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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0、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

又称抗辩事由,是指环境法所规定的在因环境污染和破坏造成他人财产和人身损害时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的事由。

21、行政责任:

违反环境法规定而由国家行政机关所给予的处罚或者处分。

22、土地:

土地管理法所称的土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土地。

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环境资源法选择、判断知识点

1、环境问题的演变:

(1)地域环境问题时期(18世纪以后至20世纪六十年代);

(2)国际环境问题时期(20世纪六十年代至八十年代);

(3)全球环境问题时期(20世纪八十年代至现在)。

2、环境问题的特点:

(1)高度的科技背景与决策风险;

(2)广度的利益冲突与决策权衡。

3、环境问题的成因:

(1)市场的失灵;

(2)政策的失误;

(3)科学不确定性;

(4)国际贸易的影响。

4、环境法的特征:

(1)综合性;

(2)技术性;

(3)社会性;

(4)共同性。

5、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目的: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6、环境法目的的几种观点:

(1)经济优先论;

(2)环境优先论---零增长论;

(3)目的二元论(保护生活环境、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7、环境保护基本法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

8、环境保护基本法的评价:

处于国家基本法地位的,在环境法律体系内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处于最高位阶的包含环境保护政策、目标、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在内的综合性环境保护法律。

9、环境法各基本原则的内容:

(1)预防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2)协调发展的原则;

(3)污染者负担的原则(受益者负担原则)。

10、环境标准的作用:

(1)环境标准是制定国家环境计划和规划的主要依据;

(2)环境标准是环境法制定与实施的重要基础与依据;

(3)环境标准是国家环境管理的技术基础。

11、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规定:

(1)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

①禁止超标排放污染物制度;

②大气污染限期治理制度;

③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制度;

④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⑤大气环境质量公报制度。

(2)防治燃煤污染的具体措施:

①推行煤炭的洗选加工;

②大、中城市的饮食服务业采用清洁的能源;

③集中供热。

(3)防治机动车船产生的大气污染;

(4)防治废气、粉尘、恶臭污染。

12、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

(1)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

(2)城市污水的处理;

法条:

①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

②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3)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的保护区制度(由省级以上政府划定保护区)。

1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适用范围:

液态废物和置于容器内的气态废物也适用这个法律。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14、固体废物的特点:

(1)数量巨大,种类繁多;

(2)具有污染环境的危害性和可利用的双重性质;

(3)对环境的危害具有长期潜在性和迟滞性;

(4)具有可转移性、处置的多样性和可与环境隔离性。

15、《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固体废物转移的规定:

(1)向移出地的省级环保部门申请→同意→可转移;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

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2)《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3)《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

(4)《禁止转移产生固体废物的落后工艺、设备,禁止过境转移废物》。

16、控制固体废物转移的制度:

(1)《控制固体废物越境转移巴塞因公约》;

(2)向移出地的省级环保部门申请→同意→可转移。

17、自然资源的特征:

(1)自然资源具有可使用性;

(2)自然资源具有相对性;

(3)自然资源具有整体性;

(4)自然资源具有地域性;

(5)自然资源具有有限性。

18、土地管理法的土地分类:

(1)农用地。

即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

(2)建设用地。

即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3)未利用地。

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即尚没有明确用途或者人类未以生物技术或者工程措施进行改造利用的土地。

19、《土地管理法》的土地权属制度: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0、《土地管理法》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规定:

(1)严格征地审批程序;

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都必须由国务院批准;

征用上述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2)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3)严格管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一户一宅的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1、《森林法》制度要点:

22、

(1)森林资源权属:

①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②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③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按承包合同规定执行。

(2)关于采伐的规定(可持续利用)

1、采伐量要低于木材的生长量

2、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

3、法条。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4、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22、《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权属的规定:

(1)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2)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3)“子二代”、“子三代”实质上归饲养人(缺陷)。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

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23、自然保护区的命名:

采用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名+国家级、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24、关于自然保护区分区保护的规定:

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1)核心区:

禁止任何人进入,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非经省级人民政府(指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或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批准,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的观测、调查活动。

(最严密保护,保护较好的区域)

(2)缓冲区: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

除因教学科研需要、依法批准可以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观测、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者外,禁止在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核心区的外围,可进行科学研究和观测)

(3)实验区:

在缓冲区外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活动。

但是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缓冲区的外围,可进行科学研究和观测、旅游,可建生产设施,但污染环境的除外)在自然保护区的区划方面,核心区应是最具保护价值或在生态进化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保护地区,所占面积不得低于该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1/3,实验区所占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1/3。

三区的划分不应认为割断自然生态的连续性,可尽量利用山脊、河流、道路等地形、地物作为区划界线。

25、对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规定:

(1)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报经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26、对自然保护区开展活动的限制:

(1)禁止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砂等活动。

(2)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3)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27、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环境民事责任行为人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必须要具备的条件:

(1)有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

(2)有损害结果;

(3)致害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28、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方式:

(1)排除危害类似(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2)赔偿损失赔偿直接损失赔偿间接损失

29、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

(2)行为人的过错;

(3)行为的危害后果(不是必须具备的);

(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30、环境纠纷的行政处理性质:

①行政调解(行政机关作为调节人,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可提行政诉讼

②行政裁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1、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

①自然人②单位

(2)客体:

①侵犯财产所有权②侵犯人身权③侵犯环境权

(3)主观方面:

①故意②过失(一般,破坏环境和资源的行为多为故意,污染环境的行为多为过失)

(4)客观方面:

有污染和破坏环境及其自然资源的行为及其社会危害结果。

32、国际环境法的渊源:

(1)国际条约;

(2)软法;

(3)一般法律原则;

(4)国际习惯;

(5)辅助性渊源。

33、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体制:

综合管理与部门管理想结合。

34、自然保护区的分级:

国家级和地方级,地方级包括省级、市级、县级

35、噪声敏感建筑物:

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

36、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

(一)不可抗力

《环境保护法》: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二)受害人过错

(三)第三人过错

37、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方式:

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主要有两种,即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1)财产损失的赔偿:

包括赔偿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现有财产的直接减损,包括受害人财物的损坏、减少和灭失。

间接损失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受害人应当得到的利益,是受害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

间接损失的特征:

1.损失是一种未来的可得利益,而不是一种现实的利益

2.遭受损失的未来可得利益具有实际意义,而不是抽象的或者假设的利益

3.遭受损失的未来可得利益是一定合理范围的利益,超出合理范围,不能算作间接损失。

(2)人身损害赔偿

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或其他劳动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死者死亡前医疗或抢救的费用、丧葬费和死者生前由他人扶养人的生活费用等。

环境资源法简答

1、环境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为什么说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理由:

(1)环境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环境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又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2)环境法有它产生、发展存在的特定原因(人类生存发展的环境被破坏)

(3)环境法有特定的目的、任务和功能;

(4)环境法已具备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体系规模、地位。

2、我国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预防的原则;

(2)协调发展原则;

(3)污染者负担原则;

(受益者负担原则)

(4)公众参与的原则;

(5)协同合作的原则。

3、环境法基本制度内容: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三同时制度;

(3)许可证制度;

(4)征收排污费制度;

(5)清洁生产制度;

(6)环境资源规划制度。

4、我国的环境标准体系:

(三级、五类)

(一)环境标准的分级:

(1)国家环境标准:

①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②全国范围内均可适用;

(2)地方环境标准:

①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省政府、直辖市、自治区);

②只适用于本辖区内;

(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

全国环保总局标准,全国环保行业内适用。

(二)环境标准的分类:

(1)环境质量标准;

(2)污染物排放标准;

(3)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4)环境标准样品标准;

(5)环境基础标准。

5、环境标准的法律意义:

(1)环境质量标准是确认环境是否已被污染的根据;

(2)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确认某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

(3)环保基础标准和环保方法标准是环境纠纷中确认各方所出示的证据是否是合法证据的依据。

6、环境污染的特点:

(1)是伴随人类活动产生的,是正常活动的副作用;

(2)以环境为媒介;

(3)须出现环境质量下降或造成他人合法权益侵害的结果。

7、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体系:

(1)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

(2)大气污染防治法;

(3)水污染防治法;

(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6)放射性污染和其他危险物质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

8、大气污染的分类:

(1)煤烟型污染;

(2)石油型污染;

(3)氮氧型污染;

(4)混合型污染;

(5)沙尘型大气污染。

9、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

(八龙治水)

(1)各级政府的环保部门对水污染实施统一监管;

(2)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各相关地方政府协商或由共同上级处理;

(3)政府相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

(4)水利部门对大坝、水库的监管;

(5)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活饮用水的监管;

(6)地矿部门对地下水的监管;

(7)市政管理部门对下水道污水排放的监管;

(8)重要江河湖泊水源保护机构的监管。

10、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原则:

(1)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相结合原则;

(2)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原则;

(3)水污染防治与企业布局、改造相结合原则。

11、环境噪声的概念及分类:

(1)概念:

(2)分类:

①工业噪声;

②建筑施工噪声;

③交通运输噪声;

④社会生活噪声。

12、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

(1)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缴纳排污费。

(2)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13、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主要法律规定,固体废物管理的原则:

(三化原则)

(1)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

减量化:

减少废物的产生;

资源化:

排放的固体废物要进行综合利用;

无害化:

指对于那些不能再利用、或依靠当前技术水平无法予以再利用的固体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

三化原则的关系:

互为因果、相辅相成。

减量化是基础,资源化是依托,无害化又可以实现和达到减量化和资源化的目的。

(2)全过程管理原则;

(3)分类管理原则。

14、《土地管理法》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1)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2)实行耕地总量不减少措施——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3)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4)节约使用土地,禁止闲置、荒芜耕地。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

15、森林的分类:

(1)按其用途可以分为:

①防护林:

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

②用材林:

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

③经济林:

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④薪炭林:

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⑤特种用途林:

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

16、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条件:

(1)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境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2)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3)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

(4)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

(5)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17、自然保护区的类型:

(1)森林自然保护区;

(2)草原与草甸自然保护区;

(3)荒漠自然保护区;

(4)内陆、湿地和水域自然保护区;

(5)海洋和海岸自然保护区;

(6)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自然保护区;

(7)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

(8)古生物遗迹自然保护区。

18、环境侵害的特点:

(1)环境侵害行为具有加害主体的不特定性;

(2)环境侵害行为具有主观的无过失性;

(3)有些环境侵害行为具有行政的合法性;

(4)环境侵害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的多样性;

(5)环境侵害行为具有损害范围的广泛性;

(6)环境侵害行为具有侵害时间的漫长性。

19、环境民事诉讼的特点:

(1)起诉资格的放宽;

(2)举证责任的转移;

(3)因果关系的推定;

(4)诉讼时效的延长。

20、环境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特点:

(1)绝大多数环境犯罪是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

(2)环境犯罪具有隐蔽性;

(3)环境犯罪行为的后果严重,危害性大。

21、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1)可持续发展原则;

(2)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3)国际环境合作原则;

(4)预防原则;

(5)国家主权和不损害国家管辖或控制范围以外环境的责任原则。

22、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方式:

1.损失是一种未来的可得利益,而不是一种现实的利益2.遭受损失的未来可得利益具有实际意义,而不是抽象的或者假设的利益3.遭受损失的未来可得利益是一定合理范围的利益,超出合理范围,不能算作间接损失。

环境资源法案例分析

(一)污染环境的犯罪:

1、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2、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3、走私废物罪;

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二)破坏环境的犯罪:

1、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非法狩猎罪;

3、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4、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

5、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6、非法采矿罪;

7、破坏性采矿罪;

8、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罪;

9、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

10、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11、非法出售、运输、加工、收购归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三)环境的职务犯罪:

过失投掷危险物质罪。

1、环境监管失职罪;

案例

讨论案例:

开发的住房室内氨气超标造成居民身体不适,是否属于环境污染侵害?

答:

室内的气体不属于大气,因此不属于环境污染侵害。

只能追究民法上的责任,合同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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