减轻土壤侵蚀和污染的对策与措施;

3施工工程污水、食堂污水、厕所污水分别经处理达标后排放,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要求;

4严格按照规定时段施工,采取有效降噪措施,建筑施工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的要求;

5采用适当的照明方式和技术,避免电焊及夜间作业照明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6合理布置现场大型机械设施,避免对周围区域产生有害干扰;

施工现场设置围挡,采取措施保障施工场地周边人群、设施的安全。

6.2.1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符合《深圳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SZJG29的规定。

6.2.2

空调系统冷热源机组能效比和锅炉热效率符合《深圳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SZJG29的规定。

6.2.3

不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

严格限制“高质低用”的能源转换利用方式,高品位的电能不可直接转换为低品位的热能作为空调系统的热源。

6.2.4

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高于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规定的现行值。

6.2.5

新建的公共建筑,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系统等各部分能耗进行独立分项计量。

1新建公共建筑安装分项计量装置,与城市能耗统计数据中心联网;

2对建筑内各主要耗能环节如冷热源、输配系统、照明、办公设备和热水能耗等进行独立分项计量,物业定期记录。

6.3.1

在方案设计阶段制定水系统设计方案,统筹、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

1根据深圳地区水资源状况、气候特征和不同的建筑类型,以及低质低用,高质高用的用水原则对用水水量和水质进行估算与评价,提出合理用水分配计划、水质和水量保证方案;

2水系统设计方案包括用水定额的确定、用水量估算及水量平衡、给排水系统设计、节水器具与非传统水源利用等内容。

6.3.2

设置合理、完善的供水、排水系统。

1公共建筑给水排水系统的设计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等的规定;

2管材、管道附件及设备等供水设施的选取和运行不对供水造成二次污染,优先采用节能的供水设备;

3设有完善的污水收集和排放设施;

4根据地形、地貌等特点合理设计雨水排放渠道、渗透途径或收集回用途径,保证排水渠道畅通,实现雨污分流。

6.3.3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

1选用密闭性能好的阀门、设备,使用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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