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保障性住房标准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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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道路交通设施………………………………………………………………………………11
5.3公共服务设施………………………………………………………………………………12
5.4工程管线……………………………………………………………………………………12
5.5公共安全设施………………………………………………………………………………12
6建筑设计………………………………………………………………………………………13
6.1一般规定……………………………………………………………………...…….….….13
6.2套型标准…………………………………………………………...…….….…..….…..….13
6.3优化设计………………………………………………………...…….….….….…..….….14
7建筑设备………………………………………………………………………………………16
7.1一般规定……………………………………………………………………………………16
7.2给排水………………………………………………………………………………………16
7.3电气与弱电…………………………………………………………………………………16
7.4燃气…………………………………………………………………………………………17
7.5通风与空调…………………………………………………………………………………17
8室装修………………………………………………………………………………………18
8.1一般规定……………………………………………………………………………………18
8.2装修标准……………………………………………………………………………………18
9住宅性能……………………………………………………………………20
9.1建筑节能……………………………………………………………………………………20
9.2环境性能……………………………………………………………………………………20
9.3安全性能……………………………………………………………………………………21
9.4耐久性能……………………………………………………………………………………21
10施工与验收…………………………………………………………………………………23
10.1一般规定……………………………………………………………………………………23
10.2施工质量控制………………………………………………………………………………23
10.3安全文明施工………………………………………………………………………………25
10.4工程质量验收………………………………………………………………………………25
附录A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26
附录B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28
本标准用词说明…………………………………………………………………………………29
1总则
1.1.1为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和指导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1.1.2本标准适用于省新建、改建、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1.1.3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应与居民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经济条件等因素相结合。
1.1.4保障性住房建设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适用、节能环保和适度前瞻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
1.1.5保障性住房建设,应按照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优先采用通过质量认证和能效标识的产品。
1.1.6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1.1.7保障性住房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1.1保障性住房
政府提供财政投入或政策优惠,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向城镇中低收人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
2.1.2廉租住房
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购买、改建和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向城镇低收人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2.1.3公共租赁住房
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向城镇中等偏下收人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2.1.4经济适用住房
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向城镇低收人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保障性住房。
建筑密度
项目用地围各类建筑基底面积的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2.1.5容积率
在一定围,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2.0.6绿地率
一定地区,各类绿地总面积与该地区总面积的比率(%)
2.0.7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
2.0.8套型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1.9居住空间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10套使用面积
套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2.0.11标准层使用面积
标准层各套型使用面积之和。
2.0.12标准层建筑面积
按标准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的面积。
2.0.13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标准层使用面积与标准层建筑面积的比率(%)。
2.0.14套型建筑面积
成套住宅的建筑面积,由套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按套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计算。
3基本规定
3.1基本规定
3.1.1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统筹规划、优化设计、科学建造,满足居住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3.1.2保障性住房住区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进行,并应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与公共资源,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3.1.3保障性住房住区设施应齐全、适用、耐久,遵循共享、高效利用的原则。
3.1.4保障性住房建筑设计应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功能需求,住宅类型适宜,单元布局紧凑,套型功能实用,结构体系合理,立面造型美观。
3.1.5保障性住房建筑设备应满足使用要求,选型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产品应有质量检测合格证书。
3.1.6保障性住房室装修应按照建筑、装修一体化设计,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应实施基本装修。
3.1.7保障性住房节能、环保、安全和耐久等性能应满足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要求。
保障性住房性能应不低于《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50362规定的B级住宅的要求。
3.1.8保障性住房施工与验收应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建设宜推行部品的产业化和建造的工业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升住房质量与品质。
3.1.9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保证合理的建设工期和造价。
3.2基本指标
3.2.1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表3.2.1的基本指标要求。
表3.2.1基本指标
指标项目
数值
容积率
宜控制在1.4—2.5
住宅建筑净密度
宜控制在20%—30%
绿地率
新区≥30%,旧区≥25%
公共绿地指标
组团≥0.5m2/人,
小区(含组团)≥1m2/人
机动车停车位
廉租住房≥0.1辆/户,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0.2辆/户
机动车地面停车率
宜≤30%
自行车、电动车、含摩托车停车位
2辆/户
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宜≥70%
节水器具安装率
100%
节能灯具安装率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一次装修率
无障碍住宅的比例
廉租住房宜≥10%,
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宜≥5%
3.2.2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有关指标应按表3.2.1的规定单独计算。
4住区规划
4.1一般规定
4.1.1保障性住房住区规划是指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要求,制定空间上相对独立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4.1.2保障性住房住区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1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要求;
2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满足小户型基本住房需求为主;
3体现交通便捷、生活便利、布局均衡、规模适度的要求
4.2住区选址
4.2.1保障性住房住区选址应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住区周边应有较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2住区应靠近城市公共交通站点,站点位置距保障性住区出入口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
3住区应具有良好的自然条件、适于建设的地形及安全卫生的环境条件;
4应充分考虑地质条件的适宜性:
1)岩土勘察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层厚度,进行建筑场地类别的划分,并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要求对建筑抗震进行有利、一般、不利、危险地段的划分;
2)选择建筑场地应避开不利地段,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严禁在危险地段建造建筑物;
3)场地存在发震断裂时,应就断裂对工程的影响进行评价,并应避开主断裂带建造住宅;
4)对于山区中可能发生滑坡、泥石流的地带,不应选作建造场地。
4.2.2为保证入住居民生活的方便,近期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住区应当选择城市、镇现状配套设施较完善的地段。
4.3规划布局
4.3.1保障性住房住区规划应分区合理、路网结构清晰、人流和车流组织有序,并对建筑单体、场地道路、竖向、景观及各类工程管线进行综合考虑,做到统筹兼顾、经济合理。
4.3.2保障性住房住区规划应充分利用原有地形条件,减少土石方工程量。
在改善住区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可对地形地貌局部调整,住区土方宜挖、填平衡。
4.3.3保障性住房住区规划布局应体现环境友好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1住宅布局不宜形成封闭式的围合空间,建筑排列方式应有利于疏导通风气流。
山地、湖滨等特殊区域住区规划布局应进行自然通风设计;
2住区的主要出入口,不宜面对面对城市快速路、主干道;
3规划用地面积大于6万m2以上的住区,商业、综合性服务设施等宜与周边开放、共享;
4住区配套的幼儿园出入口不应开向城市交通干道,应与周边住宅之间有便利、安全的通行联系,应有接送停车场地。
幼儿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4.3.4保障性住房住区规划应综合考虑日照、通风、消防、管线埋设等相关规的规定,应符合健康、卫生、节能的要求。
1住宅朝向宜在南偏东15°
至南偏西15°
围,不宜超出南偏东30°
和南偏西30°
围;
2住区与高速公路或快速路相邻时,临道路一侧建筑退后道路红线距离应符合相关要求;
3面向交通干道的住区,应通过采取住区的布局优化、相关功能建筑的合理布置及除尘降噪功能密林带的设置等综合措施,减少交通噪声对住区的负面影响。
住区宜将超市、餐饮、娱乐等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住区外围,面临交通干道,以形成住区外围的声屏障。
4.4.1保障性住房住区公共绿地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住区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2绿地率:
新区不应低于30%,旧区不应低于25%;
3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的游憩、活动设施;
4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
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
5应对古树名木及规划保留的水系实施保护。
4.3.6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按比例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明确建筑面积和套数。
5住区设施
5.1一般规定
5.1.1保障性住房住区应设置符合其特定需求的公共设施。
5.1.2保障性住房住区的各种设施应充分考虑其使用强度的耐久性。
5.1.3保障性住房住区的各种设施应有完备的选用、采购、使用、维护过程记录。
5.2道路交通设施
5.2.1保障性住房住区道路应满足以下要求:
1小区级住区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的对外出入口与外围道路相连接,其出入口间距不宜小于150m;
2住区的人行道和广场应设置盲道和无障碍坡道;
5.2.2保障性住房住区交通导向应满足以下要求:
1住区出入口应设置清晰的住区平面图,图应包含周边交通与配套设施的基本信息;
2住区应提供清晰的交通导向指示牌。
5.2.3保障性住房住区机动停车车位配置应满足:
廉租住房不少于0.1辆/户,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不少于0.2辆/户。
5.2.4保障性住房住区停车场(库)宜为混合动力及电动车辆提供充电设施。
5.2.5保障性住房住区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放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配套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场(库),停车位数量应满足2辆/户;
2应结合残疾人、老年人等的需求,在自行车停车场地中适当安排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停车位。
5.3公共服务设施
5.3.1保障性住房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住区人口达到居住小区或组团规模时,应配置相应级别的公共设施项目,具体项目的配置应按附表A执行;
2当住区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时,除配建组团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小区级的有关项目;
3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面积控制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GB50180中表6.0.3的千人指标的规定;
4在商品房开发中配置的保障性住房,其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应纳入该商品房统一配置。
5.3.2保障性住房住区,有条件的,可根据需要增设以下公共服务设施:
1公共租赁住房宜设置公共洗衣房、公共晾晒场所等相关设施;
2公共租赁住房宜设置公共食堂等非盈利性的服务设施;
3住区宜设置廉价社区旅社等接待设施。
5.3.3保障性住房住区公共活动设施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5.3.4保障性住房住区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应大于70m,宜采用分类收集方式。
收集点与周围建筑物的间距不应小于5m。
5.4工程管线
5.4.1保障性住房住区工程管线包括给水、雨水、污水、电力、电讯、通风、燃气、有线电视等管线。
工程管线应结合道路工程统筹设计、同步建设。
5.4.2保障性住房住区基地外围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应与住区的建设设施相衔接。
5.4.3保障性住房住区各类配套工程设施及其管线的设计,应符合相关工程的规划与设计规的规定。
5.4.4保障性住房住区应进行管线综合设计。
5.5公共安全设施
5.5.1保障性住房住区建设,应符合现行相关建筑设计防火规的要求,合理确定建筑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安全疏散场地和消防水源等。
5.5.2保障性住房住区建设应按照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的标准配置完善公共绿地系统,使之与幼儿园、小学的活动场地一并成为防灾避难共享场地。
6建筑设计
6.1一般规定
6.1.1保障性住房建筑设计应坚持“控制面积、完善功能、精细设计、基本装修”的原则,满足“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基本要求。
6.1.2保障性住房应根据地块条件选择经济合理的住宅类型,不应建低层住宅。
6.1.3保障性住房应采用平面和竖向较规则、抗震性能好的结构体系。
宜选用有利空间灵活分隔、方便改造的结构形式。
6.1.4保障性住房立面造型应简洁、美观,建筑风格宜反映时代精神与地方特色,色彩和谐且宜与周围环境协调。
6.1.5保障性住房宜立面设计宜采用成本较低、能耗较少的造型和材料,减少飘窗、落地窗的使用。
6.1.6保障性住房宜采用多套住房组合的单元。
单元平面布局应合理紧凑,减少公摊面积,提高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保障性住房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不宜低于70%。
6.1.7保障性住房的平面应规整,并控制体型系数和窗墙面积比,综合考虑节能和日照、通风、安全要求。
6.1.8保障性住房套型设计应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代际关系、风俗习惯等因素,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生活需求。
套型组合应尽量避免相互遮挡和视线干扰。
6.1.9保障性住房应设置方便残疾人、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住房。
6.1.10廉租住房的无障碍住房比例不宜少于10%,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的无障碍住房比例不宜少于5%。
无障碍住房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无障碍设计标准的规定。
6.1.11保障性住房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光伏系统时,应满足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要求。
6.1.12保障性住房建筑设计应符合《住宅建筑规》GB50368、《住宅设计规》GB50096、《宿舍建筑设计规》JGJ36等规的规定。
6.2套型标准
6.2.1除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外,保障性住房应按套型设计,套型功能应分区明确、合理,每户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和阳台等基本空间。
6.2.2保障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可按表6.2.2选取。
表6.2.2保障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分类表
套型
30型
40型
50型
60型
建筑面积(m2/户)
30-39
40-49
50-59
60-65
使用面积(m2/户)
21-31
28-39
35-47
42-52
居住空间(个)
1-2
2-3
3
注:
1、表中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指标中应包括阳台面积(按一半面积计入)。
2、表中居住空间数值包括卧室、起居室。
6.2.3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m2以,可选择30型、40型两种类型设计。
高层廉租住房可在上述基础上适当增加,但每套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m2。
6.2.4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m2以,可选择30型、40型、50型三种类型设计。
6.2.5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JGJ36的规定。
6.2.6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m2左右,可选择50型、60型两种类型设计。
6.2.7保障性住房套基本空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6.2.7的规定。
阳台面积不小于3m2,并按一半面积计入套面积。
6.2.8
表6.2.7套基本空间最小使用面积
双人卧室
8m2
9m2
10m2
单人卧室
5.5m2
6m2
起居室(厅)
12m2
兼起居的卧室
厨房
3m2
3.5m2
4m2
卫生间
2.5m2
6.2.9公共租赁住房设置的公共食堂按0.7m2/户进行建筑面积控制,建筑面积不分摊到套。
当设置公共食堂时,套厨房面积可适当减少。
6.2.10公共租赁住房设置的公共洗衣房按每20人共用一台洗衣机进行建筑面积控制,建筑面积不分摊到套。
6.3优化设计
6.3.1单元优化设计
保障性住房设计应优先采用4户及4户以上的户型组合单元。
单元设计应平面布局合理,楼梯、电梯及设备管井布置紧凑,尽量减少走道、过厅等公共交通面积,减少公摊面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
6.3.2套型优化设计
保障性住房套型设计应分区合理,布置紧凑,各功能空间规整;
交通集中,流线通畅,尽量减少套交通面积;
功能齐全,实现“公私分离,居寝分离,动静分离,洁污分离”;
复合利用套空间,实现套型的紧凑化。
6.3.3空间精细化设计
1厨房和餐厅精细化设计
1)厨房尽量与卫生间相邻,共用上水管井;
隔墙宜窄,减少结构面积;
2)厨房与餐厅宜相邻布置,隔墙宜为轻质材料;
3)厨房各种竖向管线宜集中敷设,并在墙角处形成管线区;
4)厨房宜采用推拉门、折叠门以节约空间。
2卫生间精细化设计
1)卫生间宜与洗漱与洗浴、便器功能分开布置;
2)注重卫生间空间的复合利用,设置储藏空间。
3)优先采用淋浴间或考虑淋浴间与浴盆相互替换的可能性。
4)卫生间宜采用推拉门、折叠门以节约空间。
3阳台精细化设计
1)封闭式阳台空间可与客厅空间相连,拓展客厅使用空间,提高居室的空间舒适度。
2)阳台应配置晾晒衣物的设施。
可预留洗衣机位置,并设置专用上、下水管道;
3)应结合空调室外挂机位、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置对阳台进行综合布置,合理利用阳台空间。
利用入户处上部、走道上部或尽端、房间入口上部、阳台等空间,结合室装修,设置适量的储藏空间(储藏柜)。
储藏空间应合理布局,方便使用。
储藏空间可采用成品装配式柜体。
6.3.4空间适应性设计
为使套型空间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多种居住形态及将来户与户的合并,宜在结构、设备、设备、电气、空间组织等方面实现功能空间的互用与户与户之间的合用,提高空间形态的适应性和可改造性。
7建筑设备
7.1一般规定
7.1.1保障性住房应配套设置给水、排水、电力、电讯、网络、电视、通风、燃气和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