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传播合作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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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映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合作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决定充分利用双方各自的优势,资源互补、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合作名称和范围
1.共同合作单位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
2.经营范围: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国内外广告;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设计;文化艺术交流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展示展览策划;承办经批准的文化交流艺术活动。
第二条合作方式
1.公司法人**从签订本协议当日起,将与乙方签订公司经营、管理授权书,自此乙方将全权管理公司整体运作。
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
甲方投入*万元(贰拾万元)作为公司前三个月运营成本,乙方投入*万元(*拾万元)作为公司后三个月运营成本(此款由乙方向甲方借资,双方约定在公司纯利润超过*万元(*拾万元)以上时,归还乙方向甲方借资*万元(*拾万元))。
3.如需项目资金投入(*万元内),经董事会通过后,由董事会**负责筹借,项目完成后归还;如果甲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足额项目资金,乙方可向第三方寻求项目资金来源,所获取利润值甲乙双方各占50%。
4.甲乙双方对外洽谈项目,均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5.甲方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由乙方全权负责。
6.甲方有权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公司纯利润甲乙双方各占50%。
甲乙双方在合作期间添置的办公设施、物品等,视甲乙双方共同分摊和共同享有。
第四条声明
1.甲乙双方之间结为战略合作伙伴及经营承包关系。
2.甲乙双方信息资源共享,各自保证所有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准确性与时效性。
3.甲乙双方在影视、传媒、活动等的推广和宣传过程中同行共勉、紧密合作。
4.双方的合作关系是互惠互利的,所有内容与服务提供均为相互免费。
5.乙方不承担合作协议生效前的债权债务。
第五条免责
如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终止,甲乙双方不负法律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业务实施过程中,如因乙方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甲方商业信誉受损的,甲方除可立即单方面解除合作关系外,还可以提出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要求。
2.甲乙双方在业务实施过程中,如因甲方的资金不到位,造成项目流产的的责任应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协议执行期限
本协议书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为双方合作期限。
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合作继续有效,可不另续约,有效时间在另行约定。
第八条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应对其通过工作接触和通过其他渠道得知的有关对方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披露。
第九条透明化
具体合作项目进行期间,所有的交流、对话、协议、成交等均需甲乙双方进行或在对方知晓的前提下进行。
第十条其他
1.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认为需要补充、变更的,可订立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2.如发生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受损方可向当地法院申请仲裁处理。
第十一条生效
本协议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公司存档壹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签约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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