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定罪问题研究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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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
学位论文原创性及知识产权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
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因本学位论文引起的法律结果完全由本人承担。
本学位论文成果归西南财经大学所有。
特此声明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2008年12月18日
摘要
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屡见不鲜。
为严厉打击交通肇事逃逸行为,1997年刑法将“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规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两者的含义以及相关的罪责认定问题也作了具体界定。
然而,立法的粗糙和《解释》的缺陷,引起了理论上的巨大争议。
鉴于这一犯罪的复杂性,从理论上澄清有关疑点,进而充分指导司法实践,对于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发生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论述。
第一章,笔者通过对交通肇事逃逸概念、性质、特征、种类的探讨,以及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构成条件的归纳分析,指出了司法实践和理论认识中存在的矛盾冲突,笔者认为,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不履行法定的义务、对被害者进行及时的抢救、报警、保护事故现场,等待处理,而是离开现场,逃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刑事、民事、行政责任的行为。
按交通肇事中的逃逸行为是否致人死亡的定罪,可分为逃逸交通肇事中“逃逸而不致人死亡”的定罪和交通肇事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
在逃逸交通肇事中“逃逸而不致人死亡”的定罪中依逃逸的动机不同又可分为“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行为的定罪和不履行救助义务而“逃逸”的定罪。
在交通肇事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中又可分为一般情形的定罪和“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后逃逸致死的定罪。
除交通肇事者的定罪外,是否还存在共犯问题即“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问题。
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既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也是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
第二章,对交通肇事中“逃逸而不致人死亡”的定罪进行了分析和探讨,笔者认为:
交通肇事逃逸的动机既可以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也可以是能履行而不履行救助伤者的义务。
第三章对交通肇事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因逃逸致人死亡”一般情形之界定、罪过形式、对象范围及定罪,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后逃逸致死的定罪、行为特征及定罪.笔者赞同此种行为应为不作为犯罪。
因为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别,不在于行为的外部表现是动还是静。
第四章对“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进行了分析和探讨.笔者认为《解释》的交通肇事罪共犯成立的合理性,同时指出《解释》缺陷一,如果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的内容是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后逃逸,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此时与肇事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这种情况下,上述人员明知受伤者有生命危险,仍然唆使肇事人不对其进行救助,唆使肇事人将受伤者隐藏或者遗弃,使受伤者可能死亡、致残的危险向实质化发展,这与教唆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行为具有同等的社会危害性。
《解释》明显缺失二: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致残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关键词: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定罪
Abstract
Intrafficactivity,thebehaviorrunningawayaftercausingtroublerepeatedlysees.Bebehaviorcrackdownonanescapefromtrafficaccidentseverely,in1997corporalpunishmentwill"
runaway"
andstipulatesthatrespectivelybeingthetrafficaccidentcrimeaggrav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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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urthasalsodonetheconcreteboundarystablelybythefactthat(hereinafterreferredto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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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pretive"
legislationdefect,arousestheoreticalenormousdispute.Complexityfacingthisoncecommittingacrime,fromtheoreticallyclearinrelationtodoubtfulpoint,guideactualjudicialpracticetherebysufficiently,haveextremelylargepracticalorimmediatesignificanceandtheoryvaluetotheoccurrencetakingprecautionsagainstandrunningawayaftercontrollingatrafficaccidenthavingeffect.
Fulltextdividesintofourchapterstogether.Thefirstchapter,authorpasstotheescapefromtrafficaccidentconcept,thecharacter,characteristicandthekindinvestigationanddiscussion,conditioncarriesouttheconflictsummingupanalysis,drawingacleardistinctionbetweenactualjudicialpracticeandthetheorycognitiononescapefromtrafficaccidentbehaviorformation.Theauthorthinksthattheescapefromtrafficaccidentisadministrationresponsibilitybehaviorrefertotheoccurrenceroadaccidentqueen,thebehaviorpeoplefulfilllegalduty,carryouttimelyrescuingonthevictim,giveanalarm,keepintactthesceneofanaccident,waitfortreatment,butbeleaveascene,evadewhatroadaccidentarousesconvict,civil.Accordingtoifescapebehaviorintrafficaccidentbeconvictedcausepersondies,maywon'
tbeconvicted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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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convi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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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victimbebroughtalonginbeconvictedd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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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sondeathbeconvictedhascarriedoutanalysisandinvestigationanddiscussionontorunningawaybutw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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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trafficaccident,theauthorhasthought:
Thattheescapefromtrafficaccidentmotivationbothcanbetoinvestigateforevadinglawand,canistobeabletofulfillbutnonfulfilmenthelpsthedutyhurtingpersonindanger.Thirdchapterscarryoutanalysisandinvestigationanddiscussionontheproblembeingconvictedinthetrafficacci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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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nlyandareconvicted.Theauthoragreeswithheregrowingbehaviorshouldbenottoaccomplishcommitacrime.Becauseofthedifferenceaccomplishingandnotaccomplishing,notdependingonthebehavioroutsideshowsismovebestillquiet.Fourthchaptershavecarriedoutanalysisandinvestigationanddiscussiononbeconvicted"
instigatingatroublemakertorunawaycauseperson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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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ccomplicewhocomposescrimeofintentionalhomicideorcrimeofintentionalinjurywiththetroublemakernow.Thisconditionmovesdownwards,theabove-mentionedpersonnelisfullyawareoftobewoundedpersonhaslifedanger,stillinstigatetroublemakernottocarryoutasuccourontheperson,instigatetroublemakertowillbewoundedpersonconcealsorthrow-out,makesthedangerbeingwoundedcripplespersonpossibilitydeath,haveequalsocietyharmfulnesstoessence-rizationdevelopment,thisandthebehaviorabettingcrimeofintentionalhomicide,crimeofintentionalinju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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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viousvacancylosestwo:
Thetrafficaccidentqueen,theunitareinchargeofapersonnel,themechanically-propelledvehicleproprietor,contractspersonortheriderinstigatesatroublemakertorunaway,causethevictimtocripplebecauseofbeingunabletogetasuccour,bepunishedforthetrafficaccidentcrimeaccomplice.
Keywords:
TrafficaccidentEscapebehaviorBeconvicted
目录
前言
1.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界定与种类
1.1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概念
1.2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
1.3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特征
1.3.1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主观特征
1.3.2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客观特征
1.4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种类
2.交通肇事中“逃逸而不致人死亡”的定罪
2.1“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行为的定罪
2.2不履行救助义务而“逃逸”的定罪
3.交通肇事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
3.1“因逃逸致人死亡”一般情形的定罪
3.1.1“因逃逸致人死亡”一般情形之界定
3.1.2“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
3.1.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对象范围
3.1.4“因逃逸致人死亡”一般情形的定罪
3.2.“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后逃逸致死的定罪
3.2.1行为特征:
是作为犯罪还是不作为犯罪
3.2.2此种行为的定罪
4.“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
4.1观点分歧
4.2笔者观点
结论
后记
前言按照下面的项目写,而且明确标示。
选题理由
研究现状:
研究意义:
研究方法:
研究思路:
论文结构:
据公安部交管局最近的统计显示,2007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27209起,共造成81649人死亡(与2008发生的5.12汶川大地震死亡的人数相当)、38044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2亿元;
每年我国万车事故率,的交通肇事罪在司法实践中发生率非常高,而且在认定交通肇事罪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的疑难问题,特别是交通肇事逃逸的定罪问题的疑难问题更加突出。
当今世界各国法律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规定不尽相同,但大多是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此可见,刑法对交通肇事罪是分三段进行论述的,并且对不同情况规定了从轻到重的法定刑,从犯罪的主观恶性、客观危害的角度逐渐提高其刑罚。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为统一指导司法实践,2000年11月15日又通过《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交通肇事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进行了界定,但这并未消除理论上和实践中在此问题上的分歧,为此我们有必要进一步研究交通肇事逃逸问题。
因此,深刻分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违法性质,严厉惩治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对于司法实践以及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主要采用比较分析法。
比较德、日和加拿大等国和台湾地犯罪论体系与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基础上,分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定罪问题。
紧紧围绕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定罪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概念入手,着重分析了交通肇事中“逃逸而不致人死亡”的定罪、交通肇事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和“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
1.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界定与种类
1.1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概念
对于如何定义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在刑法学界认识不一,大体来说,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第二种观点是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了逃离法律追究而不依法报警、保护现场、等候处理等,私自逃离现场的行为。
第三种观点是,交通肇事逃逸是事故当事人明知已发生交通事故、不履行相关义务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第四种观点是,指不依法报警、保护现场、等候处理而私自逃跑。
第五种观点是,交通肇事后逃逸,从法律设置事故发生后行为人负有义务的角度说,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没有履行法律所规定的,对于受害人或受毁损的财物作必要的救治或处理的义务,未按法律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而逃离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刑事、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和追究的行为。
对于在理论和实践中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不同理解而造成司法适用中的混乱局面,《解释》第3条规定: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
关于“三种”逃逸行为的定罪的司法认定,①交通肇事中“逃逸而不致人死亡”的定罪;
②交通肇事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
③“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定义是:
行为人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能履行而不履行救助伤者的义务的行为,或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不保护现场、不报警以及逃避事故责任认定的行为。
当然,为了保障《解释》的有效性,我们在没有作出新的修改之前,在司法实践中,仍然以《解释》的规定为准。
交通运输肇事逃逸行为的本质是行为人因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的心理从而导致对被害人抢救义务的缺失及法律责任的承担,逃逸行为使肇事后的抢救工作无法及时进行,使原来可以避免的重大后果发生,并使肇事责任无法准确认定。
因而逃逸行为实质是不履行保护现场、进行抢救、迅速报案的义务,即逃逸行为本质上是不作为。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定罪情节,还是量刑情节?
关于这个问题有学者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只是量刑情节。
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与故意犯罪后的逃跑行为的区别在于:
故意犯罪后的逃跑行为只是事后行为,一般只被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