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政执法事项清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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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xk-001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审批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

企业法人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22-xk-002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危化科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

22-xk-003

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30个工作日

22-xk-004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65个工作日

22-xk-005

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

22-xk-006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设施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十三条本办法第七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22-1001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

22-1002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相关科室、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2-1003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

22-1004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22-1005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22-1006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22-1007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22-1008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22-1009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22-101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22-1011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30个工作日

22-1012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22-1013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22-1014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2-1015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22-1016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22-1017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22-1018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22-1019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22-1020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五条

22-1021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第十九条

22-1022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

22-1023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第十五条

22-1024

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

22-1025

对行政许可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他安全生产批准文件的处罚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22-1026

对建筑施工单位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

22-1027

对其他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处罚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

22-1028

对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22-1029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操作规程要求的处罚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九条

22-1030

对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用电布设线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处罚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

22-1031

对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燃气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使用燃气的处罚

22-1032

对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通道的处罚

22-1033

对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出租柜台、摊点、景点等未与承租单位或者个人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或者对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等未尽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的处罚

22-1034

对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组织临时性大型商业活动或者其他公众聚集活动未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的处罚

22-1035

对组织临时性大型商业活动或者其他公众聚集活动未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的处罚

22-1036

对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未将危险情况下求救措施在醒目位置张贴公告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告知顾客的处罚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

22-1037

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发生危险情况不及时处理的处罚

22-1038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2-1039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22-1040

对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2-1041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22-1042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22-1043

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处罚

22-1044

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处罚

22-1045

对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22-1046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22-1047

对未采取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示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未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30日

22-1048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处罚

22-1049

对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处罚

22-1050

对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处罚

22-1051

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22-1052

对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处罚

22-1053

对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22-1054

对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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