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场信用信息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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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与信用相关反映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良好行为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表彰奖励;

(二)交通运输部认定的全国性或省级水路运输行业协会的表彰奖励;

(三)交通运输部认定的其他相关良好行为信息。

第十二条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在运输经营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受到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港航管理机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通报批评等信息;

(二)在水路运输行政管理过程中,被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港航管理机构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或违反有关承诺的信息;

(三)交通运输部认定的其他相关失信行为信息等。

第十三条从业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港航管理机构撤销相关经营资格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的;

(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港航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停产停业整顿的;

(三)存在被纳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在申请交通运输有关行政许可、财政补贴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谎报瞒报重要事项的;

(五)交通运输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从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伪造、变造、买卖、转借、涂改从业资格证书的;

(二)未取得相应种类的从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在参加相关从业资格考核中存在舞弊情形的;

(四)因从业人员的主要责任,从业单位被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港航管理机构撤销相关经营资格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的;

第十四条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采取如下方式进行归集:

(一)基本信息由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按规定登录广西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

(二)良好行为信息由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各设区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登录广西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

(三)失信行为信息由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各设区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登录广西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包含并不限于辖区内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港航管理机构产生的信息;

(四)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实时动态更新,原则上应当自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填报(行政处罚信息存在行政复议的,以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促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确保信用信息归集及时、完整、准确。

第三章信用信息公开与应用

第十五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依法组织公开全区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

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港航管理机构依法公开其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

信用信息通过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信用交通”网站公开。

信用信息公开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严重失信行为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期满后自动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二)行政处罚期未满的失信行为信息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期满,行政处罚未执行的失信行为信息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执行结束。

上述期限均自认定相应行为或做出相应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广西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提供本行政区域注册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公开及一站式查询服务。

第十七条严重失信行为实施名单制管理。

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发生严重失信行为,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并通过广西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发布,同步推送部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严重失信名单实行动态更新,3年内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移出严重失信名单。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的应用。

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港航管理机构应结合水路运输市场管理实际,从以下方面实施信用奖惩,并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一)守信激励措施。

同等条件下,在财政资金补助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依法依规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日常监管中优化、减少检查频次;

树立为诚信典型并向社会推介;

开辟业务办理“绿色通道”等。

(二)失信惩戒措施。

依法依规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

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等;

限制参加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港航管理机构依法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

在业务办理中加强审核,严格把控;

对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将其纳入联合惩戒名单,按照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工作要求,加大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第四章权益保护

第十九条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虚假的,均可向广西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平台举报,由平台及时转给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港航管理机构处理。

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对于实名举报的,应及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严禁违规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条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认为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归集的信用信息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向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港航管理机构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信用信息记载存在错误或遗漏的;

(二)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失信行为信息超过发布期限仍未解除发布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港航管理机构应在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港航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信息安全,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篡改、虚构、违规删除信用信息;

(二)泄露XX违规发布的信用信息;

(三)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用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对举报信息、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一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主要内容

水运市场领域

细分领域

行为代码

违法违规失信行为

法律法规依据

 

国际海运及其辅助业

国际船舶运输

SYSC1-1-1

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

《国际海运条例》第三十八条

SYSC1-1-2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或者利用租用的中国籍船舶和舱位以及用互换舱位等方式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

《国际海运条例》第四十一条

SYSC1-1-3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

《国际海运条例》第四十三条

SYSC1-1-4

国际船舶运输企业未履行《国际海运条例》规定的备案手续

《国际海运条例》第四十四条

SYSC1-1-5

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未履行《国际海运条例》规定的运价备案手续或者未执行备案运价

《国际海运条例》第四十五条

SYSC1-1-6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与未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订立协议运价

《国际海运条例》第四十七条

SYSC1-1-7

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拒绝调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调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国际海运条例》第四十九条

无船承运

SYSC1-2-1

未办理提单登记、交纳保证金,擅自经营无船承运业务

《国际海运条例》第三十九条

SYSC1-2-2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

SYSC1-2-3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国际海运条例》规定的运价备案手续或者未执行备案运价

国际船舶代理

SYSC1-3-1

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国际海运条例》规定的备案手续

国际船舶管理

SYSC1-4-1

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

SYSC1-4-2

未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

《国际海运条例》第四十条

SYSC1-4-3

未将报废船舶的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国际班轮运输

SYSC1-5-1

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国际海运条例》规定的备案手续

SYSC1-5-2

未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擅自经营国际班轮运输

《国际海运条例》第四十二条

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

国内水路运输

SYSC2-1-1

未经批准,外国籍船舶擅自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海商法》第四条

SYSC2-1-2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SYSC2-1-3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SYSC2-1-4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

SYSC2-1-5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交通运输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SYSC2-1-6

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

SYSC2-1-7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SYSC2-1-8

出租、出借、倒卖《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SYSC2-1-9

伪造、变造、涂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

SYSC2-1-10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SYSC2-1-11

擅自改装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SYSC2-1-12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履行备案义务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SYSC2-1-13

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的

SYSC2-1-14

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

SYSC2-1-15

拒绝管理部门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进行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SYSC2-1-16

使用已经报废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使用报废船舶的设备及其他零部件拼装运输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SYSC2-1-17

船舶报废后,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交回原发证机关的

SYSC2-1-18

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SYSC2-1-19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SYSC2-1-20

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SYSC2-1-21

擅自改装客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的

SYSC2-1-22

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SYSC2-1-23

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不符合船型技术标准和节能减排要求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

SYSC2-1-24

水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的,未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和交回许可证件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SYSC2-1-25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SYSC2-1-26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使用规范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客票和运输单证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SYSC2-1-27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国家统计规定报送运输经营统计信息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SYSC2-1-28

经批准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或者外方投资股比等事项发生变化的,未报原许可机关批准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SYSC2-1-29

临时从事水路运输的外国籍船舶,不遵守水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未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期限进行运输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SYSC2-1-30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的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SYSC2-1-31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的工作人员窃取、泄露旅客身份信息的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SYSC2-1-32

在申请国内水路运输相关财政补贴(助)资金时,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套用、冒领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SYSC2-1-33

已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转让或者变更经营者,未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变更手续

SYSC2-1-34

《船舶营业运输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未及时向原配发机关申请补发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SYSC2-1-35

购置或者光租外国籍一、二、三类船舶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增加运力的申请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SYSC2-1-36

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船舶谎报、瞒报过闸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船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SYSC2-1-37

船闸处于非运行时段或者经公告停航期间,等候过闸的船舶未驶向指定的锚泊地停靠影响通航安全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船闸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SYSC2-1-38

船舶不服从船闸管理运行机构的调度和指挥,强行闯闸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船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国内船舶管理

SYSC2-2-1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

SYSC2-2-2

未按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SYSC2-2-3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SYSC2-2-4

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的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SYSC2-2-5

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

SYSC2-2-6

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的

SYSC2-2-7

船舶管理业务终止经营,未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许可证件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SYSC2-2-8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SYSC2-2-9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出租、出借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SYSC2-2-10

拒绝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国内水路运输代理

SYSC2-3-1

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的

SYSC2-3-2

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服务提供者的

SYSC2-3-3

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的

SYSC2-3-4

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

SYSC2-3-5

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的

SYSC2-3-6

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的

SYSC2-3-7

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SYSC2-3-8

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的

SYSC2-3-9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

SYSC2-3-10

以承运人的身份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海峡两岸航运

SYSC3-1-1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两岸航运及其相关业务

《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SYSC3-1-2

港口经营人、船舶代理公司为没有两岸航运经营资格的航运公司的船舶提供相关服务

《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港口

经营

经营管理

SYSC4-1-1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

《港口法》第二十二条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SYSC4-1-2

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

《港口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SYSC4-1-3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

《港口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SYSC4-1-4

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港口经营资质条件的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SYSC4-1-5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

《港口法》第二十七条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SYSC4-1-6

港口经营人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经营活动中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有同等条件的服务对象实行歧视;

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

《港口法》第二十九条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SYSC4-1-7

港口经营人未公布经营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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