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新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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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应急终止17
6.1终止条件17
6.2后续行动17
6.3善后处置17
6.4事故调查18
6.5总结评估18
7保障措施19
7.1资金保障19
7.2物资装备保障19
7.3通信保障19
6.4技术保障19
6.5宣传、培训与演习19
8附则20
8.1名词术语解释20
8.2预案管理20
8.3预案实施时间20
附件:
21
附件122
附件224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辐射事故的危害,保障本区域辐射环境安全,确保在辐射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准确、高效地采取必要和适当的响应行动,避免或减少辐射事故对公众和环境的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江苏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镇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镇江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工作原则
1.3.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提高辐射工作单位防控意识,做好预案演练、宣传和培训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切实做到辐射事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应对高效、有序。
1.3.2保护公众、保护环境
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辐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对环境的危害。
1.3.3统一指挥、协同处置
明确应急管理机构职责,建立统一指挥、分工协作、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和响应程序。
加强各部门密切协作,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辐射事件联动处置机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镇江新区行政区域内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因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事件。
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铀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5)可能对新区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区外辐射事故;
(6)国内外航天器在新区境内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7)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2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把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等级。
2.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4)对新区内可能或已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境外发生的辐射事故。
2.2重大辐射事故(二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3较大辐射事故(三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4一般辐射事故(四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矿冶、伴生矿开发利用中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组织体系
在镇江新区管委会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职能部门及有关单位各司其责,平时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发生辐射事故时,做到迅速、准确响应。
监测搜寻组
医疗卫生组
现场处置组
安全保卫组
舆情信息组
图3-1新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图
3.1新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当新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新区管理委员会成立新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新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新区管委会分管环保领导担任总指挥,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安环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
新区宣传部、新区安环局、新区社会发展局、新区财政局、新区公安分局分管领导为成员。
3.1.1新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1)批准应急响应行动的启动和终止,负责启动预案;
(2)领导、指挥和协调新区辐射应急组织体中各部门和单位的应急响应行动;
(3)落实或传达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和省政府相关部门的指示、指令;
(4)负责向新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及时报告应急信息,批准向新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汇报的事故报告和应急工作报告;
必要时,建议新区管委会向市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5)负责本辖区内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对辖区内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负责外部支援力量的组织、协调,对辖区辐射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援;
(6)在市政府指导下负责辖区内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维稳工作。
(7)完成新区管委会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3.1.2新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新区安环局:
负责组织协调一般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监测和事故处置情况的实时报告、总结报告,对辐射事故进行定性定级和调查处理;
对事故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提出处理建议;
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负责制定、修订本预案并按照程序报批;
编制辐射项目规划,开展能力建设,落实辐射事故应急准备,维持应急响应能力;
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培训、演练;
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工作;
建立应急专家咨询组并组织专家组成员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
(2)新区宣传部:
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在市政府的指导下配合指挥部发布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加强互联网信息监测和管理,正确引导舆论。
(3)新区公安分局:
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等任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指导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4)新区财政局:
负责保障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体系的运行经费。
(5)新区社会发展局:
负责参与制定突发辐射事故控制规划,把辐射事故控制和应急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协调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拨,保障应急物资供应。
组织新区内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并起草辐射事故医疗应急救援的总结报告。
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新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3.2新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新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设在新区安环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
3.2.1人员组成
新区辐射事故应急办主任由新区安环局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新区安环局、新区公安分局、新区社会发展局、新区宣传部、新区财政局相关单位负责人担任。
日常工作由新区安环局负责。
应急办下设舆情信息组、监测搜寻组、安全保卫组、医疗卫生组、现场处置组。
3.2.2新区辐射事故应急办职责
(1)负责处理新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修改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建立和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警机制,及时收集、分析辐射事故相关信息;
(3)负责对接报的辐射事故信息进行核实,核实属实的进行事故等级的初步研判;
(4)及时向新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或申请外部支援和建议;
(5)传达新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的事项并检查落实情况;
(6)负责与省、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和新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和信息交换工作,建立新区辐射事故应急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7)指导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培训、演习;
(8)建立辐射事故应急值班制度,公开值班电话;
(9)建立应急专家咨询组并组织专家组成员开展应急救援咨询工作;
(10)编制应急响应总结报告。
3.3舆情信息组
3.3.1人员组成
舆情信息组由新区宣传部负责。
3.3.2舆情信息组职责
(1)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向应急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
(2)组织指导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
(3)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负责接待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
3.4监测搜寻组
3.4.1人员组成
监测搜寻组由新区安环局负责。
3.4.2现场监测组职责
(1)组织协调新区环保系统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
(2)指导协助制定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3)必要时派遣专家或监测人员,指导现场应急监测工作;
(4)对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必要支援;
(5)开展事故后期跟踪监测和去污后环境监测提供技术支援;
(6)提出外部监测力量支援建议。
3.5安全保卫组
3.5.1人员组成
安全保卫组由新区公安分局负责。
3.5.2安全保卫组职责
(1)负责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任务;
(2)负责丢矢和被盗放射源等事故的立案、侦察和追缴;
协助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进行公众的撤离安置;
(3)组织打击辐射事故信息造谣等违法行为;
(4)申请外部公安机关支援力量。
3.6医疗卫生组
3.6.1人员组成
医疗卫生组由新区社会发展局负责。
3.6.2医疗卫生组职责
(1)协调辐射事故现场的应急卫生救护、现场受辐射伤害人员的救治和可能受到辐射伤害人员健康影响评估;
(2)负责向受辐射事故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并根据监测结果提出食物和饮用水控制的建议并指导实施;
(3)组织协调卫生部门支援力量。
3.7现场处置组
3.7.1人员组成
现场处置组由新区安环局负责。
3.7.2现场处置组职责
(1)负责制定事故处置方案;
(2)负责事故现场放射性污染的处置;
(3)提出外部处置力量支援建议;
(4)负责对事故进行研判;
(5)必要时,配合省、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对易失控的放射源实施收贮。
4预防预警
4.1信息监控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新区安环局对新区内核技术利用项目进行动态信息监控,重点收集、报告和处理Ⅳ、Ⅴ类放射源信息,Ⅳ、Ⅴ类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等)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发生在新区外有可能对新区造成辐射影响的信息。
4.2预防工作
辐射工作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辐射源实施有效监控,预防和杜绝辐射事故的发生。
4.3预警工作
根据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进入预警状态后,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事件的波及范围、严重程度和事件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蓝色预警可由新区管委会直接发布,红色、橙色、黄色等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辐射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辐射事故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5应急响应
5.1信息报送与处理
5.1.1信息来源
(1)辐射事故责任单位报告;
(2)新区安环局、新区公安分局、新区社会发展局等部门发现;
(3)其他。
5.1.2信息分类
(1)I类、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111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3)IV类、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4)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
(5)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的辐射污染事故
(6)放射性物资运输中发生事故
(7)可能对我区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区外辐射事故
(8)航空器在我区境内坠落造成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9)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5.1.3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
发生辐射事故后,辐射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或其它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须立即拨打“12369”、“110”等电话立即向辐射事故应急机构报告。
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应同时立即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
事发地辐射事故应急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初步判断事故级别,报告新区管委会和市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并逐级上报。
情况紧急时,也可越级上报,但应同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5.1.4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
主要内容包括:
辐射事故的类型,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类型、污染方式、污染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等初步情况。
(2)续报须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续报。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采取的应急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事故经验教训,参加应急响应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内容,需开展的善后工作,并填写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
5.2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Ⅳ级)时,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
应急指挥部:
召集有关部门分析事故状况,组织、指导突发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开通与辐射事故所在单位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处理进展情况;
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及时向新区管委会报告事故处置情况,必要时请求上级应急支援;
立即组成现场救援指挥部,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派出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级别,负责有关信息通报工作。
发生辐射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
要及时、主动向事发地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供应急指挥部制定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对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应当立即送至指定的医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者请求医院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救治措施。
新区安环局:
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
负责辐射环境应急监测,确定污染范围,提供监测数据并根据结果分析预测辐射事故污染变化趋势。
新区公安分局:
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察和追缴,维持社会治安,协助环保、社发部门隔离和封锁事故发生现场进行交通管制,疏散转移受害人群,协助环保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
新区社会发展局:
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和辐射卫生防护药品的准备、管理和发放;
负责事故发生时公众(包括撤离安置人员)的健康管理和防病治病工作;
负责事故现场救援人员辐射剂量测量、控制和管理;
负责公众心理咨询工作,消除公众恐惧心理。
各应急机构接到事故信息通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未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5.3安全防护
5.3.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辐射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必须根据不同类型的辐射事故特点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出入事发现场安全保卫和防护程序。
5.3.2公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组负责对可能受辐射事故影响区域的公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条件允许和必要时,尽可能提供防护物品。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明确污染控制范围,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人群安全疏散撤离。
(3)必要时,配合市、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对易失控的放射源实施收贮。
(4)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5.4通信联络
区辐射事故应急办负责应急响应期间的通信联络,保证通信渠道畅通,确保新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与上级部门、各现场处置小组、事故责任单位之间的及时联络和信息交流。
5.5事故通报与信息发布
5.5.1事故通报
(1)新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其他市、区级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通报情况;
(2)接到外市、本市其他辖市区辐射事故通报时,新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视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并向新区管委会和市辐射事故应急办报告。
5.5.2信息发布
由新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市政府的授权,做好辐射事故信息的统一对外发布工作,有关事故信息,由新区宣传部根据授权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泄露事故信息。
舆情信息组负责对事故现场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确保信息准确、权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6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由新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组织、指挥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防止辐射污染蔓延,全力控制事态扩大。
在采取四级响应措施的同时,建立与市、省辐射事故应急办的通信联络,随时报告事故进展情况。
市、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在市、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6应急终止
6.1终止条件
应急响应终止应具备下列条件:
(1)环境放射性水平已降至国家允许的限值之内;
(2)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或可控;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必要。
一般辐射事故由新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状态终止后,应进行应急总结和事故后续工作。
6.2后续行动
(1)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辐射事故,从接到报案或者检查发现之日起半年内,仍未追回丢失放射源或者仍未查清下落的,由负责立案的公安部门作出阶段报告,并提交区辐射事故应急办;
(2)新区辐射事故应急办组织专家对事故造成的危害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对遭受辐射污染场地的清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辐射后续影响的监测、辐射污染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和建议;
(3)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新区安环局配合市监测站的辐射监测人员进行后期环境辐射监测。
6.3善后处置
(1)由新区社会发展局对参与事故应急响应的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所受剂量进行评估,对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对事故影响区域的居民开展心理咨询服务;
新区管委会按规定给予抚恤。
(2)由新区管委会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6.4事故调查
新区安环局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工作,新区公安分局、区社会发展局等部门配合,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事故单位责任,调查结果报新区辐射事故应急办。
6.5总结评估
新区辐射事故应急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对辐射事故的情况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进行综合评估,1个月内将总结报告报新区管委会和市辐射事故应急办。
根据实践经验,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对本级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本级预案。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新区辐射事故应急系统的正常运行以及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由新区财政部门负责筹措。
7.2物资装备保障
新区安环局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需要,提出相应的技术装备、安全防护用品和有关物资的采购计划,并配备到位;
保证应急设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定期保养、检验和清点应急设备和物资。
7.3通信保障
新区辐射事故应急办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确保应急指挥中心和有关部门、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专家组间的联络畅通。
7.4技术保障
建立辐射事故预警系统,组建专家咨询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故发生后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建立辐射事故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队伍。
7.5宣传、培训与演习
区辐射事故应急办牵头做好辐射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辐射安全基本知识和辐射事故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辐射事故的能力。
加强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处置专门人才。
适时组织辐射事故综合演习或专项演习,原则上每三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演习,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技能,加强应急组织体系内部相互协调和配合,增强实战能力。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