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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的区别

1.股东的数量不同。

2.注册的资本不同。

3.股本的划分方式不同。

4.发起人筹集资金的方式不同。

5.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不同。

6.公司组织机构的权限不同。

7.股权的证明形式不同。

8.财务状况公开程度不同。

7、股权的概念

股权是股东依其股东身份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1、按权利行使目的的不同,可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

(1)自益权:

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剩余财产请求权

(2)共益权:

股东为了自己兼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提案权。

2、按权利行使的条件可分为:

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1)单独股东权:

可以单独行使,不论持股多少

(2)少数股东权:

只有持股达到一定比例或要求才可以享有的权利,如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

8、简述公司治理机构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

破产程序的基本流程(尤其是最后破产财产还债时的清偿顺序)

1.公司治理机构是指公司的不同参与者之间权利义务的配置关系及公司事务的决策规则。

(核心是股东、经营者、监督者及职工之间的利益分配)

2.股东会职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宜。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董事会职权: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行使下面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4.监事会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决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5.流程:

成立清算组——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破产(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公司注销

9、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其特征是投资主体的单一性,业主责任的无限性。

10、合伙企业的概念;

有限合伙的概念及其与普通合伙企业的不同点

1.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普通合伙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线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

11、合伙人内部对合伙企业事务、权利的分摊办法,对外承担责任的规定  

1.内部关系:

财产方面(财产共有。

合伙人若对外转让出资必须经其他共有人一致同意;

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权力方面(决策权:

一致决策,少数服从多数,执行权:

可选派代表对外代表全体合伙人,监督权:

检查执行情况、审议报告、查阅账簿、提出异议、撤销委托)义务方面(忠实义务、损害禁止义务、损害赔偿义务)

2.对外:

对合伙企业债务,各合伙人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有限合伙人例外。

12、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一种双方或多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成立必须基于当事人的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使其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

这一过程在合同法上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13、物权的概念及其特点

1.物权指主体直接支配物并享受其支配利益的权利。

2.特点:

支配性(直接支配,无需他人介入)、排他性(一物一权)、对世性(义务人不特定)、追及性(权利人只要不放弃即可追回)、优先性(优先于债权等)。

14、什么是物权公示公信?

1.物权的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变动时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必须以一定方式表示该变动才能生效的规则。

(动产:

交付、不动产:

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撤销登记))

2.物权的公信原则是指对信赖物权的占有或登记而与之交易的,即使登记或占有与真正的权利归属不符,对信赖其公示的人不产生任何影响的规则。

15、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1.概念:

占有他人之物者在占有期间,擅自处分他人之物于第三人,若第三人受让时为善意,则可依法取得物权;

因此而给原物权人造成损失的,原物权人可以请求不法处分人赔偿。

2.构成条件:

(1)善意。

指的是第三人在主观上对非法处分一事不知情而且,通情达理的人在这种情况下也会是跟第三人一样不知情。

(2)第三人已经就此交易的物支付了合乎市场行情的对价;

(3)标的物已经交付完毕或登记完成。

16、共有的概念及分类

1.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主体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

共有的主体是共有人,客体是共有物。

共有是一种法律事实,引起共有关系的产生。

共有关系是共有人之间的关系,是及于对共有物的共有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共有人或者对共有物按份共有,或者是平等地共有。

2.分类:

按份共有(共有人按份额对共有物享有所有权,但权利义务及于整个共有物;

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应协商一致,否则,应按拥有份额多的人的意见办;

对外可以行使全部权利。

也要承担全部义务)共同共有(共有人不按份额,平等地享有共有物;

内部,共有人平等地支配共有物,处分行为必须协商一致;

对外,每个共有人都可以行使全部的权利,也应承担全部义务)。

17、担保物权的概念、类型及特点

1.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权清偿为目的,在他人之物或权利上设定的一种限制物权,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可优先受偿。

2.类型: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3.特点:

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

18、担保的方式有哪些?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保证、定金,基本概念掌握)

1.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到期未能获得清偿时,对其予以变价出卖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质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得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转占有而供作担保的动产或权利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3.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于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时,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以留置并就其变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4.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5.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

19、债的概念、特点;

导致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原因?

1.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为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期限性、相对性(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请求权(债以债务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任意性、平等性。

3.原因:

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原因即债的发生根据,包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

二十、要约的概念和特征

1.要约是指准备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作出的,包含有一旦为对方接受即可成立合同的积极性意思表示。

2.特征:

必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内容具体确定,一般应向特定当事人提出。

二十一、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要约生效前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也可以撤销,撤销要约是指在要约生效之后,让要约停止继续生效。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以尽可能减少受要约人的损失。

二十二、承诺的概念及生效时间 

1.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有效期间内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如果承诺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限制、变更或扩张,则视为对要约的拒绝,或是作为一项新的要约。

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进行承诺。

2.生效时间:

承诺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一旦作出生效,要约人的要约不得再撤销;

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二十三、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的生效遵循“到达主义”的原则,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的效力:

主要是对要约人的拘束力。

指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要约人不得随意改变要约的内容,更不得撤销要约。

否则,由此而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四、合同在哪些情况下是无效的?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十五、合同有效的要件有哪些?

合同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撤销?

1.条件:

当事人在缔约时具有缔约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形式必须符合要求。

2.可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二十六、双务履行合同中三种抗辩权的各自含义

1、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自己之给付。

2、先履行抗辩权指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3、不安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具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出现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之能力等情形时,在对方未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拒绝自己债务履行的权利。

二十七、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特别是定金罚则)

1、继续履行2、实施补救措施:

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3、赔偿损失4、支付违约金(

(1)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2)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并用,当事人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

二十八、什么是职务发明?

1.职务发明创造,即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即成为专利权人。

2.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即成为专利权人。

二十九、专利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1.专利权人是指可以申请并取得专利以及承担相应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享有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统称为专利权人。

2.权利:

1、专利权人在精神方面的权利主要有署名权和标记权。

发明人或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此即署名权。

标记权是指专利权人在其专利产品上及其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2、专利权人在物质方面的权利

(1)独占实施权,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控制进口权,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和用途而进口其专利产品,或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许可权,专利权人有权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使用费,但应订立许可合同,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该专利。

许可有独占许可、独家许可、普通许可和交叉许可之分;

(4)转让权,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三十、解释专利权申请时的优先权原则和先申请原则以及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1.优先权原则: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国际条约,或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即将其首次申请日当作其后续申请的申请日。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2.先申请原则又称申请在先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申请日是我国判断一项专利申请的内容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基准日。

一般而言,申请日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如申请文件为邮寄的,以邮戳为准。

3.专利权保护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

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的无效,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请求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三十一、商标的概念和特征,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商标俗称牌子,是指经营者在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的将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的一种识别性标志。

由文字、图案等构成。

2.特征:

1.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性是指本商品或服务的商标与他人同类或类似商品、服务的商标相区别特征。

2.排他性。

一件商标一经注册,其商标所有人即对商标享有独占专有权,排斥其他任何人在同类商品或近似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否则即构成侵权。

3.独占性。

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所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独占使用权。

4.时间性。

是指法律对商标权的保护有一定的期限,超过法定期限即丧失其法律效力。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期限届满可请求续展,续展的次数不受限制。

5.地域性。

是指商标权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具有效力,离开一定的地域则失去专有使用权的法律效力。

3.不能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4.权利:

(1)专用权,是指对其商标的独占、排他的使用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

这是商标权人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2)使用许可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法与他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因此而收取商标使用费的权利。

(3)变更权。

注册商标的变更,是商标权人的一项权利,但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擅自变更注册商标标记,是一种违法行为,应承担商标法上的责任。

(4)投资权,注册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也可作价投资。

投资作价既可以由商标权人和对方协商议定,也可以由相应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5)质押权。

商标权作为一种财产权,也应当可以作为担保物权之一,即质押权。

(6)续展权。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

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7)使用注册标记权。

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有权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

注册标记包括(注外加○)和(R外加○)。

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5.义务:

依法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

商标权人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图样;

不得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否则可撤销其注册商标。

此外,商标权人应在商品上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注册标记。

保证商品质量的义务。

保证商品的一贯质量是商标权人一项重要义务。

缴纳年费的义务。

三十二、什么是驰名商标?

如何认定?

 

1.驰名商标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某商标为公众广泛知晓,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较好,销售量较大,使用时间较长的商标。

驰名商标可分为国际驰名商标、国内驰名商标、地方驰名商标,也可分为一般驰名商标和高度驰名商标。

2.根据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三十三、著作权的概念、保护对象、内容和保护期限。

1.著作权又称版权,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2.保护对象:

作者、著作权人、作品。

3.内容:

人身权、财产权。

4.保护期限:

人身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期限不受限制,发表权与财产权一致)财产权(公民:

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自然人以外的主体:

50年(首次发表后第50年12月31日,50年未发表的不再保护),电影、电视、录像、摄影作品:

50年,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50年)

三十四、什么是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

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应同时具备三个要件:

第一,行为人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实施了贿赂;

第二,贿赂目的是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

第三,行贿者是经营者。

在实践中,商业贿赂主要表现为账外暗中给付和收受回扣。

三十五、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特点,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

1.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保密性、经济实用性和秘密性等。

3.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而进行的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

三十六、垄断的定义和分类

1.垄断是一种伴随经济发展而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是市场活动中的一种反竞争行为。

2.垄断的表现形式有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行政垄断。

三十七、什么是产品缺陷及其归责原则?

1.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2.归责原则:

应承担赔偿责任,且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十八、什么是产品瑕疵?

其与产品缺陷的区别

1.产品瑕疵是指产品不具有其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瑕疵产品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规定。

是区别于产品缺陷的法律概念。

2.区别:

产品缺陷责任构成原因是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而产品瑕疵责任构成原因是使用性能存在问题,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三十九、解释消费者的知情权

知情权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了解其所购商品或所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这既是消费者据以作出自由选择并实现公平交易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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