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办事指南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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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深化“最多跑一次”,将食品经营许可程序缩减为:
受理、审核、发证三个环节;
将申请许可提交的必须材料精简为:
申请表、主体资格证明(可在线共享获取的无需提交)、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布局、操作流程文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
5、缩短许可时限,除当场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当场发证外,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限缩短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6、创新“互联网+许可”,全面推行食品经营许可全流程网上办理,探索跨城市“一网通办”试点机制。
7、由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建立审批服务“好差评”制度。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市监食通〔2019〕4号)
四、许可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材料要求
(一)新办
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和操作流程文件。
4、告知承诺书(仅限告知承诺制需提交);
5、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变更
1、《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涉及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变更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经营场所地址(仅文字性变更)及住所变更的,提供相应证明;
5、布局流程等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提交变化后与的主要设施设备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6、增加自动售货设备销售的,提交设备出厂合格性相关证明和根据食品自动售货的特殊性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7、增加贮存场所的,提交食品贮存场所平面布局图;
8、增加外设食品贮存场所的,提交食品贮存场所平面布局图、外设食品贮存场所的租赁合同(协议);
9、告知承诺书(限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提交);
10、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延续
1、《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3、布局流程等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提交变化后与的主要设施设备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4、告知承诺书(限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提交);
5、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4)注销
1、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5)补办
1、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提交遗失声明,损坏的提供损坏的许可证原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六、程序环节
1.受理。
申请人到窗口或通过网上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经书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适用“告知承诺制”许可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填写《告知承诺书》;
2、审核。
适用“告知承诺制”许可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和“告知承诺制”许可的适用条件,当场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许可的,通过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登记平台进行受理并提起现场核查。
3、发证。
准予许可的,行政审批机关制作《食品经营许可证》,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邮寄申请人。
不予许可的,行政审批机关制作不予许可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邮寄申请人。
1.受理。
申请人到窗口或通过网上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经书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许可的,通过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登记平台进行受理并提起对经营条件发生变化部分的现场核查。
2.审核。
适用“告知承诺制”许可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和“告知承诺制”许可的适用条件,当场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许可,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就变化部分进行现场核查,根据现场核查结论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3.发证。
(四)注销
申请人到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经书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在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登记平台上进行下一步审查。
简易注销的,经审查对提出注销申请的当场作出决定。
3.发出通知书。
准予注销的,行政审批机关制作《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准予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邮寄申请人。
(五)补办
经审查对提出补证申请的当场作出决定。
准予补办的,行政审批机关制作《食品经营许可证》,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邮寄申请人。
七、监管措施
1、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施检查,重点检查食品经营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2、对检查发现食品经营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对食品经营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不符合比例超过40%),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八、其他事项
对“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按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市监食通〔2019〕4号)规定执行实施告知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