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法学考研真题必考知识点归纳系列之行政法凯程教育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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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基本原则◆

行政主体◆

行政法主体←—[最重要]——行政主体←—[最重要]——行政机关

主体论行政相对人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法概述—分类◆行政许可◆

依申请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

行政处罚◆

行为论依职权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

 

行政程序(行政信息公开制度◆)

行政复议◆

救济论行政诉讼◆

行政赔偿

加◆部分为历年真题考查重点

第一部分绪论

框架图

1.1.1行政、公行政、国家行政

1.1.2.行政权与公权力

1.1行政

1.1.3.行政与行政国家

1.1.4.行政与法治国家[基干]行政管理关系

1.2.1[内容上][派生]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调整行政关系—→

的法[派生]行政救济关系

[从属]内部行政关系

第一章基本概念1.2行政法◆1.2.2[实质上]

控制与规范行政权→回答:

what?

why?

how?

的法05真题

1.2.3[形式上]→回答:

why?

难于制定统一法典的法

1.3.1与宪法学关系特殊

1.3行政法学从属性

1.3.2与行政诉讼法学的关系

相对独立性

2.1制定法法源

绪论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

[此处法源即表现形式]

2.2非制定法法源

3.2.1依法行政原则

3.2.2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3.1概述

3.2实体性基本原则3.2.3越权无效原则

3.2.4信赖保护原则06真题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3.2.5比例原则08真题

◆◆◆◆◆[补充]诚实信用原则07真题

3.3.1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3.3.2行政公开原则

3.3程序性基本原则3.3.3行政公正原则04真题

3.3.4行政公平原则

3.4各项基本原则的关系

具体内容解析

第一章基本概念

1.1行政

复习提示:

此部分内容一般不会进行直接考查,但是鉴于这是姜明安老师所有行政法理论的基础所在,所以有必要花点时间进行理解,对于整个行政法的学习都有好处。

明确国家行政是公行政的一种表现,而且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形式上的国家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包括准立法(行政立法)和准司法(行政复议)活动。

1.1.2行政权与公权力

明确国家公权力是公权力的一种表现,行政权是三大国家公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之一

1.1.3行政与行政国家

明确行政国家的兴起导致严格意义上的行政法的出现。

守夜人式国家——→行政国家——→有限政府

1.1.4行政与法治国家

明确行政国家是行政法形成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1.2行政法

鉴于05年真题曾经涉及此部分内容,所以应当有比较全面深刻的把握,尤其是对于论述的角度的把握。

1.2.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系统。

行政法的内容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

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1)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的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与其他行政关系相比较,行政管理关系具有两个特征:

其一,关系的双方只能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其二,行政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注:

特征角度A几方主体B主体地位C关系特点]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其特点是:

其一,双方主体具有多元性,监督主体包括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等,监督对象包括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

其二,关系的内容因具体参与主体不同而具有较大的差别性;

其三,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3)行政救济关系

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救济关系与其他行政关系相比较,其重要特点是:

其一,存在三方主体,即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行政救济机关;

其二,行政救济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其三,部分行政救济关系与行政法制监督关系重合。

(4)内部行政关系

内部行政关系是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六类关系,分别是:

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所属机构或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关系等等。

内部行政关系的特点是:

其一,关系的主体是多元的,关系的类别是多种多样的;

其二,部分内部行政关系的双方主体处于平等地位,不存在一方起主导地位的情形;

其三,关系受法律调整的范围和程度小于外部行政关系,内部行政关系较多受政策和行政机关内部规则调整,行政首长在调整内部行政关系中有较大自由裁量权。

(5)上述四种行政关系的地位和关系

在上述四种行政关系中,行政管理关系是最基本的行政关系,其他三种关系都是由行政管理关系导致和引起的。

因为国家建立行政系统的目的是为了管理,而不是为了接受监督和提供救济。

但行政系统一经建立,就必须协调其系统内部的关系,确定系统内部的程序,以保证有效地对外部实施管理,为外部社会提供秩序。

而行政主体在实施管理的过程中,可能出现违反、侵权现象,所以需要建立法制监督和救济制度。

因此,很显然,在整个行政关系监督关系和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管理关系派生的关系,而内部行政关系则是行政管理关系的一种从属关系,是行政管理关系中一方当事人——行政主体单方面内部的关系。

1.2.2行政法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的法

行政法就其实质而言,可以界定为控制和规范行政权的法。

(1)what所谓“行政权”,从现代意义上讲,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2)why行政权是公权力的组成部分,是社会秩序的保障。

但是,必须要对行政权加以控制和规范,因为:

第一,行政权同其他的公权力一样,其作用有两重性,一方面,它可以为人们提供秩序,还可以起积极的组织、协调、指导的作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但另一方面,公权力也可能会被滥用,公权力被滥用,既会给人民的生命、自由、财产带来严重的威胁,还会阻碍以至于破坏社会经济的发展。

而对公权力不加控制和制约,就必然导致滥用。

第二,行政权不完全同于其他国家公权力,它与公民个人、组织有着更经常、更广泛、更直接的联系。

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影响是最直接的,无论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还是行政许可、行政征收,或是行政给付、行政裁决,都会直接影响相对人的利益。

立法权虽也会影响相对人的权益,但法律对相对人的影响大多是间接的,司法权表面上看是直接的,但实际上,司法是一种裁判,一种救济。

且行政权的实施的程序远不及立法权、司法权行使的程序严格、公开,从而行政权最容易导致滥用和腐败,从而行政权最需要予以控制和制约。

第三,在现代社会,行政权相对于立法权和司法权,有膨胀和扩张的趋势,现代行政权已不再是纯粹的执行管理权,而是包含了越来越多的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

行政机关自己制定规范,自己执行规范,自己裁决因执行规范而发生的争议、纠纷。

在这种将数种权力集中在一个机关手中的情况下,如果没有控制和制约机制,权力的滥用将是不可避免的。

正是由于以上原因,建立和完善对行政权的控制、制约、规范机制是必要的、必需的,而控制规范行政权机制的最重要的环节就是行政法。

(3)how行政法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从整体上说有三个方面:

其一,通过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

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功能是规定各个不同行政机关的职权,行政机关只能在行政组织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越权无效,而且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样,就可以防止行政机关的总权力和各个具体行政机关的分权力无限膨胀,使之限定在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必要范围内,及限定在生产和提供“公共物品”的范围内。

其二,通过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式。

一个行政机关,权力即使再大(例如可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如果其行使方式有严格的程序规范,,遵守一整套公开、公正、公平的程序规则,它对相对人权益的威胁并不会很大;

相反,即使其权力很小(例如仅可以对公民罚款),但如果其行使方式没有程序制约,可以任意行为,它对相对人权益亦可以造成重大威胁。

因此,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保证行政权正确、公正、有效行使的最重要手段。

其三,通过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制约行政权滥用。

行政组织法和行政程序法是在事前控制行政权的范围和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式,防止其越权和滥用;

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则是在事后对行政权进行制约。

监督法为行政权行使是否遵守法定权限、法定程序提供监督机制,责任法为滥用行政权的行为提供法律追究机制;

救济法为受到滥用行政权行为侵犯的行政相对人要提供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行政法即是通过这三种途径对行政权进行控制、制约和规范,调整这三种途径行为的三类法律规范即构成行政法的三大组成部分。

1.2.3行政法是难于制定统一法典的法

行政法不存在统一的法典,它的法律规范广泛地散见于各种法律规范文件之中。

行政法不存在统一的法典,原因有三:

第一,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过于广泛,且多种多样,各种不同的行政关系又存在较大差别,很难将之以统一的规范加以调整;

第二,部分行政关系的稳定性低、变动性大,有必要留给法律位阶较低的法规和规章调整,且不宜于由统一的法典进行规范;

第三,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较晚,规范各种行政关系的最一般基本原则尚未完全形成,有些基本原则虽已形成,但尚未完全成熟,从而不具备将之编纂成统一法典的条件。

行政权不存在统一的法典,并不意味着行政法没有法典,也不意味着行政法将永远不能制定统一的法典;

也就是说,行政法存在制定统一法典的可能性。

1.3行政法学

这部门内容我建议大家在复习时应该稍微看一下,尤其是讲义中列出的这两个知识点,具有比较强的可考性。

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法律渊源)

由于法源在各个部门法中都有论述,所以对这部分内容只要简单看一下就可以了。

重点是与以后的两个重要知识点联系起来理解:

首先是抽象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立法行为,其次是行政诉讼法中的法律适用规则。

2.1制定法法源[结合属于宪法内容的立法法来理解]

2.1.1宪法与法律

2.1.1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2.1.1行政立法≠立行政法

2.1.1条约与协定

2.2.1法律解释

2.2.2判例

2.2.3习惯和惯例

2.2.4行政法理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概述部分简单看下即可,重点是掌握论述角度。

至于实体性以及程序性基本原则的具体论述,其重要性可以用“五星”来形容,建议有空就在脑子里回忆一遍加深记忆。

3.1概述

3.2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

3.2.1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法治(ruleoflaw)要求政府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办事;

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如果违反法律,超越法律活动,即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治的实质是人民高于政府,政府服从于人民。

因为法治的“法”反映和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法治不等于“用法来治”(rulebylaw)。

“用法来治”是把法单纯作为工具和手段,政府用“法”这一工具和手段来治理国家,治理老百姓。

单纯“用法来治”的实质是政府高于人民,人民服从政府,因为政府以治者居,人民被视为消极的被统治者。

在我国,依法行政原则主要包括下述要求:

(1)依法行政的“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

但在所有这些法的形式中,宪法的效力最高,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法规的效力高于规章。

在下位阶法的原则、内容与上位阶法发生冲突时,执法机关应适用上位阶法而不应适用与上位阶法相抵触的下位阶法。

依法行政首先要求依宪法、法律行政,法律和规章只有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时,才能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

(2)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的明文规定行政。

但是,依法行政不仅仅要求政府依法的明文规定行政,还要求政府依法的原理、原则行政。

这是因为:

其一,法律的具体规定是有限的,而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务是无限的。

从而,法律不能不给政府留下大量的自由裁量空间。

其二,法律规定是受法的原理、原则支配的,法的原理、原则不仅指导立法,即指导法律的制定,而且也指导执法、司法,即指导法律的执行及法律争议的解决。

所以政府实施行政行为也要依据法的原理、原则,否则机械依法可能背离法的目的。

其三,法律规定适用于社会事实是需要解释的。

(3)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律规定行政,而依法律行政又首先要求依行政管理法的规定行政。

另外,也要求政府依行政组织法和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行政。

(4)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对行政相对人依法实施管理。

还要求政府自身守法,要求政府依法提供服务和依法接受监督。

3.2.2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既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作为一个法治政府,自然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之不受侵犯,更不能以自己的行为侵犯公民的人权,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宪法第33条确立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在行政法领域,这一原则要求:

第一,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格。

第二,行政机关应积极履行职权,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自由。

第三,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不得侵犯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

最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注重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和继承权。

3.2.3越权无效原则

[对行政行为效力的论述可以联系具体行政行为部分对效力的论述;

此部分还可以联系行政诉讼法部分对“超越职权”的论述]

越权无效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不具有公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我国行政法对越权无效的解释较窄。

《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了行政行为的六种违法行为,越权只是其中之一。

“超越职权”包括了以下四种情形:

其一,无权限。

即行政机关做了应由行政相对人自行解决的,或者由市场调节解决的,或者由社会团体、组织自律解决的事项。

此种情形称行政“错位”。

其二,级别越权。

即下级行政机关行使了应由上级行政机关行使的职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行使了应由行政机关本身行使的职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了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行使的职权。

此种情形称行政“越位”。

其三,事务越权。

即主管甲事务的行政机关行使了主管乙事务的行政机关的职权,或者行政机关行使了立法、司法机关的职权。

此种情形中前者可称行政“越位”,后者可称行政“错位”。

其四,地域越权。

即甲地域的行政机关行使了乙地域的行政机关的职权,亦属行政“越位”。

根据越权无效原则,行政机关所有的越权行为都是无效的。

但是,这种无效是广义的“无效”,包括狭义的无效和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狭义的无效只适用于重大和明显的违法。

3.2.4信赖保护原则

[保护的两层意思:

存续保护+财产保护;

结合《行政许可法》第8条理解]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政府对自己做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信赖保护原则要求:

其一,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即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

其二,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授益行政行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这种违法情形不是相对人过错(行贿或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等)造成的,行政机关亦不得撤销或改变,除非不撤销或改变此种违法行政行为会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其三,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

但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决定前,应进行利益衡量。

只有通过利益衡量,认定撤销、废止或者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确实大于行政相对人将因此损失的利益时,才能撤销、废止或改变相应行政行为。

其四,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其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为相对人的过错造成的,要对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

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撤销、废止或者改变其合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这种撤销、废止或导致相对人损失,要对相对人的损失予以补偿。

3.2.5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比例原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比例原则的要求主要有以下三项:

(目标必要、得大于失、成本最小)

其一,行政机关拟实施行政行为,特别是实施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不利的行政行为时,只有认定该行为对于达到相应行政目的或目标时必要的,必需的,才能实施。

其二,行政机关拟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先进行利益衡量,只有通过利益衡量,确认实施该行为可能取得的公益大于可能损害的私益,才能实施。

其三,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在多种方案中进行选择,择其成本最小的、收益最大的、对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案实施。

狭义的比例原则又称最小损害原则,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其目的和手段必须对称和相适应。

行政机关不得采取超过目的需要的过度的措施,应尽可能使行政相对人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补充:

诚实信用原则

对行政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的论述主要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

(一)内涵:

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法上既是维系与指导政府与人民关系的根本原则,又是规范与指导行政机关与公民个人关系的指导原则。

具体内涵包括:

A行政机关之活动应以维护社会公益和保障相对人之正当权益为行政目的;

B行政机关应忠实执行宪法与法律;

C行政相对人应服从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管理;

D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意思表示明确、真实;

E行政机关和相对人皆应言行有信,不出尔反尔;

F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应当公平合理。

(二)价值:

首先,在行政法律体系构建中具有A统领作用,可以派生其它原;

B价值导向作用,价值冲突的应秉承诚实和善意进行裁量。

其次,在行政法律制度运行过程中A补充漏洞与解释法律;

B保护公民权,限制自由裁量权;

C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服务与合作精神)。

(三)与信赖保护原则的关系。

首先,产生渊源不同;

其次,内涵不同——双方/单方[信赖保护原则纯系保护相对人权益];

最后,可操作程度不一样。

3.3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则[结合行政程序部分的“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进行比较记忆]

正当法律程序(简称“正当程序”)原则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正当程序原则指整个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则,包括行政公正、公开、公平原则,也具体行政原则。

狭义的正当程序原则仅指相对于英国行政法中“自然正义”(naturaljustice)和美国行政法中“正当法律程序”(dueprocessoflaw)的原则。

这里仅指狭义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其主要要求有以下几项:

其一,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

就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理涉及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事务或裁决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争议时,应主动回避或应当事人的申请回避。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回避原则。

其二,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做出任何行政行为,特别是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除非有法定保密的要求,都必须说明理由。

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说明理由的要求。

其三,听取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特别是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必须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

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听取相对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听证的要求。

3.3.2行政公开原则

行政公开原则是20世纪中叶以后迅速发展的和推广开的一项行政法基本原则。

它的基本含义是:

A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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