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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之法应是良法,法应具有至上的权威性。

专制政体的法律是“恶法”,服从“恶法”不能称作坚持法治,亚里士多德坚持柏拉图“恶法非法”的主张。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具体体现在立法、执法、守法的各个环节之中。

国家的执政人员要严格实行法律,要加强对公民守法观念的培养和训练。

他在《政治学》中对比和权衡了法治和人治的利弊,认为法治优于人治的地方在于:

1.法律是经过众人的经验审慎考虑后制定的;

2,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有公正性;

3.法律具有稳定性;

4,法律借助规范形式具有明确性5,人治容易误国家大事6,时代要求实行法治。

亚里士多德主要强调了法与道德的关系。

其观点是:

法治之法应具有特定的道德价值。

首先,法治之法应以理性为基础。

其次,法治之法以善为其终极追求。

次,法治之法以民主意志为其基本品格。

思考柏拉图构思的是由哲学王实行人治的理想国家;

亚里士多德则倾向于由中产阶级实行法治的国家。

柏拉图追求理想化的精英统治,而亚里士多德虽未完全放弃贵族的统治方式,但他更加诉诸多数人的较温和的民主统治。

柏拉图主张哲学王的人治方式,是因为他们为只有哲学王才能懂得怎样治理国家的道理,所以柏拉图实际上强调的是理性(知识)是统治的基础。

亚里士多德强调要重视法律,也是因为法律是按照理性来规定的,是以知识为基础的。

所以他们两人所强调的实际上都是理性。

重视理性的作用,这是从苏格拉底到柏拉图,再到亚里士多德的一贯主张。

三,古罗马关于法学的定义、思想与我国律学特征的差异

所谓罗马法,一般乏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

所谓律学,也称“形名律学”,又称“形名法术之学”,是根据儒学原则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释的法学。

两者之间的相同之处在于:

(1)从产生到发达都经历了一段漫长的过程,并非一蹴而就。

(2)两者都是在对颁布的法典进行解释的基础上产生的,法典的颁布是产生律学与法学的前提条件。

(3)两者的发达都是有赖于当时的统治阶级相对地重视法的作用。

(4)两者的衰落都是由于政治腐败,统治阶级转而信崇玄学、佛学与基督教,寻求一种精神上的慰籍而排斥法的作用的结果。

(5)两者的优秀成果都由后世王朝系统的编撰而流传至今。

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

产生魏晋南北朝律学与古罗马法学的地理环境不同,前者处于一种相对闭塞的环境中,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主要处理的是一种国家与家族之间的关系,重视刑事法律的震慑作用以期达到保护政权长存的目的;

而后者处于一种开放的环境中,一开始就汲取古希腊先进的法学思想,从而拥有了一种民主的精神,又由于商品经济发达,遂产生了重视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进而这种追求平等、权利的民法精神影响到政治,由此产生了一种重视民事法作用的古罗马法。

这导致的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传统:

中华法系重刑轻民,而罗马法系的民法却很发达。

中华法系从其源头开始就走的是一条专制色彩很浓的路,而古罗马时代虽然也有专制的时期,但是民主的精神一直没有湮灭,近代以来,更成为西方世界法治的主要理论滥觞。

此外,就魏晋南北朝律学与古罗马法学本身而言,前者只是一种附庸之学,后者却是一门独立的学科。

一.中西方的法律观念差异:

传统的中国法律观念以“刑”为核心和内容,西方则是建立在权力之上的。

二.法的本位上的差异:

中国已集团为本位,西方以个人为本位。

三.本质属性差异:

中国公法文化(以刑法的规定和方式解决非刑式问题),西方私法文化(民法和商法的发达)。

四.价值取向:

中国无讼,西方正义。

五.思想:

西方,法律作为一门独立学问研究,并产生一代代的思想家,他们把公平和正义视为法律的生命。

中国,儒家思想一直占统治地位,儒家思想中法律没有独立价值,产生了“德主刑辅”观念。

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

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

自然法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意谓着由自然,也就是说由人的本性、由社会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绎出某些法则,这些法则可供给一个整体而言对人类行为举止适切的规定。

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

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

四,从不同角度,不同流派对法律本质定义的看法,并说所自己的认识或自己认为法律应该是什么

1、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

  1)关于法的本质。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2)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

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3)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4)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归纳而言,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

  2、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主要观点是:

  1)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而不是什么自然法,由于这种法律能为经验所感知和真实存在着,因而也叫实在法或实证法。

至于其他所谓的“法”,如自然规律、自然法、荣誉法则,只是有比喻意义,不值得研究。

  2)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

  3)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

至于政治道德等价值观念、意识形态与法律并无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因此不能从政治上和道德上对法进行评价,即不存在什么道义与不道义、良与恶的问题。

“恶法是法”。

  4)一个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好的法律规则体系,即形式上合理性的法律规则体系是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为宗旨的,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可以审理各种案件,也就是说,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不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

3、社会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社会法学派将社会学的分析框架和理论工具引进到法学领域,在社会中研究法律,并通过法律研究社会,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效果。

  1)法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秩序,真正的和主要的法律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则,而是社会立法中的秩序或人类联合的内在秩序。

  2)法律与国家之间并没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它并非一定由国家机关特别是立法机关所制定和实施,在没有国家的时候和地方也存在着法律。

  3)法律绝非仅仅是规则的体系,而是由规则、原则、政策多种复杂的要素构成,法律的本身必不是单纯的一种规则。

  4)法律不仅是一个规则体系,还是一项过程和事业。

一.神意说托马斯阿奎那认为:

神的智慧是一切法律的渊源。

上帝是万物的创造者,又是智慧的化身。

神的智慧本身具有法律性质。

二、理性说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指出:

法是最高的理性;

理性在人类智慧中稳定而充分发展之时,就是法律。

五大法学家之一的盖尤斯更明确的说:

在所有的人中确立的,并得到全人类平等遵守的自然理性,就是万国适用的法。

三、主权命令说英国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说:

国法对每一个臣民来讲,是那些由国家通过口头、文字或其他足以表示意志的方式下达给他的规则,离开主权权利的命令,便不可能有是与非、正义与非正义

四、意志说法国思想家让卢梭指出:

法律是人民自己的意志。

人民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

五、自由说德国哲学家康德认为:

法就是那些使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与别人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的全部条件的综合。

黑格尔指出:

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是法;

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

六、事物性质说法国学者孟德斯鸠认为:

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事物的性质”就是法的精神

七、民族精神说德国历史法学派学说,其创立人卡尔冯萨维尼指出:

法是民族的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

八、利益说德国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强调法的目的,认为:

法是以强制作为保障的社会目的的体系。

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思想的异同

(2009-0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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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提起古希腊文明,人们无疑会想起这两位在诸多领域中取得影响后世的成就的学者:

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

后者尤其在哲学、教育学、物理学、天文学、生物学、气象学、政治学、诗学等方面建树颇丰,是希腊古典文化的集大成者。

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是师徒,在学术见解上自然会有相通之处,亚里士多德继承和发展了其师的思想,但他同时也说过这样一句名言:

“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

”足见他与柏拉图还是存在许多分歧的。

在此笔者进对于二人的政治思想进行比较,由于阅历有限,仅表述个人粗浅的见解。

从政治哲学的发展来看,特别是古希腊的政治哲学,已涉及到了有关国家、政体、阶级构成、所有制形式等各个方面,从而开创了后来欧洲政治哲学发展的途径。

而所有这些都更为系统地反映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哲学中。

他们不仅为希腊社会勾画了一幅尽善尽美的社会轮廓,而且为人类政治哲学的发展留下了一笔宝贵的遗产。

他们为后世展现的是一幅风格迥异又相互交织的政治蓝图对后世政治哲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

柏拉图;

亚里士多德;

政治哲学;

比较;

国家理论

一、两者对国家起源的看法之比较

(一)柏拉图的国家起源思想——社会的分工导致国家产生

柏拉图认为,国家产生于人类生活的需要,把社会分工作为国家起源的基础。

他认为,个人需要的多样性和个人才能的局限性必然导致社会的分工,而这种分工最终导致了国家的产生。

柏拉图指出:

“我们每个人为了各种需要,招来各种各样的人。

由于需要许多东西,我们邀集许多人住在一起,作为伙伴和助手,这个公共住区,我们叫它作城邦。

”[1]这种分工合作、各求所需、各尽其能的原则就是柏拉图立国的基础。

这种思想无具有巨大进步意义。

正如恩格斯指出:

“柏拉图把分工描述为城市(在希腊人看来,城市等于国家)的自然基础,这在当时说来是天才的描述。

”[2]当然,作为两千多年前的思想家,柏拉图的国家起源说并非完全科学,在他那里,把社会的起源混同为国家的起源。

事实上,在原始社会时期,人类就已经出现了相互合作,出现了一定的分工,但当时并没有导致国家的产生。

(二)亚里士多德的国家起源思想——人类本性所导致的自然生成

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国家被看成是由人的本性所决定的,在历史的长河中自然而然产生的。

他指出,自然赋予人类的目的是过优良的生活,人类不同于其他动物的特征就在于他的合群性(社会性),是人类生存和过优良生活的前提。

有了这一前提,人类就可以结成社会,组成城邦,过有组织的生活。

亚里士多德指出,人类最初为了繁衍后代、生育子女,就发生了两性结合,这自然的结合使人们发生联系,以求得人类的生存和衍续。

随着人类的发展,社会组织也随之发生。

社会团体有三种形式:

家庭、村坊和城邦(国家)。

这三者的产生都是自然的。

“家庭……人类满足日常生活需要而建立的社会的基本形式”;

村坊是“为了适应更广大的生活需要而由若干家庭联合起来组成的初级形式”;

而城邦是由若干村坊组合而成。

随着城邦的产生“社会就进化到高级而完备的境界,在这种社会团体以内,人类的生活可以获得完全的自给自足”[3]

亚里士多德的国家起源说,是从社会及其成员的内在活动和发展中寻求国家的起源,认为城邦是由于人们的需要并且沿着由家庭而村坊而城邦的进程“自然地生长起来的”。

(三)两种国家起源观的分歧与实质

关于国家起源的两种不同的理论体现了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各不相同的政治风格。

一个把国家的起源规定为严格的社会分工,一个把国家的起源规定为社团的自然发展。

由严格的社会分工所产生的国家,必然使国家带有分工本身所固有的特点,因此,社会的等级井然、整个国家的整齐划一就成为国家的突出特色。

相反,由社团的自然发展所产生的国家必然体现出“自然生成”的特色,一切依照自然、顺应自然。

因此,这样的国家更加适应人的本质的发展,多元化文化并存就成为这种国家的特色。

同柏拉图相比较,亚里士多德明确地把国家和社会区别开来,认为国家是“至善”的社会团体,从而突出了国家的作用和地位,认为国家不像柏拉图所言是人类社会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二、关于国家阶级构成的理论

关于国家的阶级构成,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相差甚远。

柏拉图崇尚的是一种由哲学王直接统治的、社会中各阶级等级森严的理想社会;

而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存在的是以法治国。

社会各等级比较松散的理想社会。

在这方面,两者政治哲学的特点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一)层次分明的等级制

柏拉图认为,一个理想国家应该是“公正”的国家。

一个公正的国家应该具有智慧、勇敢和节制三个条件,而这些条件的具体体现者就是具体的、不同的人。

他进而提出了把人划分开来、使人与人不同的方法,使人在国家中处于各种严格的等级之中。

柏拉图指出,人有三种本性:

理性、意志和情欲。

理性具有智慧;

意志发展为勇敢;

情欲则应以节制。

三者中理性最高,意志其次,而情欲最低。

柏拉图把国家中的个人依其天性分为三个不同的阶级:

统治者、军人、劳动者。

相应于理性的是国家的统治阶级,其天赋职能是以才智管理国家;

相应于意志的是武士阶级,其天赋职能是勇敢、善战、保卫国家;

相应于情欲的是劳动阶级,其天赋职能是安分守己地为自己为国家进行生产劳动。

一个国家有了这三种人,就有了智慧、意志和节制三种美德或条件,余下还有一项美德或条件,这就是“正义”。

“正义”没有具体的体现者,而是把这三种人安排在他们应得且胜任的岗位上,使他们各就其位、各得其所,从而使社会井然有序,就具备了“正义”,否则便失去了“正义”。

显然,柏拉图构建了一个等级森严的理想国。

正如马克思所言:

“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分工被说成是国家的构成原则,就这一点说,他的理想国只是埃及种性制度在雅典的理想化。

”[4]

(二)等级松散的理想国

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哲学中,城邦是人类自然发展的产物,而城邦的目的是使全体人民得享幸福美好的生活。

[5]从此出发,他认为划分阶级的前提是“城邦只是同等的人们间的社会组织;

又,城邦的目的是人类所可能达到的最优良生活(而奴隶们就完全不参与这个目的)。

”[6]否定了柏拉图的社会等级论,强调了一旦城邦建立,人们将是‘同等的”。

当然,亚里士多德再三强调奴隶只是奴隶主阶级“一家有生命的财产”,是“优先于其它(无生命)工具的(有生命的工具)。

”[7]并且认为城邦的建立必须以达到全城邦人民的幸福、和谐为目的,城邦各阶级的划分恰恰是为了满足这一宗旨。

亚里士多德依据至善至美的国家原则和人类生存的自然需要来划分阶级,。

以“城邦赖以存在的诸职能(条件)”为出发点,指出要使城邦得以生存、繁荣和发展,为了满足城邦的“不可缺的事物和业务……一个城邦就应该具有完备的组织……那么,邦内应当有若干农民,从事粮食生产;

工匠,武装部队,有产阶级,祭司,一个裁决有利于公众的要求并听断私事的团体。

”[8]

亚里士多德进一步规定,对于国家中的军人、官吏和祭司的区分主要根据年龄的长幼。

青少年为军人,高年者为官吏,老年者为祭司,这种权力的分配方法是“遵照自然的顺序”。

使得每一个城邦公民都有机会和可能参加国家的治理。

综上所述,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阶级构成方面的差异和对立是明显的。

首先,柏拉图划分阶级是以人性作为社会分工的基础,再把社会分工作为区分阶级的基础,规定了个人的阶级属性,因此,阶级间的分野是无法改变的。

而亚里士多德则从自然生成的规律出发,重视实用和资财,并以此为条件对社会进行了阶级的组合,承认恰恰由于资财和生理的可变性,导致了各阶级间地位的相对可变性。

其次,柏拉图划分阶级,目的是论证国家的“正义”,并由国家保证各阶级“各司一事”而又“和衷共济”。

亚里士多德划分阶级的目的则是论证“城邦只是同等人们间的社会组织”,其职责是保证同等人们过“最优良生活”。

三、公有与私有的争议

(一)公有制——柏拉图的选择

柏拉图认为,一个社会是否合乎正义与公道,衡量的标准之一就是看它的贫富悬殊是否过大。

他谴责私有财产,认为私产之下无好执政者甚至会毁灭社会,而理想国并不是为了某一个阶级的单独的幸福,而是为了全体公民的最大幸福。

为此,他提出了消灭私有制的具体办法。

他说,在第一、第二等级内实行公有制,使他们以国家利益为至上利益,过一种简朴的禁欲主义生活。

他说:

“我们的护卫者不应该有私人的房屋、土地以及其它私人财产……大家一起消费。

真正的护卫者就要这个样子。

”[9]他们的衣、食、住都是由他人,即第三等级的生产者提供的。

此外,他们绝对不得拥有金银,因为人间的金银会使统治阶级的灵魂受到玷污,它是人间一切罪恶的根源。

(二)私有制——亚里士多德对柏拉图的反思

亚里士多德首先对柏拉图的公有制思想进行了有力的批评。

他认为,公有制的结果不可能导致社会的治理,只能够引起社会的损害。

均产必然在财产所有权上产生重大纠纷,且不合人类天性,不能消除人类罪恶本性,不能确保国内安全。

因为“人们关心的是自己的事物而忽视公共的事物”。

[10]这是人类自私的本性。

因此,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只有在私有制的条件下,才能发挥人类的各种美德。

如果一切归公,人们也就无法表现这种美德了。

亚里士多德在坚决批判了柏拉图的公有制理论之后,进一步提出了他的私有制构想他认为,他向往的财产制度是“产业私有而财产归公”。

他说,这一制度的特点是财产“在某一方面(在应用时)归公,一般而论则应属私有”[11],故可兼顾公产与私有两方面的利益。

在实践上,亚里士多德主张把城邦划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公产,一部分为私产。

这两部分又各划分为两部分:

公产中以一份供应祭祀,另一份供应公共食堂所需;

私产中以一份配置在边疆,一份在近郊,以使大家利害相同,满足平等与正义的要求。

四、人治与法治的争论

关于理想国的治国原则,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截然不同。

柏拉图强调人治,否定法治;

亚里士多德力求法治,反对人治。

由此导致二者的理想政体大不相同,前者最爱哲学王统治下的贤人政治,后者则推崇法治下的共和政体。

两者在这方面的差异对西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哲学王对国家的最高统治”

柏拉图把人分为三个等级。

从原则上讲,第一、二等级都是统治阶级,但真正拥有国家最高统治权的仅仅是第一等级中的一个人。

在他看来,人类天生不平等,注定只能由最少数具有智慧和知识的人统治最多数人,就是“敏于学习、强于记忆、勇敢、大度”的哲学王。

柏拉图指出,哲学王是除上帝以外的“更善的模范”,国家和个人只有经过哲学王的治理才能达到至善。

柏拉图否定了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用人治来代替法治是其政治哲学的一大特色。

柏拉图指出;

“对于优秀的人,把这么许多的法律条文强加给他们是不恰当的。

”[12]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抹去了法律的作用,并宣布了法律的无效。

无怪乎K·

波普尔在论及柏拉图的平等思想时指出:

“在我看来……平等主义是他的头号敌人,他将倾力摧毁它,毫无疑问就他的真实信仰看,平等主义是最大的邪恶,最大的危险。

”[13]由于他把“整个国家的命运和统治阶级的命运等同起来”,因此这种城邦正义就是“极权主义的正义”[14]柏拉图的这种思想成为西方专制主义发展的渊源。

(二)“法律是优良的统治者”

亚里士多德始终坚持法治而反对人治,因为法治与民主、自由是分不开的。

他主张实行奴隶主共和国,提倡自由民内部的自由与平等,坚决主张中产阶级主政,因此,法治成为其整个政治学的逻辑必然。

亚里士多德认为要实行法治,就要有良好、健全的法制,而普遍的服从则是实施法治的关键。

亚里士多德在系统论述了法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之后,针对柏拉图的人治观,提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思想。

第一,人治容易尚私,而法治则可秉公。

第二,法律是由多数人制定的,因而具有更大的可取性。

第三,实行人治容易贻误国家大事,尤其是世袭制更加如此。

第四,实行一人之治管理国家也实属困难,他实际上不能独理万机,他还得任命若干官员帮助处理各项政务。

他强调法治,但不否认自由,良好的法律既有权威而又不专断,正如亚里士多德自己所说:

“法律不应该被看作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

”[15]他不反对自由,但他说自由不是放纵,人人都为所欲为将造成城邦的混乱,结果对公民本身也属不利。

(三)人治与法治的分野,贤人政治和共和政体的选择

有关国家治理的论道中,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可谓各执一端。

一个信奉贤人政治,一个坚持以法治国,两者政治哲学的特点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从其治国之道——“人治”与“法治”出发,把议论的中心转到理想国的主体——“理想政体”的模式上。

采取怎样的政体形式才是他们各自政治哲学的合理归宿呢?

对此,两者的风格也是南辕北辙的。

(1)贤人政治——柏拉图的理想政体

柏拉图在为其理想国家寻找理想政治模式的时候,首先考察了四种不完善的政体形式:

荣誉政体、寡头政体、民主政体和僭主政体,这四种政体均不合柏拉图之意,都构不成理想政体。

他认为,理想国中应实行的政体形式是“贤人政治”,也就是哲学王的知识统治。

在哲学王为最高统治者的理想王国中,哲学王在国家中凌驾于一切之上,具有发号施令的绝对权威。

因为只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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