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工作底稿汇编案例说明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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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
17.50
1,322,528.89
1,322,511.39
企业所得税
500,000.00
房产税
1,024,921.63
1,178,954.68
154,033.05
合计
-1,736,805.41
22,040,525.45
22,790,271.89
-987,058.97
本年度共发生以下事项:
1、6月与B公司签订的无形资产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将公司的专利技术使用权作价500万元转让给B公司使用;
协议规定B公司于当年的6月30日前向A公司付款500万元。
无形资产转让手续差不多办理完毕。
A公司所作的账务处理为:
借:
银行存款
5,000,000.00
贷:
其他业务收入
5,000,000.00
2、本年公司销项税账面累计发生额为286,635,348.11元,审计人员向公司猎取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为286,805,348.11元。
3、本年公司进项税账面累计发生额为266,483,095.60元。
4、本年A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为1,502,972,456.20元,其他业务收入—材料销售收入为172,637,345.03元。
二、审计目标
(一)确定应计和已缴税金的记录是否完整;
(二)确定未交税金的余额是否正确;
(三)确定未交税金的披露是否充分。
三、审计工作底稿编制介绍及相关提示
(一)执行“猎取或编制应交税金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总帐数、报表数和明细帐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程序
1、向客户索取或编制“应交税金余额明细表”(底稿见索引F9-0-2)
2、复核加计正确并将合计数与总帐、报表数核对相符,标注相应的审计标识。
提示:
如未审合计金额与总帐、报表不符,应查明缘故并作更正,并作相应的处理。
“审计调整数”与“审定金额”在该项目审定后填入。
(二)执行“核对年初应交税金与税务机关认定数是否一致”程序
执行过程:
审计人员取得上年度经税务机关盖章确认的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申报表,申报表期末的应交数和客户的账面数一致。
(底稿见索引F9-0-2)
向客户索取上年度的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等申报表,将申报表上税务机关认定的年末应交数与本年度应交税金帐面年初数进行核对,如有差额查明缘故,并作相应的处理。
(三)执行“取得被审计单位纳税鉴定、纳税通知及征、免、减税的批准文件,了解被审计单位适用的税种、计税基础、税率,以及征、免、减税的范围与期限”程序
通过审计人员向公司财务人员询问,公司本年度没有减免税事项。
向客户索取公司各税种的减免税批文,与客户披露的税负减免事项是否一致。
必要时向项目负责人咨询减免税批文的有效性。
所得税的免税批文必须由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增值税的减免必须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四)执行“猎取或编制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复核其正确性,并与明细帐核对相符”程序
1、向客户索取或编制“应交增值税余额明细表”(底稿见索引F9-1-1)
如未审合计金额与总帐、报表不符,应查明缘故并作更正,必要时向项目负责人进行咨询,并作相应的处理。
(五)依照客户增值税各明细帐户的发生额,按月填写编制“应交税金—增值税查核表”(底稿见索引F9-1-2)
通过编制“应交税金—增值税查核表”,能够复核客户本年应交增值税金额是否正确。
(六)执行“依照增值税进项税额相关帐户的有关数据,复核国内采购物资、进口物资、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同意投资或捐赠、同意应税劳务等应计的进项税额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并与“应交增值税明细表”进项税额栏相核对”程序
审计人员依照成本倒轧表中的本年购入存货金额和相应税率来匡算进项税额。
(底稿见索引F9-1-3)
能够依照存货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减去生产成本、制造费用中非应税项目(比如:
工资、福利、折旧、租金等)的余额或者成本倒轧表中的本年购入存货金额乘以17%增值税率来匡算本年度进项税额。
(七)执行“依照差不多审定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及其他税法规定视同销售应税行为的有关记录,计算销项税额,并与“应交增值税明细表”销项税额栏相核对“程序
审计人员依照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按相应税率来复核销项税额。
依照销项税额的复核结果,完成编制“增值税销项税金、消费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计算检查表”中“增值税销项税金”部分的底稿(底稿见索引F9-1-4)
一般能够依照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中应税部分及其他税法规定视同销售应税行为来复核客户本年度销项税额,审计人员同时要特不关注客户有无视同销售行为,比如企业受托代销物资,将物资交付他人代销,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购买的物资用于对外投资、无偿赠送他人、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或托付加工的物资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以及换入物资等行为。
(八)执行“取得《出口物资退(免)税申报表》及办理出口退税有关凭证,复核其正确性、合法性,并与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出口退税’栏核对”程序
客户当年没有出口收入。
提示一:
如何计算生产型企业的“免抵退”方法如下:
免税购入物资
征税率
17%
出口
生产加工
库存商品
退税率
13%
购入应税物资
(进项)
内销
—
销项
①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销项—当期进项+(当期出口FOB价x汇率—免税购进货价)x(征税率—退税率)—期初留抵
②免抵退税额=(出口FOB价x汇率—免税购进货价)x退税率
③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纳税税额(①<
0)
②>
or=③
②<
③
④当期应退税额=③期末留抵
④=②
⑤当期免抵=②—④
⑤=④—②=0
提示二:
如主管税务机关对公司每月出口退税都有认定的,审计人员应当取证每月由税务机关盖章的“生产企业出口物资免抵退审批通知单”等文件,逐月核对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额与客户账面数是否一致。
提示三:
审计人员能够通过客户当年度出口FOB收入*(征税率-出口退税率)-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来计算客户当年应转入成本的进项税额,并将其与客户账面数进行核对。
提示四:
审计人员应该结合应收补贴款的查验,通过对应收出口退税到位情况的分析来推断客户整体出口退税计确实是否合理。
提示五:
外贸型企业出口收入笔数一般专门多,审计人员应该首先对客户外销的内操纵度进行调查,通过抽查从外销收入到出口退税、进项税转出、结转外销成本等进行穿行测试,通过样本测试的结果来推断客户整体出口退税计确实是否合理。
(九)执行“将‘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与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核对,检查进项、销项的入账与申报期间是否一致,金额是否相符;
如不一致,应分析缘故并记录,注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无经税务机关认定;
”程序
审计人员向公司猎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与公司账面数进行核对。
(底稿见索引F9-1-5)
发觉问题:
审计人员将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与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核对,发觉两者的销项税额差异170,000.00元,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数字大于企业账面数。
经追查后调整(F9-1-5)。
假如发觉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与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数字不符,应进一步查明缘故,如销项税额账面金额大于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金额,审计人员就要考虑是否存在虚增的销售收入,反之则要考虑有无未入账的销售收入。
如公司实行网上申报和网上银行缴税,一定要将每笔已交税金与银行存款-纳税户对帐单勾对,年末应交税金应与次年1月纳税户对帐单进行勾对,并尽可能对银行存款-纳税户的发生额及期末余额函证确认。
如有必要,应与税务部门核对申报、解缴情况。
(十)执行“复核因存货改变用途或发生特不损失应计的进项税额转出数是否正确计算”程序
审计人员依照公司本年度存货的非正常损失的金额来复核相关的进项税转出数。
(底稿见索引F9-1-6)
查核客户有无存货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等情况,如有要关注相关的进项税是否差不多转出。
(十一)执行“抽查重要的进项、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张,审查其合法性、真实性”程序
审计人员经抽查进项、销项增值税发票,未发觉不正常情况。
(F9-1-6)
(十二)执行“索取并复核应纳税所得额调整计算表,依照调整后的计税利润,计算本期应交所得税”程序
一般这一程序能够参照“所得税”科目底稿。
(十三)执行“将应交所得税明细帐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核对是否一致”程序
假如发觉应交所得税明细帐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数字不符,应进一步查明缘故。
(十四)执行“依照审定的当期营业额,检查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否正确,适用税率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分项复核本期应交数,并与明细帐核对”程序
审计人员依照其他业务收入中的无形资产转让收入来复核相关营业税。
审计人员发觉公司本年度转让了无形资产并收到转让款500万元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然而没有计提营业税。
(底稿见索引F9-3-1)
依照营业税的复核结果,完成编制“增值税销项税金、消费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计算检查表”中“应交营业税”部分的底稿(索引F9-1-4)
个人所得税(程序省略)
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不阻碍公司的损益,因此一般不作重点核查。
(十五)执行“检查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否正确,适用税率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分项复核本期应交数,并与明细帐核对”程序
完成编制“增值税销项税金、消费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计算检查表”中“应交城建税”部分的底稿。
(索引F9-1-4)
(十六)执行“检查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否正确,适用税率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分项复核本期应交数,并与明细帐核对”程序
审计人员通过对固定资产账面的核查,发觉公司有房屋建筑物,进一步查明该房屋没有用于出租。
审计人员依照房屋建筑物的账面价值来复核房产税的计提数。
(底稿见索引F9-3-2)
1、审计人员如发觉固定资产中有房屋及建筑物,则应考虑客户有无足额计提房产税。
一般依照房屋建筑物原值一次减除20%-30%[具体依照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上海市税务机关规定按20%减除]后的余额按1.2%计缴,假如该房屋有出租收入,能够按照出租收入按12%计缴。
2、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物也应计缴房产税,具体规定见“财税[2005]181号”文件。
四、依照上述会计记录及审计思路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