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及格式doc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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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5、合同价款
(大写):
元;
(小写):
元。
其中
(1)规费:
规费中养老保险金:
(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大写):
(小写):
(3)其它约定:
合同价款包括的内容和综合单价详见:
(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书;
6、合同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8、工程报价(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协议书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7、发包人承诺
(1)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合同价款和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
(2)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
监理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
(或发包人指派的现场代表)
8、承包人承诺
(1)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施工任务,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
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
(2)承包人派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项目负责人到职时间:
。
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
9、合同订立
本合同订立时间:
本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正本两份,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
副本份,发包人份,承包人份,监理人份,合同备案机关份,其他份。
合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生效。
(公章):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及收件人:
通讯地址及收件人: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略)
采用“《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HNJS—2008)”范本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
1、工期违约:
参照13.1条款执行。
2、材料价格
参照工程建设日当期《长沙建设造价》发布的预算价格,没有发布材料预算价格的材料经过市场调查,协商定价。
3、质量保修金
为工程总造价的5%,保修金不计利息,工程相关保险由施工方自理。
4、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4.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
合同生效后7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四套。
4.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文件的种类:
按有关规定执行。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文件的日期:
开工后14天。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文件的数量:
一式四份。
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报送文件的时间:
收到文件后7天内
4.3图纸的修改
施工方应认真、仔细读图,对疑问和问题提交正式意见和意见文件,参加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会。
在实施期间,应及时发现设计和现场中的问题,正式实施前7天应反馈发包人、监理人、设计人,以便及时协商处理,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补充或修改的图纸,监理人签发给承包人的时间:
3天。
5、场外交通
发包方协助施工方办理与工程管理相关部门的手续,费用由施工方自理。
6、为他人提供方便
施工方必须服从建设方的管理及安排,并与其它专业施工单位密切配合,不得互相推诿,否则建设方有权终止合同,一切损失由施工方负责;
7、付款方式:
7.1工程款支付时段:
承包人需按支付工程的进度节点和约定的时间区段申报,只有具备支付条件且承包人申报资料完整并获得批准后,发包人才能支付工程款。
7.2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和报送份数的约定:
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必须填写标准表格并附有工程中期计量证书,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实,发包人会同监理单位审核后方可拨付。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式三份。
7.3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本工程无预付款。
(2)完成总工作量的50%时,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工程进度款。
(3)完成总工作量的70%时,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工程进度款。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70%。
(5)工程结算经市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终审后支付到总造价的95%,。
(6)预留终审总造价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按规定返还。
(7)以上付款均不计利息。
(8)付款时,乙方提供高新区地税局开具的税务发票。
8、变更
8.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的约定: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所有的设计变更必须经发包人主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发包人印章认可后方可实施,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8.2变更程序
按照发包人的变更管理制度及高新区管委会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8.3变更估价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供变更报价书的时间,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计价的时间约定:
按照发包人及高新区各职能部门下发的工程管理文件规定执行。
8.4变更的结算原则
变更结算原则的约定:
8.4.1工程结算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单价时,其单价采用原单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应变更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适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执行。
8.4.2工程结算时,已定工程量对应中标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湘建价【2009】406号)、《湖南省(2006)相应专业消耗量标准》及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相关文件的规定,以发包人发布的招标控制价编制方法与相应水平计价优惠后执行。
人工工资单价按湘建价【2012】237号文件及相应文件执行。
8.4.3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所有的设计变更必须经发包人主管负责人及基建办签字并加盖发包人印章认可后方可实施,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8.5变更通知
(1)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进行工程变更,应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和监理公司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施工,未经发包人书面确认的变更内容无效;
8.6变更签证
(1)变更签证应按照省市相关规定及发包人的变更管理制度执行;
(2)变更签证必须先由监理人签字认可,再经发包人和高新区基建办及审计局确认后方能进入工程结算范围。
(3)增项设计变更需通过设计院认可签字,才能作为变更依据。
9、合同价款及调整
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方式确定。
9.1工程量的确认:
按照实际发生由发包人签证确认、按实计算,工程单价、取费按照投标文件的标准执行。
9.2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调整原则、计算方法的约定:
调整原则:
施工期内,主要材料价格因政策性调整时,可按照湖南省建设厅湘建价[2008]2号文的规定执行。
调整方式及计算办法:
《长沙建设造价》发布的价格施工期与投标期相比:
单项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度在±
5%以内,材料价差不予调整;
单项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度超过±
5%(含5%)时,该单项主要材料价格应按《长沙建设造价》当期发布价格与原投标期发布的价格差调整增补或扣减价差±
5%之外部分。
其中实际市场价格应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以及审计等相关部门共同确认。
对按上述办法调整的材料价差计取相应规费和税金后进入合同总价。
10、工程结算审查完毕时间:
承包人应在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向发包人提出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办理竣工结算。
承包人竣工结算书必须按国家及湖南省、长沙市工程预结算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要求进行编制,同时必须提供工程量计算底稿、完整的变更签证等所有相关的结算资料。
在发包人规定的结算资料上报截止日期以后,承包人应不再增加任何结算资料(如竣工图纸、设计变更、签证资料、价格凭证等),为方便核对结算,减少核对时间。
11、关键岗位人员配备:
关键岗位人员配备须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湘建建【2010】109号文)规定。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共5人,其中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质量员1人。
具体配备人员如下:
序号
姓名
担任岗位职务
职称
备注
12、承包人违约责任:
13.1 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工程按合同工期推迟一天交付使用,每天按工程总造价1‰支付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总造价1%。
13.2 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工程质量未达到发包人要求质量标准,承包人除负责返工达到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外,还应按工程总造价向发包人支付3%违约金。
13.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验收不合格,除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整改至合格,其间发生的维护、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3.4 现场管理
13.4.1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需常驻工地管理,离开工地需向监理人和发包人请假,否则,承包人支付发包人违约金1000元/人.次.天。
13.4.2承包人应对文明措施费进行公示,在工程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方面未满足发包人的要求,单项工程质量未达到合格验收标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等,承包人支付发包人违约金1千-1万元/次.处。
13.4.3项目经理在施工期间到岗率为100%,每缺勤1天扣承包人1000元,承包人投标承诺关键岗位人员在施工期间不能更换,若项目经理更换,则支付发包人5万元/人次,若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更换,则支付发包人1万元/人次。
13.4.4承包人未按投标承诺的机械设备进场的或根据进度要求增加和更换设备未到场的,发包人视情况进行处罚。
13.4.5以业主规定周期考核,连续两个周期不能满足进度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分割工程量和清退承包人。
13.5承包人应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在工程结算支付时扣除。
13、工程质量检测:
14.1工程质量检测费用的约定:
除通用条款14.2第
(1)条由发包人承担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外(发包人委托检测项目),其余由承包人承担。
14.2工程质量检测费用:
工程质量检测费用的约定:
由14.3.1中规定的承包人应承担试验的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14.3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3.1由承包人对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试验和检验的种类、项目有:
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验试验、检查、验收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所耗用的材料费);
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种类、项目有:
对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重新检验、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国家技术标准规定的对比试验以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该类检查项目由发包人另行委托并承担相关费用。
14、竣工验收:
15.1 竣工验收
15.1.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承包人应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于竣工验收前10天,向发包人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肆份,竣工图和全部竣工资料(含签证、全部资料电子文件光盘两张)均要由发包人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签字,并有市档案馆发放的初验合格证。
15.1.2承包人必须在正式竣工验收备案后两周内将合格竣工资料移交给长沙市城建档案馆,市城建档案馆收取的档案管理费由承包人支付。
15、计价、计量与支付
16.1计价
16.1.1本工程采用计价方式的约定:
本工程按实结算,按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①、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
单价按投标书工程量清单综合(含包干)单价,工程量按2006消耗量标准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或承包人、发包人、监理、审计局四方签证确认。
对投标时含“暂定”内容的单价,按照省市对“暂定”部分的管理规定及《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程建设招投标后主要设备、材料品牌选择确认管理办法》确定;
②设计变更、新增项目、工程量清单遗漏或只暂定价格的项目:
单价按第8条执行;
③符合政策性调价条件的人工、材料、机械、税费可以调价外,其他均不予调整;
其中材料价差按专用条款第9条办法进行调整;
含包干内容的单价不予调整;
④发包人对承包人因自身原因超出设计图纸而增加的工程量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确认和计量;
⑤本工程结算不含劳保金;
⑥不可预见费为发包人预备金;
⑦本工程竣工结算经发包人初审后报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审核,结算值以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审计报告为准。
16.2计量
16.2.1本工程计量周期:
按月计量支付
16、其他约定:
17.1 承包人保证不拖欠民工工资。
17.2 如承包人无法履行合同,发包人有权进行处理,如未满足发包人的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提出索赔。
17.3 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不一致时,以专用条款为准。
17、施工现场管理方式
现场管理方式的约定:
委托监理,重大事项由发包人决定。
18、补充条款
19.1变更增加部分(如有)工程量的结算和支付经双方商签补充协议后按协议条款执行。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就长沙市麓谷中心小学弱电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为弱电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弱电工程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为一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其费用在质保金或后续工程款中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件2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协议书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保证甲、乙双方合作的公平和公正,预防甲方利益受到双方经济合同之外各种不正当行为的损害,甲、乙双方经过共同协商,一致认为在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条款的合作基础上,签订本协议以保证合作双方员工的廉洁自律,保护国家和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据此,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协议书,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乙方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得要求或接受乙方为其个人装修住房或为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的宴请、健身和娱乐等活动。
(五)不得向乙方介绍或推荐其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参与乙方同甲方建设项目有关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其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装修住房或为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以下相应处理;
乙方获取的不正当利益应返还甲方;
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全额赔偿甲方的损失;
1、乙方为甲方工作人员及其家属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开支费用或发放报酬,此事一经查实,乙方应按报销或发放报酬的金额的5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人员索贿,乙方不向甲方举报且满足其要求的,或乙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主动向甲方工作人员行贿的,此事一经查实,乙方应按行贿的金额的5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本责任协议书作为甲、乙双方主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责任协议书的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主合同结算完成、款项支付完毕时止。
第七条 本责任协议书按主合同份数制作,甲、乙方按收执主合同份数收执。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