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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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考核办法
X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和服务工作,发挥其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X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聘任期内县政府法律顾问的考核工作。
法律顾问采取值班方式和随时联系的工作方法,主要服务对象为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信访局、县司法局。
第三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包括日常工作考核、年度履职考核和任期工作考核。
考核工作由县司法局具体负责。
第四条 日常工作考核根据县司法局汇总县政府法律顾问日常工作的表现情况和所服务部门的意见予以评定。
年度履职考核根据日常工作考核、个人履职报告、履职能力及表现,办理法律事务结果等予以评定。
日常工作考核和年度履职考核结果作为任期工作考核和支付法律顾问费用的重要依据。
任期工作考核根据日常工作考核、年度履职考核结果等综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县政府法律顾问评优及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五条 日常工作考核采取奖惩制,金额为每位法律顾问每年顾问费用,标准如下:
(一)履行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一次性扣除全年法律顾问费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直接解聘:
1. 违反《X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规则》第八条规定之一的;
2. 未按时出庭造成县政府败诉的;
3. 任期内被投诉查实受到行政处罚的;
4. 经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县政府相关会议和活动三次以上的。
(二)违反纪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除法律顾问费400元(扣除的费用奖励给代替其工作的法律顾问):
1. 未按时到岗值班不能履行值班职责的;
2. 经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县政府相关会议和活动的;
3. 在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以外业务时,以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服务工作纪律的。
(三)规范执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300元:
1. 未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档案,保存完整工作记录的;
2. 任期内受到行业处分的;
3. 无故不参加县政府组织的法律援助、信访接待、法制宣传等活动的;
4. 不积极参与其他县政府组织的法律服务公益活动的。
(四)奖励项目 创新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在全国、省级、市级会议上交流的,一次给予500元奖励。
第六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组成人员参加日常工作考核,应当于每聘任年度结束前向县司法局提交本人当年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总结;如有加分项目的,在总结中注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县司法局可通过召开会议、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听取相关部门对县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县司法局应当于每聘任年度结束前组织召开会议,分别听取县政府法律顾问成员述职,开展考核评议,提出考核意见。
第九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日常工作考核和任期工作考核结果确定后,县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县司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日常工作年度履职和任期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县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一次,第二款、第三款出现三次的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日常工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其任期工作考核评为不合格,由县司法局报请县政府批准后不再续聘。
第十二条 县司法局可以根据任期工作考核结果,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在任期届满时按照一定比例对县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司法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推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的文件精神和《淮南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淮府办秘〔2019〕4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建立法律顾问组。
县政府法律顾问组由县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中符合法律顾问条件的人员以及县政府外聘的法律顾问(以下简称外聘法律顾问)组成。
县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符合法律顾问条件的人员进行审核,报经县政府同意后,确定为县政府法律顾问。
县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县政府法律顾问组组长和首席法律顾问。
外聘法律顾问由县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知名律师中遴选,经发布遴选公告、确定考察人选、公示等程序,确定拟聘人选,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政府聘任并颁发聘书。
外聘法律顾问的聘期与县政府每届任期相同。
第三条 县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担任县政府法律顾问的,按照本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外聘法律顾问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和聘任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
县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承担县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负责县政府法律顾问遴选、日常联络、组织协调和业务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律师应当具有10年以上执业经历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三)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未受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四)熟悉县情、社情、民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热心社会公共事务,有履行职责的必要时间和相应精力。
第五条 聘请律师担任县政府法律顾问的,由县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代表县政府与受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合同。
聘任合同应当包括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任期限、合同解除、费用支付、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六条 外聘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县政府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三)参与处理县政府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律事务;
(四)遵守信访值班制度,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意见;
(五)草拟、修改、审核、评估、论证以县政府或者县政府办公室名义签署的协议;
(六)根据需要参与县政府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的洽谈;
(七)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外聘法律顾问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四)依委托向有关单位调查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文件资料;
(五)应邀参加或者列席与所承担工作相关的会议,参与县政府组织的重要事项的调研;
(六)申请提前解除法律顾问聘任关系。
第八条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以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县政府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六)不得在个人名片和公开出版物上使用“县政府法律顾问”字样;
(七)不得从事其他有损县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九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办理县政府法律事务的过程中,有权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外聘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客观、公正、及时,并由本人署名。
第十条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外聘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外聘法律顾问根据第七条第四项规定调查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文件资料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给予协助、配合。
第十一条 县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外聘法律顾问履职情况、工作业绩等进行监督和考核。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在每年一月份将上年度履职报告以及履职形成的档案材料送县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报县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违反第八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者职业道德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行业处分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四)经县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考核不合格的;
(五)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情形。
外聘法律顾问本人提出辞去县政府法律顾问的,比照前款规定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列入县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县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聘任合同的约定,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向外聘法律顾问支付工作报酬。
第十四条 县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外聘法律顾问定期例会和不定期座谈制度,经常听取外聘法律顾问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县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法律顾问数据库和法律专业人才共享机制,对全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采取适当形式对全县政府法律顾问进行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